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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蒋爱珍枪杀三人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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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9/13 出处: |
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大家清楚吗? 先判死刑 后改死缓 最后判为有期徒刑15年
转载—— 《人民日报》1979年10月20日
蒋爱珍为什么杀人?
编者按:新疆石河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心如同志来信,说明关于蒋爱珍杀人案 件的情况和他的意见。我们派记者做了调查。蒋爱珍采取杀人手段,应受法律制 裁。但仅制裁蒋爱珍够吗?对酿成这一惨案的有关人员不应该追究责任吗?我们 应从这件事汲取什么教训?这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 *** 在石河子地区公安局看守所里,关着一个重犯,她打死了三个人。可是奇怪,群 众却大多同情她。不少人说她没有民愤。有的说:“这个娃娃可惜了!”连看守 所的人也反映:这个犯人很老实,不象一贯作恶的。审判员提审了这个犯人,我 们在场。这是一个二十四岁的女青年。看上去庄重、矜持。问她为什么要杀人, 她情绪激动,说话哽咽,不时掉泪。审问进行了一半,她再也说不下去了,呼嗤 呼嗤地喘着粗气。审判员看她憋得难受,就让她出去休息一下。过一会儿,我们 去找她,只听她一个人在厕所里嚎啕大哭。她为什么这样痛苦呢?她为什么要杀 人呢?
缘起
她名叫蒋爱珍,是浙江绍兴人,一九七二年初中毕业后,随哥哥到新疆石河子生 产建设兵团。先在农场劳动,后被推荐到一四四团医院当护士。她一贯工作积极 ,思想进步。一九七三年加入共青团,一九七六年入党。同年被选为党支部委员 ,兼团支部书记。蒋爱珍的哥哥同一四四团医院党支部副书记张国政,过去是一 个部队的老战友。蒋到医院后,她哥哥嘱托张国政,要象亲兄妹一样关心蒋爱珍 。张国政热心帮助蒋爱珍进步。加上工作上的原因,两人关系因此比较密切。一 四四团派性严重,李佩华、谢世平(都是党员)和医院个别领导人,同张国政早 有矛盾,想抓把柄把他整下去。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八日,蒋爱珍被批准回浙江探 亲。十七日晚,张国政和另一个人曾一道到蒋爱珍卧室(外科值班室),嘱咐她 路上应注意的事情,然后即告别回家。李佩华,谢世平妄断这天夜里张国政要和 蒋爱珍发生关系,就在副院长粟某的支持下,行动起来。半夜两点多钟,谢世平 叫了钟秋等六七个人,把外科值班室的门窗、周围过道以及张国政家(紧挨医院 )的大门,处处把住。然后哄使一个护士,诡称要纱布抢救病人,叫开了蒋爱珍 的门。谢世平闯进蒋的卧室,四处搜查,不见张国政。蒋爱珍陪护士在另一处取 了纱布,回来时发现谢世平。打过招呼后,三人一同走出值班室。在门外,蒋爱 珍发现在黑暗处李佩华躲藏不迭,立即引起怀疑。因卧室里放着九百元钱,她害 怕这些人偷钱,决定向支部反映。支部书记家离医院远,她就去找张国政。张从 家里来到值班室,正查问情况,李、谢突然闯入。张国政问:“你们干什么?” 李佩华回答:“我们来抓鬼?”张国政明白了这是怎么回事,就差人去把支部书 记和支委都叫来,说明刚才发生的情况。支部问了有关人员,又查看了蒋爱珍的 卧室,未发现异常痕迹。问李佩华、谢世平时,他们支支吾吾,只说“我们失败 了!”十八日清晨,谢世平去团党委,捏造事实,诬说张国政昨晚在蒋爱珍房里 干了不可告人的事。早晨一上班,钟秋就到各房间游串,散布昨夜张国政在蒋爱 珍房里鬼混。与此同时,医院外面的商店、学校等处纷纷传出:昨夜抓住了,… …。两三天后,李佩华、谢世平等几个人又传出:十七日夜半有人看见张国政从 蒋爱珍的卧室出来;有人看见他闪进自家的门,等等。谎话陆续补充,越来越圆 全,以后成为领导上逼蒋爱珍承认“三•一七”事件的主要“证据”。会计 傅冬勤对李、谢等的做法不理解,找李佩华谈。李直言不讳地说:“现在只好硬 着头皮干下去,干成啥样就啥样。弄不倒也要弄个臭!
