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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越派性之争 寻找变革道路
    时间:2006/04/29 出处:光明网
    秦晖、温铁军、汪晖之间的一场讨论

    秦晖整理

    【整理者按】这是秦晖、温铁军、汪晖三人的一个对话。《天涯》与《中国改革》杂志曾先后发表过未经笔者审阅及认可的两个删改版,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发表未删改的文本以正视听。在这个由笔者整理的版本中,本人的谈话部分有相当篇幅的进一步补充,同时也保留了其它两位对话者的全部对话内容(包括两位事后整理增补的内容及前后文的顺序、体例,乃至两位认为应当放进来的他人言论,均一字不删,以对历史负责),但他们的对话内容在文中的性质属于引文,不影响笔者自负文责、自享文权。——秦晖

    第一部分 国家的责任与权力 关于过去的争论

    中国农民摆脱束缚,无需支付失去保护的代价?

    秦晖:在中国—东欧转轨比较上,如今争论双方似乎有个共同点,即都说中国渐进、东欧激进。只是一方说中国渐进就对了,而东欧激进则是犯了过分市场化的错误。另一方则认为:目前中国采取的渐进改革,虽然短期内增长比较快,但将来可能会发生很多问题。而东欧国家采取彻底的自由化道路,所以现在虽然付出了一些代价,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将来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我看,如果不谈政治改革,仅就经济转轨而言,中国渐进东欧激进之说本身就很可疑。

    如果拿东欧和中国做比较的话,从直观上我们可以看到,两边各自内在的差异实在太大了。对于东欧自身来讲,即便历史与地域都很接近的国家,如爱沙尼亚和白俄罗斯,在转轨方面就差异极大。爱沙尼亚几乎把所有的资产都卖给了跨国公司,而白俄罗斯简直比南街村还南街村。

    中国也同样如此,像温州几乎全部都是私有制。而中西部地区的河南,却有南街村这样的地方。

    但是中国经济无论温州还是河南近几年虽然有升有降,但总的来说一直都在增长。而东欧各国无论爱沙尼亚还是白俄罗斯都出现了经济滑坡。如果仅用激进或渐进很难解释这种现象。为了把事情说清楚,首先应该分析这些国家的差异是从哪里来。

    如果用中国和东欧相比较,总体上有三点至关重要。

    第一点,很多人都认为中国和东欧改革之前搞的都是计划经济,但实际上这两者的差异是很大的。一些左派强调所谓的“鞍钢宪法”和“马钢宪法”之别,倒是看到了这一点。但他们对这二者的评价有问题。

    东欧在历史上搞的是现代工业文明扩张“科学主义”的一套理性计划经济体制。中国搞的可以说是一种无计划的命令经济,文化大革命时期尤其如此,有人把它叫做“大轰大嗡”。

    打破理性计划经济体制,势必要破坏计划均衡,但市场均衡无法很快建立,这就造成混乱。无论渐进激进都难免。但在中国,改革开始是从无均衡的混乱中走出来,不仅市场均衡可以取得净收益,甚至引进理性计划均衡也可以带来净收益。邓小平说改革最初就叫“整顿”,简单说就是恢复了一点“马钢宪法”。而在本来就是计划均衡的东欧,这种招数是无效的。

    第二点,一个非自由的经济共同体结构势必有两个职能,即它对人民一方面是一种束缚,另一方也是一种保护。从逻辑上讲,这种束缚-保护关系应当是均衡的,但历史现实中,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束缚和保护并不是对应的。

    譬如:我国农民在改革以前处于原始积累阶段,和苏联30年代的农民处境差不多。而苏联后来已经完成了原始积累的过程。苏联在60年代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1966年,苏联农村已全部实行国家银行统包的“有保障的工资”制。因此苏联农民一方面受到体制束缚,另一方面得到体制的保障程度也是相当高的。但中国的情况就很不一样,中国的人民公社的特点是束缚功能强大,保护功能却很小。因此,中国农民在摆脱束缚的时候,基本不需要支付失去保护的代价!

    与中国相反,波兰、南斯拉夫当年就没有搞过集体化。它们的农民本来就是家庭农场主,拥有我们的农民在改革后才得到的经营自主权。但这些国家在70年代给了农民很高的社会保障,波兰全国农民1972年就实行了公费医疗,1978年又实行了退休制度,以及度假制度等等。因此它们的农民在市场经济改革中需要摆脱的束缚本来就没有多少,但会失去很多保护。

    而中国人口绝大多数都是农民,他们在改革过程中摆脱了很多束缚。却没有什幺保护可失去的。这是中国改革初期的一个非常大的动力,也是中国改革初期经济发展很快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革以前,中国即使在饥荒的时候,政府给农民提供的也不是救济粮,而是所谓的“返销粮”指标,就是让农民拿钱去买的粮食——当时国家实行粮食垄断,对农民一般是“强制交售,不许回购”。若允许你回购,那就算一种照顾了。那时贫困地区的农民常常是收获时挑粮给粮所交纳“征派购”,春荒时又去粮所挑回“返销”。我当年插队时这种事见多了。记得我曾经不解地问这样劳民伤财几十里山路来回挑所为何来?老乡答曰:这你都不懂?不这样怎幺显得当官的在管我们?

    在共同体束缚和保护功能严重失调的情况下,中国绝大多数人口摆脱束缚是不需要支付失去保护的代价的。这一点在中国改革前期,起到很大作用。到了90年代,情况就逐渐起了变化。

    汪晖:你说中国政府即使在灾荒时期,国家提供的也不是救济而是反销粮,好象跟我的经验稍有一点区别。中国的农村非常大,各地情况有差别。我在陕西省山阳县呆过一段时间,这是一个非常穷的地区,当时每年工农业总产值只有600万,但是每年的财政支出需要1300万,那幺国家每年要投资700万给这个县。还有陕北的延安、榆林大量的老区都是长时期的贫困县,也需要国家投资。我们都承认人民公社有很多很多问题,但是说一点保护也没有,这不是事实。此外如医疗保健,包括那些赤脚医生、合作医疗,都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曾经有过的一些保护性措施。人民公社有很多不好的地方,其中包括对农民的权利的束缚和国家对农业资源的汲取,以及大锅饭等等,都是例子。但是,如果要用那种制度中的“坏”将现在农村危机说成是“失去的这个束缚”,也就是用过去的“坏”将现在的危机正当化,我觉得是一个问题。你说“中国农民在摆脱束缚的时候,并不需要支付失去保护的代价”似乎误导了当代中国农村面临的问题。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给了农民许多自主性,国家又调节农产品价格,调动了农民积极性。这是一个解放。但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危机和破产是与城市市场扩张相伴随的,也是与加入WTO之后的新形势密切相关的,怎幺能够用人民公社时代的国家对农村的汲取来论证今天的问题?城市市场扩张的过程是和国家从农村退出的过程相伴随的,这个“退出”过程形成了新的城乡关系和乡村权力关系。需要说明的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九十年代农村为什幺会出现危机。这个危机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国家“退出”的条件下发生的。我说“退出”是打引号的,因为“退出”往往是另一制度安排的形式。

    秦晖:和东欧相比,尤其是和波兰相比,中国这个共同体提供给成员的保护太少了,我并不认为一点都没有,但是相对而言要远远低于东欧。至于刚才你提到的问题我的回答是:第一,中国在改革以前的确有补贴贫困地区的财政资金,但那是补贴县财政,简单地说就是补贴政府自己,而不是补贴贫困农村的老百姓;第二,救荒机制在人民公社的时代是这样存在的,在吃不饱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允许你买返销粮,如果连这个钱也没有,政府可以贷款给你,所以过去形容穷队的一句套话是“吃粮靠返销,用钱靠贷款”;当然免费给农民粮食的情况不是没有,像唐山地震以及各种严重灾害等等,但是一般性的、制度性的资助是没有的。

    至于你说我“用那种制度中的‘坏’将现在农村危机说成是‘失去的这个束缚’,也就是用过去的‘坏’将现在的危机正当化”。我觉得这至少是误读。你手头的我那篇文章讲得很清楚:我是把“中国奇迹”分成两段来论述的。对于前期,我用“中国农民获得摆脱束缚之利却无保护可失,而东欧农民蒙受失去保护之损却无束缚可脱”作为原因之一,来解释中国转轨前期(80年代)的成功与东欧前期的“困境”,尤其是三农方面的对比。我明确地讲,这种“摆脱‘坏’”的效应是有时限的,90年代后那种效应已经释放完毕,于是你所说的“现在农村危机”便凸显了。但是现在农村以外似乎还是有“中国奇迹”,这是为什幺?这就用得着我的后一段解释:中国的不民主使她在转轨中支付的“讨价还价成本”比民主的东欧小得多。但这个一时的“便宜”蕴育着很大的危险——后者正是我近来一再强调的。众所周知,对于“现在农村危机”的批评我至少不亚于汪晖兄。何来“将现在的危机正当化”之说?当然对于危机的原因可能我们有分歧:如果我的理解不错,汪晖兄的意思是:危机起因于放弃了“过去的‘好’”,这我不能苟同。但我并没有简单地反过来说危机就是“继承了过去的‘坏’”。导致现在危机的许多因素是新起的。但是的确也有一些问题与以往有继承关系。例如不民主就是如此。

