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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森与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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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4/02 出处:凯迪网络 |
观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泰森与波萨拳击表演赛杂感
作者:黄元庆
序
题目如是定,似觉有些滑稽。岂止如此,简直是“大不敬”。 泰森——就是美国的那个以“咬耳朵而获败”的家伙。 毛泽东——就是新中国的缔造者也。 把他俩硬是扯在一起,不是胡闹,就是有病——心里虽然如此盘算着——这样做不妥——但理智却早已明明白白地告诉我:终有一天要将二位并列起来。否则,决不动笔。 照实说,把俩者相并,不是我的创造。是泰森这小子首先干的。假定,我“有种”将两者“有机”地联系起来,至少可以证明:
(一) 我对拳击十分了解,甚至会被称作“追星者”。其实不是这样。我对就连足球这样妇孺皆知的体育项目尚且一窍不通,哪里还能弄得通拳击运动呢?但对泰森本人倒是有点儿了解——搞拳击的、犯过强奸罪、进过监狱、交通肇过事、还用拳头打过老人……。 (二) 对毛泽东必定是有些了解——这有对的成份。但因为毛泽东是伟大的……自然,就光知道些他如何如何的“伟大的事迹”。至于对他的那“三七开”的“三”,就并不了解些什么了。就我本人而言,对毛泽东光是崇拜都来不及,哪里还有什么时间来研究那“不足”的“三”?正是由于五体投地地崇拜,因此,即便听了些所谓的“不足”棗也喜欢棗因为是伟人的“不足”——恰恰应了那“人无完人”、“金无足赤”、“瑕不掩瑜”以及“爱屋及乌”的古语了棗这也符合辩证法。 照实说,以上假定是多余的。 很早以前,就觉得毛泽东与蒋介石一生的争斗,就象是当年的“楚汉之争”,更像是一场拳王争霸赛。 要不是泰森这小子将毛泽东的头印在自己的右“铁臂”上,我即使有天胆,进而发如此之宏论,想必会遭到“口诛笔伐”的棗这我并不怕,怕的是“宏论”无处发、没人听。好在好几年前泰森这小子,就“擅自”将毛泽东的头嵌在自己的右“铁臂”上棗这虽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即便如此,我的这点儿文字,也还是仍然担心没有机缘与“口诛笔伐”者们会面的。 不管如何,索性将这点文字,投入报界…… 自己劝慰道: 不大胆创新,不敢组合,就不会有发明! 况且,泰森能做的事,我们为什么就不能表表态? 难道连坦率地谈谈个人点儿看法的勇气都丧失掉了吗? 何况,泰森的小“把柄”已经完全地攥在我们国人手里呐!
(三) 据说在美国,为“屁大”点儿事儿,也都要去法庭讨个说法。上自天子,下至黎民,无不如此。 又据说,克林顿、泰森至今也还仍然笼罩在法庭的“阴影”之下呐。这对我们中国人来说——法、法律、法制、法庭——小事儿! ——为小事去法庭简直就是胡闹! ——明摆着——无知——何苦呢? 总统、拳王——真不可思议! ——这难道就是美国人所标榜的民主与法制吗? ——连总统都被审查、弹劾?还有拳王? ——这美国——真是——完全地没正事了?! ——这真应了中国人的那句似古而非的话:总统犯法,与民同罪。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是勤劳、善良、爱好和平和追求宁静生活的——这理应引以为荣! ——凡事商量着来,不要伤了和气,要留住面子,有啥子事儿不能谈,何必去法院? ——古人云:一辈儿官司、三辈儿仇啊!官司——小子——可打不的啊! 所以,自古以来,中国法院的“生意”一直没有火红起来。 但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来,这一状况似有些转机。以秋菊认为的一点小事儿——他踢了俺丈夫那不该踢的地方、向李公安讨个说法为开端,国人的观念有所改变。但据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中央电视台消息:到目前为止,我国法院系统有2000万张已经“生效了的”判决书竟然成了“白条”——这是——实事? ——稀罕!——正常。 为什么?执行难啊! 看来,我们中国的正经事,实在是多得是啊!
