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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英国革命看近代民主的实质
    时间:2006/06/21 出处:历史研究
    从英国历史可知,近代民主的实质是信仰基础上的分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英国封建的特点

    1066年9月,威廉(1027-1087)在教皇的支持下渡海侵入英国,一个月后完成对英国的征服。据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统计,当时全英国只有约1/5的土地属于国王,却有1/4的领土属于教会,其余的分属大小贵族。国王同他的封臣贵族之间就是一种法权关系。封臣的义务都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例如,军事义务为每块骑士采邑提供一名骑士(每块骑士采邑约为年收入20镑的土地。最大的贵族领地约为50-60块采邑,需提供50-60名骑士;小贵族通常只有10-20块采邑,需提供10-20名骑士。骑士只有一块采邑,只提供一名骑士),服役期限为每年40天,服役地点只限于英国。如果服役期超过40天,那一切费用均由国王负担。继承税一般每块骑士采邑100先令。助钱的征收只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即国王长子受封为骑士、国王长女第一次结婚、国王被敌人俘虏需拿钱赎身时。每次征收助钱的数量一般为每块骑士采邑20先令。因此,国王同贵族之间的封建法权关系便成为孕育英国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的另一母体。英国史学家屈维廉说:“英国的宪政主义起源于封建主义”。

    在中世纪早期,法国国王也是法国的最高领主,但不是最大的领主,许多法国贵族的领地远大于国王领地。在这种条件下,许多大贵族有足够的力量可以单独与国王抗衡。因此,法国贵族的反王权斗争多以个别贵族与国王对抗的形式出现,而且贵族们总是把争取完全摆脱国王控制、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奉为目标。

    在英国,由于“国王的封臣的封臣仍是国王的封臣”,因此,土地的分封没有导致权力的分割下移,而且,国王本身在领地和经济资源上占有绝对优势。贵族的领地不但数量少,而且分散在各地。这种状况使得英国贵族很难像法国贵族那样割地自守,称霸一方,这就决定了英国的贵族们采取联合与国王斗争的方式,而且由于贵族无望建立地方独立王国,所以,便把争取限制王权、强迫国王按照法律和习惯行事奉为集体斗争的目标。

    阿克顿认为,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在社会中形成彼此抗衡的力量,形成对政治权力的制衡力量。西欧社会因存在自治的庄园,王权对社会的控制较弱,当王权偏离了它的职能时,就会受到教会、封建领主的多种形式的压力和斗争,促使其回归正道。

    只有在相对独立的封建诸侯基础上才可能实现民主制。民主理论大师巴林顿.摩尔指出:“以多元论的观点看,独立的贵族是民主发展进程中的基本要素,这在历史上是有充分根据的,比较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巴林顿.摩尔,1996,《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p338,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反约翰王的人民大起义和大宪章

    12世纪索尔兹伯里的神学家约翰就在《论政府原理》中提出了“诛戮暴君”的理论。他指出,国王的统治分两种类型,一种“按照法律、正义和共同福利进行统治,另一种依据国王自己的邪恶目的用暴力进行统治,”后者即为暴君。暴君“使法律化为泡影,使人民沦为奴隶”。对于任意践踏法律的暴君,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诛杀之,以维护和实施法律。

    1215年,英国爆发了一场反约翰王的人民大起义。引发起义的原因是自亨利二世改革以来英国王权危害到贵族们的权益。亨利二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王权,其中许多改革直接损害了贵族的利益。例如,他的司法改革扩大了国王司法权,将大批诉讼从贵族封建法庭收揽到国王法庭,这既削弱了贵族的政治特权,又减少了贵族的经济收益;亨利二世大量提拔中产阶级和下级教士担任行政和司法官员,主持召开国王法庭,审理贵族案件, 这违背了“同等人审判”(trial by peers)的封建准则。在财政上,亨利二世不但严格征收封建捐税,而且开征动产税,建立了国家直接税制,增加了贵族们的经济负担。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贵族们的不满。到理查德统治时期,贵族们的不满情绪已经显露出来。在1197年大会议上,理查德要求贵族们提供300名骑士远征法国, 贵族们当面予以拒绝,声称这种要求是“不正当的”,因为封建习惯没有规定封臣有“到国外服役”的义务。理查德龙颜大怒,训斥道:“谁若不去,就叫谁上绞刑架!”贵族们毫不退缩,其中两名贵族挺身而出,反驳说:“我们既不去法国,也不上绞刑架!”国王与贵族间的公开对立己十分明显。
      
