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将適時啟動修改香港基本法
|
时间:2006/04/28 出处:大公报 |
原香港基本法草委、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今天表示,對基本法規定的一些仍然存在缺失和不完善的地方,在條件成熟時,應該適時啟動基本法及附件的修改工作,以避免重大法案例如政改方案被立法會否決的事件重演。
大公報記者王德軍北京二十七日電
廉希聖在此間舉行的基本法頒布十六周年研討會上發表講話時指出,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特區行政長官在一些重要法案未能獲得立法會通過時,有權解散立法會。但這是迫不得已的最終選擇,而不是最優選擇。前一段時間,特區政府提出了社會各界都能接受的政改方案,應該說這個方案對發展香港的民主政制是有利的,也非常重要的,但在立法會表決時未能獲得三分之二通過,這使得香港的民主政制陷入停滯。雖然是一份反映大多數人意願的方案,但特首也難以因為未獲立法會通過,就宣布解散立法會。
重大法案增救急安排
他說,從大的方面考慮,香港的民主政制發展也不應該因此而停滯不前,這對中央和香港來說都沒有什麼好處。所以,從基本法附件著眼,應該適時地進行必要的修改,增加重要法案如未能獲得立法會通過後的救急措施安排。
他解釋說:「要解決政改方案沒有通過的問題,不是修改基本法正文,而是修改基本法附件的內容。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經過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能夠採取一種什麼機制來解決問題。不解決的話,這次可以否決,下次還可以否決,問題永遠難以解決。」
當然,對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的剛性條款不能修改,因為如果改成二分之一通過,那更容易引起誤會。所謂救急措施,就是要完善基本法附件的規定。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重要的政改方案被立法會否決,特首可以發揮協商的作用,如果不行,特首有權解散立法會。但這個做法不一定要搬到附件一、附件二中,如果不能獲得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解散立法會是最終的做法。在不解散立法會的前提下,如果涉及到政制走向這樣大的問題,也應該有救急措施。
修改附件門檻相對低
他說,對之所以要修改基本法附件,而不是修改基本法正文,「因為修改基本法附件的門檻要相對低一些,還要按照基本法及附件規定的程序進行」。他繼續說:「基本法附件的修改,為什麼沒有在基本法正文中規定,而是在附件中規定?這就是說,修改附件門檻要低一些,比較容易,這也不會破壞基本法的嚴肅性。」
廉希聖說,基本法在起草之時,雖然力求保持不變,對在落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也做了設想,但不可否認的是,基本法在落實的過程中仍然遇到了各種原先沒有想到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做了必要的釋法。
許崇德:修法需循程序
他說,基本法頒布之後,並不是就不可以進行修改。而是說,當時起草時的一個目標是力求保持基本法的相對穩定性,但縱觀世界,沒有一部法律是絕對不需要進行修改的。「美國的憲法很嚴格,但二百多年來,也修改了多次。所以,我認為,力求保持相對穩定,但如果出了新問題,當時沒有想到,就應該做一些補充規定來修改。」
針對廉希聖修改基本法附件的建議,基本法草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崇德認為,這是他個人的建議。他說,基本法什麼時候可以修改,基本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需要修改的時候就可以修改,但要根據基本法規定的程序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