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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女出版家离婚引发罕见媒体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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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4/15 出处:北京青年报 |
杂志报道“第三者”被诉侵权案开庭 该案引发的媒体从业者公器私用争议成为关注热点
本报记者刘砥砺武汉报道 网上热议的广州《家庭杂志》社侵权案在武汉中华路法庭开庭审理。去年4月,该杂志在一篇名为《惹火焚身,董事长被情妇套牢一路挣扎一路悲》中使用了真名、真照片,将李某指为“道德败坏的第三者、情妇”。李某遂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由将该杂志社告上法庭。
庭审在中华路法庭惟一一间不到30平方米的审判厅里展开,除了原被告双方的辩护律师,原告李某和被告杂志社法人徐春莲都没有出庭。
整个审理将近两个小时,举证过程呈现一边倒的局面,原告的辩护律师当庭公布的证据在20条左右,认为被告杂志社和该文作者捏造事实,使用大量侮辱性语言恶意诽谤,侵害了原告李某的名誉权、肖像权和人格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另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而被告的辩护律师除了递交了几条书面证据并在赔偿的数额上提出异议外,更多地表达了希望双方和解的态度,并明确表示杂志社愿意道歉。最终,双方对是否进行民事调解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的话题围绕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作者身份以及是否符合出版刊发程序展开,而杂志社社长徐春莲与这篇文章的关系更成为最引人注目的焦点。
■ 焦点一 《惹火焚身》一文内容是否真实
去年4月,广州《家庭》杂志社刊发了《惹火焚身》一文,该文章的大意是,在广东某集团公司任职的李某已为人妻,却勾引董事长黄辉东(系该杂志所用化名),破坏对方家庭。
该文描述李某“长得妖媚一副做人情妇的嘴脸”,“对董事长讨好献媚、卖弄风骚,很快就变成破坏对方家庭的第三者……”该杂志还刊登了李某的两张生活照。文章作者署名张剑。
从原文内容看,《惹火焚身》一文虽然大量运用了“野鸳鸯”、“第三者”等语汇,但陈述李某与男方存在男女关系的事实证据基本围绕三点,一是一封署名为李某写给情人的信,二是称黄辉东曾带着李某“双双飞到文莱,然后到香港等地”,三是2005年平安夜在广州星海音乐厅,黄的妻子张晓萌(该杂志所用化名)和儿子邂逅了黄辉东和“情妇”李某。
被告律师向法官递交了几份书面证据和一份电话记录,但没有对证据进行口头陈述。原告律师对文章的事实进行否定,列举了一些相关证人的证词,称所谓给情人的信属于打印件,无法核实作者身份;有同事证明“双双去文莱”是几名同事一起进行的私人旅游,而且沿途并没有去过香港;星海音乐厅邂逅的时间是2005年12月24日,而原告李某的前夫能够证明这期间李某一直呆在家里。对于电话记录,原告律师认为电话记录只能反映双方是同事关系,无法说明有不正常男女关系存在。
■ 焦点二 原文作者是谁?文中化名的夫妻又是谁?
在《惹火焚身》的文章中,作者署名张剑,经查张剑是一个化名。而李某起诉后,杂志社一直没有公布作者张剑的真实身份,即便武汉的法院受理此案,也不知如何给第二责任人张剑送达开庭传票。
昨天的法庭上,原告律师公布了一张从杂志社内部员工手上取得的当日稿签。稿签单上的作者姓名为陈某,稿件地址是广州天河区龙口东路××号××房。原告律师指出,稿件地址是杂志社社长徐春莲的哥哥家,而作者陈某则正是徐春莲的嫂子。
对于文章中化名出现的妻子张晓萌和丈夫黄辉东,网上早就有人指出就是杂志社社长徐春莲与其丈夫,但一直无法证实。昨天,原告律师出具了徐春莲在广州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中的一段证词,证词中徐春莲自己曾用这篇《惹火焚身》作为证据,证明自己的丈夫有外遇。律师认为这恰恰说明徐自己认可化名中的张晓萌就是自己。
对于这些证据,被告律师认为原告控告的是杂志社,与社长本人无关。但原告律师指出,徐春莲是杂志社的法人,同时又是文中主人公。这种侵权因此不是杂志过失侵权,而是故意侵权。
■ 焦点三 文章发表是否经过正常的编辑流程
庭审中第三个核心问题是,《惹火焚身》一文在出版过程中是否经过了杂志社正常的编辑流程,而社长徐春莲在其中又发挥了哪些作用。
原告律师出具了杂志社当期执行主编耿某(目前已不在该杂志社工作)的证词。耿证明,他当时并没有签发该稿件,并且在稿签上注明了三条意见,建议编辑进一步对稿件进行核实。然而最后在送印厂的大样上,社长徐春莲在杂志大样首页签了字,该稿件也在其中。
被告方律师认为,文章发表的流程是杂志社内部的行为,原告的追究与本案无关。
对话当事人
