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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会允许民众继续烧国旗
    时间:2006/07/07 出处:星岛日报
    华盛顿观察 国庆日前话国旗:烧是不烧?
     
      就差一票,美国就禁止烧国旗了。美国参议院以一票之差未能于2006年6月27日通过禁止美国人焚烧国旗的修正案。这个由共和党提出的草案如果通过,将作为美国宪法第28号修正案从形式上确定下来。然而表决的结果是66票对34票,因没获得67票的三分之二多数,草案胎死腹中。

      “昔日的荣誉已经丢失了!国会本应禁止亵渎美国国旗的行为,”参议院多数派领袖比尔·费利斯特(Bill Frist)在得知投票结果后感叹道。以费利斯特为首的美国保守派们本希望在7月4日国庆日前通过这一法案,重燃美国爱国主义的圣火,如今却只落得一声余烬中的叹息。

      另一边,国旗修正案的触壁却让美国的自由派松了一口气,虽然他们认同禁止焚烧国旗是一种保护美国尊严的举动,但是自由派们认为法律更应该保护的是美国人的自由权利。按自由派的说法:对国旗最大的侮辱就是放弃人们“侮辱”它的权利。

    国旗,面子还是精神?

      从美国人在1776年7月4日通过《独立宣言》的那一刻起,自由、民主和个人主义就成为230年来生生不息的美国精神。本着这种精神,美国公民们敢于把漂亮的星条旗做成内衣、内裤穿在身上,还敢在公共场合当中焚烧自己的国家象征。它留给美国人一个长期没有结论的话题:国旗是美国自由主义精神的载体,还是实质?

      在自由主义者们看来,国旗并不是一个美国精神的根本体现,它只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是尊严和荣誉的载体。而真正不可亵渎的是美国人崇尚的自由主义内涵,这并不完全是一面旗子可以代表的。用焚烧国旗的方法发泄私愤的确是一种亵渎,是不爱国的表现,但是基于美国的自由主义精神,每一个美国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即使某些表达方式令人憎恶。

      也许正是被这一思想主导,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颁布法令,将焚烧国旗的行为置于美国人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下。然而,这一法令触怒了美国的保守派们,在接下来的十几年间,他们连续发动攻势,要纠正最高法院的这个严重错误,重树国旗的尊严。

      保守派认为,焚烧或亵渎红白蓝三色相间的美国国旗是不敬的,应受惩罚的,特别是当美国大兵为了这个国家的利益在中东浴血奋战的时候。而他们推动的国旗修正案就是要唤起美国人的爱国主义意识。

      在烧国旗权利问题上,驴象两党一向是壁垒分明。从1995年到今天,共和党人曾六次在众议院通过了该修正案,但是三次冲击参议院都以失败告终。在这一次的投票攻势中,共和党声势强大,并拉拢到14名民主党人的支持票,其中甚至包括2004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克里和2008年民主党总统人选的大热门希拉里·克林顿,但最终还是以一票之差未能扭转乾坤。在34票反对票中,有30票是民主党人投的,他们的理由是,这一修正案窜改了美国的权利法案,破坏了国旗真正保护的美国自由主义的精神。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当年维护国旗焚烧行为一事发生在老布什任内,而如今,小布什总统则说,他对国会的投票结果感到非常失望。“向国旗致敬,就等同于向指引美国的理想致敬,向为了捍卫这一理想的人们表达感激,”布什在参议院投票后如是说。

    美国民众无所谓

      美国的保守派之所以不遗余力地要捍卫国旗的尊严,部分原因是他们注意到,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时,美国人焚烧国旗通常是为了表达自己反对越战的情绪;而现在,美国人往往已经没有了这些政治念头,焚烧国旗更像是恶作剧的行为,比如,曾经有人只是为了换机油,顺便就烧了面国旗。

      国旗议案最早起源于一个普通美国人的动议。2004年,佛罗里达的一个房主联合会对于当地居民在自家房子上悬挂美国国旗施加限制,马里兰州一个国旗经销商休·华纳(Hugh Warner)听说这件事后感到非常生气。为了保护房产就能限制居民们悬挂美国荣誉的象征吗?于是,华纳将意见传达给马里兰州众议员罗斯科·巴莱特(Roscoe G. Bartlett),后者由此发起了一项议案,要求美国的私有房主委员会和其它组织不得限制住户摆放或悬挂国旗的权利。众议院已于6月27日唱票表决时通过了这一方案,共和党人说,他们将在参议院表决它,并希望在7月4日前能将之送到布什总统的办公桌上签字。

      如众议员这般维护国旗尊严倡导“爱国主义”的具体法案似乎更容易被美国人接受,而当共和党参议员们想将之提到宪法的高度时,美国人多半则认为:没必要!

      6月23-25日,《今日美国》和盖洛普(USA Today/Gallup)做了一项关于国旗法案的民意调查。54%的美国人认为,不需要通过修正宪法来反对焚烧国旗,而只有45%的美国人表示应该修正宪法禁止烧国旗。靠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来解决的地步。

      在90年代,支持这一修正案的人数要稍高一些。如1995年,支持者比例为62%, 1999年为63%,1989和1990年时,曾一度达到65%和71%。(作者:李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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