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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院士权力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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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3/25 出处:光明网 |
张九庆 摘要:本文简单叙述了院士权力的内涵和引人关注的原因,列举了院士权力的构成(学术权力、名人权力、行政权力、团体权力、政府权力和待遇权力)及其可能导致特权的因素,最后给出了规范院士权力的制度改革的几条建议:院士咨询权与决策权的分离、院士制度与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互补、院士荣誉与职业生涯的分开、院士荣誉与待遇的脱钩、院士选举的独立、院士人数的控制。 关键词:院士 权力 学术
关于中国院士制度的存在的若干弊端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论,有极端者建议取消院士制度,为院士制度辩护者极力推崇院士制度,更多的建议是对院士制度进行改革。争论的焦点是,现在的院士制度是否必然造成院士特权的形成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腐败行为。如果院士特权过大,且这种特权是院士制度的必然产物,腐败行为严重到院士制度本身无法克服,院士制度产生的弊端远远大于利益,则院士制度应该被取消。如果院士特权只是个别和偶然现象,这种特权并非院士制度的产物,腐败行为本身与院士制度没有直接联系,院士制度产生的利益远远大于弊端,则院士制度不容置疑。
因此,从权力的内涵、来源、类型、机制、演变、控制等来分析院士权力的构成与效用,就成为分析院士制度的一个有效的视角,也可以为解决院士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个供参考的解决途径。
1何为院士权力
权力的概念和其他几个含义近似的抽象名词如权威、控制、支配力量、影响力一样,难以定义且充满分歧。例如,伯特兰·罗素著把权力定义为“若干预期结果的产生”,莫里斯·迪韦尔热认为权力是“对社会标准、信仰和价值得到确定的影响形式或者影响力”,丹尼斯·朗对权力的定义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罗伯特·达尔用“影响力术语”来统称与权力相关的各种概念,马克思·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强行执行自己意愿的可能性”。
避开这些复杂的概念定义的纠缠,权力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实质性内容。例如,第一,权力表现为在确定自己或者他人的目标、宗旨和优先顺序等方面起到主导作用;第二,权力表现为一种促使其他实体或者环境改变的巨大能力;第三,权力表现为对社会上稀缺资源诸如财产、地位等的争夺与控制;第四,权力表现为人类交往过程中的一种可交换的利益关系;第五,权力表现为对一些施加在普通人身上的纪律、规范、监管等限制的豁免;第六,权力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第七,权力表现为一定的积聚性,即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具有垄断的特征;第八,权力表现为较大的单向性,也表现为一定的互动性,即掌权者对权力对象更能产生较大的控制,权力对象也能对掌权者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九,权力表现为一定的延展性,即权力涉及对象的数量有大有小;第十,权力表现为一定的流动性,即权力可发生转移和变化。
院士权力,简而言之,是院士所拥有的或者可利用的权力 。依据上述权力的实质内容,院士权力的含义表现为:第一,院士比普通的科学家表现出更加能够实现自己的生活与科研目标;对其他科学家的发展能够产生很大的影响;第二,院士较容易使个人的生活环境与科研环境得到改善;第三,院士对科研过程中的经费划拨、资源配置、新项目获取具有较大的决定权;第四,院士更容易与政府、大众媒体、社会公众等进行交流与沟通;第五,即使触犯了某些规章制度或者学术道德,院士也可能不被追究责任;第六,院士可以控制自己行使权力的意识和目的;第七,只有极少的科学家才拥有院士权力,院士权力是一种垄断型资源;第八,院士权力对普通科学家和其他人员的行为产生较大的作用力,而普通科学家和其他人也能对院士权力产生反作用力;第九,院士权力涉及的人群数量是不同的,可能局限在科学共同体之内,也可能超出科学共同体之外;第十,院士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可以被放大、限制、削减甚至消失。
2院士权力何以引人关注
许多因素导致了院士权力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这些因素包括院士队伍扩大、科技作用加大、政治因素介入、人力资源需求增多、科研越轨行为发生、收入提高、社会更加开放透明,等等。
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了“中央研究院”,蔡元培出任第一任院长。1948年中央研究院经过评议和选举,产生了中国的第一批共81名院士。此次院士的评议和选举主要在科学共同体内进行,注重学术的权威性和选举的公平性,很少受到社会力量的影响和政府部门的干预。
1949年10月,中国科学院成立,其身份为政府部门或者国务院直接管理的中央机构。1955年中国科学院学部正式成立,包括数理及化学学部、生物学地学学部、技术科学学部、哲学社会科学学部,院士改称为学部委员。由于政治气候的影响,此时的学部委员不再是学术圈子内部的事,其选拔程序、标准都打上了明显的政治烙印,不少政府官员也被选为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的学部委员。其数量也大大增加,共产生了233名学部委员。
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人数除了在1957年增加了18人之外,其后再也没有增加。1980年,学部委员制度恢复,283人成为新的学部委员,新增学部委员全部来自科学技术领域,社会科学领域被排除在外,此时的学部委员人数达到了400人。1990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第二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增选学部委员工作。1991年,中国科学院选举出了210名学部委员,除去减员外,此时的学部委员总数已经达到528人。
