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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唐春祥告魔鬼教官官司了结
    时间:2005/11/01 出处:凯迪网络
    【本站(指凯迪网络,泡网按)社区的老网友都知道,网友唐春翔状告魔鬼教官等人,曾掀起网上轩然大波。
    如今官司暂且了结,但网络上的纠纷还会继续发生,这里将民事判决书发布,以其
    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原文由网友唐春翔提供。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临民一初字第393号  


      原告唐春祥,男,1952年1月6生,汉族,国营临清棉纺织厂教育处内退职工,住该单位家属院。     

      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猷,社长。  
      被告黄章晋(网名“魔鬼教官”),男,汉族,《青年参考》报刊副主编,中青在线网站“青年参考论坛”版主,住北京市****************(编注:略去)。  

      被告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猷,董事长。  

      原告唐春祥与被告中国青年报社(以下简称“中青报”)、黄章晋、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在线”)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3月30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定于2005年5月9日开庭,因原告根据被告中国青年报社的答辩,申请追加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决定延期开庭。200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26日,被告黄章晋以网名“魔鬼教官”的名义在凯迪网络“网络批评”专栏发表《一个建议——请把“春祥”这个ID自裁了吧》,把原告发表在凯迪网络上的文章《高级法院门前的少女和棺材》诽谤为“编造故事”,建议原告“自裁了吧”等,原告认为黄章晋系中国青年报编辑与中青在线“青年参考论坛”版主,身份特殊,知名度大,导致一些网友对原告群起而谩骂、侮辱等,请求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停止侵害,删除所有侵权内容的帖子,在凯迪网络和中青在线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中青报辨称:“青年参考论坛”是中青在线的论坛栏目,中青在线网络公司为独立法人,不是中青报下属单位,黄章晋的职务行为是编辑报纸。黄在网络上的行为与编辑工作无关。要求撤销原告对中国青年报社的起诉。  