    1202年初法王腓力二世发出传召令,要求约翰到巴黎出庭应诉(因当时英王在法国西部的领地是法王分封的,法王是英王的领主),约翰以自己是英王为由拒绝出庭。最后,腓力二世以约翰抗拒领主传召之罪名,宣布没收他在法国的所有领地, 并于1202年4月派军队进攻诺曼底,英法之间战争开始。

      为筹措军费,约翰王滥用封建领主的权利,巧立名目,横征暴敛。他每年都征收免役税,不管是否有战争,并提高了税额--每块骑士采邑加征2.5 马克。他强制推行分担制,要求每9 名骑士要负担供应第10名骑士的装备。他强迫封臣的遗孀或女继承人服从他的婚姻安排,如有违抗,便处以沉重罚款。他滥用领主监护权,竭力提高监护期间的领地收入,甚至把监护权转让或出卖给亲信。他经常以莫须有的罪名,没收封臣土地或进行敲诈。总之,约翰为搜刮金钱,完全置封建法则于不顾。

    1203年约翰被法军赶出了诺曼底。不久,安茹、曼恩等英属大陆领地相继落入法王之手。这年底,除阿奎丹和普瓦图外,英国在法的领地丧失净尽,致使贵族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为慑服贵族,约翰国王还经常采用酷刑、处死等残暴手段。例如,贵族威廉.德.布雷奥斯原是约翰的宠臣,1207年被莫名其妙地宣布为叛逆者,土地被没收,威廉携全家逃往爱尔兰,威廉的妻和子回家被抓进监狱饿死。约翰在争夺王位时与其侄子亚瑟结下怨仇,1202年又俘虏了亚瑟将其关在鲁昂。不久,传说约翰先将亚瑟砍去双手,挖掉双眼,又施以宫刑,将其折磨致死。传言是否属实,不得而知,但亚瑟从此销声匿迹。透过上述事例,贵族及全英国人民看到的是一个惨无人道的暴君形象。贵族们忍无可忍,开始联合起来。

    约翰当政期间,对教会同样实行残暴统治。某些主教、修道院长不堪迫害,逃往国外,约翰便乘机派遣“看守人”,接管这些主教区、修道院的财产,将其据为己有。

    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沃尔特去世,约翰不顾教士大会选出的新人选雷金纳德和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提名人选兰顿,试图把他的亲信司库格雷强加于教会。教皇英诺森三世宣布兰顿为新任大主教,约翰拒不接受,并对教会展开疯狂报复。他大肆没收教会财产,据统计,从1209到1211年的三年内,他一共掠夺教会财产达2.8万镑。

    教皇与法国联合起来,共同反对约翰,于1209年开除了约翰的教籍,自此以后英格兰教堂关闭、钟声长息。1213年1月15日,英王约翰跪在教皇Innocent三世脚下,俯首称臣,一口答应每年向教廷进贡1000英镑,约翰承诺罗马天主教会在英格兰的权力,承认自己是教皇的封侯,教皇则将英格兰作为采邑回封给英王;接受兰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

    当兰顿身着教皇亲赐披肩、权杖来到英国后,决心为维护“教会自由”而斗争。他很快便与贵族联合一起。1213年8月在圣保罗大教堂举行的英格兰封臣会议上,史蒂芬.兰顿大主教根据先王亨利一世的《特权令》,认为约翰的诸多行为是非法的,这成了起义的根据。

    1215年初,封臣们正式要求国王恢复“古代习惯的自由”,但并不给国王改变的机会。1215年4月在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的领导下,男爵们从北方开始武装起义。

    5月17日,贵族在取得法王的支持后秘密进入伦敦。约翰雇佣弗兰德和波瓦图的军队保卫皇宫。外国军队保卫国王,激起英格兰岛民的气愤。加上约翰曾漫无限制地向市民征收各种苛捐杂税,还常以没收城市自治特许状相要挟,向市民敲诈勒索。所以,广大市民也站在了贵族一边。在内战中,伦敦市民主动打开城门,为贵族军队呐喊助威。
    英王迫于压力不得不与贵族们谈判。当时国王身边的骑士只有7个人,这7人也是同情贵族的。1215年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的兰尼米德草地,获得军事胜利的贵族集团把一份预先由大主教兰顿拟好的羊皮纸文件交给约翰,约翰被迫地与25名贵族代表签署了大宪章,并且由国王封印保证。《大宪章》立即被快骑送往各郡,向所有的自由人宣读。