    汪晖:我想再补充一点。由于中国特别大,每一个地区的情况不一样。我所在的县人民公社解体之后,社会保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区、乡两级政府做出的决定得不到执行,犯罪率非常高。死伤十几个人、几十个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它的犯罪发生率非常高。所以代价很大。这是为什幺许多农民有怀旧情绪的原因。这样说并不是要将人民公社造成的问题正当化,而是要历史地说明乡村秩序的转型解体。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那个制度变成现在的制度就可以了。“三农”问题是检验中国市场发展模式的重要坐标,如果用人民公社的问题来为今天的“三农”危机提供正当化说明,我们也就丧失了针对当代发展模式的批判性的视野。

    东欧的经验的确可以提供我们借鉴。你说“中国这个共同体提供给成员的保护太少了”,我完全同意。我想提醒的是:不能将这个问题转化为私有化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罗马尼亚在1989年之后进行了解集体化的过程,原有的集体农庄被私有化了。在私有化过程中,原有的权力结构转化为新的利益关系,出现了广泛的“食利者阶级” 。罗马尼亚的农业私有化导致了罗马尼亚农业的全面危机和破产,农民已经无法负担农业生产。与此相比,波兰原来没有集体化,农业状况比罗马尼亚好。但在今天它的小私有农业也并不是它的优势。现在波兰的农业存在很大的问题。欧盟说它是封建,是小农业,小私有,无法转化为农业大生产,以适应全球化条件下的农业生产体系。私有化成为波兰现在发展的一个负面因素。它成为波兰在很长时期内无法进入欧盟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这个背景下,我想问中国到底有什幺选择?

    秦晖:我觉得你的话实际上证明了我的观点。首先,波兰农民是否“封建”与我刚才的论说无关。我只是说原先波兰农民受保护多受束缚少,而中国农民则相反,所以中国农民急于改革(急于摆脱束缚),而波兰农民抵触改革(不愿失去保护)。你没有否认这一事实,因此不构成对我的反驳。至于波兰农民受保护的这种状态好不好,它是“封建”的还是“自由”的,那是另一个问题。

    但你既然讲到这个问题,我也就谈谈看法。西欧人说波兰农民“封建”,这并不是指波兰农民的家庭农场性质——因为西欧农民也没有“集体化”嘛,也不是指波兰农民缺少合作网络——恰恰相反,波兰农民无论经济合作(“农业圈”网络)还是政治合作(农民党与自治农会)在东欧可以说是最发达的,中国更没法比。西欧人讲的“封建”说穿了其实就是指波兰农民那种“受保护”的状态。然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欧人的指责并不公平,因为西欧自己的农业保护主义倾向众所周知。西欧各国在波兰加入欧盟的谈判中要求波兰取消对农民的“保护”,而他们在美国人面前却坚持保护自己的农业,这不是双重标准吗?汪晖兄和其它一些朋友如今在世界贸易等问题上似乎认为西欧的保护主义比美国的市场开放主张更正义。的确,美国人的市场开放有时确实自私,总要求别人对自己开放市场而自己却往往对他人搞保护。但是客观的讲,西欧的保护主义之自私至少不亚于美国的“自由主义”。东欧入盟谈判的过程就是一例。

    如果不追究这双重标准,那幺指责波兰的农业保护是“封建”的,这恰恰从自由主义(指古典自由主义,或现在批评者所谓的“新自由主义”)的立场讲才有点道理。剧变前波兰虽然不搞集体化,但毕竟它的意识形态不会提倡自由农场主的充分竞争,它的“父亲式保护”确有几分宗法色彩,也确有“保护落后”之弊——波兰农户保留的耕马为欧洲最多,而用马耕地的农户在西欧是很难存在的。现在搞市场经济了,这些农户自然面临严重的“自由竞争”挑战。所以波兰农民虽然并无私有化问题(原来已经私有化了),但他们忧虑转轨,尤其反对加入欧盟。波兰农民党最早和团结工会结盟,支持转轨,过了年马上又变成反对党了,波兰最早起来抗议转轨的不是工人而是农民。

    但问题在于,汪晖兄恰恰反对新自由主义,我印象中你的不少文字都在抨击竞争,呼吁保护。我不想批评这种立场,但我怀疑从这种立场出发如何批评波兰农民的“封建”?难道汪晖兄也要像西欧人那样呼吁波兰人放弃保护走向自由竞争吗?或者建议他们干脆学毛泽东,把农民禁锢起来却不予保护?

    杜润生(此处及其他几段“三人”以外的发言是根据温铁军的要求加入的——整理者注)。:第一,中国农民太穷;第二,中国土改让农民非常满意!对于共产党有很大的信任。公社化以后,也不是没有抵抗,他们找了一些巧妙的办法。比如 “瞒产不报”,生产100斤土豆、甘薯,集体只收50斤,剩下的让农民自己拿走。

    提高积极性最普遍的方法就是包产到户。1956年,浙江温州的永嘉县发现包产到户之后,农民生产积极性非常高,亩产量是集体亩产量的3倍4倍。这是今天家庭承包制最早的原型。不负大家的期望,这种制度用7%的土地解决了世界上22%的人的温饱问题。1980年,我们向党中央提出:贫困地区,国家保护不起,要向他们返还许多粮食,还要给他们零花钱,国家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所以提出了“包产到户”。结果产量大大增加。

    铁腕手段极大地降低了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

    秦晖:在90年代,中国经济比中东欧经济增长仍然更为活跃,其原因就是中国的第三种优势。即在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条件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就降低了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

    由于东欧国家是在民主制条件下完成转轨的。所以他们在转轨中面临的博弈和讨价还价非常复杂。而在中国,无论是进行社会主义原始积累还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都要简单的多。

    东欧国家的某些领导人是非常彻底的自由主义者,而中国到现在连“私有化”三个字都不讲。但是东欧转轨过程中各方面的讨价还价非常激烈,所以领导人的自由主义宗旨在什幺程度上可以得到贯彻大可置疑。实际上到现在为止,多数东欧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不如说是社会民主主义的。

    克劳斯号称要搞“标准的资本主义”,他反对提什幺福利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可调控市场经济等等,要搞百分之百的市场经济,“没有任何限制词的市场经济”。但是据波兰左派政府副总理科沃德克说,克劳斯实际上搞的是过度就业,高福利、高税收,企业保护等等,因此有保加利亚左派报纸说克劳斯政府是“欧洲最大的社会民主主义者”。

    波兰从转轨之初,企业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占工资总额的58%,到现在已经升到90%了。中共中央中联部有位研究波兰问题的专家对波兰的《劳动法》发表了一番感慨,他说波兰劳动法根本强调的不是劳资两利,而是一味保护被雇佣者的利益。这是波兰经济搞不好的原因之一。

    而中国恰恰相反,为什幺有那幺多资本愿意到中国来投资?不就是因为中国工人根本不能讨价还价吗?甚至在私有化问题上也一样。中国虽然不说,实际上在黑箱里正如“十五大”时一份报纸所说,什幺样的产权改革都“可以,可以,也可以”。这个现象用一些人宣传的“科斯定理”来解释,就叫做“通过铁腕手段极大的降低了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

    在东欧,私有化说说容易,实际做起来一套私有化方案的出台与实行是非常难的,有的企业已经谈判了十年,现在还没有搞成。格但斯克造船厂前后五个私有化方案都被工会否决,在中国怎幺会有这种麻烦?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都有一套运转秩序。不管我们如何评价这两种秩序的优劣。在中国靠着铁腕,两种秩序(何况中国文革时期根本没有什幺计划秩序)的转换比较容易完成。如果讨价还价拖延下来,两种秩序都失效,这个转换就乱套了。但是,不许公众参与博弈,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使得中国私有化进程的公正性大可置疑。

    如果中国的经济转轨进程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完成,那幺中国此后进入民主化进程将会面临很多不可思议的问题。

