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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yawawa:做人一定不能这么高晓松啊
    时间:2006/03/25 出处:新浪博客
    看见韩寒和高晓松的混战。

    高晓松说,韩寒你抄了我的歌词,我要告你。然后找了个律师在网络上公布了一封义正词严的信。引得众说纷纭。

    而韩寒居然就说:我是抄了,你告我吧。

    我看了半天,没明白韩寒是说反话还是真心的,不过有一点可以明确:高晓松是个法盲。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有明文规定免责事由的,则不予追究民事责任。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咱都知道违背合同要赔钱,但是倘若你走着走着被花盆打中变成白痴。对方也只能自认晦气,不能找你强制履行。这个被花盆突然打到就属于不可抗力,就是本案例里的免责事由。

    而本案中的免责事由是什么呢?——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允许他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但为了公共利益,也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原则,即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其作品。

    让我们来看一看“合理使用”的概念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另外,新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围有12项的限制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下略)

    看到这里,傻子也明白了吧。

    居然有一位号称北大法学院的先生说“咱看看有没有损害结果,韩寒在他的书中用了高晓松先生的歌词,这是事实,白纸黑字,韩寒自己本人也承认。”

    拜托,韩寒“承认”就是表示存在损害结果吗?这是什么逻辑?譬如说,有人说“我抢了银行”,他就会被判刑吗?

    对了,说到这里补充下:请大家千万不要把律师当一回事,社会上每天无数官司,一场官司起码得有俩律师,不管昨判,总归有一半的律师在输。世界上没有不输的律师。越是输得凶,越要靠炒作来扬名。所以大家大可不必质疑高晓松的律师是不是法盲,他只是炒作手段不怎么高明,被大家给看出来了。

    更何况写一份律师函,根本就是我们这种法律本科的小混混都能写的,选修课就有《法律文书写作》。

    请大家千万不要以为这就是官司和法律。

    我只建议大家。面对动不动扬言要诉诸法律,以法律作为武器的法盲们;或者明知故犯,蓄意用严肃的法律作为炒作武器的混娱乐圈的人,一定要语重心长地告诉他们:做人一定不能这么高晓松啊!


    ps:
    据说《北京青年报》还发了整p的讨伐韩寒的文章,引得韩迷群情激奋,号召大家抵制北京青年报。并且开始八卦高晓松逼死情人的情史,另外揭露出高晓松新歌《彼得堡遗书》涉嫌抄袭http://ent.sina.com.cn/y/2006-03-21/11421022408.html

    特别的,还看见一个朋友在msn上建议大家,都把自己那本《三重门》找出来,将157页撕下来,邮递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10002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李达律师 转高晓松

    我觉得这个似乎有点犯不着,咱这书还有背面呢,撕下来损失多大啊,总不能因噎废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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