    1215年我国南宋史弥远任丞相,长期专擅朝政、滥发纸币,造成了物价飞涨、民生凋蔽,无人说不。

    而在西方,英王约翰横征暴敛,贵族以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名义发动全民大起义,迫使英王签署了大主教兰顿(Stephen Langton)拟成的《大宪章》[Magna Carta]。自由大宪章(1215)开头就说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THE MAGNA CARTA
    Preamble: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duke of Normandy and Aquitaine, and count of Anjou, to the archbishop, bishops,abbots, earls, barons, justiciaries, foresters, sheriffs, stewards,servants, and to all his bailiffs and liege subjects, greetings.
    从上面的英文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看:God被翻译为了天。可见,中国用“天”来表示西方人说的神。因此,神赋人权绝对正确!

    《自由大宪章》被视为人类第一部人权法案,首先是一份基督教文献。它维护了神赋予英国百姓以及基督教会的权利,它规定了许多对于臣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规定未经法庭审讯,不得对人民逮捕监禁;非经国会批准,不得收税。这是英国的宪法之始,也是全世界的宪法之始,为人类迈向文明最重要的一大步。

    《大宪章》共计63条款。这是国王和手下25个分封贵族的权力划分协议书,是互相对义务和责任的承诺。国王承诺实行较宽松的统治,而贵族们承诺将国王做出的权益让步落实到下面的佃户身上。主旨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和领主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市民的某些利益。

    主要内容有: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不再征收额外继承税或其他贡金、代役税;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不任意逮捕、监禁自由民;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统一国内度量衡,保障商贾自由。

    大宪章第15条规定:“任何贵族不得向自由民征收任何贡金。” 第16 条规定:“对于以提供骑士服务而领有采邑者或其他自由土地持有人,不得强其服额外之役务。”

    第28、29、30、31条规定,国王官吏如郡长等不得强取任何人的五谷或其他动产,不得强取任何人的马匹或车辆以供运输,不得强取他人的木材以建城堡或作其他私用等。

    《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这是人类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第39条承诺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约翰国王喜欢任意地诬告别人,并且下令官吏罗织罪名。陪审团制度阻止了政府的滥权。

    陪审团制度源于何方?在圣经.利未记第十九章第 15 节:“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 可见,没有圣经就没有大宪章,也不会有陪审团制度。

    《大宪章》第40条承诺:“任何人的权利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从此开创了所有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的原则。

    最重要的是第60条规定:“凡英国人,无论其为僧侣或俗人,均应依照国王对其直属封臣所遵守的约束,对各自的家臣和奴仆同样遵守前述之习惯与自由。”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臣民的权利不受领主的侵犯。

    大宪章包含了许多平民自由成份,所以有人说:“《大宪章》所体现的自由,其实是一个共同体的自由,这个共同体不是由这种或那种特殊地位的人所组成,而是指整个王国。”

    据历史记载,在草拟《大宪章》时,贵族们普遍意识到,当凭借武力逼迫约翰国王签署《大宪章》后,能否保证他信守诺言是一个无法预卜的未知数。对此,来自北部地区的少数贵族态度悲观,他们认为,企图用一纸宪章约束未来国王的行为无异于水中望月、镜里看花,所以,在《大宪章》拟就之前他们就打道回府了。其他的多数贵族虽然对约翰国王能否言行一致也持怀疑态度,但却不像北方贵族那样消极。他们认为,可以在《大宪章》中规定一种合法的强制办法,以监督和确保国王遵守《大宪章》。为此,他们制定了第61条。

    第61条规定:由贵族推举25人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以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如该委员会中的4人发现国王或政府大臣有违反《大宪章》的行为, 应立即奏请国王改正,如果40天后仍未见纠正,该4人应报告给25人委员会,经委员会多数同意后,可联合全国人民,采取一切手段,包括采用武力夺取国王城堡、土地和财产,强迫国王改正错误。

    这一规定“将判断某种情况下法律是否遭到破坏的权力从国王手中拿了过来”,置于独立于王权的委员会手中,其实质是建立一种常规性权力监督机制,以确保国王遵守法律,而把武力作为最后的保留手段,这里面蕴含着国民有权强制国王遵守法律的宪法原则。