    翻译(“翻译”指该大会上外国学者[录音中无法分辨具体是谁]的发言[同声传译]——整理者注):中国是一个大国,应该跟大的国家相比,东欧国家相对比较小。如果跟俄罗斯比,俄罗斯寿命指数下降了。现在他们男性的平均寿命比印度男性的平均寿命低。

    秦晖:俄罗斯转轨中的问题我们都承认。可是在前苏联东欧范围内,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采取了俄罗斯转轨的方式,比如乌克兰、白俄罗斯就没有采用。但是他们现在的状况也好不到哪去。所以我们当然也应该反思俄罗斯转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果要和东欧作比较的话,我们要考虑东欧内部和中国内部的不同,然后才可以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俄罗斯转轨过程中不公平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这种不公正也是和它的政治民主化不如波捷匈有关的。关于俄罗斯如今存在许多混乱的解释。由于俄罗斯经济搞得不好,我们经济学界的“左”“右”双方都拿俄罗斯的“证券私有化”说事。“左派”说俄国人一分了私有化证券就拿去换酒喝,有人乘机收购大量证券,于是便霸占了国有资产成为寡头,这多不公平!可见这家千万分不得,自由主义罪该万死,还是让大家长管着好。“右派”则说俄国人就是穷讲究什幺公平,要把国有资产分给老百姓,结果股权极度分散,造成公司治理不好效率低下,要是把产权交给经理就好了!可见分家就是要依靠强者,平民立场罪莫大焉。

    其实,金雁的研究证明:当时叶利钦政府实际上是借通货膨胀和资产重新定价之机赖掉了原先许诺的资产分配。主要的国有资产根本就没有“分”,“私有化证券”只能换一些垃圾股,大量收购这些证券的人后来基本上都破产了,根本没有变成“寡头”。后来的寡头实际上是在1994年俄国私有化“改分为卖”之后,一些权贵通过“内部人交易”(这恰恰正是中国现在流行的做法)把国家耍赖没有拿出来分给老百姓的那些资产攫为己有的结果,他们根本不是通过收集私有化证券发迹的。也就是说,如果当时俄国像捷克那样认真地通过“证券私有化”搞了资产的公平分配,后来的经济发展肯定是另一个样子。

    而且,主张把资产公平分配给人民也不能说仅仅是“自由主义”的立场。美国著名的左派教授、马克思主义者罗默论证过的“证券社会主义”不也和捷克的做法很类似吗?这也就是我讲的“共同的底线”吧。当然底线实现以后还是会有“左右”之别:罗默的证券资产及身而止,不能传之后世。捷克的证券资产则可以继承——但那种区别是一代人以后的事了。

    当然后来的进程表明捷克式的“公平分配”也有它的缺陷,我们对此作过研究,在肯定捷克式的“起点平等”的同时也指出其“投资私有化基金(IPF)”的后来运作有问题。国内一些拥护现行私有化方式的经济学家常常批评我主张“只分不卖”,其实我从未有过这种说法。我只是在批评某些人以俄罗斯“平分国有资产导致经济失败”为借口主张直接把公共资产私相授受时,澄清过俄国“证券私有化”的真相,指出俄国寡头经济之弊恰恰是由于“内部人交易”而并没有真正实行资产公平分配的事实。我们认为在民主参与、公共监督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私有化问题并不是什幺乌托邦,无论是“起点平等、公平竞争”式的分配,还是公平出售国有资产并用所得充实社会保障与公益福利基金,都是可行的。相反,如果是专制条件下权贵们暗箱操作,无论偷“卖”还是私“分”都意味着对公众的剥夺。即使绝对公平不可能,我们至少应当力争尽可能的公平。

    总之,俄罗斯的问题根本不是“分”了以后由于“证券自由买卖”造成了寡头,而是政府口头说“分”实际赖了账,然后把赖着不“分”的资产私相授受给了“内部人”。作为中国人,恐怕很难用这样一个例子来反证我们现在没有问题。因为仅就一些不公平的经济指数来看,比如基尼系数,中国现在就不低于俄罗斯,肯定远远高于中东欧国家比如波兰、捷克、匈牙利。

    翻译:50年代中期,中国集体化的道路似乎比东欧、苏联进行得顺利,没有遭到很多来自农民的抗争。这是否要考虑在中国社会中农民的其它一些因素。

    秦晖:当年斯大林说过:我们苏联搞集体化可以搞的比较快。他批评恩格斯在集体化方面的思想比较保守。因为恩格斯说过“改造小农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斯大林认为他们不需要这幺长,因为俄罗斯原来就没有土地私有制,只有农村公社传统,所以俄国搞集体化会比较容易。可是事实上苏联搞集体化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农民反抗得非常激烈。中国50年代搞集体化时很多苏联专家都反对。理由就是中国农民自古以来都是“一小二私”,不像俄国农民历史上就有集体主义传统,所以中国要是搞集体化一定比苏联还要难。但是中国的确搞了,而且还搞成了。农民在这个过程中不满肯定是有,但是表现出来的抵抗比俄国少得多。为什幺“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很容易就被“改造”成“一大二公”?苏联的传统农村公社社员变成集体农庄庄员却非常困难?

    我的解释就是:有时候“自治的集体主义”会成为对“国家主义”的一种抵制力量。而高度原子化的社会恰恰会比较难于抗拒国家的一元化控制。恰恰是传统村社作为纽带提供了组织资源,使俄国农民形成集体抗争,斯大林征服他们就变得更难。而中国恰恰相反,中俄两国革命后都在反对地主的名义下搞了土改,可是这一变动对乡村传统小共同体的影响几乎是截然两极:俄国的传统村社在反对地主的名义下也反掉了斯托雷平改革后出现的独立小农,使农村空前地村社化了。而中国在反对地主的名义下反掉了本来就不像有些人说的那幺发达的传统宗族等乡土组织,使农村彻底小农化、原子化了。

    而原子化的另一面正是国家控制的一元化。与俄国农民相比,中国农民未必更喜欢集体化,但关键是他们肯定更无法抗拒集体化。实际上,中国历史上的法家传统就一直强调在“分异令”、“不许族居”的基础上实现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控制,达到“国强民弱”、“利出一孔”的目的。而汉以后,尤其是隋以后中国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儒表法里”的。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一个误区又是“反儒不反法”,结果是反掉了并不那幺糟糕的“表”传统,却膨胀了最糟糕的“里”传统,一直到文革时期出现“批儒弘法”的狂热。因此就中国宏观历史上的法家国家传统而言,马克思的“亚细亚国家”理论有一个很大的错误,就是他总是说“亚细亚专制国家的基础是农村公社”,其实至少在中国,这种国家的基础是原子化的“伪个人主义”,而恰恰不是什幺农村公社(所谓村社是自治性的传统小共同体,现代的“人民公社”与集体农庄一样是一种国家化的科层组织,与村社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也就是为什幺我对如今“不民主国家中缺少公民社会甚至也缺少传统村社,但却有私有化”感到忧虑的原因。

    在市场化过程中 不是简单要求国家退出,而应促进社会发展?

    汪晖:1988年到1989年前后,社会上发生了一些重大的事情。中国市场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形成,第一个是价格改革,当时在价格改革过程当中首先形成了所谓商品价格双轨制度,导致了权力市场化,包括寻租行为都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在1988年曾经推动过两次价格闯关,这两次闯关都因为引起通货膨胀和社会不稳定,而无法完成。1989年发生了社会危机,很多人把1989年到1992年这3年的调整看成是一个对这之前的市场改革的反动时期。1989年9月国家又重新开始了价格改革,利率,汇率,整个的价格改革就是从这个时期重新启动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时期对原来市场化的整顿完成了什幺内容。

    第一是货币政策成为主要调控手段。第二个是大幅度调整外汇牌价,促进汇率的统一,扩大出口,形成对外贸易竞争以及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也就是外贸体制整个改革了,双轨制的差距也缩小了,上海浦东开始开放了,各地的开发区也出现了。从1989年到1992年,我们可以看到在这幺短的时期里所发生的市场扩张和国家控制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个互动关系或悖论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方面,没有国家政策的调节、法律体系和政治保障,市场体系的扩张、培育和发展几乎不能想象,没有这些就不存在市场。另一方面,市场体制对国家的依赖,同时也是权力和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原来社会主义国家体制和市场之间形成奇特的互动关系,我觉得不能完全看作是对立的关系,市场的形成对国家是有所依赖的。所以,现实市场形成的过程事实上是依赖反市场的力量,而国家也相当大程度地依赖市场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例如,1989年以后国家克服合法性危机的一个方式就是通过市场扩张来完成的。在这个意义上,新自由主义关于国家退出的理论,既不能解释改革以来国家的积极政策比如价格政策,及产业政策下获得的成就,也不能解释在国有资产大规模私有化过程当中发生的严重的权钱交易和社会分化。假定说在自由市场和国家这个二元选择当中,市场形成就一定要国家退出的话,那幺我们就既不能解释中国改革过程中市场化的成就,也不能解释市场扩张当中形成的腐败和其它问题。

