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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小松准备起诉韩寒
    时间:2006/03/23 出处:新浪博客
    韩作家寒:

    现把准备寄给出版社转给你的律师函在这里公开,按你对世界说的“光明和磊落”对你说:就是看你骂人看不过去了,找你的茬——不过这个茬有点大——你在《三重门》里全文引用了我的《青春无悔》,未获我同意,现在依法依情依理明白告诉你:我不同意!请依法把你与此有关的各种单行本、选集、文集从书架上拿下来,把我写的文字全部删掉,再放上去,卖!

    我不要钱,也不需要你的道歉声明什么的,你的文章写得太好,名声太大,骂人都能捧红人(你自己语),我怕你一篇道歉文捧红了我让我不安;你的追随者太多,并且被你带的都很“光明和磊落”,我怕拿了你几个钱招了各种热血青年老胳臂老腿的吃不消。

    至于已经卖出去的110万本——这个数是你自己在“改版序言”里亲笔写的——恕老生我读的书太少,作者亲自在序言里炫耀销量还是头一回见——尤其是处处标榜自己“最低调”的作家——怎么处理,律师会找你们商量,我的原则只有一个:我不想我的文字出现在你的“中国难得的纯文学里”(你自己语)里——你在另一本精选集的自序里不是说你的文字“区别就是可能我的书三本能精选一本,别的作者三十本中不一定有一本。”吗?我就别挤进去沐浴您的光辉了吧。

    我没权力和资格教育你什么,也不关心什么“文坛之争”,你买过我唱片也算我的衣食父母,有人引我的文字按说我也高兴。但你和你的追随者们疯狂骂了我哥儿们和他父亲,你的追随者们更是连别人的亲娘祖奶奶也一并捎上了,我想以你一直标榜的强悍作风有人这么对你哥儿们你也会开上你的赛车冲上去——我没你那么强悍,我的知音们也没你的追随者那么凶猛,但我义不容辞,一定要来捅捅这个马蜂窝,大不了陪哥儿们父子一起挨骂呗,反正这个社会已经斯文扫地,个人尽自己的操守吧。

    我想说,几年前你喜欢我的音乐,也许现在不喜欢了,你会随着岁月改变对吗?那几年后呢?几年后你再看自己这些天在博客里的表演,怎么该?

    最后,对你的追随者们说:你们追随韩寒,学点他的光明磊落好吗?去别人博客里破口大骂时不要匿名,敢作敢当,把抢“沙发”的精神拿出一点,注册个马甲,穿上,堂堂正正地,骂!



    高晓松 随时和你对簿公堂





    律师函

    致: 韩寒

    自: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李达 律师

    日期: 2006-3-23
    页数: 3页(含本页)


    关于:韩寒侵犯高晓松著作权事宜



    敬启者:

    本律师作为高晓松先生聘请的中国律师,受高晓松先生委托,就韩寒先生(以下称“韩寒先生”或“您”)侵犯高晓松先生著作权有关事宜,特此致函如下。



    据查,高晓松先生是音乐作品《青春无悔》(以下简称“该作品”或“《青春无悔》”)的词曲作者,该作品于1996年首次发表于由北京麦田音乐公司制作、由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青春无悔-高晓松作品集》中。《青春无悔》的歌词内容为:



    开始的开始, 是我们唱歌
    最后的最后, 是我们在走
    最亲爱的你, 象是梦中的风景
    说梦醒后你会去, 我相信



    不忧愁的脸, 是我的少年
    不仓惶的眼, 等岁月改变
    最熟悉你我的街, 已是人去夕阳斜
    人和人互相在街边, 道再见



    你说你青春无悔包括对我的爱恋
    你说岁月会改变相许终生的誓言
    你说亲爱的道声再见, 转过年轻的脸
    含笑的带泪的不变的眼



    是谁的声音,唱我们的歌
    是谁的琴弦,撩我的心弦
    你走后依旧的街,总有青春依旧的歌
    总是有人不断重演,我们的事



    都说是青春无悔包括所有的爱恋
    都还在纷纷说着相许终生的誓言
    都说亲爱的亲爱永远,都是年轻如你的脸
    含笑的带泪的不变的眼



    亲爱的亲爱的亲爱永远, 永远年轻的脸
    永远永远也不变的眼



    高晓松先生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另查,韩寒先生是《三重门》的作者。《三重门》是一本描写校园青春爱情的小说。在该书中,韩寒先生未经高晓松先生许可,引用了高晓松先生享有著作权的《青春无悔》歌词的全部内容。该部分引用的内容出现在《三重门》的第157页至第158页(作家出版社出版的《三重门》增订版),以及韩寒先生《五年文集》的第112页至113页(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基于以上,本律师认为:高晓松先生作为《青春无悔》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韩寒先生未经高晓松先生许可在作品《三重门》中使用高晓松先生《青春无悔》全文的行为,构成对高晓松先生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还可视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并可给予民事制裁。



    为此,本律师代表高晓松先生致函韩寒先生,要求您:



    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得继续使用高晓松先生的《青春无悔》作品;
    2. 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经上市但尚未销售的全部侵权作品,并只能在获得高晓松先生许可或在有关侵权作品除去《青春无悔》的内容后才 能继续销售;
    3. 对于此前的侵权行为,高晓松先生将视情况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就本律师函所述事宜,希望您尽快和本律师联系,确认您将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和高晓松先生协商善后事宜。

    否则,高晓松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 向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2、 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致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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