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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高案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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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1/29 出处:中国刑事辩护网 |
作者 赵律师
曾以“人民网”上一封万言书《为何防弹衣随我6年》而闻名全国的福建省连江县原县委书记黄金高涉嫌受贿一案,近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黄金高的辩护律师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的赵荔律师讲黄金高对判决并不满意, 他认为判决超出他的预料,日前他本人已提出上诉。上诉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8.11”借款的问题,黄金高说“8.11”之后,他的人权和财权均被冻结,为推进“8.11”事件处理, 他准备上北京,曾两度购买机票,但均被有关组织阻拦,未能成行。而去北京寻求支持活动需要经费,这 也是一个客观事实,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他只好向一些企业家去借款,黄认为这些借款是为 了推进“8.11”事件的处理,是为连江百姓的利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是为“公”,这与他个人有没有钱是两回事, 不能强求他贴自己的钱去办这些事,把这一部分认定为索贿是不对的。
关于判决认定的贪污罪的问题, 黄金高说这两笔共计14万元,是他用于为这两家单位向上级争取资金、跑项目的变通公务开支,他花销这些钱,当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提供资金方不仅明知而且也作变通入了公家的帐,他并没有贪污的故意和行为,若真有什么问题,也只能算违规违纪。
关于判决认定的索贿的问题,黄金高说除去“8.11”借款之外的包括认定为贪污的14万元在内都是他用于为下属单位向上级争取资金、跑项目的变通公务开支,判决中说其“未向侦查机关提供所谓争取资金活动中具体开销的事实,现其仍未能对上述款项去向作出具体说明”是不对的,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求他说自己的事,不要连累其他人,他当时也有讲过这些开支的去向,可他们没有记,说到法庭上去讲,在法庭上他也已经说出了这些开支的去向问题,不应把这种变通公务开支强判为贪污和索贿。
关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利的问题,黄金高说所谓谋利,完全是在其位谋其政的领导所必须履行的职责,与受贿为他人谋利性质有天地之别。
关于检举立功的问题,黄金高说他在一审庭审中向审判法官和律师提出检举他人犯罪的问题,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核实。
上诉还谈到其房屋装修的问题以及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黄金高说希望二审法院依照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查清事实,对其作出公正的改判。
黄金高的辩护人,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的赵荔律师指出,其实本案法律之外的因素更多一些。
首先,关于管辖问题,赵律师认为本案事发福州,指定由南平检察院和法院管辖属于异地管辖,异地管辖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干扰,保证司法公正,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影响,案件由其他省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其次,关于证人的情况,赵律师说庭审中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作证,有好多证人证言是在证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提供的,这很难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当然这也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够完善有关系。
还有,关于“8.11”事件的问题,赵律师认为黄金高在公开信中谈到他在查处辖区内的腐败案件时坚持党性,履行自己的职责,生命受到威胁,但得不到上一级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对于黄金高所反映的情况,应该组织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彻底的调查,给关注黄金高案件的人们一个明确答复,如果反映的是事实,就应依法作出处理,如果反映的不是事实,再追究黄金高举报不实的责任。黄金高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对黄金高的查处就不免有报复性执法之嫌。赵律师认为这个调查机构也应该由外省市人员或者中直机构人员组成为宜。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在立案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两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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