    第二点我想讲一讲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个概念在今天的中国语境中,能不能构成分析问题的框架。首先在1989年到1992年这个所谓三年调整时期,我们在社会氛围和政治上看到的好象是完全反动的时期,完全旧的形态、旧的手段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号重新出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是因为旧的体制丧失了它的合理性,新的市场扩张才能够被看成是解决问题的惟一出路。虽然政治的结构没有改变,但是它的意识形态几乎丧失了基本的说服力。比如在中美之间WTO协议形成的过程整个社会和知识分子是不知道的,但整个社会都在为之欢呼,很多人认为WTO有助于中国进入一个民主的社会,但是进入WTO的过程是没有什幺民主可谈的。认为为未来欢呼的惟一理由就是对过去的拒绝。这也就是说,现实秩序和过程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对旧的意识形态和制度的拒绝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原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分析方式在这个语境中是很难使用的。

    第三个问题我想谈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是怎幺被替换的。在80年代社会思潮和80年代末社会运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推动中国民主化过程的是社会力量。在90年代以后,社会这个概念几乎完全被市场这个概念替换了。社会的变革,法律体系的转换,新的法律体系大规模的出台,推动这个过程的不是社会,而是市场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本身的含义就发生了变化。因为国家变成了维护市场机制的一个体系,一个按照新的规则来重塑法律的主要执行者了。1989年以后,程序民主、形式主义的民主等等观念,把大众民主概念与程序民主完全对立起来,并且把社会运动及其实际的变革诉求全部排斥掉,说这是激进主义或民粹主义。知识界取向的变化是在这个历史过程当中发生的。 在这个意义上,左右两派分歧的要害并不是要不要程序性的民主,而在于什幺才是民主的真正的动力。把无论什幺样的保护性运动都指责为民粹主义,或者是中国传统的流民文化等等,只是空洞地提程序性民主,那就等于放弃对于民主动力的追寻来推动民主进程。这个进程再好也没有可能自发地实现。90年代中国知识界进行过对市民社会与中产阶级的讨论,认为这个新阶级可以作为未来社会的基础。我们不妨以波兰与中国作一个比较。波兰在80年代社会运动过程中,团结工会在宪章中把工人阶级看成是原来社会主义国家的中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基础。90年代中国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与民主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讨论的核心都是企业、老板、市场。当瓦文萨等代表的团结工会向中产阶级或资产阶级转化之后,他们也就不能代表波兰的民主力量了。看一看今天波兰的政治格局,我们还能看到他们的有效力量吗?

    在私有化过程中,至少应区分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温州模式,是从家庭、从民间发展起来的小市场。是通过低额利润,制造衣服、鞋子,植根于社会根部慢慢发展起来的私有化。还有一种,实际是非国有化。在非国有化的进程中,大量的国有资产被非法的和合法的转换为私有财产。这个过程是今天腐败、犯罪和社会不公的最重要的根源。以广东汕头来看,90年代经济一度发展得很快,主要的原因是走私石油。近几年打击走私以后,汕头发展就垮了。沿海地区走私石油、钢铁等工业原料的过程与国有企业大规模下岗、破产的过程是并行的。他们破产的过程是更为宏观的条件决定的。为什幺70年代到80年代前期农村改革取得了成功,但是到80年代末问题不断出现,这并不完全是一个所有制问题,还要放在一个更大的经济环境中来看,比如城乡互动等等。

    我认为应该对这个问题做三个区分。第一,应该在自由竞争或自我调节的市场概念和现代市场经济形成和运营的历史过程之间做个区分。

    第二个必须在新自由主义市场意识形态与新自由主义市场秩序和经济政策之间做出区分。新自由主义要求国家彻底退出,但它的市场秩序和经济政策经常还要依赖国家。它们是密切的伙伴。

    第三,必须在市场的范畴和社会的范畴之间做出区分。

    按照第一个区分,市场社会和它的规则的形成就在国家干预、制度创制、垄断关系、社会情况和历史事件的交错关系中形成和运行着,自由竞争仅仅构成了非常局部的条件。对于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也不能就等同于否定市场机制。

    按照第二个区分,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要求国家实行放任自流的政策,也就是放弃国家对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的责任,放弃国家调节市场活动的经济手段,现在很多危机比如国有企业、农业危机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实际上是政策安排的结果。放弃责任本身实际上是依赖于特定的经济力量和经济利益关系形成政策的结果。

    按照第三个区分,我觉得市场的规约不能等同于社会的规约,社会民主机制的形成不能等同于完善市场的过程。

    我们做这些区分的目的是要形成一个概念:在一个社会里,除了国家之外,社会到底应该作些什幺呢?社会需要形成它的一些变革的取向,用这个来推动、逼迫国家来做一些政策安排,朝有利于民主和社会保障的方向发展。

    秦:汪晖刚才讲的大部分事实陈述我是同意的,当然也有例外,例如他对波兰情况的陈述与我所知几乎完全相反。他说瓦文萨过去代表工人所以很成气候,现在转而代表资本家了,所以在波兰的民主中就丧失了“有效力量”。这都是哪跟哪呀?如果民主制可以使“资产阶级的代表”丧失“有效力量”,从左派的观点看这不是太理想了吗?我倒不敢有如此浪漫的评价。的确,瓦文萨如今已是“过气人物”,政治魅力不再。他坚决反共(包括反一切“前共产党人”),在波兰政坛属于右派,这也不假。然而右派就是“新自由主义者”?反共就是代表资本家?你怕是习惯于过去的“阶级分析”了。实际上瓦文萨在今天的波兰是个典型的右翼民粹主义者,就像美国的工会(劳联产联之类),他们比资本家更反共,但是也更反全球化,反“新自由主义”,尤其反对资本家跟共产党做生意。汪晖兄十分称赞的西雅图反全球化大示威不就是他们搞的吗?

    瓦文萨如今在波兰正如许多传媒所说,是反对“自由派”的“保守派”,其基础主要是转轨中处境困难的一些夕阳产业国企工人,以及反对世俗化的保守教会。在私有化、自由贸易、欧洲一体化与全球化等问题上他都比如今占优势的左派(“自由派”)保守得多(老实说,倒是和你汪晖兄的一些观点相近似)。他出身的格但斯克造船厂前后几个私有化计划就是他支持的工会搅黄的。如今波兰尚未私有化的那些企业(如华沙乌尔苏斯工厂等)几乎都是团结工会势力仍然强大的企业。今天在波兰,对私有化、全球化最起劲的就是左派“前共产党人”,而私有化的实际阻力倒主要来自“永远反对派”的各独立工会,其中最典型的还是团结工会。从瓦文萨的角度看这当然十分尴尬。不过正因波兰私有化是在民主化之后的背景下进行,虽然公众参与发达,各方讨价还价,“分家”博弈复杂,“交易成本”甚高,但是过程基本公正,结果大家认可,加上经济复兴快,生活在提高,民主渠道多,社会保障好,瓦文萨煽情的听众越来越少,团结工会也越来越不成气候了。但如果是专制者一手遮天地私分公产,那瓦文萨的煽情在波兰这样的国家不煽出一场革命来才怪了。

    除了这些,汪晖讲的很多事实都是存在的。但他的理论解释我是越听越糊涂。你说“国家还是市场”、“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乃至左还是右都不能用作分析问题的框架,这我当然同意,就是因为这我才强调“共同的底线”嘛。

    但是你的分析框架又是什幺?你这段议论似乎是在驳斥什幺人,不是在驳斥“资本主义”、驳斥“市场”吗?那是驳斥谁呢?你明确提到反对“新自由主义”,这“新自由主义”与“资本主义”有何异同?你反对“新自由主义”,那幺你反不反对“旧自由主义”,比如斯密、洛克、孟德斯鸠等等?是否因为这些人在今天的西方都已不时髦了,他们的问题在中国也就没了意义?

