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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进步党党章 未见台独纲领
    时间:2005/11/27 出处:民主进步党网
                   民主进步党党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十一届第一次临时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党定名为民主进步党(英译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以实现本党之纲领为宗旨。

      第二条 本党党旗定为绿底白十字,中间镶以绿色台湾图案。

      第二章 党员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岁,认同本党纲领,志愿服膺本党党章之规定,得申请为本党党员。
      党员入党办法另订之。

      第四条 本党党员不得参加其它政党,已参加者,应公开声明放弃该党党籍。

      第五条 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党党章,服从组织之决议。

      (二)宣扬本党纲领,争取民众之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本党指派之工作。

      (四)介绍优秀人才加入本党。

      (五)缴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之权利如下:

      (一)有依据本党规章选举、被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利。

      创制权,以党员百分之十以上连署提案,制定或修正党章、党纲、党内规章或其它重大决策,中央党部应于四十五日内交付全体党员投票行之。

      复决权,以党员百分之十以上连署,反对党章、党纲、党内规章或其它重大决策之一部或全部,中央党部应于四十五日内交付全体党员投票行之。

      创制案,经全体有投票权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党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成时,立即取代原有规定或决策,否则维持原规定或决策。

      复决案,经全体有投票权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党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成否决时,原有规定或决策立即废止,否则维持原规定或决策。

      相同议题不得于一年内重复行使创制或复决权。

      (二)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有接受本党提名与支持之权利。

      (四)对本党有建议、检举及获得信息之权利。

      (五)对本党之活动有参与之权利。

      (六)对本党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权利。

      第七条 党员得随时以书面向其所属县市党部或特种党部执行委员会声明退党。但党员因违纪案件被移送时,不得退党。曾经退党之党员再行申请入党时,应报请中央党部核准。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党之组织运作,采取民主方式: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决为原则,但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二)上级权力组织应由下级组织之代表组成。

      (三)执行委员、评议委员及各级代表均由选举产生,以无记名单记法投票方式为之。

      (四)执行委员、评议委员有定期向组织报告之义务。

      第九条 本党区域组织分中央、县市(包括省辖市、院辖市)及乡镇市区三级。

      各级区域组织以党员大会为最高意思机关,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机关,评议委员会为评议机关。

      党员超过五百人者,应设立党员代表大会,为该党部最高意思机关。

      第十条 各级区域组织之结构如下:

      (一)中央级: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中央党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二)县市级:县市党员大会(县市党员代表大会)—县市党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三)乡镇市区级:乡镇市区党员大会(乡镇市区党员代表大会)-乡镇市区党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党得设妇女、知识青年、原住民、产业、海外或其它直属特种党部。其组织层级相当于县市党部。

      本党于各级议会设议会党团。

      前二项组织另订之。

      第四章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权力机关,每一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或全国五个以上县市党部之书面提议,中央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临时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之成员如下:

      (一)各县市党部选出之代表。

      (二)各直属党部选出之代表。

      (三)全国原住民族代表。

      (四)现任中央党部执行委员、评议委员、秘书长。

      (五)现任县市党部及直属特种党部主任委员、评议委员会召集人。

      (六)现任县市以上民选首长之党员。

      (七)现任中央及直辖市民意代表之党员。

      (八)现任副总统、总统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之党员。

      (九)现任中央政府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政务委员、部会首长及政务副首长之党员。

      (十)现任各县市议会议长之党员。

      (十一)历任党主席之党员。

      前项代表任期二年,第一至第三款代表之名额、比例及产生办法另订之,但单一性别在总数中每满四人应有一人。第四至第十款代表以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在任者为限。海外代表总数不得超过全国党代表总额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 全国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订本党党章。

      (二)议定本党纲领。
     
      (三)听取并检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检讨中央评议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五)听取并检讨中央、直辖市市议会党团及县市以上行政首长之工作报告。

      (六)受理及议决提案。

      (七)选举、罢免中央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

      (八)议决中央评议委员会移送之重大纪律案。

      (九)议决纪律评议裁决条例及仲裁条例并选举仲裁委员。

      经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就国家重大政策所做之决议文、竞选纲领,视为本党纲领之一部。

      第五章 中央党部

      第一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置委员三十五人,候补委员五人,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执行委员三十人,候补委员五人,执行委员并互选十人为常务执行委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但单一性别在选出总数中每满四人应有一人。

