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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选举制度的演变
    时间:2006/04/04 出处:凯迪网络
    苏联选举制度的演变
    【日 期】19530602
    【 版 号】3
    【 作 者】王水
    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没有剥削制度的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的民主,成为世界上真正的、最高类型的民主。苏联的选举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极大的革命性与民主性。这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具体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第一,选举人为被剥削的劳动群众,而资产阶级则不在其列;第二,废除了选举上一切官僚主义的形式手续和限制,群众自己决定选举手续和期限,选举人有召回被选举人的完全自由;第三,建成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此种组织,使这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自身的经验给他们以政治训练,——因而是空前第一次着手来使真正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国家,并开始管理国家。”(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
      苏联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质,是逐渐发扬、逐步完备起来的。从它发展的历史看,大体可分作两个阶段。由十月革命胜利到斯大林宪法颁布以前,是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的人民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最主要特征是:镇压已被推翻的阶级的反抗,组织国防以防干涉者侵袭,恢复工业和农业,准备消灭资本主义因素的条件。这一阶段选举制度的若干主要特点,是和这些基本情况、基本任务相适应的。首先是像“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草案”所提出的“当人民与剥削者作最后斗争的关头,在任何一个政权机关中都决不能有剥削者插足的余地”,因此规定褫夺剥削阶级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的选举权。此外,还规定了城乡选举代表比例的差别,县以上苏维埃代表大会的间接选举制,以及公开投票方法等。这些原则,基本上维持到斯大林宪法颁布的时候。
      一九三六年斯大林宪法颁布以后,是苏联选举制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这时苏联的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业已发生了基本变化:新的社会主义工业已建立成功,集体农庄已经胜利,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国内反革命分子活动已被镇压下去。此外,工人阶级、农民、知识界间的界线在泯灭着;各民族间互不信任的心理已消失,而互相友爱的情感已经发展,并因此造成了各族人民在一个统一联盟国家体系中真正兄弟合作的关系。以上这些阶级关系、民族关系的基本变化,已使得苏联的选举制度有可能废止在过渡时期所采用的若干临时办法,进一步民主化,即以普遍的选举代替有限制的选举,以完全平等的选举代替不完全平等的选举,以直接的选举代替多级的选举,以秘密投票的选举代替公开投票的选举。这种变化,正如《联共(布)党史》所说的,苏联“生活中已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更”。
      现在把苏联选举制度在各方面的演变,分述于下:
          由有限制的选举到普遍的选举
      一九一七年定出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的选举办法,是在与敌人斗争中由群众自己所创造的,是根据列宁、斯大林所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政权学说所制定的。它的若干基本原则,成为苏联建国初期制订选举制度的基础。选举办法中最主要特点之一,便是将剥削者、僧侣及白卫分子摈除于选举之外。一九一八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苏俄宪法)规定了剥夺以下各种人的选举权:(一)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雇佣劳动的人;(二)依靠非劳动之收入如资金生息、企业生息、财产收入等为生的人;(三)私商、贸易及商业中间人;(四)僧侣及宗教祭司;(五)旧警察机构、宪兵特别团及保安所的职员与代理人,以及旧俄皇族。这种规定,完全是根据俄国的具体条件,是革命斗争进程中所自然形成的。这些分子进行过反对人民的公开战争,反抗过苏维埃法律;因此,褫夺他们的选举权,就是苏维埃政权对他们这种反抗行动的回答。由于这种措施,消除了资本家与富农对个别落后劳动者的影响,保证了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使消灭剥削者的任务得以顺利实现。
      关于这种限制选举权的性质,列宁曾一再解释它完全不象资产阶级国家那样,剥夺某些公民终身的选举权,它只是暂时性措施,而不是“专政这一逻辑概念的必要标志,它不是这一历史概念与阶级概念的必备条件”。
      一九二四年新经济政策时期,各种反革命分子采用了“秘密破坏”战术,富农等反动阶级阴谋利用在联共(布)党内的孟什维克及托派分子,提议容许反革命代表参加苏维埃,剥夺中农选举权并将他们驱逐出苏维埃基层政权。当时除由联共(布)党暴露并批判了这种富农路线外,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并于一九二五年一月发布关于选举事宜的指示,强调推行更决定性的阶级政策,严格禁止被剥夺选举者参加选举。到一九三○年全面集体化及消灭富农政策已逐步实施,社会主义建设初步胜利,才渐渐恢复富农子弟及过去某些富农的选举权,并禁止剥夺一九二五年成年的富农子弟选举权。
