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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蒙牛事件”媒体的负责与失责
    时间:2009/02/17 出处:广州日报
    提要:质疑是媒体的天职,也是媒体赖以立身的前提。要是对事件主体提供的“新闻源材料”不加取舍且不加调查就原样照发,这就不叫“新闻”,而应该叫“软广告”,或应该叫“来函照登”。

    仅仅几天之前,我还是“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一消费原则的忠实粉丝。三鹿牌结石奶粉便宜,所以我在商场从不屑一看; “不是每种牛奶都叫特仑苏”,所以我信赖蒙牛“OMP”。更重要的是,三聚氰胺中,不也没查出它么!

    然而我错了。在官方已然承认食品监管还存有漏洞的前提之下,三鹿不能被信任,蒙牛及其他品牌同样不能被信任。这种不信任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企业,而是针对在监管漏洞之下的所有企业。

    当然,要证明奶制品有问题,需要更多的证据。企业要证明自己的奶制品没问题,同样需要自证清白。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又是从哪里获取这样的证据,或者再往前追溯,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又是如何被说服,进而依赖这种我们基本不了解的“OMP牛奶”的呢?没错,是借助于媒体,或者说我们对“特仑苏”的好感和信任主要来自于媒体。

    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美国在还没有成长为万恶的帝国主义国家时,有位叫杰斐逊的总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让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媒体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媒体,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位仁兄不但是著名的《权利法案》的倡导者,还是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之一。他的言论对于中国革命,包括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产生过巨大的影响。《新华日报》1943年9月1日的社论中有这样一段话,恰可视为与杰氏名言相呼应。“‘为人民喉舌’,这是每一个新闻记者所用以自负的。然而,要真能负得起这样一个光荣的称号,就得像董狐那样,紧握住自己这一管直笔,作真理的信徒、人民的忠仆。”

    普利策曾把记者比作“船头的瞭望者”, “蒙牛OMP事件”的暴光尽管姗姗来迟,但毕竟让我们感受到了“船头瞭望者”的存在。许多媒体都在尽力挖掘真相,尽管至今仍然没有一篇全景式的深度调查报道,但问题是揭露出来了。在某种层面上,我们应该体谅媒体的夹缝中求真相——政府信息公开不尽人意,相关监管法规的不尽完善,企业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展开的抵制调查及危机公关,OMP对内行人来说也许简单但对记者来说却有“隔行如隔山”的现实难题,如此等等。要在短时间内将“OMP事件”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殊为不易。但在问题暴光之后,因官方和企业不得不借助于自证清白来捍卫利益(从“无罪推定”出发,也可解释为“捍卫真相”,此处且做中性解读),媒体和受众也因此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

    作为受害者之一的我留意观察媒体的报道,既看到了“六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特仑苏没有健康危害”这样的通稿,也看到了“蒙牛发布会解释OMP四大谜题 产品暂时停止生产”这样的视频。问题在于,这些政府或企业发布的信息,仅仅只是“新闻源材料”,它远非“新闻产品”。我这个新闻的外行人尚知道新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跟随谎言去追寻真相(tofindthetrueandtofollowthelie)”。质疑是媒体的天职,也是媒体赖以立身的前提。要是对事件主体提供的“新闻源材料”不加取舍且不加调查就原样照发,这就不叫“新闻”,而应该叫“软广告”,或应该叫“来函照登”。

    举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六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特仑苏没有健康危害”中,我们看到了六部门均挨个排着队现身在阳光下,然而对于新闻的主角,所谓的“六部门组织的专家”却无一露面。这样的新闻还能称其为“新闻”吗?专家认定某个产品有没有健康危害,只能代表专家个人。六部门组织的专家也只能代表他们自己,而不能代表六部门,除非六部门特别声明专家结论代表本部立场。媒体要报道“六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特仑苏没有健康危害”这一新闻,至少要调查一下,六部门组织了哪些专家?都是哪些领域的专家?是一致认定特仑苏没有健康危害,还是部分认定?如是一致认定,又分别是从哪些领域哪些角度进行论证的?如是部分认定,不同意见是什么?

    遗憾的是,笔者在目之能及的媒体上所能看到的此项新闻,无一能够对我的这些疑问进行解答。更让人诧异的是,这篇新闻稿中,对具体理据的描述居然是“据称”——据何人所称,同样不得而知。这样的报道,能有何公信力可言呢?作为读者,我无法分辨这一新闻的目的是企业要拖六部门下水并让六部门为产品质量背书,还是六部门主动要和企业同声共气共度时艰。

    当然,从读者或受害人的立场而对媒体提出苛责,难免有“站着说话不腰痛”之嫌。以媒体——尤其是市场化媒体的处境来看,实则处于权力与利益的双重夹击之下。笔者昨天在登录一些知名门户网站时,就遭遇了不少强制广告——其内容正是要为“特仑苏”正名。退一万步说,至少在官方的表态和蒙牛的自认上,也已确认“特仑苏OMP”涉嫌虚假宣传。对这样一个尚无“结案陈词”的涉嫌“虚假宣传”产品,相关媒体能否尊重一下“新闻”二字以及你们正在从事的这份工作。

    相比起一时的广告利益,和因捍卫公共利益而赢得的受众口碑,孰轻孰重,难道分辩不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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