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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腐:对腐败的控制依赖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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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5/12 出处:中国新闻周刊 |
周琪 在美国,建立联邦政府的道德标准被看作是反腐败的主要措施之一,其主要关注的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惩罚;除了道德规章,还要依赖于法律;防止“利益冲突”也是反腐败的一个关键 美国的政治腐败程度2005年在160个国家中被排在第17位(排第一位的为最少腐败,中国的位置处于中流)。换句话说,相对于大多数其他国家,目前腐败在美国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虽然如此,美国历史上也曾经历过一个腐败非常严重的时期,即从18世纪20年代后期到19世纪80年代。当时美国处在从一个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型时期,工业革命造成的大公司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很大一部分,它们能够用手中的金钱来收买各级政府中重要的官员。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联邦政府需要支出大量的开支来打赢南北战争,这使得政府官员有了更大的支配资金的权限。而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大国的速度之快,使得它几乎来不及思考和建立有效的控制腐败的方法。更为不利的是,此时公众对这些腐败现象并不特别的反感,倒反而适应了政府雇员和官员的贪污猖獗现象。
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腐败时期是靠社会改革力量来结束的。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20年代,美国国内的文官改革运动和进步主义的城市改革运动推动了行政部门结构性的变化,使政府改变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
报纸也不断揭露大公司如何贿赂议员和政治领导人的丑闻。这些报道唤醒了国民的道德意识,并迫使立法者颁布新的道德限制来防止腐败。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进步主义运动接近尾声时,公共官员滥用权力的行为已不再是一个严重的全国性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进入了和平建设和经济起飞时期,它开始面临许多新形式的腐败问题,并需要政府采取新的措施来加以限制。这样,从二战后的杜鲁门总统时期起,如何建立联邦政府的道德标准成为一个持久问题。从二战后发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建立起一套反腐败机制,它由关于政府道德的规章和法律、以及执行这些规章和法律的机构所组成。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政府道德标准”,由总统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它提出对政府官员和雇员的道德指南,表明政府对公众的道德承诺;二是“政府道德法”,这是由国会通过的立法。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前者还不是法律,如果违反,他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通告谴责,并可能被迫辞职,但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后者则属于法律范畴,如果一名政府官员或雇员被法庭判为违反了该法,他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是“联邦竞选法”,它对不同的竞选经费捐赠者可捐赠的金额和经费的使用做出了限制,目的是防止与竞选有关的腐败行为。
在美国执行有关道德的规章和法律的机构中,最有特色的还不是具有对公共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功能的机构,如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实处、美国检察官、联邦调查局等,而是非刑事公共诚实机构,它们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各部的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这些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而审查联邦雇员和官员的财产情况、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就法律和规章问题为政府官员和雇员提供咨询,以避免他们由于误解或忽视而犯下错误或违法。
观察美国的反腐败机制,我认为以下一些特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建立联邦政府的道德标准被看作是反腐败的主要措施之一。政府在建立道德规章的同时,还设立了监督执行道德规章的机构,其主要关注的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惩罚。
二、对腐败的控制不仅依赖于道德规章而且依赖于法律。“政府道德法”最后被扩大到也适用于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
三、在美国,私人经济部门中的行政人员和政府官员之间的职位转换是惯常现象,因此防止“利益冲突”就成为防止腐败的一个关键。许多重要的防止政治腐败的法律和规章的直接目的在于消除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员在制定政策时动机不受怀疑,例如财产申报和游说等限制。
四、虽然大多数州政府也制定了自己的道德规则,并设立了“委员会”或“办公室”来监督道德管理,但在对最严重的地方公共腐败的调查中,是联邦执法机构起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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