    这是人类政治政治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件。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开创了英国立宪政治的宪政开篇。

    即使有自由传统和“绅士风度”的英国,国王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恩赐臣民自由权利,如果没有大兵压境,国王是不会妥协的。事实上,约翰在签完字的当天就痛悔不已。他反复向教皇诉苦,他是在贵族的刀剑逼迫下答应的,因而应由教皇出面宣布《大宪章》无效。

    当教皇宣布《大宪章》无效的消息传到各郡时,贵族们立即发兵伦敦,以武力捍卫《大宪章》的神圣性。他们干脆请法国王子路易为英王。路易刚到英国,约翰王就死了。于是,诸侯们就拥立约翰9岁的儿子即位为亨利三世,摄政大臣为取得诸侯的支持,修改并重新颁布大宪章,路易被赶回了法国老家。由于教皇的干预,1216年和1217年重新颁布的《大宪章》删除了某些对国王极为不利的条款,诸如对国王征收助金作出限制的条款等。

    1227年亨利三世(1216-1272年在位)亲政,尽管他对限制王权的大宪章感到不舒服,但为了保住王位,不得已而再次颁布大宪章,以表明自己对诸侯的态度。

    13世纪中期,英王亨利三世时代有位了不起的大法官布雷克顿(死于 1268年 ),明确提出了国王本人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却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的名言更是广为传颂。他提出: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约束,那么法官和男爵们就应当给国王施以约束。

    在随后的世纪里,《大宪章》不仅像普通法那样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而且拥有了高级法的特征:任何制成法如与《大宪章》相悖,则必然是无效的。而且,君主也无权改变法律,更不能未经民众的同意便剥夺民众的东西。这样,法治在英国初露端倪。

    1236年,大会议制定“默顿法典”,明确规定了立法、司法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等。

    3.国会的发展

    1240年,英国的大会议改称国会(parliament)。在1244年大会议上,大贵族提出一份文件,其内容为:由全国公意选出4名“自由维护者”组成特别委员会, 任何政府决策都必须通过他们;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罢免他们。很明显,该委员会的任务是防止和杜绝国王不法行为再度发生,4名‘自由维护者’所起的作用是模仿1215年25人委员会中的4名男爵的。1254年,第一次从各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议会。

    1257年亨利三世重用法籍宠臣,再加上过度征敛(要求封建领主缴纳收入的1/3为战争费用),引起了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贵族们武装冲进王宫,召开贵族会议颁布《牛津条例》,重申了大宪章的主要条款,并规定议会每年应召开三次,有权审查国务。因此,这届议会由于其对国王的不妥协态度赢得了“疯狂议会”的外号。

    同时规定建立一个大贵族主导的15人委员会,参与政府管理;国王应该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统治国家;国家高级大臣和地方官员任期为一年,届满时要向15人委员会述职。这是对《大宪章》61条典型的效仿。《牛津条例》的目的旨在保护居民共同体的利益。

    很快,下级骑士、伦敦和牛津的市民,因不满于贵族诸侯把持政务,又站在国王亨利一边排斥诸侯,形成了国王、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1261年,亨利改组了15人会议,把15人会议变成自己的亲信。到1263年,这种拥护国王和反抗国王的斗争引起了内战。他们在内战中,请出了法王路易九世作仲裁。然而,法王仲裁的结果诸侯和市民都不接受。于是继续开战,在西门•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生于法国,梦德福特没有经亨利的同意就与亨利的妹妹结婚而关系变得紧张)的率领下,俘虏了英王亨利三世及太子爱德华。亨利被迫签订了琉伊斯协定,即恢复1258年牛津条例的各项规定。

    1265年在威斯特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者有僧俗贵族和每个郡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镇两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这是市民进入议会的开端。人们把1265年议会看作英国下院之起点。

    当年8月,爱德华出逃,组织军队与西门再战,最后击杀西门,恢复了王权统治。

    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费召集议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与西门召开的会议类似,有大贵族参加,而且也有城市和骑士代表参加,史称“模范议会”。模范国会的召集书中,有了“让一切有关公众之事,获得公众许可”之语。

    1297年,英国的封建诸侯在坎特伯里大主教领导下,迫使国王爱德华一世签署“重行保障特权令”,明确规定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捐税。英国有一句谚语,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所以西方的议会选举长期以来,都以纳税人为选民。

