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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亲见的割儿童眼皮案及110的反应
    时间:2008/12/14 出处:凯迪网络
    文章提交者:楚无名  原帖地址及回复

    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也就是西安事变72周年的今天,南京大屠杀纪念日的前一天,时至今日我们这个民族却还在放任自身对自身的惨剧发生!我在上海地铁2号线张江高科方向的列车上遇到一件我将永生惊悚难忘的事:当列车开到世纪大道站的时候,有一个戴眼镜的女的,有点土,领着一个小孩,沿途乞讨,女人什么也不说,牵着小孩的衣领走着,小孩则用已经嘶哑的嗓音机械的重复着:“谢谢叔叔阿姨,帮帮忙吧。”走过场一般,一如所有类似的有组织的乞讨活动,很符合行业标准。然而直到小孩的脸朝向我这边时,我被猛的惊了一下:小孩子的两个眼睛上的眼皮都是被剪掉的!!我马上痛苦的转过脸去,差点尖叫出来,像被雷击一般要瘫倒过去。四下一看,周围的人没有任何反应,脸上只是麻木的表情,而那个戴眼镜的土女人已经领着小孩走开去了,间或有人掏钱出来,表情复杂。

    下了地铁,我掏出手机报警,被110雷到了:
    - 那,你说的这个情况,你是要向民警反映什么事情呢?
    - 我刚刚说,那个小孩的眼皮被割掉了呀!
    - 如果是自愿被割掉,博得同情,那民警也没有办法的呀。
    - 可是,难道不是小孩子眼皮被别人割掉了吗?
    - 那你到底是要民警做什么处理呢?这样好吧,我给你地铁的执勤电话,你向他们反映一下好吧?
    我自知仿佛在无理取闹,只能挂电话。

    回到寓所,跟在德国攻读刑法博士的朋友提及此事,被告知:
    “只要有刑事犯罪的嫌疑,刑侦机关拒绝介入就是在渎职,更何况这件事已经表明严重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是跑不脱了,保不齐还有什么别的侵害人身权利罪)的重大嫌疑。小孩的眼皮是不是自愿剪掉的,本身就很模糊,需要公安介入侦查才能知道,难道110和他们有亲有故,这么清楚事情的经过?110这么肯定地推测他是被自愿剪掉的,然后拒不出警,这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更退一万步说,就算是完完全全的自愿,也只涉及排除犯罪性的可能,不等于说就可以一定排除。这个案子在刑法原理上可能套用“被害人承诺”的相关理论。我国的刑法总则部分并没有直接规定相关的情况,只能根据一般性原则来参照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精神来“灵活”掌握。但即便承认了此案的“被害人承诺”,情况也绝对不能像110那样推卸责任般的乐观。须知:被害人承诺是有条件的,根据我国刑法的一些原则,被害人承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重大社会价值!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根据涉及法益的不同,被害人承诺可以从完全有效到完全无效。如日本普遍认为身体权的被害人承诺范围有限(中山研一),德国也明确规定,当人身权的损害被被害人承诺时,这种承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Hauf, 另见德国刑法第228条)。中国理论界也强调公序良俗和不得有害于社会原则!这个案子的割眼皮行为中,人们看不到任何有益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的理由,十分残忍可怕,无论从德日等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成熟国本身的司法实践来看也好,从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社会危害性”条款也好,都不可能有一丝一毫排除犯罪性的考虑范围,否则刑法就形同虚设了!因此就算退一万步说,小孩同意被割,也绝对有构成犯罪的嫌疑,而且是严重的犯罪,110是在玩忽职守,也涉嫌犯罪。
    “而在有严重刑事犯罪的嫌疑时,公民不仅有权利,甚至也有义务向公安部门举报要求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注意,这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一条最重要,涉及两个意思:1.首先应当审查。这个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审查的过程不是110接个电话就可以轻易判断的,像这个案子明显需要刑侦队伍派出民警才能审查。这案子涉嫌故意犯罪,社会危害性如此明显,110这样的态度实在有放纵犯罪的危险。”

    得到这样的技术支持后,我拿起电话再次拨打110,再次被雷到:
    - 同志,您反映的情况已经是两个小时以前的事情,110只能根据当时的情况派遣民警前往,现在这样的情况我们是没有办法处理的。如果是正在发生的案件,是可以派遣民警处理的。
    - 可是,我当时就有打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小孩的眼皮是被自愿割掉的,你们也没有办法啊。
    - 这位同志,我们这边同事处理得不当,我代她向您道歉。
    - 向我道歉?这件事跟我有什么关系,我只是履行我作为公民的义务而已。
    - 我知道,那如果您愿意的话,我这边呢给您一个地铁的执勤电话,您可以向那边反映一下好吗?52419110,他们看到的话,会留意的。
    - 这难道不是你们警察应该处理的事情吗?按你的意思,这是我私人的事情咯?
    - 不是,我没有这样说,只是您现在的情况,我们没有办法处理。
    - 你们内部不能沟通吗?你们如果拒绝受理,我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
    - 这位同志,110只是负责接听紧急报案,然后派遣民警到现场。
    - 相当于一个呼叫中心吗?你们为什么不能和地铁民警联系呢?
    - 我们没有办法和他们联系,我们有规定的。
    - 你把规定的条款念给我听。
    - 这位同志,我已经向您解释过了,如果您对我们的答复不满意,有什么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您可以拨打公安局的热线电话962110,好吗?
    - (沉默)
    - 这位同志,我要挂电话了,好吗?

    我知道,呼叫中心的人晚上加班也很辛苦,而且相当于公务员性质的工作会是这样子的一个状态。当然他很客气啦,他的工作要求他如此,而且因为有录音,他也并不能说出会让上面觉得不妥当的话语,也或许他在心里面觉得我无聊(这几乎是肯定的,然而我扔固执地认为,作为一个自然人,一个human being,在听到这件事的时候应该觉得不妥当才对,而不是理所当然)。这里的对话录得不完全精确,毕竟我并没有录音,110那边是有录音的,大概的就是这个内容。

    本文仅陈述一件事情的完整始末,没有添加任何评价或内容,写出来是因为心里面感觉到必须得写出来,请读者自行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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