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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钱端升与1954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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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2/11 出处: |
1954年是钱端升在1949年之后,公共生活极为丰盛、极为忙碌的一年。钱端升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这一年也是忙碌的一年,据钱氏后人记载: 解放后爸爸很忙,尤其是在1954年以后白天要到政法学院去,下午又要开什么会,晚上又要接待外宾,回到家后还要向中央写接待报告,困了就喝咖啡,等到上床要睡觉时又睡不着。(注1)
制定宪法的程序启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为标志,这是1953年1月13日的事情。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将近一年多时间没有进行具体活动,正式开始运作则是在1954年3月23日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此后共召开了七次正式会议。(注2)
1954年3月8日,经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反复讨论、修改,宪法草案的草拟工作正式结束。3月中旬,周恩来、董必武通知又邀请了非中共党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在此期间,中央又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专门研究。(注3)通过这些工作,正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作为中共中央的建议稿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这个草案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讨论的基础,确立了1954年宪法典的基本框架。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后,从3月31日开始,全国政协组织了宪草座谈会,按照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教科文等为单位划分了17各座谈小组,对草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是时,钱端升作为各个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的顾问,积极参与了各个团体对宪法草案的讨论。 1954年5月6日至12日,宪法起草座谈会各组负责人召集了联席会议,在小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草案的一些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并把基本一致的重要意见提交宪草起草委员会。这其间,钱端升先生亦提出不少意见,试列举如下:
针对宪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中是否包括管理机关以及是否应该单独列为一条,钱端升提出: 我赞成田家英同志的意见,独列一条,放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间。民主集中制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则,重要的原则也可以放在后面,联系群众也是重要原则,放在一起是可以的。第一、二、三条都是讲国家机构,中间插一条不好。(注4)
我主张放在后面,作为第十七条,这样“国家机关”之上就要加“一切”,以求得一致。前三条是国家制度的基本东西,民主集中制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工作方法,但与这三条性质不一样,作为第三条或第四条,反而冲淡了前三条的重要性。(注5)
对于宪法草案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各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钱端升提出意见:“刚说可以分成两款,我的意见是否可分成三款。” (注6)
对于宪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住宅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继承权”,钱端升表示:
前三条有“依照法律”字样,是因为国家在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来保护的,前几年保护的范围可能大一些,后几年保护的范围可能小一些。对公民生活资料,是完全保护的,可能不要“依照法律”字样,对公民财产的继承权,是有限制地保护的,要有“依照法律”字样。我的意见,原第十二条和原第十三条还是不对调,这四条的次序就是:完全保护的,有限制地保护的,对所有权的限制,禁止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这样比较好。……不要调了。(注7) 针对第十三条“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钱端升对于“利用”一词提出了修改意见:“第十条的‘利用’,是好的意思,这一条的‘利用’实际上是滥用,我的意见,是否可请语言组考虑一下。把这一条的‘利用’换个别的词。” (注8)
针对宪法草案第十六条,“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事业。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且保证他们的劳动得到适当的报酬。”钱端升提议:“写作‘劳动是光荣的。国家鼓励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不?” (注9) 1954年5月19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重点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三章第一节的修改意见,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
对于第二章的标题,初稿用国家组织系统,修改稿用国家机构。钱端升表示,“说明法律小组对第二章标题的初步意见,(附件)。我个人觉得用‘国家机构’也讲得过去,就是含义有点不清,将来用惯了也可以。如用‘国家机构’也可以,我没有一定的意见。” (注10) 对于宪法草案第二十二条,钱端升提出: 这一节是讲人民代表大会,本条是否应当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说明它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我想人民代表大会应放做句主,因为它更重要。……“国家权力”是一个专门名词,如果权力上不加“国家”,那不如用“政权”二字好了。(注11)