记者在庭审前后,联系到该案几方面的当事人进行采访,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充实了法庭证据中的一些细节,让此案的脉络更加清晰。
■ 原告李某:“看到文章一下有被杀死的感觉”
记者在赶往武汉前得知,原告李某经过近一年的离岗休养,日前刚刚回到广州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班。今年48岁的李某,30岁前一直在武汉生活,后工作调动至广州,目前是广东某集团公司的副总裁和纪检书记,而被告徐春莲的丈夫则是李某所在集团上级单位的董事长,属于上下级关系。
李某告诉记者,自己和该董事长是普通的上下级关系,日常确实有很多接触,但不是不正常的男女关系,《惹火焚身》文中关于她的报道全部是捏造。李某说杂志社和该文的作者从来没有找她了解过情况。
去年4月份,李某在武汉的父母突然打电话给她,让她赶紧买本那个杂志看一下,她扫了一眼标题,又看到自己名字、工作单位和两张照片全都印在杂志上,照片压底的一行小字写着“‘第三者’俨然成了董事长家的女主人”,另外一张是从一张合影中剪下来的她的单身照,竖排的一行字是“情妇时刻都在算计着如何把董事长套牢”。“我的脑袋里轰的一响,一下子有被杀死的感觉。”李某称这件事后自己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还不止一次想要自杀,还写好了遗书。
■ 用化名发稿的责任编辑郑某:“这不是自然来稿,而是一件特殊稿件”
记者再次在网上查询《惹火焚身》这篇文章,发现该文落款的责任编辑署名是曾池。据调查,责任编辑曾池和文章作者张剑一样,也是化名,其真名叫做郑某。
记者联系到在杂志社供职的郑某,他证明自己就是《惹火焚身》的责编曾池。郑某表示《惹火焚身》并不是一篇自然来稿,他事前和事后竟然从未与文章作者张剑进行过接触,原因是这篇稿件的“来历很特殊”。
然而对于稿件如何特殊,郑某说自己作为普通编辑不方便向记者透露,只是一再强调稿件来历比较特殊,作者比较特殊,幕后背景也特殊。对于使用化名的缘由,郑某解释道,如果这是一篇自然来稿,他肯定不会发的,因为文章的风格与他们杂志不一样,自己当初签发的时候也感觉会产生麻烦,但没想到麻烦会这么大。
■ 家庭杂志社社长徐春莲:“与我有关’的说法是捏造”
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之前,记者电话联系到此案的焦点人物———该杂志社的社长徐春莲。谈起这个案件,徐的语气听起来气愤而激动。
对于这篇文章的内容,徐坚持认为杂志社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报道。她说,杂志在全国发行200万至300万,“这样一个全国知名品牌的媒体,怎么可能不负责任地捏造事实呢。”对于这则报道的目的,徐说:“我们希望媒体不要对这个事情进行炒作,我现在也不想发言。当初刊登这篇文章就是要让大家知道谁是第三者,警示世人,现在这个事情人尽皆知了,我们的目的达到了。”
但是,对于有网友怀疑徐与作者有重大关联或就是作者本人一事,徐一下变得非常气愤,她说———这个作者怎么会是我呢?这是有人胡说八道!这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我们单位内部被开除的人的捏造!
记者问徐春莲,文章中提到的妻子张晓萌(化名)和丈夫黄辉东(化名)是不是就是她自己和她的丈夫王某,徐春莲没有否认,但马上说自己正在开会,然后匆匆挂断了电话。
专家解读 媒体掌门人公器私用是危险的
昨天,记者把采访调查的情况进行整理,然后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进行解读。
陈力丹教授说,以前社会上也发生过个别媒体的记者、编辑借用报道,泄私愤或为自己牟利的事情,但记者、编辑有一定的媒体内部管理机制制约,其表达自己意志的空间有限。但媒体的掌门人则不同,如果的确此案件与该杂志的社领导有一定关联,此案就比较典型并具有新意了。
他认为,媒体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社会公器,公器应该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私人的“卡拉OK”。“由于媒体承担了大部分公众话语权力,而媒体的掌门人又充分掌握着媒体,因此掌门人如果公器私用,其后果是很危险的。”
媒体掌门人如果滥用职权,其受害者会通过法律对媒体进行追究,但对掌门人本身如何处罚目前在国内没有明确的办法。陈力丹建议,如果能够证明媒体的领导者与媒体侵权有直接关联,法院判决的赔偿应该由媒体和相关责任领导共同分担。
对于如何预防媒体掌门人滥用职权,伤害他人同时伤害媒体自身的行为,陈教授说,由于国内的媒体属于国有资产,没有董事会的有效制衡,同时国内也没有一个具有强大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对媒体人进行严格的职业评价,因此事前预防只能依靠党的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对媒体领导者进行严格监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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