这一阶段院士人数的增加,与党中央和政府对知识分子工作的方针政策直接相关。中央提出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努力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政府也贯彻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科研人员在经济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得到发挥,因此增选院士成为这些方针和战略的体现。
1993年10月19日,国务院决定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时成立中国工程院。1993年年底,中科院院士总人数为545人。1994年出台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每届(两年)增选不超过60名。中国工程院在1994年产生第一批96名院士,其中30人本来就是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其余为新挑选的成员。1995年,中国工程院增选216名新院士,总数达到309人。1996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通过决议,每届增选不超过120名。2001年,中国工程院管理学部成立,其院士遴选引起了最大的争议,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加入了候选人行列。直到中国工程院人数和中国科学院院人数大致相当后,工程院院士增速与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速变得大体一致 。
这一阶段院士人数的增加,与党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直接相关。随着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科技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突出,科研队伍迅速扩大,院士也被推上了更高的地位。例如,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会出席两年一次的两院院士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政府更加依赖于院士群体的咨询;院士也更多地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充当共同知识分子的角色;由于院士具有很高的声望和较大的权力,使得各地区、各部门或企业争相拉院士加入,以提高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声望或者权力。院士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为了争夺院士,一些地方、单位提供了十分丰厚的待遇。
与院士人数的增幅和院士地位的提高幅度相比,我国科研水平的提升速度显得缓慢,这种反差引起了社会一些人的不满 。同时,个别违背学术道德的院士也逐渐被揭露出来,使人们心目中的院士的崇高形象受到玷污。因此,院士权力过大、地位过高的弊端更加显现,改革院士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3 院士权力如何构成
院士权力大小因人而异,因为院士权力构成比较复杂,是由多种权力的复合叠加而成的:有些权力是院士制度的必然产物,有些权力只是让院士作为一种载体存在;有些权力是个人拥有的私权,有些权力则是公民与组织给予的或者代替公民与组织行使的公权。当然,并不是每个院士都拥有相同的和相等的权力,也不是每个院士都同时拥有或者使用了这些权力。
1)学术权力 。
来自学术的权力是每个从事学术研究人员都具有保证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的权力,权力的基础是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这种权力的大小因为学术人员的金字塔结构而各不相同,学术权威比一般学术人员具有更大的学术权力。一般地,职称的高低通常决定着学术权力的大小。在科研机构,学术权力的大小按照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递增;在高等学校,学术权力的大小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递增;在企业,学术权力按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递增。按照院士章程,院士是“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是“最高学术称号”。如果院士在自己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真正保持在较高水平,院士也理所当然地拥有较大的学术权力。
2)名人权力。
名人权力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职业声望带来的,一部分是个人魅力带来的。职业声望是一种群体资源,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人员都可能分享这份资源。个人魅力是指某个人具有非凡的特性而支配那些愿意追随他的人,其极端的例子是超级娱乐明星和天才科学家。科学研究是一个社会声望较高的职业,从事科学研究的佼佼者更是被大众作为英雄加以崇拜。同时,声望也是一种个人资源,与个人成就、魅力、性格相关。当一个人有目的地利用个人资源对大众意识和行为产生影响时,他就拥有了部分权力。当一个科学家被评为院士的时候,自己的职业声望达到了顶峰,同时又不断地通过大众传媒等方式对社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施加影响,其名人权力也就形成了。
3)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定授予权,其合法性来自于组织成员的民主选举或者上级部门的任命,其权力的大小取决于行政机构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不管这个人是否院士。按照组织的层次,科研行政部门自下而上依次为:研究小组、研究所、研究院、省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中央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现在,不承担任何行政管理的学术权威越来越少,特别是年富力强的院士。院士可能是一个学术研究小组的负责人,也可能是某个行政机构的领导,甚至是政府部门的官员,这样他就拥有了大小不等的行政权力。
4)团体权力。
