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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州案综述: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时间:2009/01/05 出处:联合网络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综述 

    日前,媒体刊登“青海首例侮辱国旗案审结 火烧国旗者获刑6个月”这一新闻,在饮水思源freetalk板引起了讨论。有人指出在美国焚烧国旗并不违法。这种说法很含糊。事实上,作为言论自由表达形式的焚烧国旗,确实是不违法的,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可资参照。但是如果纯粹出于泄愤,或者对其他人的挑衅,能否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予以保护,尚未有定论。发生在我国的“青海首例侮辱国旗案”即属于后者。本文只是由这个案子引申出来,谈谈言论自由与爱国主义的问题,并非认为侮辱国旗者皆不该罚,合先叙明。

    一、案情简介

    保守的现任总统、共和党人里根寻求连任,但是他在第一任期内推行的“杀贫济富”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扩充军备与苏联冷战的外交政策遭到左派人士的猛烈抨击。约翰逊是一个左派团体的领导人,他们举行了游行示威,在游行的过程中与其伙伴合作,焚烧了市政厅的一面国旗。这一行为为警察和其他人所目击。约翰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和2000美元罚款。

    约翰逊不服判决,上诉到德州刑事上诉法院。他认为,没有其他的象征性语言能比焚烧国旗更有力的表达他们的看法,他们不是没有爱国主义,而是有新的爱国主义。

    出乎检察官意料的是,上诉法院不仅推翻了有罪判决,而且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认定约翰逊的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symbolic speech),因此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二、绝对的言论自由 vs 爱国主义

    德州刑事上诉法院认为,违反美国宪法的不是约翰逊,而恰恰是禁止并惩罚损坏国旗的德州州法。但是由于其无权宣布州法违宪,因此向最高法院提出要求,对州法进行违宪审查。

    最高法院的意见泾渭分明,自由派和保守派针锋相对。最终以5:4的票数维持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有趣的是,刚刚由里根总统提名任命的肯尼迪大法官,投下了关键的一票,站在了自由派的一边。

    判决书中有如下精辟言论:

    『没有人会认定,这样一个无名之辈的这一姿态会改变我们民族对其国旗的看法。』

    『如果存在着一项支撑第一修正案的根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因为社会感到某种观念激进或者不能接受,就可以简单的禁止其表达。』

    『作出任何决定都是有代价的,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承认坚持这些信念(言论自由)所要付出的代价。一个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会中理应收到的尊敬。因为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能容忍约翰逊在本案中的批评行为,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

    『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美国知识精英对言论自由原则有着近乎宗教般的顶礼膜拜,甚至连保护国旗--这一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自由的象征--的行为,也必须臣服于言论自由原则。

    自由派大法官为何对民众的爱国主义泼冷水呢?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爱国主义常常走火入魔。德国、日本法西斯都是在强烈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激情上产生的。无数的罪恶和暴行,也都是在爱国主义和国家至上的狂热情绪中进行。因此,在焚烧国旗的问题上,冷静和理性显然应该高于激情和狂热。

    三、民众哗然,推动修宪

    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意味着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失效。也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强烈愤怒。

    许多利益集团--如美国退伍军人组织美国军团--推动国会通过了保护国旗的联邦法律:《国旗保护法》。不过最高法院立即又藉由United States v. Eichman一案,再次以5:4的票数判决《国旗保护法》无效,重申其焚烧国旗合法的立场。

    以美国军团为首的65个全国性爱国民间社团,成立了美国公民护旗同盟,力推修宪。

    在他们的推动下,48个州的议会通过决议,表示赞同一项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他们的努力在国会众议院获得了积极的回音,但仍然无法通过国会参议院这一关。

     众议院        参议院
    1995|312:120    1995|63:36
    1997|310:114    1997|未进入议程
    1999|304:124    2000|63:37
    ------------------
    均微弱多数超过2/3  均微弱少数未达到2/3

    四、民众 vs 精英? 民主与法治之平衡

    据盖普洛民调显示,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受调查者中,有86%的支持修宪,而有大学学位的人群中,有60%反对这样做。

    美国公民护旗同盟的组成名单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团体,基本上是一些退伍军人、劳工、移民和妇女组织。那么护旗派的对手又是什么人呢?

    他们是言论自由的坚定支持者。尽管他们并不认为焚烧国旗的做法得当,但他们却相信表达自由原则的至高无上,尊重最高法院的开明判决。这些人恰恰是美国社会的精英,特别是那些创造思想、制造文化、控制舆论、主导潮流的知识分子。为了维护个人的表达自由权,他们非常理性的接受国旗被践踏、遭污损的现实,承受由此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价。他们并非没有损失。

    美国宪政的巧妙之处在于,它不仅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的权威,同样也限制多数人的专断;不仅防止个人独裁,也防止多数暴政。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修宪,护旗派势必大获全胜。

    本案非常典型的凸显了美国宪政的若干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制衡。

    首先是司法和立法的制衡。最高法院可以判决焚烧国旗合法,从而导致48个州的州法失效,但是国会可以通过联邦法律表明立场;在最高法院判决该法律违宪后,国会可以寻求修宪来推翻法院的判决。

    其次是国会内部的制衡。修宪需要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第三是联邦和州的制衡。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须经四分之三的州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是民众和精英的制衡。民众以量取胜,精英以质见长。在七十年代初开始的男女平权修正案中,精英虽经苦战,仍无法获得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数量);在本案中,却可以轻易的获得三分之一的少数(国会议员数),从而控制局势、占据上风。

    不过,争取修宪的过程是不宜以成败论英雄的。本案作为一个极有影响的政治社会化进程,使无数人认识到言论自由的珍贵,国旗的意义,学习美国宪政法治的运作程序。

    五、题外话

    最高法院对本案判决的作出,那么美国国旗是不是一定遭殃了呢?其实不然,自从本案判决后,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几乎绝迹了。因为,如果连烧国旗都合法,那烧它还有什么意思?不让吃的才是最香的,古今中外,都是一样的道理。

    [资料来源]
    书名: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版次:2005年6月第2版
    定价: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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