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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二共识真相:大陆与台湾
    时间:2006/03/05 出处:新华网
    一、九二谈判背景
      1979年元旦,大陆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中国政府已经命令人民解放军从今天起停止对金门等岛屿的炮击并提出三通,两岸结束战争状态。
      1981年,叶剑英以国家元首的身份(当时为全国人大委员长)提出叶九条,1983年,邓小平提出的邓六条,开始了一国两制、台湾特别行政区的构想。叶九条和邓六条,均设定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岸谈判和平谈判的既定条件。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就是把“一个中国”和“坚持一国两制”捆绑在一起,有三个方面的内涵:1、坚持一个中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2、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3、中央政府要给台湾留出名额。对此,蒋经国的回应是:不妥协、不接触、不谈判。
      1988年l月,李登辉开始执政。4月,两岸通邮。1990年,稳固了执政地位、自认为有社会主义思想的李登辉(见李登辉笔记:《见证台湾》),执意推动台湾的民主改革,实现其“主权在民”的社会主义主张。为了给台湾的民主化创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也为了促进大陆的民主改革,以保证台湾和平和安全,李登辉决定改变蒋经国的三不政策,改善两岸关系,开启了两岸谈判的大门。
      李登辉从明暗两个方面同时推动两岸谈判。暗的方面,李登辉以总统府秘书室主任苏志城为秘使,由苏志城的《易经》老师南怀谨、大陆“民革”中央副主席贾亦斌搭线,与大陆代表在香港密谈(参考资料:海基会前综合处副处长、辅仁大学副教授方鹏程著《台湾海基会的故事》,李登辉口述《执政告白实录》)。
      明的一面,1990年10月7日,李登辉成立“国家统一委员会”,亲任主任委员;同年底,成立海峡交流基金会。1991年2月23日,制订《国家统一纲领》,提出“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国”。主张中国的统一,“在理性、和平、对等、互惠的原则下,分阶段逐步达成”。建议“在国家统一的目标下,为增进两岸人民福祉:大陆地区应积极推动经济改革,逐步开放舆论,实行民主法治;台湾地区则应加速宪政改革,推动国家建设,建立均富社会”。

    二、北京协商
       海基会1991年3月9日开始运作,11月4日,派秘书长陈长文到北京,促成大陆于1991年12月成立对应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并于1992年开始两会谈判。
    两会第一次谈判于1992年3月23日开始,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协商的议题是:文书公证和挂号信函遗失的查询、补偿。
      当时,台湾己开始民主化改革,实施宪政,政府行为必须接受议会的质询和监督,海基金称民间机构,为不违宪,在议会反对党的抗议声中,海基会被限定只能进行事务性协商。但是,大陆海协会在会谈中,要求海基会接受“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作为签订协议的前提。海基会以事务性协商不涉及政治为由,拒绝接受和协商“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第一轮谈判失败,散会。
      为挽救破裂的两岸谈判,李登辉同意接受“一个中国”,逐由海基会致函海协会,要求海协会澄清“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出乎意料的是,大陆拒绝澄清“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海协会复函:“海协历来主张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
    两岸事务性协商因此而转变成“一个中国”涵义的政治谈判,也就成为是选择统一还是选择分裂的政治谈判。

    三、亮出底牌
       两岸分治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均声称代表中国,如不澄清,“一个中国”指谁,而大陆的“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则是把“一个中国”和“坚持一国两制”捆绑在一起,其内涵己超越“一个中国”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己取代中华民国取得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席位,在国际社会和两岸人民的社会生活中,“中国”己通常用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方面认为,接受不澄清涵义的“中国”或“一个中国”, 等同接受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央政府,台湾为地方政府,违背对等原则。
       但李登辉不回避“一个中国”,1992年8月1日,李登辉主持召开“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关于“一个中国”涵义》决议案。为尊重大陆的主张,将大陆有特殊涵义的“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改为: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为方便读者自己思辨,此处抄录决议全文如下:

    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
    国家统一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日 期:民国八十一年八月一日

