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及讨论 时事体育争论 音乐及影视 焦点新闻转载 新朋友社区 器材车辆及生活讨论 网友作品专栏及留言板 回到首页

搜索精品

相关内容
  • 改革开放:中共应向社会吸引官员2009/01/02
  • 眉山市委:满意率低于51%全体请辞2008/12/31
  • 北京中心城区惊现四千一米商品房2008/12/30
  • 李鹏出席大亚湾核电站30周年座谈会2008/12/30
  • 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被免职2008/12/28
  •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委朱志刚被审查2008/12/27
  • 中国加强护照审批 防干部出国不归2008/12/27
  • 海口地税局爆发腐败窝案2008/12/26
  •  
    政法经费改革启动 有望缓解腐败
    时间:2009/01/05 出处:财经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洁琪】2009年新春将至,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法院仍然只能在旧办公楼中迎接农历新年。“汶川大地震”后,法院原本破旧的办公楼已成危房,咸阳市发改委早已批复同意重新选址建设办公楼,可是750万元的投资要法院“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解决”。礼泉县法院办公室主任张凌均告诉《财经》记者,“工程还没有开工,经费只能向上级申请。”

      颇感欣慰的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礼泉法院碰到的难题有望得到解决。

      以2008年末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司法改革意见》)为标志,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幕。

      此次司法改革方案,涵盖四方面的内容,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其中政法经费改革无疑是最令人期待的内容之一。

    政法经费分级分类全额保障

      据知情人士透露,政法经费改革的方向是“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具体而言,政法经费将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根据不同地区和各政法部门的特点,确定负担级次和比例,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现政法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财经》记者获知,此次改革对四类政法经费的来源分别做了调整:

      ——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困难地区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公用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照比例负担,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机构、维持稳定任务重的地区以及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级机构等三类情况,提高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的比例;

      ——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同级政府负担,对前述特殊的三类情况,则由中央、省级和同级政府财政分区域比例负担。

      这样,经费困难严重地区的政法机关将可获得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大力支持。比如,公用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方面可负担 50%以上,最高达90%以上;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最高亦可达90%以上。

      改革方案还提出,要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政法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和完善各类业务装备的配套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制定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等。

      自1998年起,财政部对政法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法院经费支出则全部由财政保障。2005年,财政部《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重申,应坚持“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支出不能与其上缴财政各项收入直接挂钩。

      曾任湖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现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的吕忠梅告诉《财经》记者,原来“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最大的问题是带来三种弊端:一是造成经费保障的严重不平衡,不同地区司法机关的待遇“苦乐不均”;二是由于经费依赖地方财政,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三是中西部地区的法官断层。

      总体而言,这次的改革思路更侧重于解决经济困难地区的经费困境。“钱的数量有变化,从中央到地方都会加大对政法机关经费的支持,但是保障的体制没有大的变化。”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

    司法“地方化”困境仍难突破

      由此看来,这一改革思路基本上是“稳中求变”,经费不足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但法院“地方化”的困境未能获得根本突破。

      早在上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提出改革和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而来自学界和法院系统的人士普遍期待的理想模式是,将司法经费同行政经费分离,在人大作预算的时候设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和国防预算和政府(行政)预算等并行。这样,有利于从财政体制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陈光中就此分析说,对司法经费的统一保障分歧意见很大,不用说在全国层面统一,甚至统一到省一级都难。经济发达地区不愿意改,因为他们的经费保障比较充足,统筹层次越高,平均化以后,对他们的保障可能比现有水平还要低。

      而相关人士分析说,通过经费相对独立来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实际上并未进入改革决策的考量范围。况且,改变“司法地方化”的局面,财政只是其中一个因素,更为根本的是人事权。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区域重合,区县、地市、省等各级司法机关产生于同级人大,同时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因而地方对司法权的运行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显然,这些将触及更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即使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化”阶段,短期内仍难以解决。




    Copyright 1998-2007 Pao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