对于宪法草案第五十八条,钱端升认为: 第六十三条已经表明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得执行机关,可以不改。……苏联宪法的第九十四条相当于我们的第五十八条、苏联宪法的第九十九条相当于我们的第六十三条,是一样的。……是否再简化一下,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注12) 对于宪法草案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项:保证法律和具有法律性质的法令的遵行;第二项: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钱端升表示:“这一项(第二项)的写法是适当的,第一项还可以考虑。” (注13)对于该条第四项:选举并可以罢免本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钱端升认为委员会等字样“写上好些”(注14)。 对于第六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首脑的称谓,钱端升提议:“还有一个考虑叫‘委员长’。不过,民族自治区怎么办倒是一个问题。”(注15)
对于第六十六条司法权的行使,钱端升认为,“用审判的方式执行法律是司法,当然,用审判也可以。但‘权’的意思,在英文、俄文中都是没有的。我觉得张志让副院长的改法也可以。”(注16)
对于第八十二条公民的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权,有人主张写上在怎么情况可以搜查住宅和经过什么手续能对它搜查,钱端升提出:“我想不要加了,我们写的宪法有个总的原则,有这些权利,但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就可以变通。如果都写,就加不完了。”(注17) 以上即是钱端升和他的同事们,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期间对于宪法草案发表的一些意见。这些意见绝大部分都得到参与讨论人士的认同,并被吸收在草案修改意见中。 此后宪法进入制定的程序,钱端升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在宪法起草委员会此后召开的几次会议中,钱端升亦积极就相关问题发表了简短的意见。
1954年5月27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关于住宅权保护的讨论中,钱端升提出“这里不包括房地产资本家的,因此,是完全保护,用‘房屋’,指的也是生活资料,不包括房地产资本家的房屋。”(注18)
1954年5月2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之前多长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钱端升提出,“改为一个月完成选举,恐怕不能保证如期开会,还是‘两个月以前’好些。”(注19) 1954年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钱端升提议,“民族乡的国家机关是一般国家机关,不是自治机关。是否一个移到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注20)关于检察机关,钱端升指出,“在召集人会议上,有人主张把‘检察’改为‘监督’,多数人主张还是用‘检察’”(注21)。关于公民的迁徙自由,钱端升认为草案的第八十二条,“可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注22)
1954年5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于国家主席的职权,有人提议全部连起来,但是钱端升提出,“如果这样改,就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的体例完全不一样了。” (注23)关于公民的居住自由和迁徙权,钱端升提出,“住宅、通信移做第一款好。” 1954年6月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关于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问题,钱端升指出: 法律小组认为写上这一条并不科学,也不妥当。因为在宪法的第一节和第三节中已经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如果再在第二节写上主席是国家的元首这么一条,就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发生冲突了。(注24) 关于地方人大的职权,钱端升提出,“‘本地’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不清。是否把‘本地’改为‘本区’,把‘本级’改为‘同级’?”(注25)
1954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关于武装力量的称谓问题,钱端升认为: “武装力量”和“武装部队”两个名词翻译成俄文是一个词。当初所以把“武装力量”改为“武装部队”是认为部队可以统率,力量不好统率。我们法律小组的意见,可以考虑改成“武装力量”。(注26)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正式通过,钱端升法律顾问的使命亦随之完成,是非功过且留待后人评说。不过总体上而言,钱端升氏对这部宪法是非常满意的,以致对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斥为“屁宪法”。(注27) 钱端升在以法律顾问的身份,积极参与1954年宪法制定的同时,还和楼邦彦合作写了一本小册子,名曰《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本质》。这可能是钱端升氏在1949年之后,除了编订《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之外唯一的专著。
这本书于1956年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只有短短的37页,钱端升的名字署在前面,楼邦彦的名字署在后面。楼邦彦1956年3月写的该小册子的“重校后记”中,交代了该小册子的缘起: 这本小册子基本上是钱端升同志和我合写的“论资产阶级宪法的虚构性和反人民本质”一文(载“新建设”,1954年7月号)的重印,书名改为“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本质”。在重校时,我曾对原文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和若干补充,但不妥和错误之处,仍在所难免,亟盼同志们批评和指正。(注28) 这本小册子(抑或文章)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本质”:其一、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和它的本质;其二、资产阶级宪法中所谓“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其三、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所谓“权利书”;其四、现代资产阶级宪法的危机。钱端升、楼邦彦在小册子最后,告诉了读者其写作思路: 我们对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本质的揭露,同资本主义各国人民为维护宪法上的权利而斗争的实际行动是不相违背的。一切国家都将向社会主义过渡,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但是究竟通过或者不通过宪法的途径、究竟使用或者不使用暴力,“这与其说是取决于无产阶级,不如说是取决于剥削者抵抗的程度,取决于剥削阶级自己是否使用暴力。(注29)
