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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民警致人死亡被判无罪续
    时间:2008/11/26 出处:生活新报
      在执行一次传唤任务的过程中,宣威市公安局三民警没能找到《传唤通知书》所载明的犯罪嫌疑人,而将另一名青年带走。之后,该青年被三民警武力“制服”了至少十几分钟,并于日次上午死亡。三民警被指控滥用职权,但最终被宣告无罪。

      昨日正好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接待日”,该案死者的姑妈、叔叔,及“站在幕后”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热心律师一道,向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请求对宣告三民警无罪的案件判决进行重新认定。接到材料后,相关负责人做了登记,并表示将展开调查。

      死者曾有劣迹:多次参与偷牛

      昨日本报的报道中提到,被三民警“殴打制服”后致死的被害人李培卫,曾于2003年7月25日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罪名是盗窃。这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由此展开采访。根据李家人的回忆,当年初,李培卫“脑子有些问题”的四弟偷了别人的黄牛,打算拉到比较远的地方出手。由于李培卫学过驾驶执照,会开车,四弟便叫李培卫找个车,帮忙拉牛。案发后,四弟被判了半年的实刑,作为从犯的李培卫也被认定构成盗窃罪,但只象征性地被判了个缓刑。

      这个”前科“,被例在了三民警案件的判决书中。但除此之外,记者还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了李培卫此前的许多劣迹。

      李树培也是宣威市西泽乡农民,和李培卫是同乡。1999年10月,他邀约李培卫一道,接连在马嘎村委会岩头村偷了4头黄牛出售。钱花完后,他们又一起偷了4头。据估价,8头耕牛价值人民币24600元。

      2001年10月4日,李树培正牵着一头偷来的牛和买家谈价,很戏剧性地被老牛一路拉着跑到了主人面前。当日,李树培被刑拘,同年底,他被宣威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以总共盗窃了44头牛的“纪录”,李树培在乡里被人愤懑地称之为“偷牛王”。根据2004年9月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偷牛王”时所披露的案件事实,李培卫曾参与其中偷过16头牛,堪称是“偷牛王”李树培的得力助手。

      这次,李树培被取消缓刑,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被该案判决书查明确实参与了偷牛的李培卫,当时在逃,并未归案与同伙一起受审。

      死者家属申诉,提出“八怪质疑”

      “偷牛当然是犯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问题是,制裁小偷有制裁小偷的法定程序,那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现在的情况却是,在其他的案子中,曾经偷过牛的小偷被打死了。这合法吗?”并未正式接受委托,却一直“站在幕后”无偿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说。

      昨日,该律师和死者李培卫的两名亲人一起,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接待日”上,得到了相关负责人的接待。他们递交的申诉材料中,包括一份言辞颇为激烈的上访信,题目为《残忍的暴力夺命 真实的无罪判决——法律还是公正的吗?》。

      这份申诉材料中,对李培卫非正常死亡后三名民警受审的整个司法程序提出诸多质疑,认为这些都是“严重违法”的咄咄怪事——

      “怪事之一:本案2004年2月6日发生,但三名犯罪嫌疑人却一直逍遥法外到4月5日,检察院对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却又没有执行拘留,其中原因何在?如果换作一个平民老百姓,结果还会这样吗?怪事之二:三犯罪嫌疑人要传唤的是李兴辉,而不是李培卫,民警是不是有义务对所要传唤的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对查实呢?即便李培卫自称是李兴辉,这是不是就可以作为错传唤的理由?怪事之三:本案是一起明显的伤害致人死亡案,但在指控三犯罪嫌疑人时,却定性为‘滥用职权’,不知是什么法律赋予了民警随意‘制服’公民的‘职权’? 首席记者 温星

      云南大学法学院邵卫锋教授——三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

      宣威三民警执法致人死亡案的性质,检察机关认为是滥用职权,原审法院认定为只是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而死者家属则坚持称,这是一起手段残忍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那么,其中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昨日,本报记者走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邵卫锋,他一一进行了剖析。

      针对本案中第一个传唤环节,邵教授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传唤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办理书面的传唤手续,而且,必须向传唤对象出示,不存在任何“口头传唤”的说法。三民警没有本案被害人李培卫的传唤手续,却强行将其带走,这第一个环节就已经违法。如果李培卫确实曾说过自己就是三民警要传唤的对象,稍后又改口否认,这种情况下,民警必须加以调查核实,才能采取下一步的行动。

      关于三民警所使用的“武力制服”方法,邵教授认为已经远远超出法律所赋予的正常范围,即便是对一个真正的罪犯,也绝对不能这样使用多种器械,直接把对方打到“无法动弹”才罢手。

      “我认为,本案的定性有关是滥用职权,三民警的行为构成这项罪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家属应该是三民警受审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主张经济赔偿。现在,也可以直接对三民警提出民事起诉,虽然三民警已经被错误地宣告无罪——即便他们真的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既然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样实际的恶果,还是应该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邵律师给死者家属指出了这样的维权思路,他认为本案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情形,如果家属申请国家赔偿,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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