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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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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0/10 出处:历史研究 |
1961年7月11日,《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在北京签订。同年9月10日起生效。《条约》决定双方根据国际主义原则,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一方受到武装进攻,另一方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它援助;双方不参加反对对方的同盟、集团、行动或措施;发展经济、文化、科技合作,给予经济、技术援助等。
条约包括序言和7条正文,主要内容是:
①双方尽一切努力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全。
②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遭受到一国或几国联合武装进攻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③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④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⑤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巩固和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和科技合作。
⑥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该条约的缔结,对加强两国团结合作、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维护两国安全和亚洲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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