    如今在西方批判“新自由主义”的确是时髦。我的一些朋友,例如著名左派学者佩里?安德森就写过很多这类著述,我认为他们的很多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在中国批判新自由主义”,我以为至少要碰到几个问题:

    第一,在汉语表达中无法区分“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事实上这两者如今都被中译为“新自由主义”。而这两者意思几乎相反。这已经在中文著述界造成了混乱。因为西方不少人正是从new liberalism立场来批判neo-liberalism的。而这幺一混乱,在中文语境和问题情境中这些人似乎变成从新斯大林主义或“毛主义”立场来反对“新自由主义”(包括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了。对于这些外国人这是不公平的。而对于中国,问题就更大了。所以我劝汪晖兄:你们既然对“西方话语霸权”很表愤慨,何必在用词造句上(且不说在问题情境与实践意识上)都如此服从乃至扩散“西方话语霸权”呢?也许这便于“与国际学术前沿接轨”,但很不便于与一般人的常识接轨。你们难道不能用更便于国人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自己的观点吗?

    更重要的是第二,什幺是“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它与“老自由主义”有什幺异同?我以为这两者之所以都被称为自由主义,就是因为它们都主张限制国家权力,害怕这种权力侵犯了公民自由,尤其是侵犯公民的个人自由。

    而不同之处就在于:老自由主义要限的是非民主国家之权,而新自由主义要限的是民主福利国家;老自由主义强调限权,而新自由主义强调卸责。

    具体说来:老自由主义者如斯密、洛克、孟德斯鸠等面对的是传统国家、专制国家或贵族寡头国家,“新自由主义”面对的是现代宪政民主福利国家,例如瑞典式的社会民主体制或罗斯福新政体制(有趣的是这种“新政自由主义”通常被称为new liberalism,其汉译也是“新自由主义”!)。老自由主义者要限制的是本来不受限制的权力,而那个时候权力无限的专制者并不承担多少公益责任,也根本没有今天意义上的福利国家,所以洛克们对国家的福利责任也许感兴趣也许不感兴趣,但通常不会把它作为讨论的重点。而“新自由主义”者面对的权力本来已经是受到限制的宪政下的民主国家,他们主要担心的是公民要求国家承担太多的责任(福利、保障等等)并因此授予国家太多的权力,据说这将可能导致“到奴役之路”。鉴于民主福利国家如今的确存在许多问题,他们的批评意见是值得考虑的。但是说福利太多就会导致专制,至少像瑞典这样的国家并非如此,如果进而认为所有的专制都是因为福利太多所致,都是公民要求国家负太多责任因而授予其太多权力的结果,因而把为国家推卸责任当成“反专制”的主要内容,那就更是大谬不然了。其实,西方的所谓新自由主义者倒并没有这样明确说过——他们的使命已经不是反对专制国家、而是反对福利国家,他们也不太考虑“到自由之路”的问题,而只考虑维护已有的自由、避免重新陷入“到奴役之路”。

    把用于反对福利国家的“新自由主义”搬用来针对福利极少的专制国家,这是中国的一些过分时髦而忽视理论逻辑的自由主义者误置问题的结果。他们以此来批评我(而非汪晖兄),并受到了我的反批评。由于我多次明确说过不反对社会民主主义,不反对民主福利国家,并且在主张限统治者之权的同时,在问统治者之责方面并不比你们这边的许多朋友逊色,所以针对我来反对“新自由主义”纯属莫名其妙。我这个自由主义者并不“新”,远没有今天的一些“左派”朋友来得时髦。今天的Neo-liberalists是社会民主主义和福利国家的反对者,在这个意义上我显然并非“新自由主义”者。

    但是,我当然也不是“反新自由主义”者。因为在当前的中国,正如我不反对“福利国家”一样,我也不反对“自由放任”。我这个立场已经说过多次:面对权力太大而责任太小的国家,限统治者之权与问统治者之责的要求都是有理由的,而且在实行权责对应的宪政民主体制方面两者是一致的。如今的中国自由与福利(社会保障)都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在这种情况下脱离宪政来发动什幺“反对新自由主义”的运动,只能有利于扩张专制权力而未必真能问统治者之责;这正如脱离宪政来“反对福利国家”只能为统治者推卸责任,而未必真能限制统治者权力一样。

    在后一个问题上,我和一些自由主义朋友是有分歧的。他们热衷于与社会民主主义划清界限,我则认为哪怕是诺齐克这样彻底的“自由放任”论者,面对中国的现状也会考虑以“低调社会民主”来实践“矫正的正义”。但是,这些朋友至少还热心于宪政,并不是“脱离宪政来反对福利国家”的。而汪晖兄和你们一些朋友倒的确是闭口不谈宪政而只“反对新自由主义”,甚至有人明确声称只要不搞“自由市场”,“无论什幺样的”体制都可以。对于这种言论如果批评者指责你们为专制唱赞歌,你们何以辞其咎呢?

    所以对于新自由主义和“新社会民主主义”(像吉登斯他们宣传的),我都是既不鼓吹,也不反对。我以为在中国的现状下炒作“新自由主义”似有制造假问题之嫌。纯从理论上讲,“新自由主义”与各种左派理论一样都有许多漏洞可供批判。但是在现实中,中国如今社会公正和福利保障的缺乏确实并非“新自由主义”所造成;正如中国如今自由不足也并非社会民主主义所造成一样。中国有专制但无福利国家,用不着专反福利国家的“新”自由主义。中国有寡头而无自由放任,也用不着专反自由放任的“新”社会民主主义。而反对专制与寡头,有“老的”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足矣。所以,汪晖兄是否反对“新自由主义”我并不关心,我只关心你是否反对“老自由主义”?

    汪晖兄主张不讲姓社姓资,我想这没有争议。一些自由派比你更早就不提“姓社姓资”了,他们把民主还是专制作为“分析框架”,你是否认为这也没有意义?我提出以是否持守“共同底线”、以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反对寡头主义-民粹主义、以“天平效应”反对“尺蠖效应”、以“限权的右派加问责的左派”反对“扩权的左派加卸责的右派”,你以为这些“分析框架”如何?你似乎不太提“民主还是专制”,却经常把“民主还是自由”作为“分析框架”,我承认这个“框架”在西方的确是有用的,因为那里已经没有专制,但“社会民主”与“自由竞争”构成了一定的紧张。但是中国呢?你以为中国的“民主”太少,不是因为专制太多,而是因为“自由”太多?

    你最后提到“三个区分”,按“第一个区分”你好象是赞同“运用国家权力创造市场”的,但是据我所知,没有谁主张在无政府状态下搞市场吧,包括你说的“新自由主义”?

    按“第二个区分”,你指出“新自由主义”为国家卸责,导致了农业危机等等。你这批评我完全同意,不过我印象中那些“卸责派”似乎没有批评过你,倒是确实指名道姓的批评过我,而批评过你的徐友渔等人,似乎都没有主张“卸责”论,他们只是发表过“限权论”。你认为“限权”就等于“卸责”,像在美国或瑞典这类宪政国家一样?更重要的是,今天的农村危机等等仅仅是因为国家卸责吗?官家的滥权是否也导致了危机?甚至有些卸责是否就是滥权造成的?不说别的,就说这次会上谈得很多的农村公共事业危机(教育等)和因此引发的胡征乱派虽然一直存在,但危机的骤然恶化恰恰与1994年分税制中央财政集权导致地方财政紧张有着直接的关系,铁军是专家,你说是不是?而这中央财政强化“汲取”的举动不正是汪晖兄这一边的王绍光他们主张的吗?

    按“第三个区分”,你主张“社会民主机制的形成不能等同于完善市场的过程”,太对了!所以我们极力呼吁宪政改革呀!而在这方面怎幺没见你们说话呢?没有宪政却有“社会民主”,可能吗?你不会举俾斯麦、王安石甚至……希特勒(休怪我提到他,纳粹可是很搞社会保障的呢)为例吧?

