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及讨论 时事体育争论 音乐及影视 焦点新闻转载 新朋友社区 器材车辆及生活讨论 网友作品专栏及留言板 回到首页

搜索精品

相关内容
  • 王蒙:中国要多些和谐思维2008/12/24
  • 萝丝书情:磨铁,抢稿背后被人抢2008/12/23
  • 赖慧文:“法家治企,儒家待人”2008/12/23
  • 中国学者促解除异地舆论监督禁令 2008/12/22
  • 汉语比英语严谨性差:以几则笑话为例2008/12/21
  • 张京华:老庄研究的现状与意义2008/12/21
  • 中国十大作家“剽客”排行榜2008/12/20
  • 姚国华北大演讲:百年中国人的脑震荡2008/12/20
  •  
    “香港禁书”过海关案例
    时间:2008/12/24 出处:新浪博客
    北京律师朱元涛乘坐的港龙航班已由香港抵达北京,一位40来岁的机场海关女关员请他停步。她先用仪器扫了一遍行李箱,随后,决定开箱检查。打开箱子,一本2000年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以下简称《红》书)赫然放在最上面。没有任何提问,也没有翻阅,女关员简短地宣布: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

    2003年1月1日,朱元涛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首都机场海关。

    2003年2月24日,有着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的朱元涛第一次以原告身份出在法庭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携书入境是否应当申报;《红》书性质如何确定;原告是否属于“走私”。首都机场海关称,经海关审查,《红太阳》一书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朱元涛携带该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海关法处罚细则》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原告则认为,该书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是否所有境外印刷品在通关时都要进行申报,海关并无明示,且海关没有受理此类申报的窗口,故携带该书入境未申报的责任不在行为人一方。朱元涛对进出境物品(含印刷品)全部“申报”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他说,根据公安部网站公布的数字,从2001起,我国每年进出境的人次已过2亿。

    显然,要求每一个进出境人员申报携带物品(含印刷品)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正基于此,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颁布。但目前,公众无法看到有关印刷品等进出境的类似《目录》。

    6月19日,一审宣判。法庭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义务。海关有权对入境旅客携带的印刷品作通关查验,也有权对通关旅客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品进行审定。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元涛携带的《红大阳》一书后,依程序请示海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6月25日,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注重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与否的审查,但却有意回避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实体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审查。也就是说,他至今不明白首都机场海关究竟依据什么判断《红》书为禁止进境的印刷品。

    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广汇新民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对何为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有明确规定:“(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4)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列明的禁止进境物品包括“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首先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因而,对《红》书的性质判定是本案回避不了的问题。

    采访中,首都机场海关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对《红》书的定性是比较慎重的。从8月5日扣书到12月收到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历时三个半月,经历了审读、判断、请示的过程。仅审读,就花去一位贾姓同志11天的时间。但朱元涛认为这种封闭式、非专业的定性毫无科学性可言,而且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根本抵触。

    学者许纪霖认为,《红》是一本严谨的学术著作,2000年3月出版后,广受读者欢迎,曾得到包括杨振宁、王元化、陈方正、吴敬琏等在内的一大批学者的充分肯定。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许多高校的图书馆里,这本书可以自由借阅。因此,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6月重印了此书。

    他说,南京大学 历史系教授高华花了20年心血研究、写出的几十万字的学术著作,仅由一个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海关工作人员用11天时间审读,便轻易得出了该书“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等结论,实在有些轻率,这也与海内外学术界对该书的评价形成了巨大反差。

    记者采访时,无意中被卷进此事的高华教授正在香港访问,辗转得到的他的态度是:一开始有些紧张,因为牵涉到对自己作品的“定性”;当得知高院终审结果后,他“非常高兴”。

    2003年8月7日,二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实体审查。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首都机场海关2002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对于一审另一个没有正面回答的“是否走私”问题,高院做出了回答:“就本案而言,朱元涛携带的《红太阳》一书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管理的范围,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走私的前提。”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红太阳》一书属于禁止进境的书籍,没有具体引证该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哪种情形。

    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据此,被上诉人首都机场海关提出维持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高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还有一行字,力透纸背地印在判决书上:“(海关)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正当。”

    -----------------------

      南京大学教授高华,在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以下简称《红太阳》)。律师朱元涛去香港公干,买来此书自己阅读,去年2002.8月4日在首都机场出关,不料却被海关扣压,说是走私禁书。幸亏后者是律师,今年开春第一天,下决心把首都机场海关告进了法院。作为学术同行,我们自然关心此案进展。
       
         2003.2月25日,北京市第二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海关出示的证据有二:其一,对《红太阳》一书的审查结论——“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从历史上看肃‘AB团’,福(富)田反革命事件,均是毛泽东‘书记独裁’的后果。毛泽东在党内派别斗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攻击毛是:一个自尊心极强,报复心也极强的人。毛泽东心胸狭隘,一身‘山大王’气质。”。因此,“处理意见”是“建议没收”。“领导签字”则是“同意”。其二:事发之后,海关总署监管司去年11月19日致北京海关的一个批复,称“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关对该书作没收处理的意见”。这份批复被同时抄送了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各直属海关。
       
         律师反问:在审查学术研究著作方面,海关是否具有权威性?海关总署的部门批复,是被告的上级机关所作,它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就具有可诉性,不能作为认定《红太阳》一书是禁书的依据。
       
        2003.6月19日,一审判决。法院确认,被告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元涛携带的《红太阳》一书后,依程序请示海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关于没收《红太阳》一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上海发行量极大的《报刊文摘》曾转载有关此案的报道,在华东乃至全国引起广泛关注。
       
         律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没有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实体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有悖行政诉讼要旨。原审判决以机场海关请示海关总署并得到批复之由,得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结论,不仅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而且忘却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批复仍属行政行为范畴,依法具有可诉性,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2003.8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次庭审查明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就印刷品进出境问题,海关总署从未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及公布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名单。仅有的只是一个其内部网站上的禁止进境印刷品目录。
       
         首都机场海关决定没收《红太阳》一书时,此书也并未列入该目录。
       
         2003.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据此,被上诉人首都机场海关提出维持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和首都机场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新闻事实可参阅9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这是终审判决,或许也是一个普通公民面对令人生畏的执法机关,同时又面临该机关指控的意识形态严重罪名时,居然能反诉为胜的第一个案例。消息传来,令人鼓舞。胜诉的不仅是他个人,而是法治公正胜诉。所谓社会进步与政治文明的道路,就应该在这里举步。据法力争,日争寸功,哪怕只积累一个案例,也有莫大的意义。让我们为此鼓掌,哪怕只是刚刚开始的一步,也同样值得鼓掌。




    Copyright 1998-2007 Paow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