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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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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2/04 出处: |
生活在广东的一个好处,就是能看到原装的香港电视。尽管已经被时常屏蔽得一塌糊涂,但总比那个据某某某称是“海外央视”的凤凰台更好看一些。
下个月WTO要在香港开会,一些反对(包括香港本土和海外)人士和组织准备集会、游行、示威。我终于知道,这些组织拿到的,不是香港警方的“批准”、“同意”通知书,而是“不反对通知书”。由此,所谓西方国家集会、游行、示威要警方“批准”、“同意”的说法,明明白白地是个什么货色。
“不反对”和“批准”、“同意”,其中的区别就大了。如果宪法规定,公民具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却需要警方“批准”、“同意”才能进行,那么显然这样的“自由”完完全全是一种伪自由;而警方所拥有的“批准、同意(及不批准、不同意)”权,完完全全是一个违反宪法的权力。
在奉行法治的国家和地区,平衡请愿人士的权利和公众利益的做法是,请愿人士和组织提前若干天向警方发出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知会或备案(注意,不是“申请”),警方则必须在若干天内,基于公众利益(注意,不是请愿的内容)作出反对或不反对的通知。如反对,不表明,集会、游行、示威不可进行;如不反对,也不表明集会、游行、示威可以随意进行。
换言之,这些反WTO的人士和组织,完全可以不事先向警方知会,或在警方反对的情况下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但此时,警方就可以因应情况,采取相应的手段维护公众利益。例如架设铁码,封锁某些路段和地点不让请愿人士通过和聚集,直至驱散示威者、逮捕滋事分子等等。在法治社会,警方当然会慎重行使这样的权力,因为他们的行为时刻受到社会舆论和司法制度的严密监控。
作为请愿人士本身,通常也愿意得到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因为街头活动时常存在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如果出现某些不良分子混入游行队伍滋事破坏,不仅严重影响请愿人士的形象,也会给组织者带来说不清、不必要的麻烦。即使没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如果警方基于公众利益的理由封锁某些路段和地点,也会使得集会、游行、示威无法顺利进行。
现在香港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仅仅意味着如下承诺:在请愿人士知会的路段、地点、时间,按请愿人士提出的规模和方式进行集会、游行、示威,香港警方将不予反对和干预。如果发生偏离以上情况的事件,则香港警方的反应将是未知之数。
好个“不反对通知书”。
最后说点题外话:
八十年代初期的广东,尤其珠三角一带,几乎家家户户都架设“鱼骨天线”,直接收看完整的正宗正版的香港电视。后来几次要拆要罚,都是旋伏旋起,禁不住人们收看的热情。然后在八十年代中期,对于香港电视的接收有所放松,不再严格执行禁令,但却在某地(应该不止一个地点)开设干扰台,大放干扰信号。但此时人们的接受技术也有改进,开始集体(一般是在大楼楼顶)安装抛物形天线(俗称“大锅”)。这种天线比“鱼骨天线”效果好,定向性强,因此也有部分地区受干扰信号影响较少的。如果碰上那几个干扰台的大兵放假,或者深夜,那图像真是好得出奇,比本地台还要清晰得多。
再后来,所谓统一安装“城市有线电视”开始了。这一次,他们吸取了经验教训,一面严厉打击所谓“私装天线”,另方面在保留香港电视的娱乐节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港台的娱乐节目,民间的“私装”一定卷土重来),重点监控和屏蔽新闻和时事评论节目,终于取得了“成功”。在广州,看不到完整的香港电视,十六年了......
今天,屏蔽香港电视和“严打”“私装”已经不完全是因为“敏感”,还有强大的利益驱动。因为香港电视的原广告,早已经全部换成了内地电视台的广告,甚至某些原来的非广告时段也插播广告,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原节目的收看。
现在能够比较完整地看香港电视的地方,大概只有深圳和东莞的部分地区,这些地方不需要假设天线,本机就能收到无线电信号,所以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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