    最后你总结道:社会需要变革,要逼迫国家朝有利于民主和社会保障的方向发展。这个总结太棒了。我只是建议:在“民主与社会保障”中再加上宪政、自由与人权,如何?不是我故作“全面”,后者也许不是前者的充分条件,但却无疑是必要条件。

    汪晖谈到1989年以后不是一个国家反对市场化的过程,而是国家用权力来推动市场化的过程。他认为这种市场化很不公平。他这个事实描述我没什幺异议。但从这个事实能够得出什幺结论?我认为从常理讲,既然不受制约的“家长”用权力来搞市场化的“分家”很不公平,那就应当制约他才是。可是你的结论却似乎相反:家长滥用强权来分家很不公平,可见家长的权力不应该削弱?我觉得其中的逻辑很费解。在国际上一般地讲,左派往往认为市场是不公平的,而国家是公平的,因此应当加强国家的力量。平心而论,如果这个国家是指瑞典式的国家,这种说法在一定意义上还是可以成立的。而自由派说:国家并不公平,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才是公平的,因此提倡“小国家”。如果这个国家是指苏哈托式的国家,这种说法也可以成立。而汪晖似乎是说“权力市场化”十分腐败,所以权力不应当退出,这叫人如何理解?汪晖的话可以归纳为:以前我们曾经用政权来化私为公,现在我们又在让它行使化公为私的职能。他刚才讲到用国家的权力来推动这个过程。既然这样,那幺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就更为重要。

    汪:如果只是习惯于认为非白即黑就是逻辑清晰的话,在历史分析中就必定会出现混乱。我的基本观点是,在所谓的市场社会形成的过程中,国家的角色是没有办法取消的,无论是正面的或者是负面的。因此不应是简单的取消国家,或者让它自己退出,而是要改变,要通过什幺样的社会力量,让它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来做。这样,民主的必要性就显示出来了。如果按照让国家退出的模式,那幺民主的必要性也不存在了。民主的实践是以社会的自我管理为取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取消政治结构。

    (有人插话:我认为有个基本论点:国家是任何时候都不能避免的,关键是怎样表现国家职能,是制造市场还是产生剥削,还是在其它方面显示作用。)

    翻译:汪晖说在中国,非国有化过程是造成腐败的主要的原因,他认为新自由主义说的只有通过私有化,把国家资产都私有化了,国家就不存在了,腐败也就不存在了……这种说法是不可信的。

    温:我认为应该先把概念搞清楚,我们刚才谈到国家退出与否的时候,引用的是西方经济学关于政府的概念,而在中国,政府不是一个西方式的政府,它是一个经济主体。它在经济领域中不存在退出的问题。

    汪:对。正因为如此,问题才不能简化为国家是否推出,而是通过何种力量、以何种方式进行民主化改革的问题,即国家职能的改变的问题。安德森先生提到温州模式和非国有化过程中的腐败,是不是温州就没有腐败?当然不是,实际上温州模式实现的过程,早些年被批评得非常厉害。而它的形成过程依赖的是我们今天所谓的民营经济,是私有的,不是国家的。我刚才说到汕头,走私的多是地方国营公司。中国国营的外贸公司中出问题的非常之多。

    翻译:你讲到私有化的问题,没有谈到私有化的利益问题。以阿根廷为例,大的财团想得到私有化的利益,最后政府完全被某些大财团所控制。直到面临经济的崩溃,这些财团又需要政府的救助,我想说的是:私有化就会有这样噩梦般的事情出现。

    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点 一是要私有化 二是强调公正

    温:说到政府的进入与退出,如果把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而不作为一个行政主体看待的话,那幺进入退出这个问题就是存在的。

    秦:关键要看是一个什幺样的政府。近代史上左派主张的福利国家都是建立在民主国家基础之上的,在没有民主国家的情况下,左派几乎可以说是极端的自由放任者。如果我们把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作为两个传统来看,在经济学早期,重商主义主张干预而重农主义是主张放任的。后来斯密是主张放任的,德国历史学派主张干预。马克思和重农学派以及斯密学派的渊源很深,而对重商主义、德国历史学派都持敌对的态度。当年俄国社会民主党最著名的一个口号就是:要走美国式道路,坚决不走普鲁士道路。我们知道,普鲁士是当时欧洲最早的福利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她同时又是比较专制的国家。而当时的美国还没有罗斯福新政,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但美国比较自由民主。然而在当时的左派(甚至不是自由左派,而是社会民主左派,即马克思主义者)看起来,宁可要自由民主,少一点社会保障的美国,也比有社会保障但却是专制的普鲁士要强的多。到了20世纪有了民主国家这种情况才变了,随着民主国家的完善,左派开始赞成福利国家,而保守主义就主张自由放任了。但这里面有一个前提,就是先要有一个民主国家。

    温:后进的工业化国家应该有所不同。对于这些国家,国家干预实际上是进行工业积累的最直接的手段,而且是最有效的。所以无论是俾斯麦,还是斯大林,还是毛泽东,还包括拉丁美洲的后来的工业化国家,一旦它想加快工业积累的时候,几乎都是采取国家干预的形式。无论是把它称为集权,还是军事政权,或者是别的什幺,表现形式可以不同,但核心内容都是以国家作为主体,以政府直接出面来占有资源,把资源转换成工业化的工业积累。

    秦:你这又是像汪晖批评的,在“简单地”讲“国家”了。国家干预可以是民主国家,也可以是专制国家,你说的那些例子,是想证明专制的国家干预不可缺少吧?这些例子中,斯大林等是在国有制基础上搞工业积累的,而俾斯麦和拉美国家是在私有制基础上搞工业积累的,这两种国家搞工业化是不是一定要靠专制,民主了国家是不是就会失去“干预”能力,因而工业化就搞不成,我以为尚可讨论——例如你怎幺看瑞典这类北欧国家?瑞典工业化并不比德国早,按你刚才的说法也应当属于后进工业化国家吧。北欧的例子也许可以说明后进工业化不能没有国家干预,但是恰恰更说明这种工业化并非没有专制就干不成。反过来讲,有了专制(或者没有民主)“后进工业化”就一定能干成?恐怕相反的例子要多得多吧。

    但这姑且不论。我跟人讨论问题从来喜欢退一步讲,就算这两类国家确实需要专制下的工业化,那幺转轨国家呢?

    转轨国家确实比较特殊,与其它国家不同。先发展后民主这种说法或许在传统私有制国家有一定说服力,他们可以扶植大财阀,然后经过一个所谓先发展后民主的阶段。对于这条道路我们且不作价值判断,实际上市场国家一开始就是走私有制市场经济这条道路的,只不过国家在这里促进了产业导向、加速积累的过程。而转轨国家不同的就是它先用强制手段化私为公,再用这个手段把公共积累化公为私,这样形成的后果和苏哈托、朴正熙那些国家是不一样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对于传统私有制国家来说,如果想要避免大规模社会动荡,民主化面临的其实主要就是一个政治和解问题,不太涉及到经济转轨。

    但转型国家就不一样了。转型国家先把老百姓的东西据为国有,假如如今在私有化过程中,用公正的办法解决还好。不但你现在的私有化让人觉得可以接受,当年的国有化也算是有了个交代——当年我是一片好心,为理想而搞的国有化。现在看看国有制效率不行,公平地还产于民,于前于后都不为一己之私嘛。但是,一旦国有财产被看守者悄悄瓜分了,问题就出来了。现在的私有化像是分赃,那幺当年的国有化就像是抢劫了。

    不久前有个老兄在网上批评我,说你秦晖既然把当年的强制公有化说成似乎是抢劫了老百姓,怎幺现在又要主张“公平分家”?一边谴责“强盗”一边又要挤进去“分赃”,天下哪有这般便宜事!这话问得好!我的回答是:这个责问的提出本身就表明“抢劫”与“分赃”这两桩坏事要末都被证实,要末都被否定,两者之一是不能单独成立的。在“分赃”发生之前,秦晖或其它任何人都不能把过去的事说成是“抢劫”。当然,国有制效率不佳之类的话是可以说的。如果现今包括秦晖在内的广大百姓都公平地参与了公共资产的处理(无论分还是卖),这样的“公平分家”当然就不是“分赃”,同时当年的事也就不是通常所说的“抢劫”——哪有强盗抢来财产自己不能作主而必须分给大家的?公众参与私有化本身也表明此前形成的的确是“公有”财产而不是权贵的财产,尽管公共财产以强制手段积累也不好,那毕竟还不同于为一己之私而抢劫吧。

    所以“民主私有化”一方面当然是对过去国有制效率合理性的否定,但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等于是对过去国有化道义合法性的一种追认,——这一点往往被人忽视,但对于转轨国家的平稳过渡却是至关重要:它保证了即便发生权力交替,统治者也不会被当成“强盗”而受到追究。那些“先发展后民主”的传统私有制国家可以不考虑这一点,这是它们完全不同于转轨国家的。

    但是如果在不民主的情况下发生了“分赃”——权贵或“权痞”私有化,那就不仅否定了前产权体制的效率合理性,也等于彻底颠覆了它的道义合法性:既然当家的私分私占公产而公众毫无制约办法,可见此前形成的根本就不是什幺“公”有制,而是统治者用强制手段控制财产,如今又把这种控制权变成了法理上的所有权,那当初的强制不就是抢劫吗?——如果200年后老百姓忘了这件事就罢了,如果没还有忘,社会又民主化了,老百姓有了发言权,那幺这就不光是政治和解的问题了,老百姓就要和你算账了。中国如果走上这条路,后果是相当可怕的。“民主缓行有助于平稳过渡”的大话,到时也就不好讲了。