如果说行政权力作用于每个组织的内部,团体权力则作用于某个组织的外部。团体通过调动每一个成员的可用资源,形成可使用的权力,来获取或者维护本团体成员的利益。各种学会和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沟通政府与科学家之间、科学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科学家与企业之间、科技界中不同学科、领域、行业、地区的人员之间、中国科学家与外国科学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本身构成了权力。科学家往往也隶属于一个学术团体或者利益集团,而院士是这个学术团体或者利益集团最好的领导人或者代言人,例如担任各种学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或者秘书长,等等。
5)政府权力。
由科学院院士组成的学部与中科院各实体研究机构成了中科院的两大部分,中科院院长同时担任学部主席团主席,院士的日常工作则由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机构之一的院士工作局负责。虽然中国工程院的章程规定,中国工程院属于独立法人团体,没有下属的实体研究机构,但是其院长任命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因此,无论是中国科学院的学部,还是中国工程院,即使不是一个完全的政府机构,至少是作为一个半官方机构出现的。院士的政府权力的主要体现在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院士章程中特别规定了院士“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问题的决策有建议权”或者“对国家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如果仅仅从权利的这个角度来看,每个科学家乃至每个公民都有建议权,本不应该特别强调。而当院士章程中规定了中国科学院学部、中国工程院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的时候,院士的这种建议权实际上就转变成了一种专有的政府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决策权。
6)待遇权力。
院士制度本身是一种激励制度,待遇权力是我国院士制度下的特定产物。院士章程规定了院士“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尽管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待遇”究竟是什么,但科学家只要当选院士,其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的迅速提升则是不争的事实,其调动各种资源的机会也大幅度增加。同时,各地方政府和单位也为院士提供了额外的待遇,例如聘为政府科技顾问、参与重大决策、优先安排科研项目和经费、著作优先出版、增加津贴、住房面积增加等等 。这些待遇有的直接形成了权力,有的能方便地转化为权力。
4 院士权力何以受到质疑—与美国的对比
院士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其他人拥有的权力一样,当被误用或者滥用时,就会导致特权,产生不良后果与腐败行为,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批评。更为严重的是,当各种权力集于一身且超出专业领域之外时,仅仅依靠院士自己的道德修养和院士群体的自我约束已经无法控制权力的行使。以下从中美比较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的院士权力何以会受到质疑。
1)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是一个研究者特有的内在权力,也主要在科学共同体内发生作用。科学共同体内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同行评议。在同行评议中,科学家行使着科研项目特别是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论文发表、成果鉴定、职称升迁、奖励颁发、荣誉赠与等多种属于科学共同体内自治的若干权力。同行评议中最理想的同行,其学术水平、学术道德都必须优秀。当一个科学家当选院士或者获得某些重要奖励后,其学术权力会逐渐增加,这是科学界内的一种普遍现象,也就是马太效应的存在。马太效应与学术权力的客观规律—随着年龄的增加和专业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到达顶峰的科学家会逐渐远离学术研究的前沿和高峰,其学术权力也应该相应地减小—相违背。
在马太效应的基础上,中国科研的同行评议往往会人为地赋予院士更大的学术权力,例如,有的部门规定重大科研项目要有院士推荐或者要由院士主持,等等,就强化院士的学术权力 。
2)名人权力。
名人权力依赖于公众的认知。大众媒体曝光率、新闻报道量、电视与电台专访次数、期刊版面占有量、面向大众的各种专题报告会和大型活动开幕式出席次数、代言广告数量、搜寻网站连接次数等等,都会左右名人权力的大小。与体育运动、影视娱乐工作等不同的事,科研工作过程本身难以直接出现在大众传媒与公众视野中,科学家的名人权力的获得过程与科研过程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能通过一些非科研活动来实现,例如对社会热点和公共政策发表评论。但是,人们心目中的院士作为科学共同体的代表人物,他的工作地点应该主要在实验室、学术研讨会、专家评审会、教室等场所,他的主要角色是科研核心角色、科研关联角色而不是科研边缘角色,因此,如果院士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里,就会遭到较大质疑。
著名科学家的名人权力在任何国家都存在。问题在于,在美国,院士并没有像中国这样被赋予最高学术荣誉的地位,也不像中国这样稀缺。由于中国院士人数少且被赋予了最高学术荣誉的称号,一些机构频繁邀请院士参加各种与院士专业无关的活动,甚至是纯粹的商业性活动或广告活动;一些机构争相引入院士以提高机构的声誉与“规格”;一些领导和社会舆论给予院士不恰当的评价与期望,让他们参与到多种社会公共问题的咨询与决策中。这些都加大了中国院士的名人权力。
3)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一种外在权力,本身与是否院士无关。在科研机构中,专业知识对行政权力的获得具有重要性,可以弥补他在经营管理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上的不足。而且,一个科研机构中,行政权力只能控制那些有能力的普通科研人员,往往不能控制那些学术能力突出、成果优秀的科研人员。因此,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合一是科研机构领导人保持长久权力的理想境界。
