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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停:用理科生的理性谈谈邓女侠案
    时间:2009/05/22 出处:泡网
    方恨少

    董事长:人生能有几个10年?

    用理科生的理性谈谈邓女侠案 原帖地址和评论

    先做个调查:有多少人认真看了警方的两次通报??
    只看别人归纳后的两次通报之不同点不算
    第一次通报
    12日上午,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向巴东县政府通报了案件调查结果及细节。   
    10日晚7时30分左右,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和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一个人在前,邓贵大和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尾随其后。  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跟在身后的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便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邓玉娇拒不理睬,欲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  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住。就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右手臂也被刺一刀。其中,另外一位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及肺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目前,黄德智已被转至宜昌进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案发后,邓玉娇电话向警方自首
    第二次通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一,第二次通报不可靠
    目前我们所知的所有案发情节
    都来源于上两则通报
    先看第一次通报
    通报时间为12日上午
    通报内容应该在12日凌晨左右形成
    以我的浅薄经验还原一下此案过程
    10日19时30分左右发案
    邓女侠电话自首后
    该镇派出所民警在应该马上能够赶到
    邓主任送医院途中死亡
    一般说来
    只有邓主任已死(假设30分钟后死亡)
    该镇派出所才会速报县刑警队并层报局领导
    在刑警队到来之前
    派出所民警只负责保护现场和控制在场人员
    县城到该镇94公里(网上查的)
    就算路好走,算上集合的时间
    到达案发现场
    应该为10日晚22时左右
    (因为是晚上估计技术中队的人11日才会到场,勘察现场和解剖尸体什么的,这些活11日上午足够忙完)
    假设该县警力特别紧张
    专案组审讯组成员只有3人(县级公安机关警力再缺,一般来说命案都不可能少于5人,考虑到事发当晚可能有其他事情,假设只有3人于当晚到现场)
    3人差不多10日23时左右开始调查
    至12上午出通报(假设通报12日凌晨搞定)
    至少有二十四小时(重大案子警察都是连轴干的不会8小时下班且因为是命案11日必然还有增援到场)

    一个如此简单的案件
    嫌犯和其他在场人员都在我控制之内
    若在二十四小时内连案发现场几个人都搞不清楚
    这是对我集体一线警务人员之严重侮辱
    因为无论多笨的刑警
    都会首先找到在场人员
    一一询问(南都报中出现的邓女侠朋友,即便是事发后才到现场,但毕竟在警方到之前在场,也必须询问取证)
    再与对嫌犯的讯问笔录比照
    涉及命案的大案要案
    甚至还会要在场人逐一画出案发现场所有人的方位并相互比照(这要看领导的细致程度)
    (一般来说,这样的案子,不仅要当场找出凶器,还必须鉴定凶器与被害人伤口是否吻合,但邓案此种情形下,多人指证可以先认定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修脚刀一说不知道是哪里来的)


    第二次通报的内容不可采信

    二,就第一次通报而言
    1,邓主任是否行强奸?
    从通报看,是黄德智先看上邓女侠,并要女侠服务,两人争执,邓女侠欲离开,被邓主任按住,如此二番,拔刀相向,邓公休矣(对邓女侠最不利的是,人家只是说要你服务,你既然是服务员,人家就有权要你服务;虽然特殊服务现在胡总也应该知道什么意思了,但法律上好像没规定强行索要特殊服务就是强奸,估计将来审这案子的法官要崩溃)
    常理来说,邓公强按邓女侠之行为,只是帮黄出头,按住邓女侠供黄嫖宿,是否构成强奸共犯??很难认定。至于邓公是不是想自己搞,还有两人在场,且是同事先看上的,自己冲上去就搞,不太可能吧,一个干部,怎么会嫖德都这么差呢?

    但若否定邓公强奸,正当防卫一说无提起讨论之必要,且以最大之恨意推测,邓公酒后嫖德就这么差,还是以认定邓公强奸为讨论基点。
    2,邓公欲行强奸,邓女侠反抗,刺死邓公是否为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仍然要在一定限度之内,这是原则,正当防卫之目的,只是为保护自我合法权益,若侵害行为不存在,则无正当防卫之存在,邓女侠推开邓公后若无法认定邓公强奸行为之停止,那么邓女侠刺邓公一刀,我认为足以迫使邓公停止强奸,故后面两刀,必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要跟我扯,刺中一刀后更激发邓公兽性,邓女侠为保护自己,继续正当防卫的鬼话)
    总之,我认为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邓女侠正当防卫
    3,题外话
    (1)我觉得,第二次通报很丢警务人员的脸,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应该是一线警务人员犯的
    (2)现在大家叫叫嚷嚷,很大程度只是对领导和所谓的体制有怨气,但无论怎么,碰到再该杀的人,都还是留给别人杀好了
    (3)如果已经杀了,那就做神经病吧,好死不如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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