    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以后,台湾将成为其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我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 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二、民国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起,中国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乃为客观之事实,任何谋求统一之主张, 不能忽视此一事实之存在。

    三、中华民国政府为求民族之发展、国家之富强与人民之福祉,已订定「国家统一纲领」,积极谋取共识,开展统一步伐;深盼大陆当局,亦能实事求是,以务实的态度捐弃成见,共同合作,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个中国而贡献智能与力量。

      尽管台湾岛内出现强大的反对声音,占议会三分三一议员的民进党发起杯葛行动,在李登辉的支持下,台湾陆委员指示海基会适时根据实际情况与大陆谈判“一个中国”问题,实质就是谈判统一问题,将两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统下在什么涵义的“一个中国”之下。
      1992年,大陆贫富悬殊的予盾尚未凸显之时,李登辉以其一贯的左派立场,提出“自由、民主、均富的一个中国”的社会主义主张,向大陆当局发出统一的诉求。
      台湾国统会通过《关于“一个中国”涵义》决议案后,大陆对台办、海协会发表声明和谈话,重申两岸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至此,双方均亮出底牌,双方的立场如下:

    大陆方面: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涵义,一国两制,和平统一。底线是井水(民主)不犯河水(专制)。

    台湾方面:一个自由民主均富的中国,中国人,对等,和平民主统一。底线是对等。

    四、香港协商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香港举行文书公证和挂号信函遗失的查询、补偿第二轮协商,由海协会副秘书长周宁与海基会副秘书长许惠佑主谈。双方交手了下面四个回合。
    第一回合,周宁首先提出讨论“一个中国”问题,许惠佑以事务性协商不涉及政治为由拒绝。
    第二回合,周宁再提出“一个中国”问题,许惠佑让周宁澄清“一个中国”的涵义,周宁以事务性协商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为由拒绝。
      第三回合,双方各自提出五个书面表述“一个中国”的方案,双方各自拒绝接受对方的方案。为方便读者自己思辩,抄录双方表述方案如下。

    大陆的方案:

    一、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

    三、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考虑到海峡两岸存在不同的制度(或
    称国家尚未完全统一)的现实,这类事务具有特殊性,..。

    四、在海峡两岸共同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
    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或其它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五、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海峡两岸均坚
    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


    台湾的方案:

    一、双方本着「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原则。

    二、双方本着「谋求一个民主、自由、均富、统一的中国,两岸事务本是中国
    人的事务」的原则。

    三、鉴于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在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
    中,双方咸认为必须就文书查证(或其它商谈事项)加以妥善解决。

    四、双方本着「为谋求一个和平民主统一的中国的原则。」

    五、双方本着「谋求两岸和平民主统一」的原则。

       第四回合,为缩小分歧,海基会提出三项修改表述方案,并建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各自口头表述,周宁无权决定是否按受口头表述,大陆海协会退出谈判,谈判破裂。海基会三项修正表述方案是:

    一、鉴于中国仍处于暂时分裂之状态,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
    程中,由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
    应加以妥善解决。

