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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报道中国将严格慎用死刑
    时间:2010/02/11 出处:联合早报
    ● 韩咏红 报道 北京特派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周二要求各法院严格依法控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受访学者认为,此举将让死刑数量进一步减少,也是刑法上的积极改变。

      高法在本周二正式公布实施《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解释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内涵。

      据官方媒体新华社的报道,《意见》指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但是也要“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且死刑案的定罪与量刑必须证据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

      《意见》还说,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中国,每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的人数属于国家机密事项。而死刑人数的问题也是中国遭国际人权机构批评的焦点之一,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中国在2008年判处了7000人死刑,其中1718人被处死。

      不过,据国内学者反映,自2007年以来在中国被判处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度下降。当年1月,高院规定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都收归高院统一行使,已经对各地方法院发出了国家要“少杀、慎杀”的信号。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刑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仁文受访时对本报说,这两年里死刑正在全方位地大幅度下降。虽然他不掌握全国性数字,但若根据个别地方法院检察官反映的情况为指标,死刑比过去减少了三分之二。

      他说,各地法院的思路已发生根本性改变,遇到谋杀等重案时,过去首先想到判处死刑,现在是首先考虑是否有理由不判死刑。

      此外,判处死缓的人数也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刘仁文说:“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过去死缓是例外,现在死缓有增多的趋势,死刑立即执行有减少的趋势。”
      刘仁文也指出,《意见》要求对老年人酌情从宽处理,也是一个积极的变化。他说,这一改变符合联合国的有关决议,也顺应中国的传统。

      中国是有执行死刑传统的国家,而且死刑除了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也被用来惩治贪官污吏。按照1997年修订的刑法,贪污10万元人民币(2万新元)即可判处死刑。因此社会大众围绕死刑进行讨论时,往往质疑减少死刑,改判死缓实际上是让贪官留有活路。

      对此,刘仁文反驳说,这种论点并不能成立。他解释说:“因为社会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大家存在意见比较大,而且感觉过去贪污数额比较少的官员都判死刑,现在贪污比较大的都没判死刑。但是死刑是在全方位减少,并不限于某一类案件或罪犯。”

      他并指出,从学术角度而言,腐败是非暴力犯罪,按照联合国的有关国际公约,应该排除在罪行极其严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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