发展
三月十八日,蒋爱珍没有起床,气得直哭,也不回家探亲了,还要求组织上给她 澄清事实。绝食三天,最后她哥哥来劝了才复食。她从床上起来以后,勉强工作 ,跟谁也不说话。一天下午,谢世平、钟秋两人在走廊里大骂张国政,诬蔑他乱 搞男女关系? 蒋爱珍穿着白大褂,站在值班室门口呆呆地望着,一语不发。 晚上,蒋爱珍独自在值班室里。突然,哇的一声,跑出去了。大家又哄又拉,总 算把她弄回医院。两三个人按着她。她哭喊:“冤枉啊!冤枉啊!——为什么不 让我去接妈啊!——冤枉啊!”说完,又哈哈大笑起来。在场的人很多都淌下眼 泪。经过医生诊断,确定是精神分裂症,收入病房。一天夜里,病房里突然不见 她了? 初春的戈壁滩上,寒风凛冽,蒋爱珍穿着一身单衣单裤,在旷野里转游了一夜。 第二天朦朦亮,她哥哥和医院的几个人开着一辆卡车寻到一个高坡边,发现蒋爱 珍直直地站在那里,两眼直瞪瞪,头发上几片枯草叶,脸上几道划破的血痕。哥 哥喊她,没有反应,过了一会儿,她才微微地吐出一句:“妈妈……”。这么一 段经历,后来被李佩华等诬蔑为“装疯卖傻”,一次一次地要她在会上“说清楚 ”。
“调查”
三月三十日,一四四团党委派工作组到医院,专门调查“三•一七”事件。 组长杨铭三是一四四团的副参谋长,主管医疗卫生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张国 政曾几次同他大吵大闹过。这次他带领工作组到医院,一开始就陷入派性,偏袒 李佩华、谢世平一方。因此,三月十七日的事情越查越复杂。四月六日,团长亲 自到医院动员,号召开展全面揭批查,集中揭发张国政的问题。调查“三•一 七”事件的工作组改为领导运动的工作组。“三•一七”事件放在运动中一 起搞。运动中,李佩华、谢世平等又提出了许多所谓张国政、蒋爱珍“男女关系 ”的疑点,扬铭三要蒋爱珍一个一个说清楚。几个月内,关于“三•一七” 事件和所谓张国政、蒋爱珍“男女关系”问题的大字报,从医院各处到团部招待 所等地方到处张贴。许多漫画污秽不堪。对“三•一七”事件,医院很多人 持否定或怀疑态度。工作组一来,这些人都成了保守派。全院因这个问题受到打 击或歧视的共有三、四十人。党支部根据最初掌握的材料,对“三•一七” 事件倾向于否定。工作组把支委们看作“保张派”。运动中全体支委都靠边站。 文教干事苏天艳贴了一张《呼吁医院广大群众为受害知识青年蒋爱珍伸冤》的大 标语,运动没有搞完,就被调离医院。医生牛素玲,仅仅听蒋爱珍诉说了一次冤 情,安慰了她几句,被杨铭三一次一次追逼,不仅要她写书面检查,还叫她在全 院大会上作检查。医院有个青年医生,同蒋爱珍谈过恋爱,一天,杨铭三走到他 家,当着他爸爸的面警告说:“我以领导的名义、长辈的身份告诉你:现在蒋爱 珍的问题还没有搞清楚,你不能跟她谈了。”蒋爱珍的行动受到监视,人们都不 敢接近她。后来,她发觉自己的信也被李佩华等人拆看,感到在工作组的压力下 ,医院里再没有人敢出来为她说真话了。
绝望
工作组初进医院时,蒋爱珍满怀希望。她很早就去找杨铭三,想诉说三月十七日 的事。不料,杨铭三冷冷地叫她回去,并说:“三月十七日的事,没有,要给你 搞清楚;有的话,就改,改了就好。”蒋爱珍虽然对杨铭三的话有气,但她坚信 :只有依靠组织才能解决好问题? 于是,她写了一份详细材料交给工作组,等着杨铭三来找她谈话。一个月、两个 月……四个月过去了。直到八月一日,杨铭三才找蒋爱珍。不过不是谈心,而是 通知她第二天在群众代表会上“老实交代”三月十七日的事情。八月五日,在全 院群众大会上,工作组宣读了对张国政的审查材料,其中? 三月十七日的事情作了肯定性的介绍。蒋爱珍有气,找机会顶了杨铭三一句。杨 铭三说:“你也要检查!就是到最后什么也没有,光凭你同张国政的接触,跳到 黄河也洗不清!”蒋爱珍对杨铭三和工作组失望了,八月六日晚上,去找团长诉 说冤情。团? 哼哼哈哈,一个问题也不回答,只是说:“你要相信组织。”蒋爱珍又找了石河 子地区派往一四四团的工作团团长。工作团团长也是冷冰冰地把她推了出来。蒋 爱珍曾想到乌鲁木齐去告状,但是又想:自治区领导那么忙,不可能直接下来处 理问题,最后还是要落到杨铭三他们的手里。她对“相信组织”这一条,终于绝 望了。党支部整党进行了一个月,在要不要再开蒋爱珍的会的问题上,工作组内 产生了分歧。有的同志主张不要开了,杨铭三和另一个工作组成员坚持要开。杨 铭三还亲自通知本来不参加整党会的钟秋等三四个“有关”的人出席会议。九月 二十五日下午,支部书记徐进义同志劝告杨铭三:“蒋爱珍的会不要开了,更不 能让钟秋等人参加。这样搞下去越搞越乱,工作组会上当的。”杨铭三不听劝告 ,照样布置开会。二十六日下午开会。蒋爱珍根据杨铭三出的题目,对“三•一 七”事件、“装疯卖傻”、同张国政等上山打猎等问题说了一遍。李佩华第一个 站起来发言,说:“你装疯卖傻!你为什么不去死?为什么不跳水库?”最后, 拿出一份他和谢世平署名的报告宣读,要求团党委对蒋爱珍作妇科检查(过去已 向团党委交过一份)。读完,将报告交给了杨铭三。粟副院长在发言中说:“你 害怕检查?真金不怕火烧嘛!”会上,好几个人对蒋爱珍说了一些下流的、侮辱 性的话。钟秋还指手画脚地嘲笑、挖苦她。在上一次“说清楚”会上,李佩华等 也曾这样侮辱过蒋爱珍。那个下午,蒋爱珍头也没有抬,眼泪滴滴往下掉。这一 次,她一反常态,一下午直直地坐着记笔记。听到荒诞、下流之处,还微微地现 出蔑视的一笑。好多人为她这种反常的表情吃惊。杨铭三在会上表扬李佩华等发 言积极,批评了不发言的人。最后说明三月十七日的事情还没有完。