小册子第一部分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及其本质。钱端升、楼邦彦二君论述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意在说明资产阶级宪法从产生起就根不正,苗不红。出身问题在中国从来不可以被忽视,尤其是1949年后的中国又大兴交代历史、深挖历史的各种政治运动,钱端升、楼邦彦此举无疑亦试图从出身的角度,揭开资产阶级宪法高雅的面纱,而将其妖魔化成一种阴谋下的产物,再得出结论,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群众都被资产阶级给骗了。钱、楼二君举了美国、法国两国宪法产生的历史,得出结论: 它们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结果。在资本主义制度进一步确立的时期,资产阶级宪法在彻底消灭封建制度和巩固资产阶级法制方面,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资产阶级宪法也在它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不少变化,一边服务于资产阶级在不同时期的实际要求。……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往往嘴里尽说一些好听的话,而在实际行动上却胡作非为,其结果就是使资产阶级宪法,在进入了帝国主义时期后,完全变成了虚构的宪法。因此,单从资产阶级宪法的条款字句来描绘资产阶级的实际统治情况,是绝对不可能得出确切的结论来的。(注30) 对于此,钱端升、楼邦彦二君引述斯大林的文章“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的观点,对于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做了毫不客气的诬蔑:
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由于国家权力已经为资产阶级所夺取,资产阶级需要它是为了要在由彼此对抗阶级所组成的社会的前提下,把资本主义制度和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秩序固定起来。这样的宪法就不能不是以各个民族种族不能平等为前提的民族主义宪法,也不能不是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加以实际保障的宪法。(注31) 除了就资产阶级宪法的保护对象进行定性,钱端升、楼邦彦亦指出,“一个半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宪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进程而经历了不少变化,但这丝毫也不能改变它所固定的主要基础——资本主义原则。”(注32)钱端升、楼邦彦认为: 到了帝国主义时期,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产阶级宪法的一切变化只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加强它的虚构性和反动性,借以在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化和资本主义总危机日益深刻化的情况下,企图维持和巩固资产阶级在国内的统治地位。(注33) 这第一章是非常重要的一章。这章直接为全文的展开奠定了基调,即资产阶级宪法就其本质而言,出生时就是由大资产阶级制定,从源头上就根不正,苗不红,相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言就是反动的;进而,等到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资产阶级宪法的虚构性及其反动本质更是一览无余。钱端升、楼邦彦的《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本质》实在是在第一章的基础上在延伸开来的。 如果说“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及其本质”是从总括的角度来论证资产阶级宪法的本质是反动的的话,那么文章的第二章“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则是从资产阶级宪法的关键部位继续对其结论进行论证。钱端升、楼邦彦认为,“他们先则利用这个法宝来同封建统治阶级相抗衡,在这一点上,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在当时是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的;随后,他们就利用同一个法宝来欺骗人民群众,掩饰他们所实行的阶级专政。” (注34)
钱端升、楼邦彦把批判的矛头对准了提出所谓“分权”概念的孟德斯鸠。对此,依然如同评价资产阶级宪法的口气一样,认为其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孟德斯鸠的分权论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是资产阶级用来剥削封建专制权力的理论武器”(注35)。显然,按照钱端升楼邦彦氏一贯的思路,有限的肯定最终还是为了绝对的否定: 但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整个历史证明,分权在事实上从来没有存在过,国家权力从来就不是分立的。“分权”最早是作为革命的口号提出来的,而在资产阶级夺到国家权力以后,“分权”的革命气息便完全飘到九霄云外去了。掌握了国家权力的资产阶级利用所谓“分权”原则,来协调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关系,或者来遮盖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这就是资产阶级对于封建剥削阶级和对于人民群众的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妥协的做法,另一种是欺骗的做法,无论那一种做法都是为了便于资产阶级实行其阶级专政。(注36) 资产阶级为什么要这么做?钱端升、楼邦彦在该书中提供的答案是“资产阶级为了实现其专政,不能不遵循一条加强执行权的途径,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国家机关更直接地,因此也是更有效地秉承资产阶级的意志来办事。”(注37) 钱端升、楼邦彦提出,“资产阶级‘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分权是为了制衡、制衡就必须分权,所谓‘分权’和‘制衡’是同一原则的两个方面。”(注38)对此,钱、楼对他们资本主义世界的同行进行了毫不客气的批判: 资产阶级“学者”们是资产阶级统治集团的代言人,他们虽然明知道国家权力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权力本身是完整和统一的,但是为了资产阶级统治集团的利益,他们编造出了“分权”和“制衡”的胡诌。这样的胡诌是不值得一驳的。(注39)
