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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遭遇“博斯曼案”?
    时间:2006/03/18 出处:新京报
    国内首例博客著作权案立案,博客作者起诉搜狐侵权索赔10万

      本报讯(记者姜妍)十年前,欧洲法院一纸“博斯曼法案”在赋予足球运动员一般劳动者身份的同时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欧洲足球联赛的格局,而近日,一件看上去并不重大的案件有可能将像“博斯曼案”

      一样对中国互联网行业带来重大影响。“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当天,在一家网络公司任职的秦涛女士,将搜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IT和女人两个频道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转载了自己的两篇博客文章,要求索赔10万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就此立案。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这不仅仅是国内第一起博客著作权案,更因为“转载”的超大规模风行而成为对整个行业潜规则的一次挑战。

      两篇文章被转载索赔十万元

      秦涛告诉记者,搜狐网分别在2005年8月9日的IT频道和2006年2月的女人频道转载了她在2005年8月9日和2006年2月21日位于博客网和新浪网的两篇博客文章,名字分别是《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阿里巴巴卖了的六种感觉》和《博客世界女人为王》,第一篇文章是全文转载,第二篇文章则是根据文章做了一个题为《博客,女人,谁造就了谁》的专题。秦涛说,搜狐网在转载使用这两篇文章时,都没有与自己打招呼,而第二篇文章则连自己的名字都没有署。

      秦涛的律师华建明认为,秦涛已经在自己博客上写明版权归自己所有,如需转载需要协商,搜狐的转载行为显然是不适当的,他说,1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根据搜狐网的流量进行的估算。

      对于此事,搜狐网总编辑李善友表示,自己还不知道这件事情,一点儿概念都没有,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搜狐网副总编方刚则表示已经听说这一事件,但是不便于进行评价。记者随后致电搜狐公司新闻发言人曾怿,曾怿表示目前搜狐公司还并没有收到起诉函和任何别的消息。

      据了解,原告方已对涉案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

      至于案件结果,秦涛和华建明都表示有信心胜诉。他们同时表示,不排除庭外和解的可能。

      不想再习惯这样的事情

      和博斯曼案一样,秦涛遭遇的“转载”事件在互联网上只能算小案例,更多的“转载”行为比比皆是,甚至被默认为潜规则。在诸多大型网站的首页,转贴自论坛和博客的内容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一些小型网站更是完全以这种“转载”为生存手段。不过在秦涛起诉搜狐之前,还没有一个博客作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

      博斯曼以一个普通球员的身份在法律上打败了欧洲所有的足球俱乐部,秦涛的诉讼能否有相同的结果却还不得而知。不过秦涛本人对于自己的案子、对于网络维权都相当有信心,“我本来也没有想到要打官司的,但是老罗曾经打算起诉商业网站PCPOP的事件给了我启发。大家过去都习惯了这样的事情,而我希望这件事情的结果是,以后的博客都能主动维权。”秦涛说道。

      针对秦涛的法律行为,知名博客KESO表示,网络上类似的侵权行为相当普遍,很多网站都不“干净”。

      但个人起诉网站成本太高,所以很少有人会想到利用法律手段维权。他希望秦涛的维权行动有好的影响,不过对此却并不表示乐观,“即使秦涛胜诉了,比如我也不会效仿她去打这样的官司,成本太高了。”KESO说。

      能否影响互联网潜规则?

      《金庸作品集》盗版案律师刘兴成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讲,著作权是在作者这里的。现在博客在中国还属于比较新的产业,主要的问题在于网站的规范性不够。

      至于秦涛案件对互联网的可能影响,某知名博客认为,互联网的转载对整个互联网有推动作用。如果“秦涛案”最后真的成为博斯曼那样的案例,今后博客都要求支付稿费,这个成本是网站无力承担的,只能转嫁给网民,这对网民和互联网行业都不利。

      针对这一观点,豆瓣网创始人杨勃则提出了相反意见。他表示,秦涛胜诉会促进互联网发展,博客如果得到了应得的利益,将会促进他们创作更好的内容。他同时说,在国外博客网站都会标明对转载的意见,如果没有标明,则被默认为不能直接转载,但是在国内却完全反了过来。

      ■观点交锋

      转载是一种自由传播

      ●某知名博客

      一旦秦涛胜诉将会阻碍互联网发展。这种行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门户网站这样的转载对整个互联网有推动作用,如果今后这些博客都要求付稿费,那这个成本是任何网站都承担不起的,这对网民和互联网都不利。博客应该有其潜在的自由精神,选择了写博客就应该遵守这种精神和博客的存在方式。当然,这样的自由精神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立法上是空白,但是即使将来有相关立法,也应该考虑到双方利益,不能对其中一方实行过度保护。当然,网站在转载使用时,应该为作者署名。

      如胜诉利于互联网

      ●杨勃(豆瓣网创始人)

      秦涛胜诉的话有可能会阻碍一些门户网站的发展,因为它们不太考虑版权问题,但是从整个互联网的内容来说,我认为是促进。

      网络让创造者得到应该得到的权益,就会促进他们创作更多好的文章。每一篇文章除非作者自愿免费转载,否则都是应该付给作者报酬的。豆瓣也发生过类似事情,我们帮用户维权,最后得到妥善处理。国外的很多博客网站都严格标明了是否可以转载,而没有标明的都被默认为不得转载,但是这个情况在国内刚好相反,没有注明的反而被认为可以随意转载。

      能否胜诉很成疑问

      ●刘峻(和讯网总编辑)

      这个案子能不能胜诉很成疑问,一般说来,如果作者在博客上没有事先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的话,应该不构成侵权,而在这个案件中很难证明她是在搜狐网转载之前就已经在博客中注明了类似的话语。我觉得这个事情即使秦涛胜诉了,也不会成为风潮,不会有很多博客纷纷起诉商业网站要求赔偿,毕竟更多的人是希望自己的文章被发表的。而且国内对版权的保护力度比较弱,赔偿的话金额不会很高。

      所以,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网站转载网友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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