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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色列违反的国际法和联合国决议一览
    时间:2005/11/01 出处:
    请注意 这里的任何一条如果有哪个穆斯林国家违反了 那么美国就会长驱直入,去“合法”的杀人

    国际法与定居

    按照国际法及其相关法律,建立定居点——以及向被占领地区迁移占领国居民——违背所有国际原则和联合国宪章(1949年关于战争法律的日内瓦第四公约)。该公约详细规定了对占领军的一系列禁令,其实质是“禁止占领者使它的居民在被占领土定居”,这也是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许多国际法合法决议一再强调的。因此,以武力造成既成事实,不可能赢得公理,一些已公布的国际合法决议肯定了这点,同时否认了定居或兼并的任何合法性,要求取消定居,解散定居点,包括在耶路撒冷的定居。在被占领土修建定居点破坏了战时和占领时应遵循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国际法和日内瓦第四公约中确认的人权。

    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禁止占领国将公民迁至占领的地区(日内瓦第四公约第49条)》。 此外,海牙规则中还规定,禁止占领国永久性改变被占领土,除非是军事需要或有利于当地居民。

    修建定居点侵害了国际法有关人权规定的被占领地区人民的权利。这些被侵害的权利有:自决权、平等权、财产权、适当生活水平权、自由迁移权等。

    以色列在阿拉伯被占领土上修建、扩建犹太定居点,是对阿拉伯人民的权利及其领土的侵犯,是践踏国际法律。下面是国际法律、公约禁止在被占领国家定居和侵犯平民和公共权利、财产的最重要的规定。

    1907年海牙公约

    第六十四条: 占领国不得没收私有财产。

    第五十五条: 占领国等同于被占领国土地的管理者,对待被占领国的财产应等同对待私有财产。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

    第四十九条:凡自占领地将被保护人个别或集体强制移送及驱逐往占领国之领土或任何其他被占领或未被占领之国家之领土,不论其动机如何,均所禁止。

    第五十三条:占领国对个别或集体属于私人,或国家,或其他公共机关,或社会或合作组织所有之动产或不动产之任何破坏均所禁止,但为军事行动所绝对必要者则为例外。

    国际安理会的五项决议和联合国大会的15项决议谴责了以色列的定居政策,谴责以色列不遵守国际法律。

    自1967年至今公布了一系列国际合法决议,否定定居或吞并土地的任何合法性,要求取消定居,解散定居点,包括在耶路撒冷的定居。决议中最重要的有:

    安理会决议:

    1979年446号决议。该决议强调定居和向巴勒斯坦土地迁移以色列居民是非法的。

    1979年452号决议。该决议要求停止定居,包括在耶路撒冷的定居,不承认兼并行为。

    1980年465号决议。该决议呼吁解散定居点。

    1980年478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

    联合国公布了许多谴责以色列定居点的决议,其中最重要的决议包括:

    1977年2851号决议

    1987年160/42号决议

    1989年48/44号决议

    1990年74/45号决议

    1991年47/46号决议

    1991年46号决议

    1997年9月16日至1998年9月8日召开的的52届联大会议上采取的决议

    52/66. 以色列在被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和叙利亚戈兰的定居点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并申明不容许以武力夺取领土,

    回顾其有关决议,包括其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其中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9年3月22日第446(1979)号、1980年3月1日第465(1980)号和1981年12月17日第497(1981)号决议,

    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适用于被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和叙利亚戈兰,

    认识到从马德里开始的中东和平进程和当事各方达成的各项协定,尤其是1993年9月13日的《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2/和1995年9月28日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3/

    表示深为关切以色列政府决定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当事各方达成的协议,恢复定居点活动,包括在阿布杰奈姆山建筑新定居点,

    尤其深为关切在被占领领土内因以色列非法的武装定居者所采取的行动而造成的危险局势,1994年2月25日以色列非法定居者在加利勒屠杀做礼拜的巴勒斯坦人正说明这一点,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

    1. 重申以色列在被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和叙利亚戈兰建筑定居点是非法的,并且构成对和平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障碍;

    2. 呼吁以色列同意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在法律上适用于被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和叙利亚戈兰,并严格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尤其是第49条;

    3. 要求以色列完全停止在阿布杰奈姆山建筑新定居点和在被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和叙利亚戈兰的一切建筑定居点活动;

    4. 强调必须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1994年3月18日第904(1994)号决议,其中安理会特别呼吁占领国以色列继续采取并执行各项措施,除其他外,包括没收武器,以期防止以色列移民的非法暴力行为,并要求采取措施,确保被占领领土内巴勒斯坦平民的安全和保障。


    1997年12月1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52/54. 中东局势: 叙利亚戈兰

    大会,

    审议了题为“中东局势”的项目,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

    回顾安全理事会1981年12月17日第497(1981)号决议,

    重申依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不容许以武力取得领土的基本原则,

    再次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2/适用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