但是事实上,钱端升、楼邦彦对于资产阶级“学者”的“胡诌”还是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两位老先生举了“英国资产阶级政论家蒲来斯”对“制衡”五种具体方法的论述,(注40) 并逐个展开批判:
对于议会立法程序对于议会本身行使职权的限制,钱端升、楼邦彦指出,“这个方面连蒲来斯自己也认为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立法议会对于自己制定的立法程序规程,当然是可以随意加以变更的。”(注41)对于试图把某些事项列为必须由宪法规定的范围,以限制议会通过普通立法来侵涉应由根本法加以规定的事项而实现制衡的方法,钱端升、楼邦彦认为,“国家根本法和普通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即使普通法律不能涉及宪法的范围,这里也根本不发生所谓‘制衡’问题的。”(注42)而第三个方法,总统或者国王对于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钱端升、楼邦彦认为,“如果这个方法可以构成所谓牵制的话,那么它不是真正为了使权力不致被滥用,而是为了便于使垄断资本集团直接指使他们代理人为国家元首,运用否决权来取消他们所不中意的法案。”(注43)对于第四个方法,即公民通过行使复决权来限制议会立法,钱端升、楼邦彦认为,“有些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所谓‘公民直接立法’,是早已成为破产了的制度了。一切剥削者国家(包括资产阶级国家在内)都是实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所不同的只是在资产阶级专政下,虚伪的、欺骗性的口号喊得更多、更为响亮而已。所谓‘公民直接立法’就是其中一个。”(注44)对于蒲来斯列举的第五个方法,即议会两院互相牵制,钱端升、楼邦彦指出,“资本主义国家采取议会第二院的形式,最初基本上是由于保留封建特权阶级残余的结果,后来发展成为了反动势力的堡垒。因此今天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第二院,它的主要职能是阻碍通过不利于垄断组织的法案。”(注45)由此钱端升、楼邦彦得出结论:
由此可见,蒲来斯无论怎样千方百计地想要推颂资产阶级的“民主”,他只证明了一点:所谓“制衡”原则和基于这个原则建立起来的各种制度,仅仅保障了垄断资本集团任意剥削和奴役人民的自由,仅仅支持了法制和法律秩序被破坏殆尽的专横的资产阶级专政。(注46) 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除了权力制衡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即天赋人权。钱端升、楼邦彦《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本质》在第二章中着重反驳了资产阶级权利制衡的理念,那么其第三章则就资产阶级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所谓“权利书”内容展开了批判。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是并列的。
钱端升、楼邦彦指出,“资产阶级的宪法条款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是完全不相吻合的。”(注47) “所以我们肯定地说,资产阶级宪法是虚构的宪法,它的特征就是它的虚伪性。”(注48)钱端升、楼邦彦甚至指出: 正因为资产阶级宪法是虚构的宪法,那么它无论多么冠冕堂皇地列入冗长的“权利书”,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仍旧是十分冷酷的,一般公民,尤其是劳动人民,是得不到“权利书”的恩赐的,他们并不因为“权利书”的规定而真正地享有了任何权利。所以资产阶级无论如何叫喊“民主”,资产阶级的所谓“民主”完全是虚伪的。(注49) 有了这个结论,剩下的工作就是为这个结论适合的论据。钱端升、楼邦彦依然试图从资产阶级宪法发展的历史中寻找论据,指出“就是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中,它的虚伪性也毫无例外地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因为资产阶级领导的革命本身包含着对广大人民的利用和欺骗。(注50)唤起读者对资产阶级宪法的警惕之后,钱、楼展开了对美国权利宣言、独立宣言以及法国人权宣言、德国魏玛宪法的批判。 小册子第四部分是“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危机”。钱端升、楼邦彦的核心观点认为,“现代资产阶级宪法的危机,具体表现为资产阶级宪法失去了它的国家根本法的性质。这是法西斯统治代替了整个资产阶级法制的必然结局。”(注51)钱端升、楼邦彦认为:
我们只要从资产阶级国家的全部实际政治情况出发,而不是从无产阶级宪法的条款或者从资产阶级“学者”们的煽惑性的理论出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既然资产阶级宪法是完全虚构的宪法,资产阶级宪法上所规定的同资产阶级统治的实际情况是完全脱节的,那么资产阶级宪法是不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根本法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注52) 钱端升、楼邦彦提出,资产阶级“学者”们一般以美国宪法为典型,认为美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有三个根据。(注53) 对于这三个根据的反驳占去了文章第四部分的主要篇幅。(注54)而最终的结论则是“这些根据都是不能成立的。”(注55) 小册子的结论部分其实也可以看作是第五部分。在前面的四部分中,文脉基本上是这样的:第一部分从历史及本质上为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本质”定性;第二、第三部分分别从权力制衡以及天赋权利两个并列的点上,论证了资产阶级宪法具有反动的本质这个结论,第四部分则陈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刻的危机,换句话说,资本主义一定会失败,而社会主义则一定会胜利。 小册子的“结论”正是说明了这个问题,即“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的宪法就不是这样了。”(注56)钱端升、楼邦彦指出: 那么,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的宪法是什么样子的?钱端升、楼邦彦以苏联宪法为样板,引述斯大林、列宁、斯维尔德洛夫、赫鲁晓夫以及周恩来等苏、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论著,回答了这个问题。最精彩、最直露的一段,是钱端升、楼邦彦引用苏联《真理报》1954年10月1日对我国1954宪法的社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文件,它证明:不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获得了新的胜利,世界历史的潮流正在坚定地向民主、向社会主义涌进”。(注57)
--------------------------------------------------- 《大风》第八期“旧人旧事”栏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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