      (二)党主席,为当然中央执行委员及常务执行委员。

      (三)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干事长及书记长为当然中央执行委员及常务执行委员,任期依其职务调整;县市长互推一人为当然中央执行委员及常务执行委员,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立法院、国民大会、直辖市议会党团代表、县市长及中央部会首长以上之政务官,经邀请应列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

      主席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主席出缺时,所余任期未满一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互推一人代理;所余任期超过一年,应择期由全国党员投票补选之。代理主席或补选产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补满原任期为止,任期超过一年者,视为一任。

      第十五条之一 现任总统为本党党员时,自其就任之日起,为本党主席,至其卸任之日止。其任期以宪法规定之总统任期为一任,不适用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任期之规定。

      现任总统为本党党员时,当然中央执行委员及常务执行委员由副总统、行政院长、总统府秘书长及及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出任之,不适用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总统不出任本党主席时,代理主席或新任主席之产生方式,依第十五条第三项主席出缺之规定办理,其任期与总统之任期同。

      第二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二)制订及执行党政计划。

      (三)制订本党内规。

      (四)编制预算及决算。

      (五)议决重要人事案。

      (六)审查奖惩之提案。

      (七)督导地方党部及直属党部之党务。

      第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休会期间,前条规定之职权由常务执行委员会行使,常务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及常务执行委员会,均采合议制。

      第四条 中央评议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候补委员三人,由全国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但单一性别在总数中每满四人应有一人,并由评议委员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中央评议委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县市级或中央级组织执行委员、评议委员者。

      (二)曾任县市以上行政首长者。

      (三)曾任省市议员以上民意代表者。

      (四)曾任法官、检察官者。

      (五)具有律师、会计师资格者。

      第五条 中央评议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督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行党务工作。

      (二)本党内规及预算之备查。

      (三)审议本党之决算。

      (四)党员及各级组织奖惩之决定。

      (五)对党员及各级组织作奖惩之决定时得解释党章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中央党部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均为专任,由主席任命,其任期与主席同。
      中央党部之组织另订之。

      第六章 地方党部

      第七条 县市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乡镇市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为县市党部及乡镇市区党部之最高权力机关,每一年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执行委员会决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地方党员(党员代表)之书面提议,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临时党员大会(临时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地方党员大会由该地之党员参加。党员超过五百人,应设立党员代表大会,其成员如下:

      (一)地方党部选出之代表。

      (二)该县市原住民族代表。

      (三)现任该级地方党部执行委员、评议委员、执行长(总干事)。

      (四)现任下级党部主任委员。

      (五)现任地方首长之党员。

      (六)现任地方民意代表之党员。

      前项代表任期二年,第一、二款代表之名额、比例及产生办法另订之,但单一性别在总数中每满四人应有一人。第三至第六款代表以地方党员(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在任者为限。第五款所指现任地方首长,在县市党员代表大会为乡镇市长以上之行政首长;在乡镇市区党员代表大会为村里长以上之行政首长。第六款所指现任地方民意代表,在县市党员代表大会为县市议员以上之民意代表,在乡镇市区党员代表大会为乡镇市民代表以上之民意代表。

      第九条 地方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执行委员会及评议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地方议会党团之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提案。

      (四)选举、罢免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

      第十条 县市党部执行委员会置执行委员九至十七人,候补委员三人,乡镇市区党部置执行委员五至九人,候补委员二人,但单一性别在总数中每满四人应有一人。

      主任委员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为当然执行委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县市党部评议委员会置评议委员五至九人,候补委员二人,乡镇市区党部置评议委员五至七人,候补委员一人,互推一人为召集人,任期均为二年。

      前项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人数由中央党部依各该党部党员人数之多寡另订之。

      地方党部之组织及职权,在不抵触其地方性质范围内,准照中央党部之规定。

      第十一条 各地方党部对各该地方之党务问题,在不违反本党章程及决策范围内,有自治自主之决定权。

      第十二条  各地方党部举办跨越地方之活动或出版刊物,应经中央党部之认可。

      第七章 纪律及仲裁

      第十三条 本党党员及各级组织,在党内对本党之路线、策略、纲领、政策及主要干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讨论及批判。

