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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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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9/15 出处:新法家 |
作者:谭宝刚 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革,井田制瓦解,宗法分封制动摇,礼治的经济基础和血缘亲属基础遭到严重削弱,要建立一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发展的统治秩序,只有寻求另一种途径和方式。
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1](P.425) 春秋战国时期的剧烈变化,最根本的就是生产力的显著提高促使井田制瓦解和私田制出现。
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劳动对象,也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空间,更是农业社会形态下统治阶级政权赖以存在的基础。西周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P.604)周天子自称是全国土地的最大所有者,自然就是全国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有了溥天之下王土的经济基础,才能控制率土之滨王臣的政治局面。周初的大分封就是在周初控制全国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的分封,“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3](P.289)他把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民众分封给新旧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做诸侯,从而形成自己的统治网,“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 [3](P.289)
但是自西周后期开始,周王室统治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就开始动摇。周宣王“不籍千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春秋后期,农业生产已开始使用铁制农具。铁农具的使用,使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恩格斯就曾指出:“铁使更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开垦广阔的森林地区成为可能,它给手工业工人提供了一种极其坚固锐利非石头或当时所知道的其他金属所能抵挡的工具。” [4](P.186) 人民开始弃耒废耜,利用铁农具大量开垦荒田。这批新开垦出的田地相对于公田(即井田)来讲称为“私田”。 对于这些 “私田”,开垦的人们(我们称之为私田主,其实与后来出现的军功地主或商人地主等大私田主来讲,他们只是暂时的自耕农而已,他们的前途有上升为大私田主和下降为佣耕者两种)即私田主拥有大小不一的自主权,收获物由自己支配,同时还可以用来交换。因此春秋时代的中原各国出现了老百姓不肯尽力耕种公田的现象,公田上野草丛生,“维莠骄骄”,“维莠桀桀”。[5](P.182) “泽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积,场功未毕,道无列树,垦田若艺”,[6](P.67) 一派破败景象。
“公田”上农业生产的逐渐没落即“公田不治”是井田制瓦解的外在现象。而井田制瓦解的深层实质就是各国相继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随着“私田”的发展和“公田”的没落,原来只向公田主(即分封的各级贵族如诸侯、卿大夫们)征收赋税的国君日益感到其收入不能满足他的奢侈生活的挥霍,于是就把私田主作为新的征税目标,但这首先要承认私田主的私田的合法性。春秋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如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和“作丘甲”,郑国子产“作封洫”“作丘赋”等,都是对私田合法性的公开确认。战国时期,西部的秦国先是“初租禾”,后是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从法律制度上涤荡了井田制的残垢。这样,井田制由“公田不治”的生产没落现象到赋税制度变革的实质,最终完成了它的瓦解过程,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
政治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最集中的体现,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关系的变化,与井田制密切相关并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宗法分封制此时也出现了动摇。
宗法制源于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历史悠久;但分封制开始于武王克商之后。宗法制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共同维持西周统治阶级的政治生命,因此我们将它们合称为宗法分封制。周天子的宗法分封制主要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亲属网络结构政权,即使是异姓贵族或功臣,也必先结成联姻关系再分封到地方做诸侯。“礼治”的两大基本原则“亲亲”和“尊尊”就是对应宗法和分封制的。“亲亲父为首”,说的是宗法关系,“尊尊君为首”,指的是分封关系。
武王克商以后,为了加强对广大地区的统治,将自己的亲属和功臣及异姓贵族分封到各地去做诸侯,将那里的土地和人民分给他们建立诸侯国,“封建亲戚,以藩屏周”。[5](P.452) 在宗法分封制下,周天子既是天下的大宗,掌握祭祀权;又为天下的共主,掌握征伐权,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所分封的诸侯相对周天子而言是为小宗,而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下的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也如此建制。这样,就形成了“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的局面。[5](P.397) 诸侯有“夹辅周室” [5](P.433)的义务,藉此巩固西周的政治。
