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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与罚:给林彪、江青集团主犯量刑
    时间:2005/12/11 出处:
                  ·图们·肖思科·

      1980年底到198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开庭审理了77天。这是漫长的77天,作为当时曾经尝够“文化大革命”之苦的人们来讲,“过程”似乎并不重要,大家关心的是“结果”——怎么判?人们把这次审判和审判结果同邓小平出台后的胸襟联系在一起,同中国是否选择依法治国之路联系在一起。1981年初,人们对“林、江集团”主犯怎么判的关注已到白热化程度!

    ◇ 特别法庭八面临风,人民的声音回荡在人民审判庭

      众所周知,适用这次审判密切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在1980年就已生效。社会各界对于“罪”与“刑”的尺度早已有所了解。加之大众情绪集中,所以在审判中,部分新华书店的《刑法》小册子就被群众抢购一空,人们对被告量刑幅度各抒己见。

      早在开庭后的审理期间,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就向法庭转告了他们的意见。

      有的人提出:“黄永胜、吴法宪应判17年有期徒刑,邱会作、李作鹏应判15年有期徒刑。判轻了说服不了人。江腾蛟谋害毛泽东主席,这条罪行严重。但未遂,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

      对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说法更多。

      接着,中央、国务院直属各机关,海、空军等单位分别提出判刑意见:

      江青、张春桥应判处死刑或死缓;

      黄、吴、李、邱、江在历史上还做了一点贡献,他们是革命出身的,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最高刑应比江青案量刑低……

      这些意见从各个渠道送到特别法庭。

      在今天看来,这些意见未免带有想象成份。因为根据联合国有关人权规则和我国《刑法》,被告在宣判前,不做有罪论处。依此,说具体的判刑意见,似乎有些不合逻辑。

      许多专家事后评论:从表层看,这似乎有悖法律。但也不能排除这样两个因素:一是林彪、江青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作所为和造成的后果是千万人有目共睹的。对于人们来讲,法庭量刑是一回事,他们心中也有一杆秤。二是经历了一场“文化大革命”,在履行法律程序上,人们还带有过去的惯性。在量刑的问题上,不仅许多机关和群众在中途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许多领导人,包括华国锋、李先念、邓小平等人在许多场合也有言辞。

      特别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在开庭审理期间曾组织全国6万多代表旁听,他们均发表了量刑意见。

      1980年12月,全中国几百万官兵的代表在京西宾馆对10名主犯量刑进行过投票,并提出一张“单子”:

      投票人数88人。

      江 青:死刑并立即执行/33人,死缓/48人;
      张春桥:死刑并立即执行/36人;死缓/46人;
      姚文元:无期徒刑/65人;20年/11人;
      王洪文:无期徒刑/17人;20年/49人;
      陈伯达:无期徒刑/32人;20年/27人;死缓/15人;

      这是军心。

      早在合议庭评议前夕,还有更多的群众来信直接寄法庭、审判长、审判员。

      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将军曾收到两封信。

      广东紫金县一位中学老师的来信言简意明:

      “这些人罪恶滔天,不杀不能平民愤,伸张正义。如果谋杀前国家主席及前总理的罪犯都不处死,那么我国就应宣布免除死刑。”(把林彪和江青等胡乱捆绑在一起,看来邓真的很高明。)

      吉林四平市一位工人致信:

      “中国刑法规定,反革命犯、刑事犯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林江反革命集团是我们建国以来最大、最严重的反革命杀人犯,成千上万的革命者,我们的老同志、老前辈都死在他们的刀枪棍棒之下,如果对这些切齿痛恨的反革命还不判死刑,搞重刑重罚,那就将开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下面学着重刑轻罚。刑不上大夫,何谈法律尊严?刑法将是一纸空文……”

      此时,不仅国内关注,国外也风云四起。

      特别法庭在八面临风中接近合议!

    ◇ 这是一次刑事审判,江华强调依法量刑

      当时,全国虽然一片喊杀声,但特别法庭的法官们还保持着镇静。

      依法量刑!不依法办案的话,一切将前功尽弃。江华、伍修权、曾汉周和黄玉昆正副庭长向法官们下达指令。显然,他们的口径里透露出了至少是彭真的支持。

      为此,法官们一直在认真学习适用的法律。著名法学家张友渔、人大法制委员会领导王汉斌、杨秀峰纷纷发表文章和回答记者提问,对《刑法》使用规则进行解释,使人们坚信这是一场刑事审判无疑。

      特别法庭坚持依法定罪量刑。但法庭是人民的法庭。它得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重刑,是一种趋向。但作为审判有一种更深厚的意义是昭示“文化大革命”的恶果。况且当时国内情况已转向安定,即使不杀,也不会产生后患。也有人主张从轻判处。

      但是,没想到这些意见引起轩然大波,如同地震一般。有区别的是震中在北京,反馈来自上海。

      就在此时,上海给中央呈送了一个报告。报告内容是请示杀掉马天水。

      马天水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一个成员,曾经是上海市负责人。

      这份请示不亚于一颗重磅炸弹。

      谁都清楚,这是一种“逼宫”的意见。上海人要求重罚重判。我杀掉集团的成员,不怕你不杀主犯。

      多少年后,当年参加审判的几名法官回忆认为,杀和不杀,重判和轻判并非不依法量刑。我国《刑法》中对各种罪名的量刑原则又有具体尺度。作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特别是江青、张春桥,按他们犯的罪不是不能判处死刑。但有几个因素要考虑:首先要考虑的是他们的犯罪背景,他们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犯的罪。其次要考虑对我国安定团结因素的影响。第三,还要考虑主犯们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从重、从轻的情节。