    二、海峡两岸文书查证问题是两岸中国人间的事务。

    三、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五、选择分裂:陆独与台独
      香港谈判破裂后,10月31日,台湾陆委会副主任马英九发表谈话,表达立场说,在一个中国的原则问题上,中共如果想用模糊的概念把我们吃掉,我们是绝对不能接受的,我方不能接受不加注说明的“一个中国”原则。(青年日报,1992年11月1日,叶莉青报道。转引自《海基会的故事》)。
      11月16日,大陆海协会致函台湾海基会,同意各自口头表述“一个中国”的原则,告知海基会:“现将我会拟作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 ,并将海基会三项修改表述方案的第三项做为随函附件,“附贵会于10月30日下午所提出的口头表述方案: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惟鉴于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为保障两岸人民权益,对于文书查证,应加以妥善解决。”
      台湾海基会接到函件后,11月17日下午,陆委会与海基会高层研究对策,认为既是各自口头说明,无必要再协商口头表述方案,逐12月3日由海基会复函海协会:“我方始终认为:两岸事务性之商谈,应与政治性之议题无关,且两岸对“一个中国”之含义,认知显有不同。我方为谋求问题之解决,建议以口头各自说明。至于口头说明之具体内容,我方已于11月3日发布之新闻稿中明白表示,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8月1日对于“一个中国”含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
       大陆海协会1992年11月16日的函件,和台湾海基会12月3日的复函,平息了“一个中国”之争,两会于次年4月29日签订《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一个中国”被剔除出协议内容。
      根据上述原始文档,我不能肯定或否定“九二共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双方没有就“一个中国”的涵义达成协议,选择了各说各的,也就是选择各走各的路、各做各的事,实质就是各自选择了“陆独”和“台独”。由此为起点,两岸统一渐行渐远。因而,两岸最终分裂,这一结果,既是拒绝一国两制、台湾特别行政区的“一个中国的原则”的“台独”造成的,也是拒绝台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份、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的“一个自由民主均富的中国”的“陆独”造成的。认识这一点,两岸十四亿“中国人”就可以理性地看待过去、面对将来台海两岸的风风雨雨,尊重并珍惜十四亿“中国人”每一个个体的权利、自由、和福祉。


    附件一:1992年11月16日海协会函
    海峡交流基金会:
      10月28日至30日,我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人员与贵会人员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进行了工作性商谈,同时也就开办海峡两岸挂号函件遗失查询及补偿问题交换了意见。这次工作性商谈,不但在具体业务问题上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而且也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表达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这是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3月份北京工作商谈结束后,我会一再声明,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具体问题是中国的事务,应本着一个中国原则协商解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在事务性商谈中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方式可以充分讨论协商,并愿听取贵会及台湾各界的意见。
      在这次工作性商谈中,贵会代表建议在相互谅解的前提下,采用贵我两会各自口头声明的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并提出了具体表述内容,其中明确了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这项内容也已于日后见诸台湾报刊。我们注意到,许惠祐先生于11月1日公开发表书面声明,表示了与上述建议一致的态度。11月3日贵会正式来函表示已征得台湾有关方面的同意,以“口头声明方式各自表达”。我会充分尊重并接受贵会的建议,并已于11月3日电话告知陈荣杰先生。
      为使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商谈早日克竟全功,现将我会拟作口头表述的要点函告贵会: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本此精神,对两岸公证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我会建议,在贵我两会约定各自同时口头声明之后,在北京或台湾、厦门或金门继续商谈有关协议草案中某些有分歧的具体业务问题,并由贵我两会负责人签署协议。

                  
    附件二:1992年12月3日海基会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关于“两岸文书查证”商谈等事,11月16日及30日大函均悉。
      鉴于“两岸文书查证”及“两岸间接挂号信函查询与补偿”是两岸中国人间的事务,问题悬宕多时,不但影响两岸人民权益,且使人民对交流产生疑虑,诚属遗憾!顷接贵会上述二函,显示“愿以积极的态度,签署协议”、“使问题获得完全解决”,端此,我方表示欢迎。
      我方始终认为:两岸事务性之商谈,应与政治性之议题无关,且两岸对“一个中国”之含义,认知显有不同。我方为谋求问题之解决,建议以口头各自说明。至于口头说明之具体内容,我方已于11月3日发布之新闻稿中明白表示,将根据“国家统一纲领”及“国家统一委员会”本年8月1日对于“一个中国”含义所作决议加以表达。我方此项立场及说明亦迭次阐明,香港地区、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之媒体,对于双方立场及说明,先后已有充分报道。
      目前当务之急应在于解决事务性实质问题,我方已依在香港商谈所得初步共识,并充分考虑贵方之意见,整理协议草案,在香港面交贵方商谈代表,贵会对于“两岸文书查证”及“两岸间接挂号信函查询与补偿”二草案若仍有“遗留的分歧”,请速函告以利我方研究。
      有关辜董事长与汪会长在新加坡之会谈,我方至为重视。至于会谈之相关事宜,本会当于积极研究后,另函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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