在春秋以前,西周的宗法分封制还有很强的政治生命力,因为井田制仍然顽强存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在此基础上对地方诸侯握有很大权威,“天下共主”的称号名副其实。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进入春秋战国以来,周天子和原先分封的诸侯子弟都一代一代往下世袭,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亲亲”的原则已成空中楼阁;同时,作为经济基础的井田制已摇摇欲坠,以期掌握土地的所有权来控制诸侯的希望也将落空,“尊尊”原则成了镜花水月,宗法分封制就越来越失去了再存在的理由。
井田制的瓦解,宗法分封制的动摇,二者的合力促成了“礼崩乐坏”局面的形成。
“制礼作乐”的周公万没有想到身后的事情。本以为周天子将永享天命,可是自进入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惨局一再出现。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到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执国命。自周郑交恶,双方战于 葛(今河南省长葛县东北),郑将祝聃射王中箭,周天子威望一落千丈。此后,周王室日益式微。春秋五霸的迭兴乃是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象征,而战国七雄的争夺就是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说明。
在各国统治阶级内部,政治局面也非常混乱,“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虽有孟子说的“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7](P.390) 但这只是儒家的理想局面而已,它并不能阻止该现象的再度发生。这说明西周以来的“礼治”不能改变当时的社会现象,只有寻求另一种方式和途径,那就是“法治”。
新兴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后,为避免重蹈前任的覆辙,着力巩固自己的统治,也要求寻找新的统治方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是: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以法治国还是以礼治国的治国方略矛盾。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法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在这种局面下,虽然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的热情一边深入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视自己个人理念和社会价值为一体,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但是对当时社会变革影响最大而又最切实际的还是法家了。
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渊源
法家是战国时期一个重要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吴起和韩非等,他们主张社会改革,用法治代替礼治,反对贵族特权。关于法家思想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说法,司马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8](P.990) 东汉班固有言:“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9](P.771) 此后的刘劭则在他的《人物志•业流篇》中提出“建法立制,富国强人,是为法家”。三家之言虽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却都高度概括了法家作为战国时期一个重要学派的基本特征。
法家人物成分较为复杂,他们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组成。法家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吸收各家学说之所长,糅合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独有的法治思想。之所以将这些生活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且没有师承关系的人统称为法家,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政治主张: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不断发展的社会历史进化观作为变法的理论依据,以“法治”作为治国的方针,通过农耕和战争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鼓吹君主集权以至君主专制,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的反抗。法家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时俱进,革故鼎新,以“法治”取代“礼治”。他们的思想是关于治国方略的,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法律等众多领域。学术界还将先秦法家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和商鞅等三晋法家。他们强调变法以求富国强兵,并提出明确的变法措施。战国末期的法家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齐国法家、韩非和李斯,他们注重“定法”,主张将现实的封建秩序用法律固定下来。
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思想对法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管仲、子产、邓析等改革家的思想。
管仲(?——前643年)又称管夷吾、管敬仲。《史记•管晏列传》载:“管夷吾者,颖上人也。……管仲既用,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可见,齐桓公之所以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管仲相齐进行改革是主要原因。管仲的思想和业绩在当时就有很大的影响,孔子曾对管仲“九合诸侯,不以兵车”赞誉有加。战国后期的齐国法家尊管仲为宗师,《管子》一书即为齐国法家托名管仲所作,但该书也反映了管仲的主要观点和思想,书伪而材料不伪,仍然是我们研究管仲思想的主要资料。
管仲主张改良旧礼、创立新法,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经济、军事等政策,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管仲所言之“旧礼”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了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他重视“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和地位,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他说“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0](PP.1-3) 不过,管仲虽然重视礼义,但他重视的不是礼义的教化作用而是礼义的强制作用,这是他与后来的孔、孟、荀思想的不同之处。
