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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洪战辉是对中国法律的挑战
    时间:2006/01/08 出处:
    作者: 水博

    媒体对洪战辉“事迹”的大力宣传是欠考虑的。任何一位了解中国法律的人都会判断出洪战辉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不管我们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是否认识到,我认为宣传表彰洪战辉的行为就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挑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避免这种与我们社会法治化目标背道而驰的宣传。 文/水博

    媒体对洪战辉“事迹”的大力宣传是欠考虑的。任何一位了解中国法律的人都会判断出洪战辉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无论是洪战辉还是洪战辉的家庭显然都不具备收养弃婴的条件。然而,由于媒体对洪战辉的宣传已经使公众情绪产生了较大倾向性,很多人对洪战辉违法的事实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有很多人认为洪战辉(或者说他的家庭)义无反顾的收养弃婴,即使存在违法也是在做善事,甚至有人认为是我国法律不合理,应该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显然,媒体对洪战辉的不适当宣传,已经使公众对中国法律产生了误解,而且,这种公众情绪正在挑战着中国法律。

    为了维护中国法律的严肃性,我们就必须准确的评价洪战辉的收养行为。下面我们就以一位比较有代表性的同情洪战辉违法行为网友的看法,进行具体的分析。该网友说“洪当时是12岁的男孩,肯定不知道什么是法,洪的父亲犯有精神病,母亲是个农村妇女,常受到犯病父亲的毒打,估计也不识字,不懂法,洪的亲生妹妹被父亲发病时活活摔死。在这种情况下,洪内心由于失去妹妹而决定抚养一个弃婴,内心的想法是朴素简单的。”

    根据这位网友对洪战辉收养弃婴的解释,我们可以对洪战辉(或者说其家庭)的收养行为进行一些分析。首先弃婴是洪战辉患精神病的父亲捡回来的,不管洪的父亲当时是否处于患病状态,客观上捡回弃婴肯定是对生命的保护行为,应该提倡和受到赞扬。但是,捡回弃婴之后,洪家应该尽快移交有关部门,或者按照相关法律申请办理手续。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呢?一方面很可能是因为洪战辉以及他的父母不懂法,不知道收养弃婴应该依法办事。从另一方面看,即便洪战辉和他的家庭精通法律也不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成为弃婴的合法收养人。

    为什么法律要对收养人的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我国收养法的第二条明确说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洪战辉和他的家庭,如果抚养弃婴,不能保证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已经知道洪的父亲在犯病中曾经摔死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谁又能保证这个捡来的孩子不会遭受同样的命运呢?所以,收养法中的第六条第三款“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规定,对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条件。12年来尽管洪战辉家庭收养的这个孩子,侥幸没有被再摔死,但是,在一个神经病的养父监护下成长起来的弃婴,可能经受过什么样的苦难谁又能知道?我想也许会有知情者说出真相让人感到震惊的一天,也许永远不会被人知道。总之,违法成长在洪战辉家庭里弃婴的安全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

    我们再看看洪战辉(或者说洪战辉的家庭)收养弃婴的动机。很多人说是洪战辉收养弃婴是为社会解决困难的善举,而我认为可能不是这样。首先,洪战辉和他的家庭并不富裕,不仅不符合国家的收养法律,而且也不具备抚养弃婴的具体条件。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曾经把弃婴送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绝不会拒绝接受。因此,我更倾向认为他们收养弃婴的主要动机,是因为自己家的女儿被摔死之后,需要用弃婴对自己进行某种感情上的安慰。所以,这种私自违法收养的行为,动机是一种忽视弃婴合法权益的自私心理,并非就是一种道德高尚的表现,不仅不应该表扬,而应该严厉禁止。有人辩解说如果洪战辉不收养这个弃婴,弃婴就可能死亡。我认为在弃婴被捡回家之后,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不仅我国现在已经建立的各级社会福利保障机构,肯定不会让已经捡到的弃婴死亡,就是从社会上至今还有大量的拐卖儿童的现象来看,也说明一个没有残疾的弃婴,肯定还是有很多家庭愿意收养的。根本就不存在着洪战辉不抚养弃婴,弃婴就活不下去的可能性。

    此外,洪战辉的“事迹”被媒体报道之后,大家都被大量的新闻报道所感动,很多人好心为洪战辉的处境担忧,纷纷建议如何帮助治疗其父亲精神病;如何解决洪战辉的求学费用等等。但是,竟没有人过问被洪战辉收养的幼女的权益如何保障?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照这一条,已经成年的洪战辉自己带着捡来的妹妹求学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被收养幼女的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还把洪战辉的行为作为典型大肆宣传,显然就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公然挑战。有些部门、媒体还发出了向洪战辉学习的号召,我不知道在洪战辉违法收养女婴的事实没有改变之前,到底想让大家向洪战辉学习什么?难道让我们大中学生也都去想办法收养一个妹妹,都去违法?有人辩解说是要提倡学习洪战辉在困境中自强不息的精神。我认为这种理由并不充分,我国大多数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大学生,都是具有自强不息精神的成功者。要想寻找不违法的宣传典型,比比皆是。可以说洪战辉与其他很多贫困学生相比较的特殊性,就在于(违法)收养了一个妹妹,然而,我们为什么非要大肆宣传一个至今还在违法的典型呢?