      党员及各级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或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之决议、活动有违背党章或本党之政策者,中央党部得予以公开谴责、撤销该决议或活动、撤销该组织之处分。

      有关各级组织之惩罚事项,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案,移送中央评议委员会议决。但中央评议委员会建请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之案件,中央执行委员会若未于三十日内提案,中央评议委员会得径行议决。

      第十五条 党员之言行有违背党章、决议或破坏本党名誉之情事者,本党得予评议并裁决适当之处分。

      本党纪律评议裁决条例另订之。

      各级组织之活动或党员之言行,对本党有显著贡献者,应予奖励。

      本党党员及组织奖励办法另订之。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由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推荐学养俱佳、立场超然、处事公正之党内外人士,由全国党员代表大会通过。仲裁委员为无给职,任期与中央常务执行委员同。仲裁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

      仲裁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仲裁本党中央机关间之重大争议。

      (二)仲裁本党地方机关与中央机关间之重大争议。

      (三)仲裁本党党员与中央机关间之重大争议,但惩戒案之仲裁,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为限。

      (四)在仲裁重大争议时得解释党章。

      本党仲裁条例另订之。

      第八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党费。

      (二)捐款。

      (三)其它收入。

      党费缴纳办法另订之。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党创党党员之入党手续及第一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之办法另订之。

      第十九条 本党章经全国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党章之修改须经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修改党章之提案应于该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以书面提出,并于开会一周前函送各代表。

    行动纲领 ——我们对当前问题的具体主张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九日第八届第二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修正