      人们的思想意识常常是落后于客观实际的。在斯大林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时,仍有不少人主张褫夺僧侣、从前白卫分子和不参加有益社会劳动的人们的选举权。斯大林批判了这个意见,并指出:“苏维埃政权从前褫夺那些不劳动分子和剥削分子的选举权,并不是一种永久的办法,而是暂时的,到一定时期为止的办法。……在过去这一时期中,我们已经把剥削阶级消灭了,而苏维埃政权则已变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了。难道还没有到审改这种法律的时候么?我认为是已经到了。”(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当时,他还说明了恢复这些人的选举权的理由:第一、这些人并非完全是敌视苏维埃政权的;第二、经过党的宣传教育,人民不会把敌人选到自己的最高机关中去。基于上述理由,斯大林宪法规定彻底实行完全的普遍选举制,即凡年满十八岁的苏联公民〔注〕,不分种族及民族,不分信仰,不分教育程度,不问居住期限,不问社会出身、财产状况以及过去活动如何,皆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三五条),妇女有与男子同等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三七条),在苏联军队中服务之公民,有与一切公民同等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三八条)。这些规定,标志着社会主义胜利与苏维埃的日益巩固,意味着苏联选举的民主制度更加扩张,更加完备。
      正因为如此,所以苏联的选举才能吸引最大多数的选民参加选举。例如一九五○年三月十二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的选举,选民有百分之九九点九八参加,其普及的程度,达到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最高峰。
        由不完全平等的选举到完全平等的选举
      根据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所建立的原则,曾规定工人与农民间在代表选举比例上的差别。这个不平等的比例并曾规定在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上,又经一九二四年苏联宪法加以确认。苏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按下列名额组成之,市苏维埃按每选民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居民十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地方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亦均按此五比一的原则规定之。除此之外,苏联初期选举制度,还规定了市区、工人区享有两重权益和经由社会组织直接选举上级代表办法。例如,为使市区及工人区在高级苏维埃中享有直接代表权,苏俄宪法便规定,工人区除选县代表外,同时对省、郡亦得直接选举代表;各市则均可直接选举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这样就使工人区及市区实际上享有两重选举权。此外,当时各市在高级苏维埃的代表,不仅由各市苏维埃全体大会选举,还有一部分是经由工会和党组织所选出。一九二○年这种由社会组织所选出的代表人数,其最高额有的占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点六,这种制度,到一九二五年才完全废止。
      关于以上这种工农间选举比例的差别及对于工人选举的若干优待,也是在阶级斗争过程中,由现实生活本身所决定的。莫洛托夫在“关于苏联宪法的修正”一文中曾说明:“工人方面的这种优越地位,是当着农民还完全是小生产者(小私有者)并且富农在乡村中的势力还是很大的时候,被实行了的。这种优越地位巩固了工人阶级在苏维埃国家中的领导作用,帮助了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同时也保证了无产阶级专政在发展农村经济上以及随后在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上,对于劳动农民的广泛援助。党早就指出,为了保障无产阶级革命成果,工人方面的这种优越地位在当时是必要的,但同时又必须强调它的临时性质。”关于这种工农选举比例差别法律基础的形成,列宁曾有过解释,并特别强调了它的临时性。他在一九一九年联共第八次党代表大会上关于党纲的报告中即指出:“像工人与农民不平等这类的办法,就根本不是宪法上所必须载定的。宪法是在这些办法业已实现以后,才把它们明文规定下来。……他们是按照实际生活所拟订的那样来拟订了这宪法。无产阶级组织的发展比农民组织的发展快得多,这就使工人成了革命的支柱,而给了工人实际上的优越地位。往后的任务就是要从这种优越地位逐渐过渡到工农间的平等地位。”
      由于苏联在国内经过一系列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改革,到一九三六年时苏联农村已经产生了一些根本的变化:富农已被消灭,农民已完全摆脱剥削;绝大多数农民已成为集体农庄的农民,农民经济基础已不是私人所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制。这些变化表明:工人与农民之间的界线是在日渐泯灭。这些基本条件的变化,便使苏维埃选举有可能采用无任何差别的、完全平等的选举。
      一九三六年斯大林宪法中体现了这种完全平等的原则。它规定每一公民均有一票选举权,一切公民都在平等基础上参加选举。在最高苏维埃选举条例中,规定代表均按选区参加选举,不分城市和乡村,每三十万人划一选区,所有选区都只能选一名代表到联盟苏维埃,也就是各个选区间、各个选区的选民间,彼此都完全平等。其次,表现在民族苏维埃选举上的平等则为:每一盟员共和国选代表二十五名,每一自治共和国选代表十一名,每一自治省选代表五名,每一民族州选代表一名,共同组成民族苏维埃。这种选举制度,“完全符合列宁斯大林民族政策的伟大原则,即保证着团结在统一的兄弟般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的工农国家里的苏联许多民族强大经济的、政治的与文化的增长。”(维辛斯基:关于一九三七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条例的问题解答)
          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意思是指高级政权机关代表会议的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出,而是经由选民所选出的“选举人”所选举的。这种选举办法,愈到高级则经过的层级也愈多,因此,我们有时就称之为多级选举。