      被告黄章晋辨称:被告行为属于正常网络批评范畴,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且被告已在凯迪网络和中青在线分别公开致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青在线辨称:“青年参考”论坛版主管理不属于职务行为,在论坛上的争论与在线编辑应履行的新闻信息内容无关,论坛上的言论由发帖人自己负责;原告所述“侵权内容”主体未在“青年参考”论坛上显示,该跟帖内容不具有侵权性质。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春祥于2004年8月30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中午时原告陈述见到同样上访的某夫妻俩,该夫妻俩以为女儿伸冤为名,在高级法院门前摆放棺材进行烧火祭奠,原告写了名为“高级法院门前的少女和棺材”一文于2004年9月3日在凯迪网络上发表,文中重点写了原告所见及在高级法院门前拍摄照片及因拍摄照片而与高级法院法警发生争执的过程。文章发表后,在网络上引起很大反响。许多网友要求原告将当时拍摄的照片上传,因原告迟迟未将照片上传,许多网友对原告文章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被告黄章晋于2004年9月26日11时42分,在凯迪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一个建议,请把‘春祥’这个ID自裁了吧”,对原告文章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其中有“您难道都没有想到,要编造也得编造得符合生活赏识,不要超越自己的生活经验。”“而专与您为难过不去的理由也一样:任何人在为自己套上道德光环时,他必须承受相应的道德风险。”并在文章的最后写到“春祥同志是不可能拿出照片来的,而今天已僵到这个局面,再出来道歉,我想除非是圣人,几乎没人可以做到这一点。而即使道歉,‘春祥’这个ID也已彻底死掉了,麦田99、maoyan、冒险王决不会因你道歉而对你格外高看一眼一原本应当如此的。继续用‘春祥’这个ID,我想,春祥同志自己还在这活动时,心里都会有着莫名紧张。所以,还是干脆把这个ID自裁掉,消失一段时间,休息一下,换个ID吧。如此,才对不起骂你的人、保护你的人,更重要的是,对得起你自己。”同日,14时9分,被告黄章晋又在网络批评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内容主要有:人皆好名,方式各异。其实网上信手文字时,构织光环的意识人皆有之,但写观时评杂文者,更易自居为社会良心—这一职业的社会角色如此,但社会角色与个人实际有着本质不同,将社会角色光环有意无意套到自己个人头上,甚儿编织并不存在的情节以增益头上的道德理想光环,实则走向反面—试问如何才能心安下得笔云批评社会时弊?做检验社会的试金石,首先也须自己经得起同样标准的检验,既以投身社会批评,岂可处处斤斤计较于个人声名?原不在自我构织的光环,恰在他人心中。……此后又有部分网友发帖表示对原告文章的真实性质疑。2004年10月10日,原告以“春祥”名告之魔鬼,“魔鬼侵害了我名誉权”。2004年10月13日11时50分,魔鬼教官在中青论坛回复:在这回一下春祥同志,俺不是和菜头,没兴趣陪男天静小斋扯淡。在原告将拍摄的照片传到网上后,2004年10月13日18日41分和44分,被告黄章晋分别在青年参考论坛和网络批评上发表“向春祥先生致歉”,内容为:数十天前,无意中看到一朋友在论坛中说她骂了黎明斑竹,很吃惊,顺着文中链接的地址看个究竟,于是找到了春祥先生的帖子与各争论的帖子,我认为春祥文中存在大量夸大和虚矫成分,且极为厌恶在各回帖中春祥的态度,遂认定春祥并无现场照片。对春祥同志有无照片提出强烈质疑和诘难。今天,春祥先生贴出照片,虽场景与文章描述略有出入,但我认为,照片是真,的确是我错了。“特郑重向春祥先生致歉。另查明,中青在线(www.cyol.net)是首家市场化独立运作的中央新闻媒体网站,于2000年5月15日开通。公司简介中载明,中青在线网站由中国青年报和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创办。在被告中青在线网站严正声明中,载明了中青在线网站(www.cyol.net)是中国青年报社所属唯一网站,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两个单位电话亦相同。原告又提供了《关于北京地区BBS服务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在“申办BBS业务的网站应具备条件”中,包括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原告就其主张的精神受到损害事实提供了证人刘国璋、郁云荣、巩金明、李桂香的证明,证人刘国璋证明原告因有人对其侮辱与妻子生气的情况;证人郁云荣系原告的妻子,其证明原告说魔鬼教官侮辱他,说原告不男不女,因而原告与证人郁云荣二人生气的情况;证人巩金明与李桂香系夫妻,二人自称即原告文章中因女儿被杀上访的夫妻俩,二人证明原告在高院门前照相的情况。另外,被告黄章晋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邮寄了答辩状,未提管辖权异议,答辩期满后黄章晋又另外邮寄了一份管辖权异议书。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2005)临清证民字第82号公证书及光盘一张,就有关的网络资料进行保全;《关于北京地区BBS服务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原告提交的相关的网络资料;当事人一致陈述等,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名誉权案件。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主要依据的是被告黄章晋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及跟帖,而事情缘起于原告发表的《高级法院门前的少女和棺材》一文,原告在该文中详细描述了其拍摄照片及与法警因拍照发生争执的过程。因原告未及时将照片上传,致使被告黄章晋及其他网友对原告的文章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原告是在编造故事。由此,原、被告产生了争议,相互之间进行质疑辩论。因当事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不同于现实生活中发表在报刊、杂志等载体上的文章,网络批评的范围更为宽泛,故被告黄章晋发表的文章及跟帖未超出正常的网络批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侮辱、诽谤,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未构成名誉侵权。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对此本院不予认可。且被告黄章晋在原告上传照片后在网络上发表了道歉声明,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自行删除了原告有争议的帖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因三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驳回。被告黄章晋在答辩期内未提管辖权异议的期限,被告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本案本院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春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星  
      审判员   李红英  
      审判员   徐建军  

      二○○五年九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于金红 

    网友 麦田99 对此事的论述

    刚看到这个帖子,才知道这件事。我觉得唐春翔状告魔鬼教官的做法,实在过分。

    引发诉讼之事我亦参与,是去年十一前后,因为唐春翔迟迟不能提交一张照片(对于他的文章真实性有决定性证明作用的照片证据),所以我和教官等网友起初认定他的文章有不实之处;大约一个月后,唐先生才把照片贴出;当即,我和魔鬼教官即专贴向唐先生表示歉意。

    唐先生当时接受了我们的道歉。

    平心而论,当时我们和唐先生的争论,主要在凯迪(可能有网友转贴到中青在线),其实是网络论坛上很常见的小争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已;我们错了即道歉,没想到后来唐先生在接受道歉后,居然又出尔反尔,起诉魔鬼教官。

    对这样的人,这样的事,我觉得太荒谬了;以致于我只能奉劝唐春祥先生一句话:做人要厚道,否则会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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