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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福州移动公司发生纠纷的始末
    时间:2006/02/18 出处:
    2003年7月10日与15日,我分别在福建“海峡都市报”的B1版和“东南快报”的头版上看见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刊登的同一则广告,宣传于200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举办的“短信星级俱乐部”活动。活动宣称,在此期间当月发送最多短信量的前若干位用户都可获得属于自己的超级大奖,头奖为一台液晶电脑。当时我想,不知短信发送量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得奖,所以一笑而过。
       2003年8月15日,我在“东南快报”C2版上看到一位长乐的先生在7月份以10326条的短信发送量获得了一台液晶电脑,大为心动(10326条短信的发送费不过壹仟多元,而一台液晶电脑的价值为数仟元),就花了半个月的时间,发送了31383条点对点短信。期间连吃饭与睡觉的时间都惦念着短信发完了没有,以便接着发,可说是接近于废寝忘食。
       到了9月份,我认为胜券在握,满怀希望的等待着中奖的通知。然而,9月23日“东南快报”上刊登的消息却让我热血上涌,因为在9月20日晚,8月份的颁奖晚会已经举办,我不但没中第一名,连个小奖都没有。我大为愤怒,立即致电移动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1860,60号小姐了解情况后于24日上午回复说我之所以没有中奖,是因为我在7月份没有发100条短信,没有资格参加活动。
       我十分惊讶,因为这个规定并没有在报纸上登出!
       2003年9月24日下午,我怀着以后再算帐的想法,在福州市移动公司东街口营业厅内购买了叁仟元话费充入手机卡。又花费了4286元购买了能群发短信的设备(我本来只打算参加一期,但一方面1860小姐说八月份我已是最高级客户,九月份就可以参加最高级的比赛了,另一方面我也憋着一口气,一定要奖台P4液晶电脑回来)。我之所以如此不惜血本,是因为对高配置P4液晶电脑志在必得。回来后我废寝忘食、夜以继日的在九月份剩余的日子里(6天多)发送了34516条点对点短信。
       2003年11月13日,1860里的137号话务员回应我的查询,给我发来短信,告知我九月份没有中奖。我询问1860是何缘故?11月16日中午77号话务员回复说是因为公司规定不能集中在几天内发送大量的短信,而且所发送的号码不能是空号(成为空号的手机号码8月份可以打通,大概因为欠费被停机)。我提出疑问说这些规定并未在报纸广告上登出来,她回答说这些规定要我主动致电1860查询。
       我在报纸上看到的是:“就是这么简单,只要轻按拇指,无论是打个招呼、讲个笑话、还是倾诉衷情,能达到规定的段级量就有机会赢得大奖。”而移动公司在事后回应客户的置疑时却搬出种种的规定搪塞,拒客户于千里之外,实在令人心寒!福州移动公司难道就这么擅长玩弄手段?这么大的一个有影响力的公司竟然会置“诚信”于不顾?
       2003年11月28日下午,我到位于五一北路96号的福州移动公司鸿宇营业厅二楼投诉。移动公司在经过相当长的调查后,于12月16日下午给我回复说他们公司决定赔偿我发短信的费用。
       这个结果我不能接受!因为我为了这个活动不但投入大额资金,还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与时间,移动公司不能就这样敷衍了事。
       2003年12月18日,我向福州市12315投诉中心投诉,要求福州移动公司赔偿我相当于两台液晶电脑价格的现金。福州移动公司的代表到场后,只肯在返还短信发送费用的基础上再赔偿200元人民币,我无法接受。12315投诉中心调解失败。
       2003年12月19日,我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编号:鼓法民初字第184号),要求福州移动公司退还8、9两个月的短信发送费用6530元,并赔偿我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400元。
       2004年2月2日,鼓楼区法院经济庭通知2月20日开庭。
       2004年2月19日,鼓楼区法院经济庭通知说福州移动公司申请延期开庭,原定明天的开庭取消,具体何时开庭另外通知。
       2004年2月20日,福州移动公司想和我私了,被我拒绝。
       2004年3月29日,鼓楼区法院经济庭通知4月19日上午九点开庭。
       2004年6月24日,鼓楼区法院经济庭陈法官作出判决,判令福州移动公司退还我8、9两个月的短信发送费6530元人民币。我不服一审判决,当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福州移动公司赔偿我为参赛所购买的群发短信设备费共计4268元和我为讨回公道所花费的路费与伙食费1000元,要求福州移动公司在《海峡都市报》及《东南快报》上向我道歉。
      2004年9月13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邱法官的调解下,我与福州移动公司达成如下协议:福州移动公司赔偿我1万1仟元人民币,我不再另行起诉,这事就此结束。从结果来看,是我维护了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我赢得了这场纠纷。
       我把我本人的经历述说出来,是供广大消费者参考。消费者如果也遭遇到不法商家种种花样百出的欺骗,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忍气吞声的让人剥削。在维权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是要收集相关的证据,然后向商家索赔,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去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投诉,还不行的话就去商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若不支持请求,上诉至上一级法院,直至讨回公道。
       我目前正将此事件的详细经过改编成剧本,并准备拍成DV影片推广,让消费者了解得更清楚些。在得知交涉、投诉、起诉、上诉的流程具体如何操作后,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增强讨回公道的信心,应该会有很大的帮助。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若有半点差错,愿负法律责任!
                               林宏剑
      本文欢迎转贴,让更多的朋友知道移动公司的黑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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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杂谈』维权2——我再告移动