    1311年,二十一人委员会拟定的改革方案经议会通过,规定国王在任命大臣、对外宣战和媾和时,必须经过诸侯贵族的同意。甚至规定没有经过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离开国土。在议会的压力下,国王的法籍宠臣加未斯吞被放逐。尽管他第二年又返回了英国,但国王的人事权毕竟受到了一些限制。1312年,贵族诸侯逮捕加未斯吞并将其处死,国王只好宣布诸侯无罪。1327年,在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召开的议会强迫爱德华二世逊位,开了议会废黜国王的先例。

    即使在英法百年战争的情况下,1340年议会又规定,凡国王征收封建税以外的任何捐税,或更改税率,均需得到议会的同意。1344年,议会又规定,凡是议会为英王通过的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用。1339年和1344年,议会两次拒绝国王增税的要求,并迫使国王让步,同意成立一个委员会用来监督王室的支出。1348年议会再次强调:“没有议会的授权和同意,国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和捐税”。

    1349年,议会中骑士与市民代表合并开会,一般认为从此正式有了上院和下院的区分。1377年,英国议会开始采用“发言人”制度。1388年议会逮捕审讯并处死了国王理查二世的五个宠臣,并因此而得到了“无情议会”的称号。

    《大宪章》中的许多条文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更广泛的意义。例如,《大宪章》第29条文规定“不得剥夺任何自由人的财产、自由及自由习惯”,这里的“自由及自由习惯”原意是指古代的和封建的自由习惯。后来的英国人解释说,贸易自由也包括在“自由及自由习惯”之内,国王对此不得随意干涉。这条规定在都铎王朝末期成为英国人民反对王权贸易专卖政策的强大法律武器。当时的议员援引《大宪章》第29条文, 声称政府的贸易专卖政策是与《大宪章》的精神主旨相抵触的。面对下院的压力,伊丽莎白女王被迫宣布取缔了一些专卖公司,并答应以后不再出售专卖权。

    4.宗教改革

    英王反抗教皇最有力的表达是颁布一系列的反教皇法令。1366年国会彻底解决了英王约翰1213年臣服于教皇、把英国变为教廷属国的难题。英王还支持直接反教权运动。牛津大学神学教授威克利夫(1324-1383)谴责教皇对财富的贪欲,主张教会应由世俗君主统治,王权高于教权。这些论述迎合了国王贵族掠夺教会财产的需要,也得到了许多平民的欢迎。受到了国王的保护。1374年,他反对教皇向英国收税,支持英国国王没收教会财产。在威克利夫的影响下,主张人人平等的下层教士诱发了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起义被镇压后,1382年他被官方软禁,1414年被掘墓焚尸[英国宗教改革参考英国宪政革命一节]。

    在威克利夫影响下,布拉格大学的校长胡斯(1369-1415)宣称教会是基督徒的总体,神职人员不具有特权,主张平信徒与神职人员有同等的权利。1414年被德国逮捕,次年被处以火刑。胡斯的殉道引起了十年之久的胡斯农民战争。1436年德国皇帝承认胡斯教会的独立自主权。

    英国国王亨利八世(1509-1547)起初反对宗教改革。由于教皇在西班牙与英国的海权征战中占在西班牙一边,亨利借口教皇迟迟不批准他的离婚要求,公开同罗马教会决裂。

    153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至尊法案”,宣布国王为英国教会最高首脑,拥有任命教职和决定教义的权力,宗教法庭改为国王法庭,召集宗教会议的权力属于国王,从而使英国教会成为国王的工具。同时,英国教会接受了加尔文教、路德教的某些思想,并保留了天主教的基本教义、主教制度和宗教仪式等许多传统,形成了安立甘教,又称圣公会,即英国国教。

    1536年国王封闭寺院376所,1539年又封闭200所。爱德华6世进一步加强对教会的控制,并于1549年刊布《公祷书》。1553年信奉天主教的玛丽(1553-1558在位)继位,她恢复天主教,残酷报复新教徒,烧死异端达300多人,被称为“血腥玛丽”。

    1558年伊丽莎白(1558-1603年在位)即位,恢复了国教。她甚至操纵议会通过法令,称她为英格兰教会“最高管理者”,使主教制成为英国国教,也就是后来的安立甘教会。1571年伊丽莎白颁布《39信条》,作为英国国教的教义,并宣布宗教改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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