    我要强调的是,即使先发展后民主是有理由的,但“先发展后民主”和“先私有化后民主”也是两回事。如果说 “先发展后民主”是国家对将来的承诺,即将来国家综合国力提高了,反过来再解决国内的矛盾。传统私有制国家没有“分家”问题,这样许诺还好理解。但先搞了权痞私有化无疑会加剧矛盾,假如将来百姓发现当家的借“缓行”之机偷光了“家产”,该怎幺收场呢。

    追求广泛的民主,防止在私有化的名义下进行剥夺

    汪:我也不赞成先发展后民主的提法。这里首先是需要扩展对民主的理解,不能将民主过程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俄罗斯和东欧一些国家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同时出现了寡头政治和严重的社会不公,这一事实需要我们思考如何扩展我们的民主理解。在讨论民主问题的时候,需要将社会保护、发展模式、资源分配和社会公正等等均纳入到民主问题的范畴里面。自由权利的扩展是广泛的社会斗争的结果,而不只是自上而下设定的程序的产物。在反对先发展后民主方面,我们有共同点。但我不太理解这和你说的自由放任是什幺关系?因为要民主和自由放任不是一回事,亚当?斯密主张自由放任。但他所针对的不是政体的专制性,而是强调对私营中小企业自由放任。今天我们提到温州,并不是温州真的就那幺好,我讲的意思就是说确实要让私营中小企业自由发展,而不是去干预他们,但是在非国有化问题上,如果没有民主制度,怎幺能够自由放任它呢?

    秦:在这一点上我同意你的看法。无论你愿意与否,非国有化本身当然是国家行为。国有资产本来是由掌权者看管的,假如在非国有化问题上让当官的“自由放任”,就等于让看守者私相授受,即所谓的权贵私有化,其后果将会非常严重。但是假如国家权力本身是“私有”的或小集团所有的,那幺所谓国家行为与统治者的私人(少数人)行为又有何区别?所以与其说非国有化应当是“国家行为”(这几乎可以说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勿宁说非国有化过程应当符合民主原则——当然不一定指“直接民主”原则,但至少要有代理民主即所谓代议制民主。

    但是,这与反对“新自由主义”又有什幺关系?不是说自由主义反不得,你可以说自由主义,主要是比较极端的自由主义忽视了国家不应推卸的责任(尤其在中国),但不能说自由主义主张限制、制约国家权力有什幺不对(也尤其在中国)。你反对官员“自由放任”地处理公共财产,任意以强权化公为私吗?这太对了!这就要限制他们的权力,这不正是自由主义强调的吗?

    自由主义无论“新”“旧”,他们讲的自由都是指统治者不能过分束缚老百姓,让老百姓自由,而这恰恰意味着约束统治者,不让其为所欲为。哪个自由主义者主张对掌权者“自由放任”?越是极端的自由主义不越是要求约束权力吗?你可以指责他对当权者约束过分了,怎幺会指责他对掌权者“自由放任”?倒是反自由的专制主义,包括打着社会主义牌子的专制主义如斯大林主义,才“放任”统治者为所欲为,过去不受制约地没收百姓财产入公库,现在又不受制约地把公库的东西装进权贵或“权痞”的私囊。

    任何自由主义者,甚至包括民主社会主义在内的任何非极权的文明思想家,都是讲究“群己权界”的。公共领域要民主,私人领域要自由。美国与瑞典的区别无非就是在某些灰色领域这个群己之界怎幺划罢了。然而在某些国家,最大的问题是在公认的领域里群域无民主(个人或小集团垄断公共事务)而己域无自由(国家权力随意侵犯个人权利)。这两者当然都需要改变!即使对于最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而言,所谓自由放任也只是针对后者说的。无论诺齐克还是弗里德曼,难道他们会同意某个独夫“自由放任”地把国库据为己有或私相授受吗?反过来讲,即使对于最极端的社会民主主义而言,所谓民主也只是针对前者说的。即便在“从摇篮到坟墓”都由民主国家负责的瑞典,难道能允许随意对一个公民实行“群众专政”,或者允许某个自命为代表公益的权力机关随意抓走、关押街上的某个打工者?

    汪晖说反对简单地讲“国家退出”,又说不知道我说的“更多些自由放任”是什幺意思。前一个反对我不知道针对谁,我自己不仅从来没有“简单地讲”国家退出,而且从来就反对简单地讲“国家”。但是现实生活无论多幺复杂,理论逻辑却不能“复杂”到混乱的地步。汪晖“复杂地讲”国家如何如何,我以为反而把他自己也弄糊涂了,以至于混淆了两个基本命题:第一,所谓“国家退出”,究竟是官府权力的退出(限权),还是官府责任的退出(卸责)?第二,所谓自由放任,是放任官员“自由”地管制老百姓乃至勒索老百姓,还是约束官员,让老百姓多些自由?

    也许是我头脑简单,在我看来,这两个问题还不至于复杂到说不清的程度。首先,在西方国家,由于他们在宪政制度下已经有了权责对应的机制,所以他们的左右派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单地”争论“国家”是否退出的。而我们要讲这个问题,第一,就要问是什幺“国家”?宪政国家,还是非宪政国家?第二,如果现实是非宪政国家,当然也不是除了整天喊宪政就不能谈别的,但既然非宪政体制下权责不能对应,那幺就要分辨:是“权力的退出”,还是“责任的退出”?

    我历来主张对转轨中国家要“限权问责”,而不能“扩权卸责”。我以为,不能问责的政府是不应当让它扩权的,同时不接受限权的政府也不能让它推卸责任。在问责方面我不仅不会照搬“新自由主义反对福利国家”的话语,而且比你们(我知道你不喜欢“新左派”这个称呼,就权且以“你们”代之吧)更强调政府责任。而你们中的一些人虽然不喜欢自由主义的限权话语,却好象并不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卸责话语”。前年我与王绍光、康晓光三人讨论“第三部门”(即民间公益组织),绍光提出第三部门千万不可有限制国家权力的非分之想,但应当为国家接过责任。比方说国家不应当为居民就业负责,他们应当去找第三部门,让第三部门负责安排就业。他也不赞同欧洲国家对民间公益组织承担财政资助责任,说这些组织在财政上依赖政府就影响了其独立性,中国政府就很好,基本上不给第三部门钱而让他们去找老百姓要——当然,他没有说出的弦外之音是:可见中国第三部门的独立性更强!?

    在这里我要说:尽管市场经济下公民自谋职业,连自称左派的王绍光都认为理所当然,但是转轨国家如果不搞民主私有化,那是不能推卸其对公民就业的责任的。正如一个大家庭,过去家长掌握着全家的财产权同时负责大家的饭碗,如今他仍然把持家产权却不想负家长责了,他独霸家产拒绝公平分家,却要把弟兄们赤条条踢出家门自谋生路,这能行吗?保持家长权又推卸家长责,这当然不是“自由主义”,但这能是“左派”?“民间公益就业论”并非绍光的发明,而是欧洲“福利国家保证就业”难乎为继的危机下近年来流行的主张,在那里它应当有其重大意义。但是移用到根本谈不上“福利国家”的中国,它就有可能变成帮权贵扩权的同时又帮它卸责,变成比所谓新自由主义更促进权贵私有化的歪理了。

    如果“国家退出”是指约束权力,消除其对己域(无外部性的个人权利领域)的控制,尊重公民自由,那当然是好的。但如果“国家退出”是指推卸责任,取消公共服务,那就不对了。不过正如我在历史研究中证明的:我们国家自帝制时代就有权大责小的传统,现今的许多国家责任,典型的如农村中的义务教育,不是国家责任“退出”不“退出”的问题,而是国家责任以前就没有“进入”,现在的问题是要求国家开始尽责!考虑到如今这种很大程度上“有权可限,无责可退”的现状,“国家退出”在现实中较多地还是被理解为限权。因此我虽然不赞成“简单地讲国家退出”,但更不赞成“简单地讲国家扩权”。铁军经常讲传统乡村“国权不下县”,你知道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但如今义务教育方面的确是“国责不下县”,同时村民自治虽有一定进展,但农民对村以上权力基本上仍无制约能力(不光是选举乡政府的问题,还有无农会,没有集体谈判权,甚至连“上访权”这种最原始的“权利”,如今也常被剥夺)。针对这种“民权不出村,国责不下县”的现状,我们应当有“民权出村,国责下县”的要求。

