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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博客第一案被告想私了遭拒绝
    时间:2006/03/28 出处:法制周报
      南大副教授陈堂发:所受精神伤害难用语言形容

      中国博客网CEO方兴东:自律没效果就借助法律

      本报特约记者 朱玉文

      3月23日,距离“中国博客第一案”发生已经有半年,在中国博客网上被当众辱骂的主角——陈堂发的生活依然没有回归宁静:在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任教的他,如今除了正常的授课之外,他每天还要接到四、五十个媒体的记者要求采访电话;置身一场万众瞩目的官司,他估计经过目前正在进行的管辖权之争后,开庭应为时不远。

      去年9月,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在中国博客网的博客上被指名道姓地辱骂,他与中国博客网联系,却被告知谩骂文章不能删除,于是陈堂发起诉维权,并索赔10000元。这就引发了“中国博客第一案”。

      随着“博客”的成熟,许多广告商把眼光投向名人的博客。博客广告收益如何分配?真金白银之争搅浑博客江湖。

      中国博客第一案始末

      38岁的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2005年9月上旬的一个晚上,他偶然在一个叫“长套袜”的网页发现自己的名字。点开“长套袜”网页,陈堂发发现这是中国博客网上的一个网页。在该网页上一篇名为《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里,博客的主人“K007”用“烂人”、“猥琐人”和“流氓”等侮辱性的字眼对陈堂发进行了指名道姓地辱骂。

      陈堂发很快拨通了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的客户电话,将自己在网上受到侵害的事实告知了对方,希望其立即将《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删除。没想到对方却要求陈堂发提供书面证明,以证实那篇博客日记中侵害的人就是其本人,否则不能删帖。最终,帖子未能立即删除。

      2005年11月,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博客网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中国博客网声称自己不是法人,不具备被告资格。12月7日,陈堂发撤诉,转而将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案件正在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中。 双方蓄势待发,剑拔弩张。

      陈堂发:博客不能特权化

      陈堂发表示,他进行这场诉讼有三个目的。其一,用法律维护人格尊严,必须删帖;其二,借此唤起其他遭网络侵权者的维权意识;其三,希望博客回归理性。

      “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在本质属性上没区别,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于网络媒体同样适用。” 陈堂发作为国内传播领域的研究者,对于网络媒体这样认识。“网站传播在拥有相当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否则就是特权。删除侮辱别人人格的帖子,是网站的义务之一。网管应该删而没有删,这是法律上的‘过失’。在我通知了他的情况下拒绝删帖,这就是法律上的‘故意’。”他坦言,“我与中国博客网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是对方拒绝删帖,拒绝尽自己的义务,打官司是最后的选择。”

      “博客”:开展危机公关

      2006年1月,一旅美博士在自己的博客上传授原子弹的制作方法。中国应用物理及数学研究所的孙向丽教授在接受采访时称,这种制造确可产生核爆炸。随后,博客界又发生了知名博客写手沈阳起诉大二学生、80作家韩寒与白烨之间的博客口水仗等诸多事件。

      如果说“中国第一博客案”还只是涉及民法的话,而教大家制作原子弹的博客则涉及国家安全。博客界终于有了人站出来,要进行一次漂亮的危机攻关。中国博客网发起起草国内首份《博客公约》活动,目前正在广泛征集博客作者和博客服务商的意见,并打算4月份正式出台。

      “到3月17日为止,我们已经收到了300多条对,‘博客公约’的建议。”中国博客网“互联网实验室”高级咨询顾问王楠告诉《法制周报》。

      中国博客网的董事长兼CEO方兴东告诉记者,如果自律没有效果时,那肯定要借助法律。

      “博客”曾经想私了

      3月23日,记者独家连线采访了陈堂发,他向记者批露了此前未曾公开的细节。

      记者:现在,中国博客网删除博客上对您的侮辱性字眼了吗?

      陈:已经删除了。不过是博客主人“K007”删除的。

      记者:您第一次看到侮辱性的字眼是什么感觉?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对您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陈:我觉得有种说不出的侮辱,网站哪能这样不负责任。先后有上百家媒体就此找我,央视有六七个频道联系我做节目,我哪有这么多时间?这对我的教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我的这种精神伤害很难用语言来形容,很难量化表达。

      记者:您认为网站应承全责?

      陈:那当然是。如果一个人把骂你的大字报贴到公交车上,人跑了,公交车不做处理满街跑,你难道不会去找公交公司?公交公司难道就不应该负责任?从本质上说,博客就是媒体,必须遵守民法、刑法上的相关法条。

      记者:现在案件有什么新进展?您对打赢这场官司有信心吗?

      陈:现在案件已经进入管辖权异议阶段。我必须提一句,当我正式起诉后,中国博客网有一位自称是市场部的王先生曾经给我打过电话,希望能私下解决这个问题,但我拒绝了。当初,我多次打电话给他们要求删除这些字眼,他们都置之不理。现在我起诉了,却来找我,我肯定不会同意。

      如果没信心赢官司,我绝对不会起诉。不管胜负,我会走完程序。

      专家:博客骂人有法可治

      作为我国专门从事网络法律研究的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系主任陈乃蔚认为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发表个人评论是网络媒体的优势,但是无理性的谩骂与对人进行人身攻击是不应当被纵容的。现在网络博客人身攻击、谩骂成风,这在博客中,BBS,网络评论都有这样的现象。其实,每个网上的虚拟角色的背后,是一个个现实生活中的人,牵扯着现实世界里的各种关系和利益。这非但违反我国法律,而且有可能将虚拟世界里的矛盾延伸到现实世界。如果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矛盾激化,公开化,势必将扰乱人际关系,威胁公众利益。一旦虚拟世界的矛盾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就可以运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进行调整。

      【相关链接】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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