管仲认为法令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应该公布于众。他还认为要维护尊卑上下的社会秩序和治理好民众,就得运用赏赐和刑罚两手。“设象以为民纪,式权以相应,此缀以度, 本肇末,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班序颠毛,以为民纪统。”[6](P.230)后来法家主张公布法令和运用刑罚二柄,皆源于此。
管仲非常注重法律的作用,“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他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开了后世法家加强君主集权的先河。
管仲还认为“民之情,莫不欲生恶死,莫不欲利恶害……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10](PP.491-494) 这后来发展为战国时期法家变法的理论依据之一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因此,君主立法就要了解民心之“好恶”,并且因势利导加以利用,“民恶忧劳,我逸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 [10](PP.3-4)立法符合了民众的欲望就会得到民众的拥护,这也就是后来法家所说的“因人情”。
子产(?——前522年)又名公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晚于管仲而与孔子同时。《史记•郑世家》云:“子产者,郑成公少子也。为人仁爱人,事君忠厚。孔子尝过郑,与子产如兄弟云。及闻子产死,孔子为泣曰:‘古之遗爱也!’”从孔子对子产的褒扬可知子产当时就颇有令名。
子产执政时最有影响的举措就是“铸刑书”。前536年,也即子产当政的第6年,他将刑法条文铸于鼎上以示众,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然而这一举措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社会震动,引发了春秋战国时期第一次礼法之争。
子产主张治国应宽猛并用,然以猛为主。《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子产语:“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习之,则多死;故宽难。”后来商鞅据此提出“法者,所以爱民也。”[11](P.1) 《韩非子•内储说上》也记载了子产之事,“子产用郑,病将死,谓游吉(即子大叔)曰:‘我死,子必有郑,必以严莅人。’子产死,游吉不肯严刑,郑少年争相率为盗……游吉喟然叹曰:‘吾早行夫子之教,必不悔至于此矣。’”子产的“宽猛并用,以猛为主”的思想为后世法家所继承,成为他们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如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11](P.39) 韩非子认为“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 [8](P.766)
邓析(?——前501年)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邓析是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他将循名责实的思维方法应用于法律,从而使得他的政治思想别具特色。他坚决主张改革刑法,自己制定了一部刑法写在竹简上,世人称之为“竹刑”,其制作的目的是用以对抗子产制定的仍然具有礼治色彩的法律条文。邓析在礼治思潮盛行的春秋时期抵制旧礼,反对改良,表现出很强的与时俱进的法治意识,因而荀子说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12](P.86)邓析循名责实的思维方法和“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改革精神后来成了法家人物的立法辨证逻辑和为变法而不畏强暴的内在精神支柱。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来源除了上述春秋时期三大改革家外,还吸取了同时期的儒、墨、道三家的思想。
前期法家主要是三晋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和申不害。开三晋法家之先河的是孔子的高足之一子夏。[13](P.109)李悝和吴起都曾经师事过子夏,吴起还师事过曾子(曾申)。商鞅师事过的尸佼儒学思想的色彩也非常浓厚。后期法家韩非和李斯俱师事过荀子。因此,先秦法家不管是前期法家还是后期法家,他们的思想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儒家思想的印记,如吴起就力主国之安危,“在德不在险。”[8](P.647)
此外,法家之思想渊源还有墨家的“尚同”说,墨家“尚同”说实为君主集权以至专制的滥觞。还有道家或黄老说,以及刑名之术,此论司马迁在法家人物的列传中均已提及。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袁梅.诗经译注[M].济南:齐鲁书社,1985.
[3]张燕瑾.文白对照全译左传(下卷)[M].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3.
[4]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中国古典名著文库整理组.四书五经[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
[6]左丘明著,秦峰译.译注国语[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
[7]朱熹.四书集注[M].长沙:岳麓书社,1997.
[8]司马迁.史记[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
[9] 班固.汉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3.
[10]颜昌尧.管子校释[M]. 长沙:岳麓书社,1996.
[11]商鞅、韩非.商君书•韩非子[M].长沙:岳麓书社,1990.
[12]张觉.荀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13]郭沫若.十批判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本文发表在《许昌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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