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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悲剧:交警罚款引来杀身之祸
    时间:2006/04/14 出处:千龙网
      2003年7月1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司机杀害交通警察案一审判决了,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司机吕海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司机为何要付出生命代价杀害交通警察呢。答案令人感到震惊,只因为50元罚款。50元的罚款引发交警身亡,司机被判处死刑,实在令人痛心。

      50元罚款酿血案

      2003年4月27日这天,群峰连绵的朝阳山区风和日丽。对工作劳累一周的人们来说,可以放松休息一下了。但对于那些个体户及为了生活自谋职业的人来说,双休日对他们并没有什么特别,无论什么时间只是盼着能多挣点钱。现年29岁的吕海欧就是这样,他为了养家糊口,整天都在奔波。为了能多挣点钱,抛家舍业,从辽东的抚顺来到辽西的朝阳搞汽车运输生意。他上有60多岁的寡母,下有老婆孩子,家里全靠他一人养活。平时他老实本分,省吃俭用,是家里的顶梁柱。可是他却因50元的罚款,拿起了尖刀捅向了交通警察。他的亲朋好友得知此事后,都为此而疑惑、惊讶和叹息。

      在审讯中,吕海欧向警方供述:那天早晨上班后,我拉一车短木方到朝阳剧场工地,当时工地院里有马车在卸钢筋,我只好把车停在外边等一会。我停了有五、六分钟时间,见一台蓝白色相间的桑塔纳警车过来。车上有两个交警,开车的那个交警(后来在审讯时吕海欧知道他叫张玉坤)打开车门,一只脚在地上,一只脚在车里,喊我拿驾驶证来,我走过去说:“大哥,我马上就开走了,里面进不去有车堵着。”张玉坤说:“不行,拿驾驶来。”我说:“我马上就开走,你就照顾一次吧。”张玉坤说:“不行,你先把驾驶证拿来!”

      我只好到车上拿驾驶证,看见我车后还停着一台拉石子的车,这台车是交警队人养的车,也停在这里一会了。我拿驾驶证回去,把驾驶证交给警察,还是求他照顾一次,并说我以前多次交罚款。张玉坤还是说不行,让我交50元。我说:“别交了,我上午干这一趟活,运费才80元,你再罚我就赔钱了。”然而张没吱声,把扣单从车后拿到手里,开始填写。

      我见此情景说:“大哥,我求求你了,别扣了,后边还有一台拉石子的车也在那停着,你怎么不管呢?就照顾我一次吧!”张玉坤说:“那台车我没看见。”我说:“车就在后面停着,你怎么看不见呢?”他说不行,拿着暂扣凭证继续填写。我说:“我今天肯定不让你吊扣。”这时他急了,气势汹汹地对我说:“咋的,你想咋的?”我说:“我没挣着钱,你给我吊扣了,我就跟你走。”那个警察说:“你怎么着我陪着你。”说完后他继续开罚单。

      我一看求张玉坤没希望了,就回到自己的车里,取了我平时当工具用的一把刀,回到他跟前。这时张已把处罚单填好,让我签字,我说我肯定不签,因为我知道签上字,驾驶证就肯定会被吊扣,吊扣后我还得花钱重新办证。最后实在没有办法了,我掏出刀架在张的肩膀上,想威胁他。张玉坤说:“你还想整死我咋的。”随后他就把司机签字栏上签上拒绝的字样扔给我。一看彻底绝望了,我用刀向他肩膀下侧划了一刀,这时他就和我厮打起来,副驾驶座上的那个交警(即办案民警王立军)见我动刀伤了张云坤,就打开车门向前奔跑,并向110报警。这时张玉坤借机向相反的方向逃跑,我见状追了上去,又给了他一刀,而后我就转身回来,在剧场西门口站了一会,到对面的前进派出所自首去了。

      血案发生后,公安机关火速赶到现场,经过多方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吕海欧。4月27日11时20分左右,吕海欧驾驶东风大货车运送施工木料时将车停放在工地门外的自行车道上。此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张玉坤、教导员王立军以车停放在朝阳大街“禁行”和“禁停”区域,属于交通违章为由,要对他进行处罚。吕海欧请求不要对他进行处罚,张玉坤即在警车内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吊扣他的驾驶证。吕海欧见状回到自己的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将刀架在张玉坤脖颈处予以威胁,二人发生争执。吕海欧不顾他人劝阻,持刀朝张玉坤的左胸部、左腹部连刺两刀。张玉坤奋力反抗并用脚踹吕海欧。这时王立军在副驾驶位上打开车门下车,并向110报警。吕海欧持刀追王立军未果,返身又持刀追赶张玉坤,在朝阳大街与竹林路交叉路口处追上了张玉坤,又朝他的右腹部刺一刀,而后到附近前进派出所投案自首,并给哥哥打电话让他带钱到医院救治被扎伤的交警张玉坤。事后张玉坤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吕海欧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双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00多名司机为吕海欧请愿