拚命
二十六日晚上,蒋爱珍在宿舍里写了一夜申诉信。二十七、二十八日晚上,又给 工作组,父母兄嫂和好友写了好几封遗书。这三天,她白天上班,晚上一个人在 宿舍里,煤油灯通宵不灭。二十八日,民兵排长通知她参加第二天的打靶。晚上 ,她终于作出决定:“同他们拚了!拚一个算一个,拚两个赚一个……”她从箱 底里翻出过去打猎、打靶留下的八颗子弹,又仔细拟定了要拚杀的对象。二十九 日晨,她领到一支步枪,悄悄压上子弹。走到内科门口,对准李佩华说:“李医 生!你不是要我死吗?叫你造谣!”一扣扳机,李佩华倒下。欲打另一个医生时 ,门被推上,未打成。她直奔外科走廊,见钟秋正跟人讲话,举枪便说:“叫你 造谣!”话落枪响,将钟秋击倒。李佩华的爱人戴淑芝闻声出来问:“咋啦?” 蒋爱珍说:“咋拉,叫你造谣!”又把戴淑芝打倒。她走出外科大门,撞见一个 参与“抓鬼”的医生走来,举枪就打。这个医生慌忙奔逃,一弹未中。蒋直奔宿 舍,欲找别的打击对象,被群众包围在球场上,相持了一个多小时,终于被逮捕 了。
余事
蒋爱珍打死人以后,一四四团立即拘留张国政,说他是蒋爱珍杀人的指使者。 关押九十二天后,又把他放了。一四四团领导认为,蒋爱珍杀人发生在运动中, 应定为“反革命杀人”。对被杀的三个人,团党委决定追认为“烈士”。一个月 以后。团里召开了隆重的追悼会。团领导亲自主持,命令各单位都派代表参加, 并送花圈。这些做法引起很多群众不满。至今,原一四四团团长仍然坚持:“三 •一七”事件虽然可以否定,但蒋爱珍是“反革命杀人”,被杀者是“烈士 ”。蒋爱珍原被判死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去复查,提出判蒋爱 珍无期徒刑,同时建议党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自治区党委根据高级人民法 院的报告,指示石河子地区党委慎重处理,同时做好下面的工作,统一认识。最 近,石河子地区党委复议了这个案子,建议重定蒋爱珍为“死缓”,同意追究工 作组长杨铭三的责任。但是,在办案人员一再提出要求处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 却把杨铭三调到河南去了。与此同时,谢世平也得到重用。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 石河子地区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此案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都认为:蒋爱珍 杀人是在被诬陷、被迫害的情况下干出来的。对蒋爱珍必须依法制裁,但是,人 们普遍认为:仅此不能平民愤,必须对酿成这一惨案的有关人员(特别是杨铭三 )和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者,追究法律责任。这件事牵涉面广,应由公检法和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同处理,防止片面作决定。这一案件在石河子地区震动很大, 议论很多,可以开庭审判,可以让群众公议,借以教育干部和群众。*
《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发表之后,人民日报编辑部在五个月内收到各阶层 人民来信一万五千多件,这些来信从不同角度提出:蒋爱珍杀人犯罪,应依法惩 处;但她不是反革命分子,希望从轻判处;对诬陷蒋爱珍的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收到大批同样性质的人民来信。
人民群众的建议受到尊重(当然主要还是由于案件的性质和情节),蒋爱珍 一案被重新审处了。198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蒋爱珍杀人案开 庭公审,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此 之前,诬陷、侮辱、迫害蒋爱珍的人员已分别受到行政、司法处理。 蒋爱珍认罪服法,在狱中积极劳动,刻苦学习,清洗罪过,多次立功受奖, 在次被减刑。她在服刑期间,收到人们寄给她的信和粮票、食品、衣物等五万多 件。素不相识的多少万人同情蒋爱珍(当然不是同情她杀人,而是同情她先前的 无辜受害),同时表达对任意诬陷人、迫害人的恶人,对严重官僚主义作风的痛 恨。 蒋爱珍刑满释放后,回原籍照料年迈的母亲。她一再表示,是党和政府挽救 了她,又给她安排了工作(到一家工厂作工),她要把失去的春光找回来,加倍 努力工作。
新京报:由王斌余想起了蒋爱珍
