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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人为平等公正而战的鸦片战争
    时间:2005/11/04 出处:
      只有对更早期的中外交往史有所了解,而不是局限于1840年或之前的一两年,才能理解鸦片战争的真正起因。
       英国人最早试图到中国通商是在17世纪。但葡萄牙人来得更早,并已取得某种垄断权。直到17世纪末期,英国人才得以通过东印度公司在广州展开贸易。贸易从一开始就有争执,因为中国官员向英人船只大量勒索除官定税额以外的费用——差不多是每船1500两。这在中国当然是司空见惯。在这方面,英人似乎已享受到国民待遇。英人曾试图将贸易转往厦门等其他港口,但发现那里的勒索更甚,只好又回到广州。

       1715年,东印度公司在广州城外附近设立了固定的商馆。对于英人来说,18世纪的贸易是在极端艰难和勒索不堪下进行的。1793年,英国政府派出了现在很著名的马嘠尔尼使团访问中国,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减轻广州的贸易限制和苛征。那个使团的结局是众所周知的了。什么都没有改变。

       1816年,英国又派出了阿美士德使团,再次试图解决贸易中的种种问题。“叩头”问题仍然困扰着这次访问。中国朝廷坚持把英国作为藩属国看待,把使团当作贡使。使团到达了圆明园。中国大臣们极力要求阿美士德按礼节叩头朝见。阿美士德则坚持拒绝。双方甚至到了动手拉扯的程度。大臣们终究没有成功,自然恼羞成怒。英国使团被命令立刻滚蛋。当时即有英人主张以武力强迫中国改善贸易环境。

       1720年,广州的商人为了控制价格,组成了行会——公行。这个组织显然是受到官方支持的。在官民勾结以后,对外人的勒索年年增加。大班一再抗议,但无济于事。对外贸易的管制反而越来越严。1757年,朝廷正式规定广州为唯一合法通商口岸。后来,由于官员贪婪的敲诈,中国商人最终将公行解散了事。1782年,新的公行——十三行成立。虽然沿用了过去的名称,但这个公行里的人——行商却不是一般的商人。行商们具有垄断对外贸易的权力,同时,也是政府与外商之间联系的唯一中间人。一项广受外人诟病的规定就是,洋人如有要申诉的事情,只能通过行商向政府呈文,而不能自己向广州当局上书。这当然是极不利于维护外人利益的。而且,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中国人将洋人当作低等的野蛮人看待。野蛮人没有资格直接和官员打交道。

       其他对外人的规定还包括:妇女不得进入商馆;外商不得雇用华籍仆役;不能沿街行走;规定通商季节外必须离开广州返回澳门等等。其中的某些条款并不坚持,比如雇用仆役,但通过行商转递呈文从不放松。

       这时的外商,不仅人身受到种种的限制,而且贸易业务也受到很大制约。他们不能向行商以外的人出售货物,也不能自主购买回程的货物,只能按行商的价格接受他们提供的货物。外商甚至无权逛街,去看看什么外国货是需要的,有什么中国货可以供应,或是调查一下价格的涨落。当然,还有各种各样的勒索。仅仅看表面的税收数额是不能了解真实情况的。隐蔽的勒索层出不穷,外人对此根本束手无策。

       可是,在这许多困难之下,贸易,尤其是英国人的贸易仍然在不断发展。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方面固然是垄断,英国方面的东印度公司同样也是基于特权的垄断。因此,外商在种种束缚之下,依然可以得到不错的利润。不过,美国人的到来打破了这种平衡。美国人加入贸易的时间并不早,但美国人从一开始就是“自由商人”。在美国,并无东印度公司一类的特权机构。贸易是在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敞开的。结果,美国人的贸易发展得很快。英国人看到美国人的优势,对垄断日益不满,要求废除东印度公司特权的呼声逐渐高涨。这种努力在1834年获得成功。东印度公司的垄断特权于这一年的4月宣告正式结束。

       英国方面的垄断既已不复存在,英人在勒索成性的官员和仍保有垄断权的中国行商面前的地位一下子就变得十分不利,“像一群没有牧人的羊”。也正因此,从这一年开始,双方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

       与贸易上的争端同时,中外在司法方面的分歧是另一个产生争端的来源。先后发生过好几起案件。结果各种各样。但双方的分歧越来越明显。中国的司法观念是一种“责任论”。当一个案件发生后,一定要找到一个负责任的人,比如外国的水手失手杀了人,那就要那条外国船交出一个人来抵命。在刑法的严厉性上,当时的英国和中国并无大的差异。但英国人要求公正的审判,而不是抵命了事。而且,英国人不能接受中国人的刑讯,当然也不能接受天朝到处盛行的贪赃枉法。此外,当时的中国人把所有的外国人视为蛮夷之辈,往往不以平等的法律对待。英国人要求改变这些不平等和不公正。对于英国人的主张,中国人既无法理解,更谈不上接受,认为这不过是洋鬼子的狡猾与无耻。争议最终是靠战争和治外法权来解决的。