      按照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的规定,当时的选举制度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基层政权单位的市和乡村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单级);县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由乡及县辖市苏维埃全体大会选举(两级);省或郡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由县苏维埃全体大会及市苏维埃代表选举(三级);联盟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则由省、郡及市苏维埃大会选举(四级)。一九二四年制订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也是间接选举,即由郡(省)及不设郡的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
      这种多级选举的制度,也是由当时苏联国内的政治、经济情况规定的。苏联建国初期曾遭遇到内战、帝国主义干涉和国内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城乡、工农关系还有某些不协调;群众对苏维埃政权还怀着某种程度的疑虑。因此,便只能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办法并行。列宁关于这种办法曾解释说:“对于非地方性的苏维埃采用非直接的选举制,就使苏维埃代表大会易于举行,使全部机关更加便宜和更加灵活,使其在生活紧张与需要能急速召回自己地方代表或派遣他们去参加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时期,更加接近工农。”(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这种选举办法,尽管有某些缺点,但是,它“在过去却曾是必要的,而且也完全证明是正确的”,因此,“在内战的年代里,甚至在以后的许多年内,我们经济、文化及社会政治的状况,都使我们难以由多级选举过渡到直接选举”(维辛斯基:关于一九三七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条例的问题解答)。虽然如此,由于苏维埃政权阶级的、民主的性质,代表若不和他工作区域内选民取得密切联系,便无法顺利地进行工作,因而尽管在形式上存在着选民与代表在联系上的障碍,但这并不能决定地影响其政权的民主性与革命性。
      一九三六年斯大林宪法颁布,规定“凡一切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自乡村及城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起,至苏联最高苏维埃止,皆径由公民直接选举之。”(一三九条)施行近二十年的多级选举制便宣告终结,民主选举制度更加完备了。直接选举制的实行,更加提高了苏维埃各级政权机关的威信,加强了这些机关同广大劳动人民的联系,从而使得苏维埃领导机关的全部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由公开投票选举到秘密投票选举
      在一九一八年的苏俄宪法及一九二四年的苏联宪法上,对于投票方法并未加以规定,但事实上都是以公开投票法进行的。在一九二五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市、村苏维埃选举程序及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程序的指示”中,开始明文规定“选举依公开的投票方法来举行”。所谓公开投票方法,照维辛斯基在“选举问题解答”中所说的,实际上很多是采用了“简单的举手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的原因,除了当时的政治社会条件之外,还在于大部分选民的文化程度低。根据列宁在“日记摘录”中所引证的俄国识字人数统计表说明,在一九二○年时,每一千个俄国人中,识字人数只有三一九人。一九三○年推行强迫教育制和成人补习办法以后,到斯大林宪法颁布时,文盲数字已大为减少。因此,斯大林宪法规定“代表之选举用秘密投票法行之。”(一四○条)此外在选举条例中,并具体规定了保障施行秘密投票的办法。
      改用秘密投票法,就可以保证选民能够更自由地独立地表示他们的意志,保证投票人不受“情面”拘束,不致因不投某人的票而受到精神威胁。同时,秘密投票法,也是批评和自我批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从下面实行对代表的监督,促使代表更多地注视社会舆论,更诚恳地对待自己的工作。改用秘密投票方法,标志了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从苏联选举制度的演变中,从列宁、斯大林关于选举的指示中,我们可以体会到:选举制度是国家的现实生活的反映,它应该适应于社会政治的发展情况,适应于革命形势的要求。选举制度是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创造的,是服从于阶级斗争的。选举制度的规定,应该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而不一定计求于形式。当各种条件还不具备时,选举制度便必须有某些临时性的与此适应的限制的规定;而到各种条件具备后,选举制度就可以逐渐完备化,彻底实行“普遍、平等、直接、不记名”的原则。
      〔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通过法制委员会的提议,并由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关于最高苏维埃选举的命令,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被选年龄资格,从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三岁,各盟员共和国及各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代表则提高到二十一岁。此项命令复经一九四六年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二届第一次大会批准,并将宪法加以修改。

    斯大林宪法颁布以前的苏联选举制度
    【日 期】19530514
    【 版 号】3