正在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农民工王斌余因讨要工钱未果(反被伤害)而杀死4人的 案件,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 似性:首先,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 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 引起严重的争议。 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
蒋案的概况是:新疆某兵团的女青年蒋爱珍貌美活泼,被人嫉妒,因而被人 造谣“作风问题”(“作风问题”在彼时可是极为重大的“帽子”,足可压死心 理脆弱者),而受到严重伤害。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己的名 誉,但都未果。在无法捍卫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蒋开枪击毙3人, 包括一名副团级军官。因此,她一审被判死刑,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 有期徒刑。
《人民日报》以《蒋爱珍为什么杀人》一文长篇报道此案后,蒋案引起了全 国轰动。不仅民意高度一致地同情蒋爱珍,支持终审判决,而且在北大法律学系 的多年刑法学课上,多位著名教授也论证过此案终审结果在刑法规范、法理上的 合法性、正当性。蒋案和王案共同暴露了一个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 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成本如何分摊?劳动者面对资方 ,通常都是弱者。在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所能够拥有的选择无非是:(一)在时 效期内,先申请仲裁、后进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如果证据条件较好,仲裁 机构和审判机关公正而高效率,且代理人成本合理,则案件能有较好的结果(还 未考虑执行难的问题)。如果这些条件有一个方面较差,则可能是“一地鸡毛” 的结果。(二)因过了时效、执法或司法不公、证据不足、诉讼时间或金钱成本 高、债务人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等任何原因,劳动者都将“鸡飞蛋打”。如果我 们实证性地研究这些问题,所得出的结论难免令人极为失望。
问题来了:(对于弱者)权利保障机制的低效能,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 为什么只由弱者承担相关的消极后果?当弱者走投无路时所产生的暴力性、“非 理性”的反弹行动,单方面地追究其责任,是否公平?
笔者以为,这些后果或成本,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全体公民去承受。王 斌余们在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且遭受违法者(欠薪行为已属违法) 新的侵害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报复性行动,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的责任。近现代 法治禁止私刑、报仇(私力救济的一类),是有前提的:公共权力能够足够有效 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这个前提不具备,或者受动摇,那么惩罚私刑或报仇行为 ,就不具备充分的正当性。
不宜把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
王斌余案被报道后,许多人对王表示同情,对于死刑判决难以理解。笔者认 为,不宜把这种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达,否则我们就把法律的 功能、意义理解得太肤浅了。而应当把民意置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下 理解,甚至要联系相关的意识形态。
当然,王案、蒋案还有很多的深层问题值得研究。但就王案而言,笔者特别 建议司法工作者们必须对有关历史与现实具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于法律正义具有 多角度的理解,对于中国民众的正义观具有“移情式”的深度体验,在这个高度 敏感案件面前,给出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答案。
陈步雷(北京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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