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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阶层:二胎孩子生在国外带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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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2/08 出处: |
生活报
在计划生育国策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提起“二胎”,人们想到的往往是那些愚昧落后、越穷越生的“超生游击队”。而实际上,目前在大城市里,有些家庭的第二个孩子也悄然出现。不同的是,他们的父母大多居住在高档社区,有钱、有身份、有地位,甚至一些“二胎”孩子一出生就带着“绿卡”。
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我省城市居民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现象十分罕见,绝大多数的政策外“二胎”都是富有阶层在海外生育的,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并不冲突。但是,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出生的独生子女逐渐步入婚育年龄,符合二胎政策的人群增大,要不要第二个孩子的问题,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孩子大了很想再当妈
3日上午,在哈市道里区一家亲子游乐园,一对母子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一个40岁左右,穿着装扮得体,颇有些雍容华贵之气的女士,领着一个两岁多的小男孩做着游戏,孩子稚嫩的声音喊着“妈妈”;一个初中生模样的小男孩和她说了几句话之后,要去旁边的肯德基,临走时,初中生也在喊那位女士“妈”。
因为同是陪孩子玩儿的家长,记者很自然地和这位女士攀谈起来。“这是我的小儿子”,搂着2岁的幼子,她的眼里写满了幸福。
这位姓何的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丈夫是做生意的,做得“还算不错”,在国外也有公司。在第一个儿子上小学的时候,家境日渐殷实的何女士就不再上班了,专心在家抚育儿子。孩子渐渐长大,独立性也越来越强,有些心事不愿意再对母亲说了,也不愿意再和家长“起腻”。何女士知道,这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然表现,她在欣慰的同时,心里仍不免有些失落感,觉得偌大的房子有些空荡荡的。
“你不知道,女的到了一定年龄之后,会突然非常喜欢孩子。尤其是大孩子要‘飞’的时候,很多女同志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想要再当一次妈的感觉。”何女士把这个想法和丈夫说过之后,丈夫非常有同感,极力让她再生一个。何女士笑着说:“男的在有了经济基础后,可能都乐于添丁进口,反正生孩子的事儿也不用他们操多少心。”
何女士说,自己的丈夫也算是有身份的人,虽然说交生二胎的社会抚养金或者罚款都不是问题,但违反国家政策,毕竟有损形象。夫妻俩商量后,最终在国外生了这个小儿子。“在国外出生就有了‘绿卡’,而且也不违反国家政策。”何女士笑着说。
国外生孩子挺“划算”
“我这个孩子是在澳大利亚‘待着没事儿’生的。”哈市的楚女士笑着对记者说。
楚女士原来没有要生二胎的打算。在儿子四五岁的时候,楚女士的丈夫赴澳大利亚留学,她去陪读。到了澳大利亚之后,楚女士面临着抉择:要不要出去工作。因为语言还不是很过关,楚女士即使出去工作也很难找到理想的职位。而且,夫妻俩都在外忙,要找人料理家务反倒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这时,在澳大利亚的朋友劝他们:“你们在这儿生个孩子得了,生孩子比较划算。”原来,澳大利亚鼓励生育。怀孕、生孩子不但可以得到免费的服务,还可以从政府拿到补贴。“在澳大利亚,如果一个妇女生了3个孩子,那她什么也不用干,基本生活就都可以有保证了。”楚女士告诉记者。就这样,她在陪读期间“计划外”地要了一个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小女儿。
楚女士说,有个孩子,社交圈子扩大不少,领着孩子在楼下玩儿的时候,家长之间也就都熟识了。自己有了这个小女儿之后才发现,在哈尔滨她家所在的那个高档住宅小区,有很多家庭都生了第二个孩子,而且,这些孩子基本上都是在国外生的。这些生二胎的家庭都有些共同的特点,一是家境都比较富有,二是夫妻感情和睦。因为养两个孩子首先要有经济基础,而如果夫妻感情不好,就不会有再要一个孩子的共同意愿。
谈起生二胎的好处,楚女士说:“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互相照顾,尤其是在我们老了之后。另外,从小就有玩伴,对孩子的性格、交往能力也都有很大的好处。我觉得为什么生二胎不是问题,而假如政策允许,为什么不想要第二个孩子才是问题。”
2008年可能迎来二胎“小高峰”
据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宣教处处长于国军介绍,与南方一些省份相比,我省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的现象十分少见。目前,我省已婚育龄妇女共796万,其中一孩家庭524万,剩下的三分之一还包括众多无孩家庭、符合政策的二孩家庭等。在国外生育的第二个孩子,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冲突。
于处长说,目前我省的二胎生育政策没有调整,仍执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是,因为符合二胎政策的人群在逐渐增大,因此有些人会感觉到生二胎的人多了。
据介绍,我国从1979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当时响应政策的夫妻抚育的独生子女,如今开始逐渐走入婚育年龄。按照“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间隔4年后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政策推算,到2008年将会迎来一个符合二胎生育政策人群的小高峰。到那时,是否生第二个孩子的问题,也许就不仅仅是少数能出国生育的经济富裕人士的问题了。
政策链接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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