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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副市长刘志华案二审维持死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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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1/21 出处:财经 |
河北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1月21日上午,河北省高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宣布了二审结果。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志华于2006年6月9日被纪检部门“双规”,6月11日被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北京市政府副市长职务。2006年12月中旬,刘志华被“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008年10月14日,该案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判。衡水市检察院指控,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00余万元;滥用职权为其情妇王建瑞承揽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一审开庭后四天,衡水市中级法院即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法院认定的内容与检方的指控完全一致,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一被采纳。 在之后的10月23日,刘的情妇王建瑞因伙同刘志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92.61万元,被衡水市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决有期徒期八年。 2008年10月27日,刘志华向河北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意见有三点理由:一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如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400万元资金,用于注册其情妇王建瑞的公司,以及王收受的一辆价值40.90万元的别克轿车,均未转至两人名下;二是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未考虑其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三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妥,将导致其妻子张淑兰、儿子张伟今后生活艰难,且其被没收的20万元左右个人存款和个人住房一套均为其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没收。 刘的妻子张淑兰、儿子张伟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支持刘志华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刘志华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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