     
      (一)
      外交
      1.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武力威胁台湾。台海两岸应以平等地位与理性态度共同维护永久和平。
      2. 反对以武力解决国际纠纷,反对任何政府或强权忽视当地住民意愿之解决争端方式。
      3. 以台湾名义,积极争取加入联合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条约,以平等互惠之原则,重返国际社会。
      4. 反对种族歧视,确认「人权国际化」原则,声援世界各地的人权受害者和人权工作者。
      5. 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以暴力滥杀无辜平民;并呼吁重建合乎公义的国际政治秩序。
      6. 促进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发展区域合作,加强国际间文化、科技与经济交流。
      7. 支持并协助民间团体加入国际生态保育、卫生医疗、教育文化等非政府组织。
      (二) 国防
      8. 国防武力以确保台湾安全为原则。
      9. 反对制造、购置、贮存及使用生物、化学战剂或核子武器。
      10. 废除国军政战制度,政党不得在军队设置党团组织从事政党活动。
      11. 修订「兵役法」,缩短常备兵现役期间。改革大专学生预官考选制度,尤其不得在学期间举办。
      12. 落实军政军令一元化,国防及军情首长应受国会监督。
      13. 与亚太周边国家进行安全情报交换,共同促进公海航行自由、国际海路交通安全等事项,并促使南海成为国际共同使用的和平海域。
      14. 引进文职专业人才,参与统筹评估台湾整体防卫需求,规划建军方案与军备整备事务,避免各军种的本位主义,造成国防资源浪费。
      15. 基于国防现代化原则,改善各种防御系统,建立积极防御、有效吓阻的国防政策。
      16. 逐年裁减金马驻军,发展金马经济。
      17. 强化电子作战能量,争取台海信息优势。
      (三) 自由人权
      18.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19. 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并严禁刑求。
      20. 保障人民表达意见的自由,政府不得设置任何言论检查制度。
      21. 人民团体设立采登记制,保障人民结社的自由。
      22. 保障人民秘密通讯的自由,禁止邮电管制、窃取、拆阅及非法监听。
      23. 保障人民居住迁徒的自由,除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外,不得实施山、海禁。
      24. 保障思想与信仰之自由,严禁迫害异议者。
      25. 尊重人犯的人格尊严,不得对人犯施加超出其应得惩罚之外的凌辱。
      26. 尊重生命,严防冤狱,研议废止死刑的可行性。
      27. 禁止对政治犯及其家属的一切歧视与迫害,并修改相关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参政权及工作权。
      28. 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建立陪审制度;涉及内乱外患罪之案件,应成立包括各政党代表、国会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所组成之陪审团,公开审判之。
      (四) 政治
      29. 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党专政与极权专制,不采暴力革命手段从事政争,各国应和平共存,公平竞争,共同为世界的安定与繁荣而努力。
      30. 政党不得占用公产,且不得投资或经营营利事业。政党以特权或不当方式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31. 政党退出军、警、情治、学校单位。
      32. 反对黑道及金权介入政治运作,选举贿选应严格防止。
      33. 废止训政时期颁布的「国家总动员法」,解除不正常的战时管制。
      34. 基于自由选举、公费选举、选票充份反应席次等原则修改选罢法。
      35. 应赋予县市政府完整的人事权、立法权、组织权及财税权等自治权限,以落实地方自治。
      36. 废除蒙藏委员会。
      37. 设置台湾原住民族自治区,以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等自主权,原住民族的权益应立法保障。
      38. 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政府非因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得强制征收人民财产,经征收部分应予合理补偿。
      39. 肃清贪污,消灭特权,公务人员不得拥有私人事业,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登记制度。
      40. 除担任政府法人代表外,公职人员不得兼任公营事业以及其转投资事业职务。
      41. 公教人员应维持行政中立,严禁利用其职权介入党派之争。
      42. 提高公务人员行政效率,淘汰冗员;人才晋用不受党派、籍贯的限制。
      43. 军事情报局不得在本国内对本国人民进行情报活动。
      44. 军事情报局和调查局的活动与运作应受国会的监督。
      45. 法官应独立审判,不受钱、权、色的影响。
      46. 严格要求司法官的操守,整顿司法风纪。
      47. 整饬警察风纪,贪赃枉法或黑道挂勾者,一律严办。
      48. 公布二二八事件真相,兴建台湾二二八烈士馆。
      49. 贯彻废省主张,提升行政效率。
      50. 停止乡(镇、市)级选举,乡(镇、市)长改由县长依法派任。
      (五) 财经
      51. 促进产业升级,鼓励低污染、低耗能、高附加价值的产业,发展台湾成为绿色科技岛。
      52. 确立金融市场纪律,禁止特权贷款,严格取缔内线交易以及不当的交叉持股。
      53. 外汇存底的运用及管理,应受国会严格监督。
      54. 确立中央银行运作独立性,建立稳定的总体经济环境。
      55. 由政府、产业界与劳工界定期协商,确立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与策略。
      56. 禁止垄断以及官商勾结,确保市场机制合理运作。
      57. 鼓励产销合一,避免中间剥削。
      58. 政府应尽量减少介入生产性活动,公营事业民营化应避免财团化、党营化,以保障全民的权益。
      59. 民营且有独占或寡占性质的公用事业,其产品或劳务之价格与品质,应接受民意机关审议与监督。
      60. 废除烟酒公卖制度。
      61. 外人投资的事业,若涉及国家安全或具独占性质应予规范。
      62. 强化税捐稽征效率,严防高所得者与大户逃漏税。