    作者:林宏剑 提交日期:2005-5-30 18:06:00 

    2003年9月27日,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在“海峡都市报”上刊登广告,称即日起至10月28日举办“语音短信王大赛”,每周发送语音短信量列前五名的客户,可获得“呱呱通”大奖——第一名:面值500元呱呱通;第二、三名:面值300元呱呱通。
       我看后就积极参加,每周发送大约两仟条语音短信。前三周都获得了第一名,但到了第四周却只获得第二名。我询问移动公司客服热线1860,得到的答复是:这个大赛分为四周,第一周是9月29日——10月5日(7天),第二周是10月6日——10月14日(9天),第三周是10月15日——10月21日(7天),第四周是10月22日——10月28日(7天),我在这四周中分别发了2303条、1344条、3580条、1015条,其中第四周只排在第二名。
       我感到很奇怪:
       1、为什么9月27日的广告上是写即日起,而福州移动公司的答复却是从9月29日开始?
       2、为什么四周当中有一周是9天?
       我认为,移动公司没有在广告当中写明具体的活动时间,误导了参赛者,导致我第三周格外的多,而第四周格外的少。
       2004年4月19日,我向福州移动公司书面投诉。经过调查,福州移动公司于4月28日回复说可以补偿我壹佰元呱呱通,被我拒绝。
       2004年6月24日,我向福州市12315投诉中心投诉。6月30日,经投诉中心调解,福州移动公司只肯赔偿我200元。但我认为这件事本身就是福州移动公司的错,200元是它应当赔偿给我的。另外我为了此事数次上福州交涉,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与金钱,精神上也受到一定的损害,福州移动公司应该对此作出赔偿,所以我没有接受12315投诉中心的调解。
       2004年7月5日,我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编号:2004鼓民初字第1844号),要求福州移动公司赔偿我1000元。
       2004年9月16日,在鼓楼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我与福州移动公司达成如下协议:福州移动公司赔偿我1000元人民币,我不再另行起诉。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若有半点差错,愿负法律责任!
      
      林宏剑
      
      本文欢迎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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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涯杂谈』维权3——我与移动的月租费之争

    作者:林宏剑 提交日期:2005-5-31 17:38:00 

    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发行的神州行本地通卡的月租费是10元,然而我去移动公司打印发票时,却发现月租费是按每天0.33元来计算。仔细算下来,一年最少365天,365×0.33=120.45元,一个用户一年被移动公司至少多收0.45元,而移动公司的神州行本地通用户是数以万计的,每一万用户一年就至少被多收4500元,如果有一百万用户,一年至少被多收的费用可达45万元,这个数字十分惊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福州移动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则收费,它利用善良的人们不会去计较小钱的心理,大肆吞噬民众钱财。一个用户被多收的费用虽然微不足道,但移动公司的用户是数以百万计的,加起来就相当可观了。
       2004年11月2日,我向福州移动公司书面投诉,得到该公司已于2002年12月24日在《福州晚报》上刊登了通告(内容为月租费按日分摊)的答复。然而我在查阅了该则通告后,有了两点疑问:
       一、既然该公司从2003年开始月租费就按日分摊收取,那为什么在两年后的今天,还不在资费标准上注明“月租费按日分摊收取”这短短几个字?显然,该公司是在欺骗用户,明显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二、如果将一年内按日分摊的月租费加起来,与福州移动公司明文规定的月租费×12个月的金额相等,那我无话可说。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上所述,该公司一年多收了一个本地通用户至少0.45元。众所周知,福州移动公司的总用户已达170万(2004年10月18日福州移动公司成立五周年,在新闻媒体上大做广告,宣称客户已达170万),如果每个用户一年都被多收了0.45元,那170万×0.45元就等于76.5万(这个数据还没将大众卡等月租费为20元的统计在内,因为月租费为10元的手机卡用户一年被该公司至少多收了0.45元,同理,月租费为20元的手机卡用户一年被该公司多收的费用至少达0.9元),这块灰色收入金额之高,令人瞠目结舌。福州移动公司表面上对用户说一套,实际上暗中宰了用户一刀。这种瞒天过海的做法,人所共愤!
       2004年11月4日,我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04鼓民初字第2985号),要求福州移动公司赔偿我10001.44元。
       2004年12月14日,在鼓楼区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调解下,福州移动公司愿意赔偿我1000元,被我拒绝。
       2005年1月7日,鼓楼区法院判决福州移动公司赔偿我101.44元。
       我不服,当即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榕民终字第691号)。
       2005年3月7日,福州市中院通知于3月15日开庭。
       2005年3月15日,在福州市中院的调解下,福州移动公司终于答应赔偿2000元给我,还赔了一审的诉讼费410元。此款于3月18日兑现。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若有半点差错,愿负法律责任!
       (友情提醒:月租费是被按日分摊收取的用户快行动起来讨公道)
      
       林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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