(四) 作为中国人,真想去美国打场官司。兴许会成为“国际明星”的。 很简单:被告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泰森;诉讼请求——法庭判决泰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赔偿的部分先用美元计算,然后再折算成欧元。一则以期保值;二则也可以为推进欧洲货币“欧元化”进程作些贡献。 可静下来一想,这真是痴人说梦话,咱哪里有什么资格作为原告呢?这是其一;还有,很多法律技术问题闹不懂:诸如起诉时是原告就被告,还是被告就原告,抑或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去中立国瑞士?还有,印度人是否乐意与我们一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泰森之讼?另外,我看到泰森胸腹部还印有一人头,也不知是谁。如果能找到出处,又能与其联系上,兴许他也会乐意参与对泰森之诉的。 这样一来,三个原告作为一个整体,对一个被告,力量就大。力量越大,胜诉的可能性也就更大。要真是这样,弄回点儿欧元什么的,至少可以资助一下国内因资金短缺而处于不景气状态的诸如希望工程、残疾人以及环境保护等事业吧。 真是越想越美,这岂不是世上最美的事儿一桩? 诉讼理由很充分——这——我已经熟虑了: 毛泽东是新中国的缔造者。他曾经是一名世界著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棗遗体至今也还安放在天安门广场的纪念堂里。他也有后人棗他们充当原告比我合适。毛泽东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地位、贡献已有公论。他的思想,至今也仍然还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他的英名将不朽。因此,他的人格权、肖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他的尊严,是受法律乃至国际法的严格地保护的。 在中国,尚且没有发现将他的头印在身上的案件,外国竟然发生了——尤其是印在象泰森这种有“前科的”、“道德败坏的”人身上,真是岂有此理,国人怎能容忍! 美国人中的泰森,何以竟敢如此放肆?!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泰森与波萨的那场比赛,我看,就是凭毛泽东的头而赢得了胜利的—— 请注意——是用右拳击倒对方的——而毛泽东的头恰恰在右臂上——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赢得了两千万美元的现钞(出场费)!。 因此,谁要是试图想说清楚——泰森 ——即使——右“铁臂”上没有毛泽东的头——也会赢。 那谁——就是在那里睁着眼说瞎话——事实是——他嵌着毛泽东的头,而且赢了。 向泰森要钱! 因为他已经完全地构成了人格和肖像侵权的国际违法行为。 这权利我们中国人不主张,难道美国人棗特别是泰森这种“单纯的”、“无畏的”、“无知的”法盲会拱手相让吗? ——不会!——法盲是做不出合法的事的! 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由我们自己去积极地主张。 要求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泰森,停止侵害。 要么将毛泽东的头在右“铁臂”上注销(如何注销,我们不管)。要么来中国政府申请注册棗把非法行为转变为合法的。同时,要承认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违法,向我方赔礼道歉。同时,要将两千万美钞按比例分成。 如果泰森将毛泽东的头像注销了,也赔礼道歉了,也与我们分成了,也赔偿了中国人民因此而受到的精神和心理方面伤害的损失了,这桩子事儿就算完了。 如果泰森执意不注销,那就要重新签定协议: 以后每次出场,都要有中国政府的“半个”批准权。为什么?这是合伙棗我们以出人身权棗毛泽东的名誉和肖像权为资本入股,成立中外合资的“泰森拳击托拉斯”。泰森是股东,我们国人也是。 这也真是天方夜谭棗在中国能发生吗?这要 看报界主的市场经济观念确立的程度如何啦。
(五) 说,终归是说。 我想,泰森也是受过磨难的。又想,他在狱中反思,洗心革面,这很好。因为“文明社会”不允许象泰森那样不讲规矩、标新立异的人胡来。所以,泰森进监狱塑造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据说,他在狱中读了不少书。包括《新约》、《旧约》、《古兰经》、《神曲》等名家名著;还据说对曾红极一时的文革时期的《毛泽东选集》还着力进行了一番研究。 不管传言真伪如何,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的比赛中,泰森是比以前文明了——虽然也仍然还是单调的拳法:程咬金——三斧子,但确实比以前稳妥得多了——耐心地打到了五个回合。 给人的印象仍然是气吞万里、虎气生生、宝刀不老! 结果也还仍然是一拳击倒! 棗管你耍什么鬼花招! 看泰森拳击表演,痛快、淋漓、畅酣、过瘾。叫人知道什么是勇猛、什么是力量、什么是稳准狠、什么是规则、什么叫“铁拳”……
(六) 说,终归只能是说。 毛泽东,最大的性格特点我认为是挑战、无畏棗这是不是所以引起泰森崇敬的根本原因呢? 甘地,据说是那个主张非暴力不合作的争斗原则的印度人。在那里被称为“圣雄”棗除此之外,知之了了。但从他的主张看来,甘地一定是位反对流血,主张和平、民主、进步、科学的使者。 毛泽东与甘地在个人性格上的差异,并不防碍泰森学习吸收。我想,他一定是想通过把二者印在“铁臂”上的方式将他们的性格特点集中地体现在自己的身上。这样一来,泰森是不是想让世人知道这样一个道理: “铁拳”——能击倒对手,也能赢得喝彩和钞票,但征服不了世界; 温和——做人处事的原则,但决不意味着要唯唯诺诺、无所作为; 和平和发展——世界民众的心愿,但决不会是上帝的廉价赐予! ——要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壮大自己 ——但并不意味着要去伤害他人呢?
(七) 说,终归毕竟只能是说。 说到底,泰森至少从狱中就开始将两个第三世界大国棗中国、印度的民族英雄——毛泽东、甘地作为自己的“宗教”的教皇了。 要不,他确乎是疯了。
(八) 说,终归毕竟也还是只能是说。 若此事照以上“想象”的进行,泰森反诉我们交付他对毛泽东宣传的广告费棗咋办?——不要紧——他是个很“单纯”、很“无知”的人。 可,他泰森——毕竟没疯!——而且更加稳健、更加有前途了。 管他呢——反正仅仅只是如此说说而已。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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