      63. 改革租税制度强化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国民或企业不应因职业身分或经营事业而有不同的租税待遇。
      64. 反对新设核能发电机组,积极开发替代能源,限期关闭现有核电厂。
      65. 加强现有核电厂安全与管理,提高核电工作人员的素质,核废料撤出兰屿。
      66. 加强食物、药物以及商品的检验,配合最新信息调整安全标准,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67. 维护环境生态,严格执行工厂安全规范,提高工作场所安全,减少工业灾害。
      68. 享受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
      69. 鼓励个人、产业减少废弃物产生,以及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并禁止非法弃置废弃物,以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冲击。
      (六) 社会
      70. 设立部会级的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推动全国性的社会福利事务;健全地方政府社会福利行政组织,推动地方性社会事务。
      71. 规划完整的社会保险、社会津贴与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条件。
      72. 健全全民健康保险体系。提供国民便利的身体健康检查制度暨高品质的医疗照顾,并使国人健康管理及医疗照护社区化。
      73. 实施国民年金制度,逐步整合目前职业分立的老年退休保险体系,提供公平且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的国民年金,保障老人经济安全。
      74. 建立老人及身心障碍国民的长期照护制度,推行长期照护保险,并提供完整的社区化长期照护系统。
      75. 保障身心障碍者教育、就业、经济安全,以及充分参与社会的机会,逐步完成无障碍生活环境。
      76. 兴建国民住宅租予所得较低的国民,并藉此平抑房价,保障国民居住的权利。
      77. 推动两性平权政策,保障妇女的参政权、工作权及保障妇女人身安全。
      78. 保障儿童、少年生存权利,广设公立托儿所,提供高品质的托育服务,建立儿童、少年保护网络,防止儿童、少年被虐待。
      79. 缩小贫富差距,利用就业服务与所得移转方案,提高低所得家户的收入,并对低收入户提供适足的社会救助。
      80. 为平衡城乡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国家应主动投注较多资源于贫穷、落后地区的公共建设。
      81. 确立国土永续利用原则,抑制土地投机,建立透明化的土地变更回馈机制。
      82. 推动长期国家住宅政策,完善住屋市场交易机制,引导房价合理化,保障国民居住权利与品质。
      83. 提升政府现有国土计划与管理专责单位层级,推动国土规划与国土发展事务。
      (七) 劳动
      84. 提高劳动保护基准,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和工作安全环境,并保障劳动者的结社权、争议权与集体交涉权。
      85. 公营事业优先实施劳动者企业参与制度,保障劳动者参与事业单位决策与营运权利。
      86. 强化国民就业辅导机构的功能,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网,加强就业与转业的职训教育,增加就业机会,并提升劳动生产力。
      87. 健全失业保险,以确保劳工于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88. 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保障妇女工作权,实施亲职假及弹性工时制度,以免妇女因性别、婚姻、怀孕、生产而受任何歧视。
      89. 工会联合组织多元化,开放公教人员组织工会。规范企业雇主必需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义务。
      90. 保障本国劳工获得公平合理工资,务使其本人及家属得以维持有尊严的生活。
      91. 工作价值相等者,不分性别,均应同工同酬,工人与职员应受同等尊重。
      92. 设立劳动部,掌理全国劳动行政。
      93. 反对引进中国籍劳工,并逐年降低外籍劳工引进的数量;保障具有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工的人权。
      (八) 农渔林牧
      94. 鼓励农林渔牧产销合作制。
      95. 加强农情预报网,避免供需失调。
      96. 整顿农渔会,排除党派把持。
      97. 开办农作物天然灾害保险。
      98. 办理农村建设长期低利贷款,鼓励农民改善生活环境。
      99. 国家军警应保护渔民海上作业安全。
      100. 防止浅海海洋污染,辅导沿海养殖渔业。
      101. 发展近海及远洋渔业,经营海底牧场。
      102. 加强造林、保林工作,严禁滥垦滥伐。
      103. 严禁工商企业以变相方法侵吞各种畜牧奖励金,保障农民从事畜牧业。
      104. 确立学术研究及创作自由,维护大学自治。
      105. 义务教育的课程制度及教科书应多元化,培养自由与独立思考能力。
      106. 恢复宪法中教科文预算下限的规定,充实国民义务教育经费,成立「大学经费分配委员会」合理分配高等教育预算。
     107. 在不违反国家教育目标范围内,人民设立各级私立学校并自订其课程内容的权利应予保障。
      108. 教官退出校园,并废除军训制度,禁止党、团干预校务。
      109. 推动十二年国民义务教育;确立国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不受经济因素的影响。
      110. 改革大专联考制度,废考三民主义。
      111. 推动「小班小校」制度。
      112. 提供中低收入家庭、原住民族、身心障碍学生奖学金。
      113. 严禁私立学校敛财,保障私立学校教师员工,并切实奖励成绩优良私立学校。
      114. 优先补助落后地区改善教育设施,谋求教育均衡发展。
      115. 立法保障社区及家长团体参与国民义务教育校务发展的决策权利。
      116. 国家应保障国民有接受终身学习的权利。
      (十) 文化
      117. 维护文化资产,鼓励多元文化的发展。
      118. 国民义务教育不限单语教学,应尊重各族群语言,推动母语教育。
      119. 教育内涵应尊重各族群、社区的独特生活方式,并分享各族群、社区间共同生活的经验。
      120. 充实社区运动场所及设施,发展全民体育。
      121. 各级政府之文化发展基金应优先赞助乡土艺术创作活动。
      122. 电视台及广播电台频道为全民所有,反对政党拥有频道。
      123. 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语文、宗教,并协助其发展。