       破除了东印度公司的垄断之后,英国政府为了促进贸易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安排,其中包括于1834年向中国派遣官方的商务总监督。英国政府对商务总监督的要求十分严格,要求他谨慎行事,切勿激怒中国政府,以期保持友善的关系,并要努力使一切在华英国臣民深切了解“遵守中华帝国的法律和习惯的义务”。

       但中国方面根本不认为洋鬼子有资格派一个官方代表来和自己进行平等的对话。中国人只把这官方的商务监督看作一个类似大班的“夷目”。不但广州的总督拒绝会见,而且其递交的公函一定要改为“禀帖”由行商转交才肯接受。且要求“夷目”停留在澳门,不得进入广州。在双方的僵持中,对立逐渐升级。英国商人们决定采取一致行动支持他们的政府。中国方面则以停止通商相威胁,并断绝商馆的物资供应。为商馆服务的中国人被勒令离开,曾为商务监督提供过港口服务的人——如领港员则锒铛入狱。中英双方曾试图进行一次会晤,中国方面出席的是较低级别的官员。但会晤始终没能举行,原因是双方对于座位的安排意见相差很大。中国方面坚持英国人的从属地位,而英国人则坚持较为平等的座位安排。

       一个事实已十分清晰:在东印度公司垄断权取消后的形势下,国际关系需要一种根本的改革。中国必须承认英国的平等地位。但中国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中国的固执使英国人逐渐认识到,要想得到平等的地位和应有的尊重,只有采用武力的方式。

       可怜的商务总监督历经磨难,终究一事无成。郁郁寡欢地回到澳门。由于情绪的紧张,加之环境的不适,竟一病不起,死在澳门。中国人把这种结局看做是胜利,把商务总监督的死看做是报应。狂妄的洋鬼子居然胆敢向天朝的威仪挑衅,结果遭天谴而亡,实在是大快人心。实际上,从这个人的名字的中文译法上就可以看出中国人对他的态度。他名为Wiliam
       John Load Napier,中文译作“律劳卑”——辛苦而卑贱的人。对中国人这种译法的含义,英国人是十分清楚的。
       此后的几年,在中国人看来是平静的几年。但在英国方面,却在表面的沉默之下进行着调整。英商们曾上书政府,要求实施更强硬的政策。后续的几任商务总监督的官方身份依然不被承认,只好采用灵活的方式向广州总督递交有关文件。但英国政府训令他们向中国政府坚持要求平等的的地位,公文绝不能以禀帖的形式递交。总监督作了几次努力,都只得到失败。在广州的总督的态度傲慢依旧,比如斥责英国人竟然用“贵国”代替“天朝”,要求商务总监督“安分守己、勤勉厥职”。更重要的是,对英国人的种种不利的条件没有丝毫的改善。面对这种局势,英国人已开始讨论使用武力的问题了。

       如前所述,英方的自由商人面对中方的垄断组织时,自然十分软弱无力。合法贸易在许多方面受到阻碍。但英国人找到了一件可以快速赢利、平衡现金流的商品,那就是鸦片。虽然中国政府很早就曾公布禁烟令,但鸦片贸易是大小官员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所以禁令成为一纸空文。但外国人渐渐使鸦片贸易不再通过中国的垄断组织——行商进行。他们自己直接把鸦片运上岸交给买主。这种非法的走私贸易使中国官员无法继续他们的勒索。于是,官员们对此的直接反应是主张解除鸦片贸易的禁令。显然,行商也希望这样。他们当然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垄断权在鸦片贸易上无效。而其他一些官员反对鸦片贸易合法化。最终,后者的意见被皇帝采纳。禁令得到加强。但实际的效果令人沮丧。执法方面忽而沉默不管,忽而厉行查禁。基本上是一片混乱。

       虽然鸦片贸易导致了中国的白银外流,但背景是中国恶劣的贸易环境使得合法贸易难以正常发展。要想解决贸易平衡问题,根本的办法是扩大贸易的规模,以其他货物的出口代替金银的输出,或者发展如银行汇票一类的金融服务。可惜,当时中国人——在很大程度上今日依旧——的头脑中,只有垄断和限制的观念。这样,问题的解决就陷入了僵局。

       接下来该林则徐出场了。对于中外之间已十分尖锐的国际关系及其原委,林大人基本是一无所知。他所能想到的就是展开一场疾风暴雨式的禁烟运动。这种方式显然不能取得什么成功。

       林则徐的失败是难以避免的。这不仅是因为当时的中国实力孱弱,一旦发生直接冲突必然败下阵来,更是因为林则徐那一代人对世界事务、对文明世界的行为准则十分无知,于是做出许多于理无据,不可能被外人接受的行为,结果导致中外矛盾激化,酿成战事。

