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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申报财产入法“受挫”有感
    时间:2005/09/12 出处:
                 邵道生

      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对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无疑是件好事,说它是一个“里程碑”也应该是没错的。

      然而,好事中亦有遗憾之处。这一次,社会对公务员法最大、最多的遗憾便是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没有进入公务员法,说其“受挫”倒也是并不过分的。

      是啊,对研究腐败多年的我来说,对这一个问题怎么想就是“想不明白”。是啊,我有“一万个理由”来证明此法应该入法,譬如:(1)它早就从1766年就在国际上开始“流行”了;(2)从国际实践效果来说,它被公认为是抑制腐败一个很有效的措施;(3)它是“阶级性”最“差”的一条法,是哪一个阶级都可以拿来用的:(4)它又是中国社会亿万民众早就期盼了的;(5)现实生活中的腐败官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不是一个二个,而是一大批;(6)早在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7)在每一次人大代表会上,总是有代表提出此法;(8)在社会舆论面上,这一呼声还不是一般的强烈,而是非常非常的强烈……一位名叫老朽的网友对这个问题留下了以下一段留言:“要知道,申报资产,可是世界各国,行之有效的反腐利剑啊!我们不是常说,要与世界接轨吗?该接的为何不接?”总之,实在想不出有什么像样的理由能够说服得了我的。一般来说我还不是那种蛮不讲理、只认死理的那种人。

      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上,有人私下和一位曾在这次人代会上提出该议案的代表王全杰交流,表示,这个问题是国家一定要想办法解决的,但是目前的难度确实很大。前半句——“国家一定要想办法解决的”——是典型的官话,我可以说得比他还要好听,即不仅仅是“要想办法解决的”,而且是“一定会想办法解决的”;而后半句话——“但是目前的难度确实很大”——倒是实话,遗憾的是没点出这个“难度”究竟是什么?究竟是“难”在何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名不愿署名的委员曾作这样的“表示”:“这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这是不是一条站得住的“理由”?依我看,可笑得很哪!一点都没有道理的。从尊重“隐私权”的角度来说,我国的发展是比较晚,在这方面尊重得最厉害的倒是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然而在那里若是有谁以尊重“隐私权”这个“理由”去阻止、推倒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这哪能成为一个“理由”?!那肯定是要笑掉大牙的。再以“公众的知情权”来说,它绝对是一个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的、不太受重视的环节”,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公众”要求的“知情权”,依我看,实在是一点都不过分的啊,它所要求的“知情权”不就是领导干部的财产是不是正常、合理、合法,仅此而已啊!它又侵犯了领导干部哪门子的“隐私权”啊!实在是有点莫名其妙的很!我们总是这样来形容中国官员的主流:“绝大部分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对此,我没有异议,而且坚信不疑。也正是因为笔者坚信“绝大部分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这一条,所以,我就更认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不入法的做法值得商榷。为什么?因为“绝大部分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干部”没有任何理由来反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为什么?自己的财产来得正、来得合法,哪怕什么申报的啊!

      看来只有以下两条解释:

      一条是,只是“绝大部分的干部”中的最有权势的领导干部反对,因为这些领导干部的反对具有“举足轻重的份量”;另一条是“绝大部分的干部”中的“比较有权势的领导干部”有点“多虑”,有点杞人忧天,误认为“绝大部分的干部”中有问题的比较多,“并不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占多数”,因而担心“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一进入法典,“违法”的面比较大,就会引起干部队伍的不稳,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也许正是因为“比较有权势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有点“多虑”,有点暧昧,有点不太赞同,所以才会在这次讨论公务员法中出现这么一种难得的现象:“在王全杰所在的第一小组审议会上,并没有委员公开对此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也许大多数委员持这种“没有公开表示赞同或者反对”的“奇怪的态度”,才决定了这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没有入法,实在是有点遗憾的啊!

      于是,我就想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中国的改革、中国的制度建设,凡是涉及到领导官员的利益的时候,尤其是“有损”于领导官员的利益的时候,中国的这种改革、中国的这种制度建设往往是很难进行的,是比较艰难的。这次公务员申报财产入法“受挫”从某一角度再一次应验了这一点。

      “就算这次公务员法立法不考虑这个问题,但立法机关包括决策层今后肯定会重视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这是《新京报》一位记者在公务员法没有通过以前所写的一段话。的确是这样,这次公务员法立法的确没有考虑这个问题,我也相信我们的“立法机关包括决策层今后肯定会重视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的立法问题”,但是,这次为什么不能入法?其理由究竟是什么?我想,阐述这个问题的理由肯定不属于国家机密问题,若继续使用“敏感”、“难度太大”等暧昧的字眼,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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