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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擅报突发新闻可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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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7/04 出处:早报网 |
(联合早报网讯)根据《明报》报道,中国国务院上周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常委会讨论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由于草案中包含了针对传媒报道的条款,明确提出对「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利资讯」的媒体罚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下,引起传媒和法学界人士质疑。
负责起草该法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昨天召开记者会澄清「误解」。他强调,这条法例的第一使命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而不是针对媒体,更没有限制媒体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意图。如果有地方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不向媒体发布,他鼓励记者揭发。
该法的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突发事件包括天灾、公共卫生、意外事故以及社会骚乱。
由于过去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往往不向媒体发布,迫使记者铤而走险揭发事件真相,国务院在草拟法案中加上惩罚媒体的条款,令新闻界猜疑有关条款是针对媒体的报道。
汪永清昨天表示,法案首先是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履行发布职责,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政府要履行了上述要求后才有资格管理媒体。
至于管理媒体的内容,汪永清表示,政府必须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否则也会受到处罚。他强调,媒体擅自报道的内容,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追究,即使擅自发布虚假消息,但若无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追究。
在回答记者提问如果没有经过批准而报道真实情是否会受罚时,汪永清表示,如果报道属实,不但不会受处,还会有奖励。至于判定记者是否违反规定以至执行处罚的都是地方政府,草案又没有监督政府的机制,他则表示,如果有政府不按草案的规定发布信息,他鼓励记者揭发,如果受到惩罚,他鼓励记者到法院去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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