      此案发生后,在朝阳城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同时也出现了各种说法。特别是朝阳市出租车司机和大货车怨声载道地说:我们收入有相当一部分是交罚款,交通警察采取的手段是:一罚款、二吊证、三扣车,什么耐心的解释、说服教育一律没有。还有的说:外地的货车根本不敢到朝阳来,朝阳交警的执法现状已经极大地损伤了朝阳的形象等等。

      张玉坤经抢救无效死后,单位为他隆重召开了追悼会,在会上不少人为37岁的张玉坤过早地离开人世,并且抛下了孤儿寡母而痛心流泪。

      张玉坤的追悼会过后,600多名司机集体签名为吕海欧请愿。请愿书纷纷投递到朝阳市各有关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司机们在请愿书中反映了四点意见:第一,吕海欧将车临时停在人行道上事出有因,不是违章停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吕海欧的车是为朝阳剧场工地拉木料的,工地大门就面朝朝阳大街,所有拉木料的车在驶入人行道后才能进入工地;如果工地门口有车卸货,后面的车必须停在朝阳大街靠近门口处等候,前车离开门口,后车方能进入。在这种情况下不把车停放在这里,让他停在什么地方呢?这叫违章吗?如果这也叫违章,那不是强人所难吗?不能说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就叫违章停车,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如果象张玉坤那样机械执法,我们怀疑:他执法的目的是什么?为谁执法?难道他的执法目的是找理由罚款,为难我们这些老百姓司机吗?

      第二,张玉坤执行任务时不着警服,不出示证件,不听当事人的辩解,不分析具体情况,就是一个字“罚”,两个字“扣证”,用刺激人的语言激化矛盾,这是典型的粗暴执法。在案件的起因上,张玉坤的执法行为有一定的过错。

      第三,吕海欧拉一趟木料只挣80元钱,交警不分青红皂白就罚50元,即使是违章停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该是5元罚款或警告,怎么会加10倍的罚款呢?

      第四,吕海欧伤人后主动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打电话让他哥哥带钱去医院救治张玉坤,他哥哥也确实筹集2万元现金去了医院。这说明吕海欧是被逼无奈,一时激愤而做出的犯罪行为,不是蓄意杀人。

      最后司机们强烈呼吁各级领导和司法机关要公正地处理此案,不能因为张玉坤是警察就突破法律规定,对张玉坤从重处罚。

      事实证明,无论600多名司机怎样请愿,张玉坤是死在吕海欧的尖刀下,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所以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此案也给人们留下了值得深思的问题。

      2003年5月6日,朝阳市公安机关将案件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案件移送后,经检察机关审查,于2003年5月16日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书星,除要求依法追究吕海欧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吕海欧赔偿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张玉坤生前的医疗救助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总计为422739.98元。

      吕海欧被一审判处死刑

       2003年6月6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天,法庭显得格外肃静,坐无虚席,数百名旁听者鸦雀无声,他们都集中精力,倾听着法庭的审理,不久,庭审就开始了。

      法官:吕海欧,交警纠正你违章时,你回去取刀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拿刀的目的是想吓唬吓唬他。

      法官:你用刀划他了吗?

      答:我第一刀肯定是划他了,也用了力气。

      法官:你拿刀的目的是想吓唬他,为什么还追他,并捅了第二刀?

      答:我看见那个交警也下车跑了,我追他,正好又看见另一个交警拦住一个面包车,他让面包车司机撞死我,当时我听了非常气愤,所以我就想再教训他们一下。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吕海欧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犯罪构成的理论上讲,被告人吕海欧主观故意是希望或者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被告人吕海欧持刀追赶被害人张玉坤,并且朝他身上持续扎刺二刀,也确实造成了张玉坤死亡结果的发生;各个不同种类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证明体系,共同证明一个客观事实———即吕海欧杀死张玉坤的事实是成立的。

      根据被告人吕海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吕海欧作案后主动到前进派出所投案,并且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今天的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自首论。

      吕海欧在庭审中也辨称,他丝毫没有故意杀人的意思,在追赶张玉坤时只捅了一刀。捅他的目的是为了吓唬吓唬他,给他点教训,不让他以后再这样对待司机。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湛庆在庭审中提出辨护:一、被告人吕海欧的犯罪性质应定为过失伤害(致死)犯罪。从庭审的调查中可以证实吕海欧不可能为了50元罚款故意杀人犯罪。拿刀只是想教训威胁交警不罚款及不吊销驾驶证罢了;二、被告人吕海欧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他还打电话让哥哥带钱去医院救治。另外交警执法不当与本案发生有直接关系,作为执法人员不穿制服,在星期天路过工地谁能知道他是在执法呢?按有关规定对违规者应该先警告后罚款,但他根本没有这样做,而是开口就是罚款、扣证。三、被告人吕海欧有悔罪表现,没有任何劣迹,请求对被告人吕海欧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海欧对交通警察的行政处罚有意见,本应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处理,但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被害人已被捅刺两刀离车跑开的情况下,仍不顾他人劝阻,持刀追杀被害人,刺中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气焰嚣张,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减轻罪责,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处吕海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总计65520元。

      法院宣判后,吕海欧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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