    深切关注以色列违反安全理事会和大会的有关决议,没有撤离1967年以来占领的叙利亚戈兰,

    强调以色列自1967年以来在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定居点建筑和活动都是非法的,

    满意地注意到根据安全理事会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和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决议和以土地换取和平的办法,于1991年10月30日在马德里召开中东和平会议,

    对在叙利亚和黎巴嫩轨道上的和平进程已告中止深表关切,希望尽快从已达到的阶段恢复和平会谈,

    1. 宣布以色列迄今没有遵守安全理事会第497(1981)号决议;

    2. 还宣布依照安全理事会第497(1981)号决议,1981年12月14日以色列将其法律、管辖和行政强加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决定完全无效,不具任何效力,并要求以色列撤销这项决定;

    3. 重申确定1907年《海牙公约》3/所附条例的一切有关规定和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2/继续适用于1967年以来被以色列占领的叙利亚领土,并要求各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并确保遵守这两项文书规定的各项义务;

    4. 再次确定继续占领和事实上兼并叙利亚戈兰是在该区域实现公正、全面、持久和平的绊脚石;

    5. 呼吁以色列恢复在叙利亚和黎巴嫩轨道上的会谈,遵守在以前的会谈中所作的承诺和保证;

    6. 再次要求以色列执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从占领的所有叙利亚戈兰撤离到1967年6月4日的分界线;

    7. 呼吁有关各方、和平进程的共同赞助者和整个国际社会竭尽全力确保和平进程的恢复与取得成功;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997年12月9日
    第68次全体会议 




    联合国 经济社会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

    第55次会议

    工作日程第8条

    在包括巴勒斯坦在内的阿拉伯被占领土践踏人权的问题

    1999…——被占叙利亚戈兰的人权

    在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高地的人权

    人权委员会

    对自1967年以色列的军事占领以来,由于以色列践踏基本人权,被占叙利亚戈兰公民的遭遇极为忧虑。

    根据经济社会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内部规定第69条第三段 (A)GE.99-12142

    根据1981年12月17日安理事会第497(1981)决议,

    重申全部相关联合国大会决议, 其中最新决议即1998年12月3日的57/53号决议。这些决议皆要求以色列遵守安理会第497(1981)决议, 停止践踏被占叙利亚戈兰公民的权利,结束对叙利亚戈兰的占领,

    再次强调以色列1981年12月14日决议将其法律和行政管理强加于被占叙利亚戈兰为非法,实际是吞并该地区,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律的原则,不得以武力获取土地,

    极为不安地了解到有关特别委员会调查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被占领土的阿拉伯人人权调查报告(A/53/136/Add.1),并在这方面对以色列在被占的阿拉伯领土殖民及以色列坚持拒绝接待特别委员会,拒绝与之合作表示遗憾,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人权宣言的相关规定,重申1949年8月12日有关战争时期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协定和1899年 和1907年两个海牙协定的相关规定适合被占叙利亚戈兰,

    重申以安理会1967年11月22日242(1967)号决议、1973年10月22日338(1973)号决议、1978年3月19日425(1978)号决议以及土地换和平的原则为基础的在马德里开始的、旨在实现中东公正全面和平的和平进程的重要性,

    对和平进程在叙利亚和黎巴嫩轨道上的停止表示不安,希望尊重以往会谈达成的职责和保证,以便尽快恢复上述两个轨道上的会谈,

    重申它以前的有关决议,其中最新的决议为1998年3月27日的2/1998号决议,

    1. 要求以色列占领当局,遵守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有关决议, 特别是第497(1981)决议,在该决议中安理会声明以色列决定将其法律和行政管理强加于被占叙利亚戈兰是无效的,没有任何国际法律效力,并要求以色列即刻废除它的决定;

    2.要求以色列停止改变被占叙利亚戈兰的文化特征,人口构成,基础结构及其法律地位,强调必须允许被占叙利亚戈兰的侨民返回他们的家园,收回他们的财产;

    3. 要求以色列停止将以色列公民身份和以色列身份证强加于被占叙利亚戈兰高地的叙利亚公民,停止镇压叙利亚公民及上述有关特别委员会调查报告中指出的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人及被占领土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径;

    4.声明以色列占领当局已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所有旨在改变被占叙利亚戈兰的特征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都是无效的,是对国际法和有关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协定的粗暴践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5.再次呼吁成员国不要承认本决议中指出的以色列任何法律的或行政措施;

    6.请求秘书长提请所有政府、联合国专门机构、专业机构、国际和区域性政府组织、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等关注本决议,尽可能广泛传播之, 并且在人权委员会第56届会议上提交报告;

    7.决定在人权委员会第56届会议临时议程中作为优先问题列入" 在包括巴勒斯坦在内的被占阿拉伯领土的人权问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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