      在这些问题上,身为中国第一位担任特别审判庭庭长的法官江华有自己的考虑。他为此向同仁坦露自己的思想:建国以来,我们判处重大的反革命犯,历来贯彻少杀的方针。这是延安时期形成的,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稳妥的。同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不只是10名主犯的问题,各地的成员都还未处理,这样处理,有利于团结教育他们的子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分化、瓦解敌对势力。此外,从国际影响和涉及到后人评说的角度考虑,都以不杀为宜。古人讲:乱世施重典,兴邦用轻刑。我国当前形势大好,对这些主犯完全可以不杀,也是有信心有力量的表现。

      这是中国大法官的考虑。

      这也是中国特色审判的一部分。

      不久,杀声果然有些平息。

    ◇ 特别法庭依法独立审判。面对法制新课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参与法庭决策

      尽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审判,只是邓小平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大棋盘上的一颗小棋子,但邓小平始终特别关心。

      据当时的审判庭副庭长黄玉昆将军透露:“小平同志从头到尾关心这场审判,每次庭审录像都送给他看……”

      审判是顺利的。这一点邓小平已从录像和电视中看到。但怎么量刑?这是一个三思而后行的问题。他知道,现在对这个问题议论很多,这不是臆断。他手头就有一封信。是不久前民革副主席屈武写给他的:

    小平同志并转中央:

      江青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如不处以死刑,则:1、不能为死者申冤;2、不能平民愤;3、使其余党存死灰复燃的幻想;4、使心有余悸的人担心将来变天。以上几点都不是从法律角度考虑,如按刑律,罪不至死当然可不判死刑;如依法应判死刑而不判死刑,则将铸成大错。

      外国人将在这次审判中考验我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的特别法庭,是真正能独立行使职权,还是他们一贯认为的“橡皮图章”。华主席向外宾吐露不判死刑,外国人已有看法。我想这问题中央一定考虑过,我建议中央重新考虑。如果依法判处死刑,除大快人心外,丝毫不影响华主席威信,恰恰相反,证明我们国家现在真正不是“一言堂”了,而是货真价实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了。反之,如果按刑律应判死刑而不判死刑,则我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威信将从此下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价值,在外国人眼里也不值几文了。事关重大,故敢直言。意见当否,在所不计,中央自可权衡轻重。一得之愚,仅供参考。顺致敬礼!

      屈武先生提到华国锋同志在公开场合提到对这些被告不判死刑的问题,它是审判前中央对审判后处置这些人的看法的一部分。包括邓小平自己,也说过一些看法。但是,随着审判的深入和逐渐走向司法轨道,中央的表态的确少了。
    (我倒,所谓的中央首长邓小平都从“不是从法律角度考虑”表态是“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了,你们这些走狗不舔行吗?)

      特别审判指导委员会请中央定夺。历史选择了党中央政治局来参与法庭决策。

      中央政治局带着历史使命召开了会议。

      据参加审判的副庭长伍修权将军回忆:

      “由于两个集团民愤极大,开始准备判处死刑。但反复考虑不行。一要顾及国际国内的影响。二要顾及后人怎么看。不能以一时义愤来决定。这样,关于首犯杀不杀的问题经过多次反复讨论,老是定不下来。光是提出江青、张春桥二人一定要杀,以后又认为不杀为宜。后又说还是要杀。我们也决定不了。最后提交中央政治局讨论,我也去参加了。政治局多数同志提出判‘死缓’。即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这在我国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是允许的。最后,我们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很快得到各审判员的支持……”

    ◇ 合议庭上杀与不杀争论不休。江华以理服众人。举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198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召开第四次全体审判员会议,35名法官除出国的人外都到会,讨论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判决问题。

      当会议进入到下午时,审判员们对有的被告罪行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一条,即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的问题,进行了一场新的辩论。

      主杀者仍然大有人在。特别是一些民主党派的代表。

      杀不杀?是杀个别,还是杀几个?

      若判死刑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这是合议庭争论的焦点。

      这样的大案,没一个杀头的,怎样向全国人民交待?据当时会场情况看,此时还没有笃定。

      这次合议庭的评议由江华主持。此时,只有他出来讲话了。关于量刑问题他已讲过多次。现在他不得不重申,大家要把目光放远,把问题考虑周全。他给大家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若杀,国际影响考虑不考虑。

      这句话份量很重。当时,已有部分人知道在世界一些国家对主犯们尤其对江青的量刑非常关注。在驻外大使馆门前,已经有人示威。

      第二,我们考不考虑后代人对我们怎么评说?

      这席话给沸腾的会议带来了冷静。

      为此延会到第二天,从上午9点到下午6点,才形成统一的意见,到会审判员一致举手通过判决书。

      1981年1月22日。人民大会堂,天津厅。

      特别法庭第五次全体审判员会——合议庭评议。对于江青、张春桥的量刑,审判员很快取得一致意见。但在王洪文的量刑上,暂时意见不统一。社会上曾传闻王洪文曾说过:“10年以后再见分晓”,怕对他判轻了可能还会出来起作用。此事黄玉昆将军澄清了事实,他认为对王洪文的判处不在于他一句话。而是他地位高,罪行影响仅次于江青、张春桥,同时他是上海“造反派”的头子;此外,他还参与了武装叛乱。从犯罪事实上看,应当重判。所以,当时法官中主张重判者占多数。

      最后,法庭在有的持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以绝对多数的举手,形成了对被告的判决:

      江 青: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王洪文: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自判决之日算起,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以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

      本案为终审判决。

    □ 摘自《东西南北》1995年第8期,原载《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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