    【 作 者】王向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了。我们的选举法在其制定过程中,曾经吸取了苏联选举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在一九三六年斯大林宪法颁布以前苏联选举制度的经验。现在把当时苏维埃国家的选举制度简单介绍一下,对于帮助我们了解我国目前选举制度的精神实质和发展的方向,可能有所补益。
      一九三六年以前苏联的选举制度,虽然还没有后来的选举制度那样完善,但已经显示出它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的本质。
      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地主资本家反动的国家政权,在世界六分之一的土地上胜利地建立起来了工人阶级专政的新型的苏维埃政权,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就为俄国工人阶级和一切劳动者提供了享受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各种民主权利的政治前提和物质条件。在苏维埃政权存在的最初年代里,由于被推翻了的剥削阶级还依然保存着相当的势力,它们在外国帝国主义指使和支持之下,时刻在阴谋推翻年轻的苏维埃政权;由于沙俄遗留下来的占优势的小农经济还未能立刻走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道路,而富农在农村中的势力和影响一直到一九二九年以前还仍然很大,所以苏维埃政权当时的以及往后的若干法令和宪法,便在规定公民的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利这一问题上,表现出若干特点。
      苏维埃国家在这一时期的宪法,规定了在形式上非彻底普遍、但对于劳动者却是真正普遍的选举权。凡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岁的全体劳动者,除因贪污及其他罪行被判处徒刑者或有精神病或心神丧失者和受监护者外,都享有各级苏维埃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切在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广泛采用的对于信仰、性别、民族和种族、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等等资格限制,都一概取消了。适应着上述时期苏维埃国家的主要职能——镇压被推翻了的剥削阶级反抗的职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权上设了一些限制;这就是剥夺以下各种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采用雇佣劳动者;二、依靠非劳动之收入如资金生息、企业生息、财产收入等为生者;三、私商、贸易及商业中间人;四、僧侣及宗教祭司;五、旧警察机构、宪兵特别团及保安所的职员与代理人,以及旧俄皇族。苏维埃政权采取这种最坚决的阶级政策,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十分必要而正确的。正如一九一八年一月由列宁、斯大林亲自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这一历史性的法令所指出:“当人民与剥削者作最后斗争的关头,在任何一个政权机关中都决不能有剥削者插足的余地。”一九一八年苏俄宪法以及其他兄弟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公开地代表着胜利了的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意志,宣布剥夺工商业资本家、地主、富农等一切剥削阶级及为他们服务的仆从们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正如斯大林同志所说,这“是苏维埃政权对于他们这种反抗行动的回答。”(列宁主义问题,一九四九年,莫斯科版,中文本,第六九九页)这种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只占当时居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到三,而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七到九八的劳动者,则真正享受到了有保障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苏维埃政权所采取的这种措施,十分明显地表现出了苏维埃政权的真正人民性。正如列宁在他的名著《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一书中所说:“既然在苏维埃一年的‘实际工作’之后,剥削者底选举权被苏维埃所剥夺了,那就是说,这些苏维埃不是卖身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帝国主义者与社会和平主义者的组织,而是真正被压迫群众的组织。既然这些苏维埃剥夺了剥削者的选举权,那就是说,苏维埃不是同资本家妥协的小资产阶级的机关,不是作国会空谈(如考茨基辈,龙格辈和麦克唐纳辈之空谈)的机关,而是同剥削者作殊死斗争的真正革命无产阶级的机关。”(列宁文选两卷集,第二卷,中文本,第四七三——四七四页)
      这一时期的苏维埃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工人阶级较农民为优越的选举权。这就是说,选举权还不完全平等,表现在:城市与乡村的苏维埃代表名额不同,城市代表名额是按照选民人数来计算,而乡村地区代表名额则是按照居民人数来计算。在乡村地区提出参加本届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一人,须从多于城市居民人数三倍数额的居民群众中才能选出。比如,全联盟和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城市和市村苏维埃每二万五千选民选一名,而州(旧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则须每十二万五千居民才能选出一名。工人方面的这种优越地位,正如莫洛托夫同志所说,“是当着农民还完全是小生产者(小私有者),并且富农在乡村中的势力还是很大的时候,被实行了的。这种优越地位巩固了工人阶级在苏维埃国家中的领导作用,帮助了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同时也保证了无产阶级专政在发展农村经济上以及随后在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上,对于劳动农民的广泛援助。党早就指出,为了保障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工人方面这种优越地位在当时是必要的,但同时又必须强调它的临时性质。”(莫洛托夫:“关于苏维埃宪法的修改”)苏维埃国家当时对于工人在选举上较农民为优越的这种规定,很显然完全决定于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等到后来社会主义不仅在工业中而且也在农业中取得了完全胜利,这种规定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而为完全平等的选举权所代替了。
