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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告赢交通队 临时停车罚款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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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1/25 出处:新京报 |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等待一年后,出租车司机杨国庆终于拿到了判决。去年3月因在国家博物馆附近临时停车,他被帅府园队交警处罚200元。杨国庆认为处罚不当起诉交通队。在诉讼中,他发现关于临时停车的处罚,北京地方法律和“道交法”冲突。上周四,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交通队适用法律有误,撤销处罚决定。
事件 临时停车被罚两百
2007年3月12日,杨国庆拉着客人到国博,从北门进入“内部停车场”掉头出来时,被一位交警拦下。“他说我违章临时停车,罚款200元。”杨国庆争辩称是在内部停车场停车,没有违章,但交警还是认定杨国庆违规临时停车,罚款200元。
“我的违法行为轻微,不应处以高限罚款。”杨国庆认为,“道交法”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而不是直接处罚200元。为此他向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被维持。杨不服,同年5月23日向东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 处罚依据地方法律
2007年7月19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杨国庆败诉。判决载明,帅府园队对杨国庆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北京市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驾驶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罚款200元。
杨国庆提出质疑,理由为“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实施办法”则是北京市人大制定的“下位法”,按照我国立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交通队应适用道交法处罚。
二审 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2007年7月31日,杨国庆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他同时还提出,“实施办法”第80条也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与“道交法”一致的规定,“为什么一部法规里,两个法条冲突?”
针对这个问题,二中院暂停了对上诉案的审理,等待上级机关答复。
经过一年等待,今年11月,杨国庆等到了法院再次开庭的通知。“虽然相信自己会赢,但真的赢了,又多少有些意外。”
二中院终审认定,对于杨国庆临时停车,帅府园交通队没能说明处罚不适用“道交法”及“实施办法”第80条的理由,而直接依据“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罚款200元,该处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据此,二中院终审改判,撤销帅府园交通队对杨国庆作出的处罚决定。
■ 追访
判决有利于完善交通执法
交警证实已接通知,对轻微临时停车先劝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认为,杨国庆的起诉意义重大,此案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交通执法,促使其更加人性化、科学化。
据了解,胜诉判决在11月20日下发。21日,公安部就“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改在网上征求意见。杨国庆注意到,修改意见明确了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口头警告。
更重要的是,修改稿还强化了对司机的宣传、教育。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体现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
东城交通支队一名交警昨日证实,已接到上级通知,暂停用“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执法,对轻微临时停车先劝离。
本报记者 陈俊杰 滞纳金设上限禁超违章罚款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 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即日起,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公安部网站,参与建言献策。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此外,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1 25日内可以查违法信息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规定》第16条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要求电子眼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在25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滞纳金不得超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条款。
第5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拒呼吸测试可进行验血
规定还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规定》还指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交管部门依法扣留车主机动车驾驶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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