    总之,不管我们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是否认识到,我认为宣传表彰洪战辉的行为就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挑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避免这种与我们社会法治化目标背道而驰的宣传。为了更全面的理解宣传洪战辉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建议参阅《宣传洪战辉,感动中国还是羞辱中国?》一文。







    附:《(修改稿)宣传洪战辉,感动中国还是羞辱中国?》

    文/水博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闻宣传对公众舆论的引导作用真是越来越重要了。然而,就像不良广告一定会误导、欺骗消费者一样。任何一种不负责任的媒体宣传都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我个人认为洪战辉纯粹就是新闻媒体用广告宣传方式制造出来的“英雄”。其所谓“英雄行为”根本就经不起仔细推敲,几乎没有任何什么值得宣传、值得感动的地方。其理由如下,说的是否有道理,请大家评判。



    1、宣传、鼓励一个孩子担负起社会福利责任,应该吗?



    从道德上看,中国的道德自古都是提倡忠孝两全,洪战辉的行为既不能算是忠,也不能算是孝。抚养一个捡来的妹妹,毕竟增加家庭的负担,其低下的家庭收入,洪战辉的病重的父亲不可能会幸福。再说对那个捡来的孩子,不交给社会福利部门,也未必就有好处。最近正好看到浙江电视台播放一个节目;父母因为养不起新生的孩子弃婴在路边,留下字条希望十年后能在西湖断桥边相见。这个孩子先是被人捡走送入福利院,后来又被一对美国夫妇收养,现在生活在美国。相见之后,皆大欢喜。其实,我们今天的世界绝对不会困难到,连一个失去父母的孩子都没人养活的地步。而且,对于某些没有自己孩子的正常家庭,收养一个弃婴不仅没有什么负担,反而可能是一种安慰。因此,可以说洪战辉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对家庭、对社会都没有什么益处。即便是对于被收养人,洪战辉到底是救了这个孩子,还是害了这个孩子,我看还很难说。



    从法律上看,在我国已经建有社会福利保障机构的情况下,让洪战辉个人收养弃婴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收养法,而且让一般正常人难以理解。即使洪家收养弃婴的行为没有任何私利,起码也是不懂得法律或者说社会福利机构不尽责的一种表现。因此,洪战辉的行为既不应该宣传,更不应该提倡。而我们的宣传媒体还大张旗鼓的说什么,洪战辉感动了中国,我看这分明是在羞辱中国。



    2、鼓励少年儿童不专心学习,想着投机倒把去赚钱,应该吗?



    不能用鼓励下岗工人自强不息的宣传内容,来教育少年儿童。根据法律未成年人应该受到抚养,不能鼓励他们都去自食其力,更不能再让他去抚养别的未成年人,否则,就将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失败、耻辱。媒体大肆宣传洪战辉这些所谓的“事迹”,到底想让我们的孩子学洪战辉什么?难道都不要去专心学习,天天想着去赚钱,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赚到了钱,再做一些八竿子打不着的善事就一定能出名?如果你是一个负责任的父母,你会愿意自己的孩子这样做吗?



    再看看洪战辉作为一个孩子赚钱的本事是什么?笔杆粗的自来水笔能骗人,好赚钱;转卖高考学习教材为了赚钱,我想肯定是首先选择盗版;在学校里倒卖纯净水,洪战辉能有检测能力吗?万一水的质量出了问题,谁能负得了责?这些行为可能对社会的危害与扶养一个弃婴相比,到底孰轻孰重?这些行为对于一个成长中的孩子会有益处吗?当然,我们不能为此去责怪一个无助的孩子求生的举动。但是,面对这一切怪现象,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怎么能不去追究监护人和社会基层组织的法律责任,反倒津津乐道的赞美一个未成年人在冷漠社会现实中无奈的挣扎。更不应该作为青少年的榜样大肆宣传。



    恐怕没有人会认为,我们应该提倡自己的孩子去学习、效仿洪战辉的行为,但是,有人认为洪战辉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效仿,但是,自强不息的精神应该提倡。而我则认为,洪战辉正是我国的未成年人缺乏用法律意识保护自己、保护弃婴的典型代表,这也是监护人、我们的教育和我们整个社会的严重失职。洪战辉对生活表现出来的自强不息精神和对社会的高度负责态度,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完全是美德,但是,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来说,这确是一种社会法律意识淡漠的体现。我们应该让孩子知道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群体,社会对他们的成长、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不能因为某些监护人或者社会基层组织的失职而落空。我们应该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和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让我们的少年儿童感受到除了家庭之外社会对他们的关怀、保障,让他们对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充满信任、爱戴和安全感。我们还应该引导孩子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社会上包括弃婴在内的每一个儿童。然而,我们的宣传机构,怎么能反其道而行之的大肆宣扬未成年人不依靠社会、不依靠政府的自食其力,甚至糊涂到表彰、鼓励未成年人也加入到下岗工人的生存竞争中去呢?我觉得一个社会如果堕落到了不仅要鼓励未成年人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自强不息的生存下去,而且还要赞扬他们负担起收养弃婴的社会责任的地步,绝不应该让人感动,而只会让人感到羞辱。



    另外,据报道成年后的洪战辉现在已经能赚到十万元了,其收入已经超过一般的大学教授的年收入。洪战辉出名之后,教育部还要奖给他4000元奖学金。是不是我们的奖学金多的发不出去了呢?为什么非要把奖学金送给一个已经有了较强财力的学生呢?莫非教育部也要鼓励学生违法收养弃婴?在媒体宣传的蛊惑下民众情绪难免浮躁,然而,我们的政府部门怎么也能跟着犯糊涂呢?作为国家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这种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社会违法现象,怎么能不仅不加以批评、禁止,反而趋之若鹜的表示鼓励、提倡呢?



    在社会上很多人都在为洪战辉这个典型人物的出现而自豪、激动的时候,本文的批评确实显得有些过于尖刻。然而,想一想此事对我国未成年一代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面对这些冷酷的社会现实,我们新闻媒体是不是真的应该问一问自己,宣传洪战辉,到底是感动了中国,还是羞辱了中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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