      台湾前途决议文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九日第八届第二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制定

      壹、前言
      经由民主进步党与全民多年共同艰辛奋斗,逼使国民党放弃戒严与一党专政,接受民主改革,达成一九九二年的国会全面改选、一九九六年的总统直接民选、以及修宪废省等政治改造工程,已使台湾事实上成为民主独立国家。为总结过去的成就与经验,因应新形势与新环境,展望未来可能之发展与愿景,本党除继续推动国家体制的改造,并应进一步诠释台湾的定位与走向,向各界表明本党现阶段对台湾前途的看法与主张,俾能在既有的基础与成就上,迎向新世纪的挑战。
      贰、主张
      第一、台湾是一主权独立国家,任何有关独立现状的更动,必须经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第二、台湾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片面主张的「一个中国原则」与「一国两制」根本不适用于台湾。
      第三、台湾应广泛参与国际社会,并以寻求国际承认、加入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为奋斗努力的目标。
      第四、台湾应扬弃「一个中国」的主张,以避免国际社会的认知混淆,授予中国并吞的借口。
      第五、台湾应尽速完成公民投票的法制化工程,以落实直接民权,并于必要时藉以凝聚国民共识、表达全民意志。
      第六、台湾朝野各界应不分党派,在对外政策上建立共识,整合有限资源,以面对中国的打压及野心。
      第七、台湾与中国应透过全方位对话,寻求深切互相了解与经贸互惠合作,建立和平架构,以期达成双方长期的稳定与和平。

      参、说明
      主权的独立与自主,是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及人民幸福的前提。台湾主权独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既是历史事实,也是现实状态。这不但是台湾生存的条件,也是发展民主政治与创造经济奇迹的依凭。


      民主进步党于一九九一年借着冷战体制瓦解,自由、民主、自决思潮全面获胜之际,通过党纲修改,主张台湾主权独立,提出重新界定国家领域、修改宪政体制、发展新国民意识等三项主张。当时虽然被打压成异端
    ,但不到十年,台湾主权独立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其延伸的具体主张,也迅速成为宪政体制及法令规章的血肉。

      台湾是一主权独立国家,其主权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以及符合国际法规定之领海与邻接水域。台湾,固然依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任何有关独立现状的更动,都必须经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

      在上述社会新共识下,对外,我国不再坚持使用「中华民国」,并以各种不同名称,广泛参与各类官方及非官方国际组织;对内,则在打破国民党「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迷思后,从事国会全面改选、总统直选、冻省废省等宪政改造工程。在发展新国民意识上,我们亦推动了国民教育教材的本土化,重塑了国民对台湾历史文化的认知。一九九八年,更制定「领海法」,界定领土领海的范围,并宣布不再禁止以台湾做为全国性社团的名称。台湾主权独立的原则到此全面展现其优越性,并获得结论性的规范力。一九九一年党纲的前瞻性已获得充份证明。

      在一九九九年的今天,体制改造虽然未竟全功,但朝野在国家认同上水火冰炭的尖锐冲突渐趋缓和,开启了一致对外的新契机。如今,在面对中国的压力时,朝野的差异已从国家认同的价值层面,缩小至确保国家安全与主权独立的政策层面。

      冷战的结束、自由民主思潮的全面胜利、台湾的民主化及民意反对统一的比例不断上扬,都是维护台湾主权独立现状及提升国际地位的有利因素。但另一方面,中国国力更为显著的上扬及持续僵化的的霸权思想,则是台湾前途的重大障碍。民主进步党认为,在波谲云诡的国际政治及诸般利害因素的交错下,台湾必须审时度势,妥善规划安全、谨慎、渐进的中国政策。

      民主进步党认为,在全球要求和解、稳定与繁荣的气氛下,台、中双方不可能永远自绝于时代潮流;两个在地缘上相近、经济上互利、文化上共源的国家,也不可能永远互相仇视、互设门槛。民主进步党中国政策的最终目标,是要和中国建立互惠而非歧视、和平而非冲突、对等而非从属的关系。民主进步党希望,中国政府能正视台湾人民的意愿及台湾主权独立的历史事实,也希望中国人民能摆脱过时的民族主义及思想框架,真诚体会台湾人民要求独立自主,在自由民主体制下繁荣发展的强烈意愿。民主进步党更希望,在即将到来的新世纪中,台、中双方能拋弃猜疑与对立,从双方在历史上、文化上、血缘上的长远关系出发,从地缘政治、区域稳定、经济利益着眼,创造共生共荣、互信互利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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