与美国相比,中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的国家,这也体现在科学研究机构之中。科研机构中,行政权力往往大于学术权力,领导结构也套用政府机关行政级别,实行长官负责制,逐级管理,行政级别比学术职称更重要。因此,如果一个科学家当选院士之前,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他就也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去谋取更多的学术资源,想方设法成为院士;如果一个院士当选之前没有较大的行政权力,当选后往往会被赋予更大的行政权力以提高机构的地位,或者谋求更大的行政权力以获得对机构的控制与管理。
4)团体权力。
团体权力是团体赋予其代言人的合法权力。院士作为某一个单位、地方、学会或者协会等团体的代言人,如果利用院士的学术权力等谋求狭隘的团体利益或者利用团体权力谋求自身利益,就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
与美国科学院院士的提名和选举相比,我国给予了院士更多的团体化、组织化色彩。例如,美国科学院院士选举中,只有院士或者临时性组成的提名小组才有提名资格,而与政府部门、其他机构等无关。而中国科学院的选举途径之一,是“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提名途径之一,是“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可按规定程序并经过民主推荐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这些都无形地加大了院士的团体权力的作用。
5)政府权力。
政府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如果在政策制定过程、资源分配、科研越轨行为查处过程中,权力拥有者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片面追求个人、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学科领域的利益最大化或者维持既得利益,都属于遭人诟病的腐败行为。
美国科学院的一个较大的功能是为政府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同时也对民间企业和公共机构提供咨询。美国科学院特别强调自己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机构,在行政上完全独立于政府机构,在经济上也相对独立于政府,没有政府权力。我国的院士挂在中科院和工程院名下,而中科院和工程院又是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机构,因而具有一定的政府权力。作为中国科学院或者工程院的成员,院士可以分享政府机构拥有的间接权力,如在科技发展政策的供给与实施、科技资源的分配、科研活动的监督等方面具有部分的建议权和决策权,尤其是当院士的活动以中国科学院或者工程院的名义组织进行的时候 。
6)待遇权力。
待遇权力是各级政府赠与给院士的一种外在权力。一方面,院士待遇权力是我国多数部门行政化的一个缩影,待遇权力实际上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体现。例如,中国的司法机构、体育文化机构、高校系统、学术机构等的负责人职务级别往往也与政府机构的官职相对应。另一方面,待遇权力也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关。当我国的福利健康等没有社会化的时候,院士的待遇权力体现院士取得政府或者单位支付的额外的福利保健的能力。
引发人们争议的是,我国的科学院院士终身制与国外院士的终身制含义不同。美国科学院院士只是荣誉的终身制,而不是职业生涯的终身制;而我国的院士终身制的内涵,既包括院士荣誉的终身制,也包括职业生涯的终身制。由于院士是终身制,各种待遇是逐年发放的,职业生涯的终身制通过终身待遇得到强化。目前,虽然院士与其他科研人员一样到年龄要退出实职岗位,但对院士何时办理退休手续,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不办退休手续实际上造成了院士的终身学术职位。因此,院士的待遇权力也成为终身权力,这也是很多政府官员渴望当院士的原因。
5制度设计如何规范院士权力
从院士的权力分析出发可以发现,有些权力弊端是院士制度的缺陷造成的,有些权力弊端是社会大环境造成的。只有在消除了院士制度的缺陷和改善了社会环境之后,院士权力的弊端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变 。基于院士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设想。
(1)咨询业务的强化。像许多国家的科学院、工程院一样,应该把中国的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中国工程院真正定位为咨询机构,其经费来源于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咨询得到的项目经费和各种社会捐助。这种咨询并不需要政府用法规条文来规定,而是由院士群体的咨询水平和委托单位的实际需要来决定。
(2)院士选举与科技奖励制度的互补。我国有着比较完善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三大科技奖每年颁奖一次。奖励制度奖励的是近几年出现的最优秀的科研成就,主要针对的是科研项目而不是科学家,但我国的科技奖励中一直没有终身成就奖 。建议院士选举的标准是某个科学家的终身成就,因此,院士的候选人年龄可以提高,例如,定在55岁以上。
(3)院士荣誉与职业生涯分开。院士的荣誉可以是终身的,但院士的职业生涯应该遵循科研能力与年龄变化的客观规律,在退休年龄上做出限制性规定。例如,院士到70岁就应该办理退休手续。
(4)院士荣誉与待遇的脱钩。由于目前科学家薪酬水平的提高,每月的院士津贴只占院士收入总额的一小部分,每月的少量津贴对院士的收入影响极小。在提高院士的津贴标准基础上,把每月发放的院士津贴变成一次性的奖励。
(5)院士选举的独立。把院士的选举权交给院士和科学共同体,不受各级政府部门和学会协会组织等干预。在院士评选中,取消归口管理部门、地方、学会等单位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而是由院士或者本专业的其他优秀同行组成的临时提名小组共同提名。
(6)控制院士人数。为使院士具有真正的最高荣誉,其人数也不应该太多。例如,将院士总数控制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数量上,当出现自然减员或者其他原因减员后,才增补院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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