      在这一时期,只有基层政权机关——城市、市辖区和村苏维埃实行直接选举,即由选民召开选举大会直接选举代表。各中级和高级政权机关——区、州、省,直到全国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则是由相当的下级政权单位派遣代表的方法产生,也就是实行多级选举(间接选举)。这种多级选举制度,在当时尖锐的阶级斗争条件下,可以防止反苏维埃政权的敌对分子钻进国家高级政权机关,保证了最高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获得迅速的改进,使得所有政权机关更加灵活,这样也就大大纯化了并加强了苏维埃政权。列宁早在一九一八年就曾指出:“对于非地方性的苏维埃采用非直接的选举制,就使苏维埃代表大会易于举行,使全部机关更加便宜和更加灵活,使其在生活紧张与需要能急速召回自己地方代表或派遣他们去参加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时期,更加接近工农。”(见“无产阶级革命与叛徒考茨基”)
      关于选举时的投票方式,这一时期的宪法并未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都是采用公开投票方式。这种方式曾为当时很多有关选举的法令加以规定。比如一九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市、村苏维埃选举程序及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程序的指示”第四十一条就曾规定:选举依公开投票的方法来举行。(见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第一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编印本,第八一页)这种方式的采用,主要是由于苏维埃政权存在的最初年代里,过去沙俄遗留下来的文化落后状态还未能立刻加以消除,广大的劳动群众很多都还不识字,采用公开的投票—举手表决的办法,也就大大便利了苏维埃政权的真正主人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
      除此以外,苏维埃国家在这一时期的选举是实行生产区域原则。这就是说,城市苏维埃的多数成员和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大部分代表,是按企业、机关、劳动者的各种社会组织(如职工会等)来选举的。对于不在企业里工作或未加入职工会的公民,如家庭手工业者、手工业者、家庭主妇、赶车的等等,选举大会则依地区单位(依区、段等)来举行。至于对苏维埃的选举,是按个别村庄来举行。(参照前举一九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市、村苏维埃选举的指示,同上书,第八○——八一页)
      必须指出,从苏维埃政权存在的最初一天起,就已经实现了迄今一切资产阶级国家所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实现的代表与选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民主原则,即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以及选民对自己不信任的代表享有先期召回的权利,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十一月二十一日)由列宁亲自起草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罢免代表权的历史性法令公开地宣称:“只有在承认与使用选民召回其代表权利的条件下,任何选举机关和代表大会才可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这一原则的实现,也就更加明显地表现出了苏维埃国家选举制度所固有的真正民主性及其对于任何资产阶级国家选举制度无比的优越性。
      苏维埃国家这一时期选举制度的特点,就是如此。尽管还是非彻底普遍的、不完全平等的、多级的、公开投票的选举,而在当时实际上就已经是世界上最民主的选举制度了。由于这种完全切合实际的民主选举制度,苏维埃国家的工人阶级和一切劳动者才有了行使政权,学会管理国家的本领的实际可能,也正是由于在选举权上对于已被推翻的剥削者实行了剥夺以及某些其他差别的存在,苏维埃政权才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保证了在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列宁斯大林党的领导之下,胜利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建设,并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
      随着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苏维埃国家彻底消灭了剥削阶级,苏维埃社会已完全是由劳动者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苏维埃知识分子所构成,这就使苏维埃国家有了充分的可能来使自己的选举制度完全民主化,“从有限制的选举过渡到普遍的选举,从不完全平等的选举过渡到平等的选举,从多级的选举过渡到直接的选举,从公开投票的选举过渡到秘密投票的选举。”“联共(布)党史,莫斯科中文本,第四二五页)一九三六年所通过的新的苏联宪法——斯大林宪法,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从头到尾的一四六条都浸透了坚定的、彻底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
      苏维埃国家选举制度发展的历史道路,是一条社会主义民主主义不断成长和发展的胜利道路。固定了最民主的选举制度的斯大林宪法的伟大原则,也成了我们国家政权建设的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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