       一、实施禁烟的合理举措是调动武装力量在管辖范围内查抄鸦片,同时与外国政府协商,谋求配合的行动。这是中国政府的正当权利。但林则徐的做法是不分青红皂白,将商馆中的外商一律扣押,强迫这些商人交出所有的鸦片。这无异于绑架人质。况且,有一些外商并未参与鸦片走私,却也被扣押。后来林则徐得知这种情况后也拒绝释放无辜,而要求他们“开导同馆夷众迅速缴烟”。即使是参与了鸦片走私的商人,他们的许多鸦片尚在公海的船上。对这些鸦片,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英国政府,都没有管辖权。

       二、英国政府并不反对林则徐的禁烟行为,认为这是中国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对于走私行为,英国人接受没收货物及加以罚款的处置,却不接受对于人身的处罚。可是林则徐不但要求“人即正法”,而且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程序、公正审判及申诉渠道。也许这种要求对于当时的中国人过于超前,但在当时中外实力对比悬殊的情况下,要求英国人忍受这一切,也未免是一厢情愿。

       三、林则徐没有谋求和英国等外国政府的合作,而是直接对外国人施以强制,而且从一开始就动用武力包围商馆,并实施动员,摆出战争的架势。英国的官方代表义律冒着危险到达商馆试图交涉,但也和其他外商一样被禁锢,而且为此出动了更多的士兵。

       四、林则徐要求外商出具集体具结。外人表示可以做出个人保证,却不能保证“永久禁止一切来人夹带鸦片”。但林大人要的正是集体保证。他希望外国人推出一个像以前的大班那样的头领,并为所有外人的行为负责(前文提到的司法“责任论”)。但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已不复存在,外人又来自许多国家,这个要求实在是令人为难。

       五、鸦片贸易的猖獗,中国的的各级官员实应承担相当责任。因此,在实施禁烟时,重点应放在国内方面,但林则徐似乎以为,外国人才是根本原因。结果,虎门虽然销了不少烟,但鸦片走私几个月内很快恢复,不论是利润还是规模都和原来没有差别。且更多的中国人加入了走私的行列。

       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义律不得不要求商馆里的外商交出鸦片。但他同时表示,“对钦差大臣的正直与和平失去了信心”,并决心在日后索取赔偿。
       和现在的抵制日货者类似,林则徐也认为贸易对外国人意义重大,甚至须臾不可离。据说洋人嗜食肉类,若不能得到天朝的茶叶和大黄,就会“无以为命”。令林大人惊异的是,在外商被迫交出鸦片以后,虽然他准许放开贸易,但洋人却没有表现出对茶叶和大黄的热情。为了表示抗议,义律在这时下令禁止英商进行贸易。

       随后发生了一起人命案件——林维喜案。这本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但中英双方司法观念的对立使事件的影响扩大。义律按照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审判并实施监禁。由于没能确定凶手,他拒绝向中国方面移交有关人员。他知道,按“责任论”,即使查不清事实,在没有公正审判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也会挑一个人出来抵命。此前曾有过类似的事例。而英国人不能接受这种安排。

       争执已进入白热化。林则徐告示沿海居民可自行打击上岸的夷人。这就无异于宣战了。
       英国军舰驶离澳门,抵达穿鼻洋面,要求中国政府收回告示。1839年11月,中国水师驶向英舰,要求交出杀害林维喜的凶手。双方发生交战。战争由此爆发。
       检讨林则徐的行为并不是意在指出他应为战争负责。他的种种举措只不过表明一个事实:中外之间在国际关系上的对立和观点差距是难以弥合的。只有战争才能告诉天朝世界的变化,并使她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中国人认为鸦片战争的起因只是鸦片,但外人认为鸦片不过是一个偶然事件,他们心目中有着许多比鸦片重要得多的问题——民事和刑事的司法问题,人身限制问题,贸易的垄断问题,官员的勒索问题,人身及财产保护问题等等。

       真实体现战争目的的无疑是战后签订的条约。来看看南京条约都有哪些内容:
       一、 中英友好,互相确保侨民安全(两国地位平等、人身保护)
       二、 开放五口通商(破除贸易垄断)
       三、 割让香港(英国人提出可以以一个全面的商约代替割让,中国方面没有应允;但基于以往的痛苦历史,英国也认为需要这样一个根据地以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 赔偿英商的损失
       五、 破除行商的垄断地位。
       六、 赔偿军费
       七、 赔款的交结办法
       八、 治外法权
       九、 不得制裁与英国人有关系的中国人
       十、 公开税则,禁止随意加税
       十一、 两国文书来往依平等地位措辞
       十二、 英军撤军条件——赔款交清
       十三、 条约批准办法
       南京条约签订后,很快又签订了中美、中法等条约。中国开始与世界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后来的事实表明,这场战争及随后的条约不过是以后持续几十年的斗争的开始。中国融入世界的道路曲折而漫长。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能作出及时的内部变革,中国不但放弃了虚妄的自大地位,且欲求平等也不可得了。

       在这几十年中,中国人先是暴跳如雷,继而迷惑不解,最终一败涂地。可叹的是,以后的岁月中有人又加上了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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