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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
    时间:2006/07/24 出处:凯迪网络
    修正案第一条: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

    众所周知,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作权利法案。之所以增加这些条款,是为了平息反对最初形式的宪法的那些人的恐惧。而且,权利法案最初只是为了限制中央政府。后来,经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扩张解释,如今,权利法案也被用来限制各州的权力。

    本文主要介绍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含义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演变。

    一 不得立法建立宗教

    对于该条款的含义与目的,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条款意在禁止州或联邦政府对某种宗教或教派进行优待或歧视,也就是说,政府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或教派,这种意见的代表人物是Story法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条款意在实现政教分离,力求在政府和教会(宗教)之间竖起一道隔离墙,以防止政府涉入宗教事务,其代表人物是Jefferson。可见,在政府能否涉入宗教事务这个问题上,两种意见是截然对立的,而且,没有哪种意见曾绝对主宰法院的判决倾向。因此,从一个较长的时段来看,法院在围绕该条款的案件中,便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不宁为是,即使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庭也经常分成截然对立的两派。

    笔者无意详细介绍法官论证各自主张的方式,而是想勾勒出涉及该条款的案件到底有哪些表现形式。读者如对法官的具体论证感兴趣,可以循此线索做进一步的梳理。

    1 对教会学校(宗教教育)的财政资助。这类案件的争议点是,特定形式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对第一修正案禁令的违反。这里无法穷尽所有的资助形式,只能列出主要的几种:

    1)在公立学校中为宗教教育留出时间。法院一度认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政教分离原则,而且,公立学校的教育必须是世俗教育[2]。但是,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又一改初衷,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法庭意见的理由是,合众国乃深具宗教传统的民族,政府尽可能为人民提供信奉自己所热衷的宗教的机会,正是适应人民禀赋之举动,否则,政府便是在歧视信教的人群,而优待不信教的人群[3]。

    2)为教会学校的学生提供世俗教育的教科书。法院认为,这类资助行为并不违背第一修正案[4]。

    3)为在教会学校教授世俗教育科目的教师提供补助。法院认为,这类行为实际构成政府“过度涉入”宗教事务,违背第一修正案,并提出判定这类行为是否违宪的三个标准:第一,制定法必须服务与世俗的立法目的;第二,该法的主要效果不能构成对宗教的促进或禁止;第三,该法不能导致政府“过度涉入”宗教事务[5]。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基本以此标准宣布立法违宪,不过,又提出了新的理由,比如,这类为世俗教育的目的提供的补助很可能会被用于宗教教育的目的[6]。当然,在这类案件中,都存在认为该类补助并不违宪的意见。

    4)为教会学校的学生提供免费交通。法院认为这类行为并不违宪,不过,他们的理由更多地是从学生安全的角度出发的。

    2 财产税。法院认为,政府对用于宗教目的的不动产免于征税的做法,符合宪法修正案[7]。不过,对教会学校的学生家长减免所得税的做法,却被法院宣布违宪[8]。

    3 在公立学校诵读圣经或者祈祷。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判定,政府官员不可制作祈祷文并要求学生每日诵读,即使这类行为并非强制,仍是违宪之举[9];之后又判定,政府官员要求诵读圣经,亦是违背第一修正案的行为[10]。这类判决曾遭到激烈反对。不过,Corwin教授告诉我们,反对者误解了法院判词的几处结论:第一,法院并未禁止把圣经作为世俗教育的一门课程来讲授;第二,法院只是禁止政府官员制作祈祷文,而没有禁止其他人从事此类行为。

    4 因信仰而拒绝服兵役。比较固定的法院意见是,国会有权决定那些其信仰内容与战争相背的人免于服兵役,而代之以其他服务,因此,法院所要做的就是,确定某个人的信仰是否真正反对战争。也就是说,拒绝服兵役的人已经没有必要抬出第一修正案,进而以信仰为理由来拒绝服兵役。然而,Harlan法官认为,这其中还是存在涉及第一修正案的宪法问题,这就是,国会到底有没有权力来免除上述人群的兵役义务。他的观点是,国会如要免除这类人的义务,必须首先在具有宗教信仰和世俗信仰的人之间做出区分,然后给前一类人更优越的待遇,一旦这样做,就恰恰违反了第一修正的禁令,因此,国会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力[11]。

    5 星期日闭店法。法院曾认为,政府既不能促进宗教,也不能禁止宗教。不过,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对于这类显然出于宗教考虑而制定的星期日闭店法,法院却认为不一定是出于宗教考虑,因而没有违背第一修正案[12]。后来,正统犹太教的一名教徒曾对这类法律提出挑战,理由是,自己的安息日是星期六,如果再遵守星期日闭店法,就要在一周内有两天不能工作,法院并没有支持这种主张[13]。不过,在后来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因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拒绝在星期六接受雇用,法院判决认为,仍应该向她支付失业救济金[14]。

    二 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

    该条款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不得立法来强迫人们信奉某种宗教或某个教派;第二,保障宗教活动的自由。关于第二层面的含义,法院认为,自由并不等于为所欲为,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正当的宗教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滥用。如其所云,宗教自由并不包括那些“违背社会责任或颠覆良好秩序”[15]的活动。由此,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当中也蕴育着限制,除了要求政府提供必需的保障措施外,法院还需判定的是,政府的限制措施是否违背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或曰,某种宗教活动是否超出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范围。涉及该条款的案件大致可做如下分类。

    1 对宗教活动的限制。法院曾判定,禁止某种宗教所主张的一夫多妻制,乃是国会的正当权力[16];不过,在后来的一起用所谓超自然力为人们治病的案件中,法院则判定限制这种活动的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17]。在另外一些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是父母的宗教偏向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在这类案件中,曾有法律赋予父母管教子女的特权,使他们可以代子女做出宗教信仰方面的选择。子女认为这类法律侵害了他们依据第一修正案享有的宗教活动自由。法院最终站在了子女的一方[18]。

    2 对宗教信仰的保障。这类案件主要是对囚犯权利的保障。法院承认,监狱官员有广泛的权力来对囚犯进行管理,要求他们遵守各种恰当的规章和条例[19];不过,法院同时也强调,囚犯也有宗教信仰自由,监狱官员要为他们的自由提供相应的保障[20]。

    3 教会事务方面的争端。法院的传统看法是,世俗法院不应去裁断灵界争端[21];不过,曾有一个上诉法院判定,对于牧师和主教之间因工资合同发生的争议,世俗法院的裁决并不违反政教分离[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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