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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尔布特为何导致巨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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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4/16 出处:世纪沙龙 |
1.波尔布特高棉的祸害。
人们都感到不可思议:红色高棉统治了仅仅三年八个月二十天这样一个短暂的时间,怎么会有近200万人被迫害致死?要知道,柬埔寨整个国家人口不过七、八百万。确实,直接镇压并不能导致这样大的灾难,更多的人死于强制迁移和红色高棉离奇的社会改造带来的饥饿和各种各样的所谓“自然灾害”。理论的根源在于对私有制的憎恨和对公有制理想社会的追求。
一个经历了同样历史的母亲讲述的故事或许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一人间惨剧的原因:
那个时代推翻了私有制而实现了公有制和理想社会,人们没有必要保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大公无私”成为整个社会的信条。人们一起在大食堂吃饭,因此,自己家里没有必要保存粮食,自家保有粮食是有“私心”的,是不光彩的落后行为。村里或大队里的干部要不定期地挨家挨户检查看谁的家里还保存粮食而没有全部交给公家。搜出的粮食要被没收充公。这个老人讲了自己的一个经历是:在集体收获粮食以后,她自己在地里捡没有收获干净的地里剩余的黄豆。她将黄豆籽粒剥出来后不敢放到家里,只好用袋子装上藏到坟茔地里。不幸的是,这袋豆子被别人偷走了。
这个故事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我们不妨想一下这里的村干部和强盗有何差别?面对强盗,正义在我们一边。为了保护我们自己的财产,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同歹徒作斗争,我们可以呼叫邻居亲朋,甚至我们可以求助警察。而强盗则要心虚的狠,他们偷偷摸摸,不敢恋战,生怕耽搁时间长了会招来更多的人把他们打趴甚至送入监狱。而面对检查粮食的村干部呢?正义在村干部一边。村干部是为了彻底实现公有制和理想社会而工作,检查粮食甚至没收粮食都是为了这个伟大的理想。而私下藏一点粮食的村民则心虚的狠,“你看,都实现公有制了,理想社会了,我怎么还有私心?我还是没有改造好呀,太落后了!”
两者的结果有什么不同吗?一样都是粮食被别人无偿拿走,自己没有粮食了。然而,并不完全一样。那些强盗抢走的粮食可能仅仅是你家粮食的一部分;而村干部没收的粮食则是你的全部。那些强盗抢走的可能仅仅是你一家的粮食,而你的亲戚朋友的粮食则没有被抢走;但村干部是奉了更上级的命令来执行没收的,不仅你家的粮食没有了,所有亲戚朋友家的粮食也都没有了。遭强盗抢劫之难,你可以向你的邻居、亲戚朋友借些粮食,他们总不至于看着你家饿死。但遭受村干部的没收,不仅你没有粮食,你的邻居、亲戚朋友全都没有粮食,你找谁去借?如果再遇灾荒,等待你的、更确切地说等待你们的,是什么?饿死!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前途。
人们或许会问?粮食在哪里?搜走的粮食不是在集体吗?怎么会饿死呢?确实是一个好问题。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生产不出来更多的粮食。由于取消了私有制而采取公有制,大家一起劳动,生产的结果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大家自然没有任何积极性。大家都不努力劳动,也不用心生产,生产效率自然降低,也就不可能生产出更多的粮食。
违背人性随意改造社会带来的生产效率的普遍降低,政府以理想主义为口实的横征暴敛,其结果只能是无穷无尽的灾难和死亡。
这里最值得人们反思的是,那些村民经过理想主义的教化之后,对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在精神深处完全丧失了抵抗能力。原本是自己活命的堂堂正正的财产所有权,而现在却要偷偷摸摸地加以保管。是非颠倒却浑然不知,甚至心神往之,这的确是人们在理想社会的教化之下最可叹惋的现象。
当人民被“理想主义”、“大公无私”彻底地解除了对自己财产权,实际上也包括对人身权、政治权等其他权利的进行自卫的精神武装;而另一方面,政府却运用公有制不仅仅获得了政治权力,也前所未有地获得了社会所有财产的完全的支配权。就这样,这时的柬埔寨政府成为有史以来最独裁专制的政府。即便在最专制的皇权之下,普通的民众依然可能过平淡无奇但也恬然的生活。然而,当一个人连最基本的活命的财产都丧失了,他除了服从政府的指挥棒还能指望什么呢?无论政府多么荒唐,多么暴虐,他们也没有任何逃避的可能。
2.财产所有权必不可少,其缺陷是可以完善的。
很久以来,人们看到了社会的种种不公平现象,“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确,这是不幸的。很多人将这一不幸的社会现象归结为私有制的存在,废除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成为很多人梦寐以求的理想。然而,柬埔寨的试验却告诉我们:如果私有制是罪恶的,那么无视财产权则是无可救药的。人们现在更加清楚了:私有制虽然有种种缺陷,但它的存在有其难以回避的人性基础。
私有制本身并没有错,而且可以通过自身的改进完善自己。实际上,“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1]弗里德曼指出,资本主义和私有财产的存在给国家的集中权力提供了某些限制。直接提供经济自由的那种经济组织,即竞争性资本主义,也促进了政治自由,因为它能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开,因之而使一种权力抵消掉另一种。[2]弗里德曼还指出,没有自由,就绝对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经济进步。要使自由成为经济繁荣的动力,关键是要保证财产私有权的不受侵犯。如果财产私有权不能充分实现,个人就不能负责地行使自由的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实现公民权利的物质基础,只有私有财产权得到了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其他权利和做人的尊严。在这个星球上,私有财产最受重视的地方,也就是个人自由最为安全,专制国家最不可能出现的地方。[3]许多世纪以来人们梦想着要实现公有制,然而柬埔寨等国给我们的经验却是:在一个不能保障个人财产权的社会里,谈论保障公有财产是不切实际的,而且更多地流于形式。在肯定私人财产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公有财产,即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非牺牲或不重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通过确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核心地位,间接地、不自觉地已经对社会或国家的财产进行了保护。
3.财产权的保障在宪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保护财产权在宪法上有重要意义。(1)财产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没有财产权,公民就不能很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我们不能设想一个人没有充分的财产基础能够利用新闻出版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或者饿着肚子还有闲心去选举。这是马克思列宁在批判资本主义民主时早已雄辩地说明过的。没有财产就不会有很好的人格尊严,这也是不言而喻的。(2)财产权是抵制专制,实现民主的重要保障。国家控制财产权的程度是其权力集中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民主制度不健全,国家过分限制公民的财产权将使公民对国家错误决策造成的祸患没有任何抵御能力,因为公民为了基本的生存必须依附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支配能力的增强,国家对财产权的过分控制使其错误政策的危害程度也大大增加了。(3)保护财产权是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序的重要保障,这符合宪法的根本宗旨。政治权力更迭或政治斗争有可能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其对社会造成的冲击有可能不很大。但财产权的全国规模的变动则肯定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一方面,大规模的财产权变动肯定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另一方面,大规模的财产权变动必将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冲击。(4)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如果财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市场经济就没有起码的基础。财产权对民主宪政的作用应当得到我们的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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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版,第536—540页。
[2]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第11—16页。
[3]多蒂·李编著:《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88—10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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