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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太乘车捡空瓶被拘”的法治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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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06/05 出处:世纪沙龙 |
宋法下乡
湖南一年近六旬的农村老太太滕自英,在孙女身患白血病后,从长沙回临澧家中凑医药费。回家途中,她在所乘坐的列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被怀化铁路公安处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以“扰乱了火车上的秩序”为由拘留5天。滕自英辩解称,自己在车上捡空瓶子,列车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制止,也不知道铁路部门有不准捡空瓶子的规定。一名“铁道部特派员”说:“我们就是不让你知道,好抓你们。”(见6月1日《新京报》)
此事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有关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但处罚者却声称他们又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此看来,我们有必要从法治角度对此考量一番。
一、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如果行政活动不具有的法律的明确授权根据,即构成违法。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讲,这便意味着必须将正式的法律作为一些行政活动的依据。而在实践中,政府的许多管制措施往往是通过行政机关自己的文件设定的。这与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是相抵触的,那么,也便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具体到“老太乘车捡空瓶被拘”事件来说,处罚机关的处罚依据是铁道部的一个内部规定,处罚内容却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严重违反《立法法》的法律保留规定。《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那么,铁道部的内部规定无权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作出规定,这个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
二、是否符合执法比例原则?
执法比例原则要求政府的管制行为不仅要确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必须至少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政府必须在多种可能的措施中进行权衡,尽量选择对个人自由损害最小手段。第二,即使政府在采取管制时已作了比较,所要采取的措施在各种可能的措施中对个人自由危害最小,但如果这种措施仍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过大,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成比例,或叫得不偿失,那么,就不能对个人采取这种管制措施。
具体到“老太乘车捡空瓶被拘”事件来说,即使我们退一步承认铁道部门的规定是有效的,那这个处罚行为符合执法比例原则吗?滕自英老人在火车上收集邻座的空矿泉水瓶经过了邻座的同意,其行为没有影响他人,也没有扰乱火车上的秩序,更谈不上情节严重。即使对其处罚,也应该考虑罪责相适应,批评教育或者小额罚款都是处罚的措施,为什么还要动辄以其扰乱火车秩序情节严重进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这显然违反了执法比例原则。
三、是否符合法治社会理念?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成为法律的奴仆。”这昭示了自由乃法的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当然,秩序也是法的价值之一,但是,自由位于法的价值追求的首位。德沃金也曾善意忠告:“政府一定不要限定公民的权利,使这些权利因为维护想象中的普遍利益而被废除。”这也暗合了眼下政法机关正热火朝天学习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那么,处罚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治社会理念呢?
他们显然已偏离了正确执法理念,而是在利益驱动、权力膨胀下肆意侵害法律、践踏人权。如此看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正当其时。虽然我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与西方“三权分立”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在“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终极价值追求方面却并无二致。只是我们将其换成了“执法为民”、“和谐社会”等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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