    至于“自由放任”的意思,前面讲的已经很清楚,就是约束当官的,让百姓多一点自由。而不是反过来。汪晖把自由放任说成放任当官的化公为私,在中国是有这样的主张者。但这种主张不符合任何一种自由主义,包括所谓“新自由主义”。而在反对这种主张方面,至少我这个被视为自由主义者的人不会亚于你吧。请原谅我又一次指出这个事实:那些人都没有指责过你,却指责过我(当然,首先是因为我指责过他们),而指责过你的人又没有谁赞同这种主张。

    要解决非国有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从逻辑上无非就是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既然财产是大家的,那幺就把这些财产先还给大家,然后让他们自己去交易;第二种办法:仍然委托一个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就是国家。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公众的授权和监督就非常重要了,只有接受所有者的授权和在所有者的监督之下进行的交易才是合法的代理人交易,否则就变成监守自盗了。现在有些学者反反复复强调中国要以东欧为戒,不能走东欧的道路等等。这可以理解,因为转轨经济学本来就是从西方经济学的凯恩斯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两大家传统的争论延续而来的。在古典自由主义那一条线上,产生了“华盛顿共识”;在凯恩斯主义那条线上产生了“后华盛顿共识”。他们延续争论的是他们原来的那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严格地说,我认为不是转轨经济的核心问题。因为转轨经济实际上并不是走向福利国家还是走向自由放任这个问题。假定这两派在私有化的程度上是有分歧的,凯恩斯主义主张70%的私有化,而最极端的自由主义也许主张100%的私有化,无论占百分比多少也总会有一个怎幺“化”的问题,而这两派都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深入。因此,他们的争论在我看来都有点隔靴搔痒。所以,我认为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不是西方经济学传统争论的问题。

    温:西方经济学并没有讨论过转轨国家的资本是怎样形成的。因此也无法讨论清楚转轨国家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如何在转轨过程中转化为合法资产,形成合法的所有者主体,也就等于产权主体。而只有在形成合法的产权主体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有他所奉信的所谓自由主义。如果没有形成合法的产权主体这个基础,那幺其它的一切假设就不存在。

    秦:简单的说,转轨经济学就等于“公正分家的经济学”。

    温:因此自由主义者的核心的观点就是产权的初始形成必须是公正的。

    秦:而且公正必须有民主来保障。

    汪:就民主这个问题我没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需要正视一个基本的历史现实:俄罗斯和许多东欧国家的政治民主化并没有保障产权的初始形成是公正的。经济寡头化、腐败、贿赂和严重的社会不公,以及综合国力的下降,都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因此,仅仅讲民主就能够保障公正是简陋的,而应该讲怎样的民主才能够保障社会公正、这样的民主的动力是什幺。提出这一点不应被理解为否定政治民主,而应该往另一个方向思考,即如何通过扩展我们的民主理解和民主实践来保障社会公正。无论是社会民主,还是经济民主,或其它概念,都表示民主的内涵必须扩展。我还是不理解秦晖为什幺同时讲自由放任。

    秦:这有什幺难理解的?简单地说:专制国家天然就没有搞“国家干预”的道义合法性!权力不受制约的专制者昨天可以运用权力把平民的东西“国有化”,今天就可以同样运用权力把国库里的东西“私有化”给权贵。表面上似乎前者是“左”,而后者是“右”,其实两者只是“原始积累流水线”上的前后两道工序而已。所以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不会赞同前一道工序,犹如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不会赞同后一道工序一样。所以罗斯福搞福利国家是不错的(当然,可能有些自由主义朋友不同意),但俾斯麦的“福利国家”,连马克思都反对!至于在沙皇的那个“公社国家”里,普列汉诺夫、列宁在某种意义上都是“自由放任论者”!所谓自由放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指给老百姓自由,而不是放任贪官污吏以权谋私。反过来讲,放任当官的“自由”弄权,老百姓就绝无可能在公平的市场上“自由竞争”。而不允许当官的“自由”弄权,就是自由主义者所讲的“限制”、“制约”国家权力。汪晖兄据说是反对自由放任的,如果他指的是不允许放任当官的“自由”弄权,我想我们就没有争论了。

    至于老百姓的自由是不是也有太多的问题?我想在美国也许是有的。美国的左派呼吁政府学习罗斯福,管管老百姓免得他们自由竞争造成贫富差异太大,我对此是完全能够理解的。在这方面我这个“自由主义者”自信并无多少“派性”。我欣赏诺齐克,主要不是欣赏他驳斥罗尔斯,而是欣赏他坚决反对弄权致富。可是罗尔斯如果到了中国,他能相信“雍正王朝”扩大“汲取能力”能够有助于“分配正义”?见了鬼了!在“雍正王朝”里罗尔斯不比诺齐克更讲自由放任那才怪了。早在连农民家里养鸡的自由都没有的毛泽东时代,仅仅由于身份等级制度造成的城乡“种姓”差别以吉尼系数表示,就不比美国的“阶级”差别低。

    温:秦晖的自由放任的理论是建立在最初先有一个民主基础,然后形成公正的产权分配,然后初始分配上的公正会导致进一步的自由放任。

    秦:这倒未必,我并不排除民主、公正的基础上导致更多一点福利国家。但是没有这种基础,恐怕自由与福利都谈不上。

    汪:除非对这个“民主基础”做出丰富的解释和构想,否则我们还是会陷入俄罗斯、罗马尼亚已经或曾经陷入的困境。罗马尼亚的农村私有化是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的,但仍然导致了极端不公平的社会占有关系。俄罗斯的情况也是如此。我们需要对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更为明确的把握。讲私有化和社会公正作为两个基点在原则上好象没有什幺问题,但如何能够在自由放任的条件下保持社会公正就成了极大的问题。俄罗斯的“自发私有化”导致了极大的社会危机,这在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广泛的共识。

    秦:坦率讲,我觉得你有点兜圈子:别人讲市场与自由,你就说别人只要自由不要民主;而别人讲宪政和民主,你又说这民主必须是“丰富的解释和构想”;但这“丰富的解释和构想”是什幺?你又说问题复杂得很,复杂到说不清楚。世上说不清楚的事多了去了,我们就不能从能说清楚的那些最基本的事,即共同底线做起吗?今天任何民主国家的左、右各派,在治权民授、权责对应、宪政法治、分权制衡、多党竞争、政治自由、政教分离、军队中立这些原则上是有共识的,民主制就是建立在这些共识之上。至于你讲的“丰富的解释和构想”,大概就是崔之元讲的“经济民主”、“鞍钢宪法”之类吧,这些东西连同福利国家之类的主张在各个民主国家并非共识,也从来没有谁说清楚过。但说不清楚没关系,只要有了宪政民主,完全可以你说你的,他说他的,到底听谁的,由选票来决定。为什幺非得说清楚了才能搞宪政民主?你们几位朋友喜欢说民主“不能只有”政治民主,这“不能只有”能解释为可以没有吗?如果不能没有,为什幺我们不能在这个“必要条件”上达成共识,而非要在说不清楚的“充分条件”上钻牛角尖?

    发达民主国家没有底线问题,他们的学者可以在自由民主的环境下发挥“丰富的解释和构想”,讨论那些永远说不清楚的事。我们就必须把他们的问题当自己的问题,在“说清楚”之前什幺也别干,听任底线之下的沉沦?用你的话说,这不是典型的“西方话语霸权”吗?你一边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一边又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反对别人“简单地谈国家退出”,自己却在“简单地谈国家”,以至于连国权与国责之别,民主国与专制国之别,当官的自由弄权与老百姓自由人权之别都给“简化”掉了。“如何能够在自由放任的条件下保持社会公正就成了极大的问题”?老百姓自由的条件下维持社会公正或许有点问题(因此我不排除国家责任与社会保障),但在统治者自由弄权的条件下“保持社会公正”岂止是“极大问题”,干脆就是不可能!

    市场自由是个分家不分家的问题。假设一个大家庭到了晚期,那个家长还想保有传统的大家庭,然而那些被束缚的子弟们纷纷要求独立。这时就有一个分家与否的问题。有人主张分家,也有人主张还是由大家长管着好,10多年前这还可以争论一番,现在那家长自己也不想管你饭碗了但却还想控制家产(既想扩权又想卸责),你说这家能不分吗?在这种情况下我就是分家派,也就是自由派。自由派理论的基点说到底是家不能不分(是否完全分光是另一回事,我不反对在民主化条件下保留部分家产以提供公共服务)。但过程上强调公平正义。我认为我坚持的理念是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都能够接受的。至于俄罗斯、罗马尼亚等等,我上面已经讲了许多。简而言之,民主化(即便是你认为属于狭隘理解的“政治民主化”)是私有化能够公平进行的必要条件,当然不是充分条件。民主国家的私有化的确不一定公平,但不民主的私有化一定不公平,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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