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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赵燕同样打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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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9/11 出处: |
中国女商人赵燕被被殴一案,其实我的同情心是在赵这一边。一个无辜女人, 被一个五大三粗,训练有素的男性执法人员所伤,无论怎么说,总是令人恶心的。毕竟,人类同情弱者之心是与生俱存的。在美国的现实生活中,无端对女人的施暴男人, 往往不仅遭人痛恨,而且还会被视为懦夫。
但赵燕败诉于刑事审判,却是注定的。这不关乎我们我们的个人情感与好恶。刑事审判,第一是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有罪”, 第二还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蓄意”的。这里面的难度非常之大。赵燕如何证明洛斯德警官的行为, 不是他“正在执法”的一个合理的延续,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呢?其次,她如何证明对方的行为是“蓄意和有选择性”的呢?假设洛斯德警官以往有暴力的倾向的历史,或有选择性执法的先例,则赵燕尚有获胜的可能。问题是这样的情况并不存在。她想获胜,机率几乎等于零。
现在考虑另外的一种可能性:即承认洛斯德警官的行为不构成“蓄意犯罪”。但他是否在执法的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或 “大意疏失”的情形?换言之是否有“好人办坏事”的事实存在?如果赵燕女士能证明这些情况,那么她在下一轮的“民事审判”中, 当然就有获胜的机会。
可非常遗憾的是,就我个人对这个案件的分析来看,她的获胜的机会同样微乎其微。
美国“民事诉讼”的重点,在于“疏忽确定”(Establish Negligence) 。也就是说,法庭和陪审员们必须确定被告的行为,的确存在一个非常明确的,因“疏忽”而产出的因果联系。如果赵女士可以证明洛斯德警官的确有“疏忽和过失”,导致她身心都受到的严重的伤害的话,那么这个官司她就赢定了。
要确立洛斯德警官有否“过失”的第一种情形:是看一个警察是否做出了超过他“职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所许可以外的动作。比如, 在洛斯德警官的警察行为守则规范中,如果明确规定对“女人”可使用的“辣椒枪”, 必须是某种特定的型号,但是他却误用了别的型号。那么我们便可以相信被告的行为, 的确合乎“玩忽职守”的定义。
第二种情形,一个警察是否“该做不做,不该做的却做了”。同样也可以确定被告的“过失”。 打个比方:假如洛斯德警官的警察行为守则规范中明确规定:警察在动用武力前,口头警告必须包括英语和另一种“外国语言”,而 洛斯德警官却没有这么做。当他在对赵女士说“Freeze” 的时候,他忘了说中文“冷冻,立刻冷冻!”。或者,他的警察行为守则规范不允许对一个女嫌疑人有超过“二次以上”撞击头部的动作,但是洛斯德警官却将赵女士的头在地上撞击超过三次以上。
但以上的这两种情况, 如果都无法被证实的话,要取胜估计只有等待“奇迹”出现了。
以和赵燕被殴类似黑人“罗德,金”一案为例。“罗德,金”输掉的刑事审判, 但是却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大败LAPD。其关键之处就在于有一盘录影带,证明三个警察在金被“制服之后”,仍然对他拳打脚踢(因为不解气么!)完全超出了“正常的,可以许可使用的武力的范围”之外。金的律师团成功地使陪审员们相信:警员们其后所使用的那些武力, 完全是“过度的”(Excessive)和“不必要”的(Unnecessary). 换言之,律师证明那些警员们的确是做了他们“不该做”的事情。终于导致陪审团作出有利的判决,LAPD大获全败。
赵案中完全没有这类有利的证据。我们解剖洛斯德警官执法的整个过程, 他起先喝令赵燕女士“Freeze”,然后他看到赵女士 “掏包”后,便使用了辣椒枪,进而将她扑倒在地。予以制服。 而这些基本动作,我想都没有超出其职业训练所允许的范围,也是公权力所赋予他的正当执法手段。除非,赵燕的律师团能证明,洛斯德警官在她被制服之后,仍然在“过度”地使用这些执法手段。我想,这是赵女士唯一一个就机会获胜的突破口。
其实,照我个人的看法,整个案件应该是一个不幸的误会而已。赵女士不过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洛斯德警官正在办案), 到了一个错误的地点(讯问毒品走私犯的地方)做了一个错误的举动 (掏手袋)。这里面的悲剧因素就在于: 生活两种不同的文化和制度下的人,由于生活背景的差异,他们的情感,判断,乃至于行为方式都是如此的不同。几乎无法沟通。
有两个例子是我印象深刻的。第一是美国警察冲人喊“Freeze ”的时候。美国人都知道在这个时候,你最好不能有任何的“动作”。否则被打个鼻青脸肿还算幸运,搞不好送命都有可能。试想也是的:在办案的高度紧张的过程当中, 作为一个警察,他怎么能知道你“掏包”是为了拿护照,而不是掏枪呢?很多华人不拿警察的这个吆喝当一回事,动手动口的大有人在。结果就是吃哑巴亏。赵燕女士当然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第二个例子是赵燕女士在法庭上以“美国人民的朋友”这样的个人情感陈述,说明自己被殴打之不当。也非常可笑,凸显出中美文化的最大的不同点。中国文化的特征,是以“关系”为是非判断的出发点的。某件事情“可做”还是“不可做”,完全取决于这当事人的双方,是否在这样的“关系网内”- 这包括了括亲人,朋友,同学,老乡,等等。 按逻辑推理,赵燕女士潜台词意思是: 如果我不是你们的朋友的话,你们就可以这么打我,可我是你们的朋友,你们这么打我就不对了。-可这种试图将个人感情关系来影响法律公正性的作法,中国人看来非常正常。可是在美国人那里,这却是一种非常不可思议的幼稚。朋友关系不可以凌驾于法律,秩序与道德规范之上,这在美国几乎是常识。PETERSON 杀妻,“出卖”他的其最亲密的女友。而多年前的“邮包炸弹客”,“出卖”他的尽然是自己的亲兄弟和母亲。对于美国人,尊重法律和秩序是流在他们血液和血缘里的。这是他们的文化。
因此,对于这么一个悲剧事件,我除了对赵女士表示同情之外,并不认为她能在法律方面占有优势。 法律关心正义和程序, 但并不一“保护弱者”。 我倒是希望大 家警惕,不要将这个孤立的法律案件泛道德化和泛政治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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