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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维迎的“律师函”究竟是个什么东东
    时间:2005/08/22 出处:博客网 bokee.com
       据乌有之乡网站2005年8月19日发布的《张维迎要告乌有之乡网站侵害其名誉权?》公告称,因该网站刊载了文章《张维迎、张文魁等人收受的是"出场费"还是"商业贿赂"?》一文(下称网文),已经接连两次收到张维迎委托的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栾建海律师发出的"律师函"。

       该律师函称,"以上文章包含捏造、虚构的内容,严重损害了张维迎先生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张维迎先生的名誉权。此前,我们已于2005年8月17日致函贵网站,要求贵网站删除上述文章,但贵网站并未按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在此我们提醒贵网站,无论贵网站刊载上述文章出于何种目的,亦不论贵网站是否自别处转载上述文章,贵网站刊载上述文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构成对张维迎先生的侵权。我们亦已同时向所有刊载上述文章的网站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删除该等文章。为此请贵网站尽快将上述文章删除并消除其影响,否则张维迎先生将进一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网站的法律责任。"

       据笔者所知,同样的律师函还发给了其它一些刊载此文的网站,以致于一些网站包括颇有名气的网站在此"恫吓"之下,不得不因此而将此文删除。本人作为此文的作者,对此深感遗憾。其实,只要细心地看一下此份"律师函"就能发现,其中并无任何实质内容,反而象是一份"通用"的函件。任何人只要将"张维迎"换成别的什么人,将"网文"换成一篇别的什么文章,就都可以"通用"。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真的是另一个普通百姓也请律师向各网站发一份同样的"律师函",各网站也会将别的"网文"都删除吗?看来,还是因为"张维迎"三个字对各网站发挥了威慑作用。

       但拿着"空手枪"吓唬别人"把钱掏出来"的打劫者,也未必都能得手。总会有胆大的善良人看穿这套把戏。如今,乌有之乡网站的公告就称,"我们的确不知道我们网站如何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我们的网站管理员只是审核通过了网友‘水生'上传的文章以及其他诸多关于张维迎的文章。希望张维迎或其律师明确说明文章包含哪些捏造、虚构的事实,我们并不知道。另请各位网友帮助鉴别并提供参考意见。"本人对乌有之乡网站这种说"不"的精神叫好。为此,笔者再撰一文,就来谈谈张维迎的"律师函"究竟是个什么东东?

       本来,"律师函"作为一种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出面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法律提示或警示的函件无可非议。但是,在当今中国,有的"律师函"却被一些有钱人所利用,成为一种雇用律师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威胁或恫吓的工具。这犹如一些著名的法律专家为被告出具"法律意见书",从而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权威"辩护词"一样。实际上,如今的一些司法、执法乃至立法行为和一部分法学界的"精英",正在成为"金钱"的"奴仆"。他们不择手段地"玩弄"法律,使其成为自已"谋利"的手段,同时也让其成为替有钱人"消灾"的工具。而且,这种公开或隐蔽的"权钱交易"正在成为我们社会的常态。所谓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金钱的诱惑面前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张维迎的"律师函"就是具有以上"工具"功能的这样一种"东东"。而据笔者所知,这样的"东东"在去年网上对厉以宁家族进行激烈批评时也已经有人使用过。大凡是这样的"东东"大都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其一,"欺软怕硬"。这是此类"律师函"的第一个重要特征。网文是由笔者根据国家一个权威网站发出的一条"张维迎的出场费"而作出的评论,网文并未添加任何"事实"。而网文在成文后也是首发在国家另一个权威网站上。乌有之乡网站也并不是此网文的首发网站。对此,张维迎及其律师也心知肚明。既然"事实"内容的来源并非出自该网文,也并非出自乌有之乡网站,张维迎为何要专门与乌有之乡网站打官司?

       其二,"逻辑混乱"和"含糊其词"。"律师函"指责网文"包含捏造、虚构的内容",而"捏造"和"虚构"并非就一定会"侵害"名誉权,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因为"捏造"和"虚构" 的后果也可以仅仅是"不实"甚至还可能是"褒扬",关键在于其中的内容。网文引用了"张维迎的出场费"一文中的内容,但"律师函"却并未能指出其中究竟有哪些内容属于"捏造"和"虚构",而又是如何因此内容而构成"侵权"。在所谓的"律师函"中,就连张维迎究竟是否收了科龙的"出场费"这一要害问题都不敢明确加以否认,如此含糊其词,又如何能指责网文"严重损害了张维迎先生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张维迎先生的名誉权"?

       其三,"虚张声势"和"回避事实"。"律师函"称,"无论贵网站刊载上述文章出于何种目的,亦不论贵网站是否自别处转载上述文章,贵网站刊载上述文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构成对张维迎先生的侵权。"但事实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被指在科龙"研讨会"上收取"出场费"的当事人能够公开否认自已曾经收过科龙的钱,科龙公司对此事也没能发出任何辟谣的公告。在对网文中的内容尚且未能加以否认的情况下,又如何能相应地提出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准绳"来认定是否"侵权"?"律师函"居然以如此口吻指责刊载网文的网站,其蛮不讲理之态跃然纸上。而不敢面对被揭露的事实作出明确的回答也正是此类"律师函"的一个重要特征。

       其四,"毫无根据"。"律师函"要求网站,"尽快将上述文章删除并消除其影响,否则张维迎先生将进一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网站的法律责任。"真是好大的口气!网站刊载什么文章和删除什么文章是网站所拥有的权利,网文既然已经刊出,说明此文并无违反论坛条例之处。你"律师函"既没有提出网文中所谓"侵权"内容的事实依据,又未能提出网文究竟如何违反了国家的哪条规定和论坛的哪项条例,就这样笼统而又模糊地说几句话,有何权利可以要求所有的网站删除已经贴出的网文?莫非就因为网文批评了张维迎就该删除?此例一开,任何一个受到网文批评的人都可以雇用一个律师发出一个同样的律师函,岂非都能要求各网站把所有批评自已的网文全部删除?如此"毫无根据"地发出威胁和恫吓,是此类"律师函"的第五个重要特征。

       如上所述,张维迎的"律师函"其实就是这样一个"欺软怕硬"、"逻辑混乱"、"含糊其词"、"虚张声势"、"回避事实"和"毫无根据"的"东东"。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东东"却让国内一些网站经不起张维迎所发出的威胁和恫吓,乖乖地举起了双手。其主要原因大概是担心惹上所谓的"官司"。因为,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善良百姓一辈子都未必会打上一场"官司"。而一旦惹上"官司"就势必"劳民伤财"。俗话说"惹不起还能躲不起?"然而,许多人却未必能看透这种"律师函""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实质,也未能看穿其所具备的以上几种"重要特征"及其所玩弄的种种"把戏",因而常常是未战先退,息事宁人,将网文撤下来了事。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不仅未能保护自已的正当权益,反而表现出自已的软弱,而且还让网络论坛对社会的批评监督功能大大减小,这其实也是一种对民众批评权利的牺牲。可以让人欣慰的是,现在已经有网站开始重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了。

       但是,一个不能不引起人们重视的事实是,在一个民主和法制都不健全的社会里,尤其是在一个"金钱至上"和充斥着各种腐败的社会里,有钱人雇用的"空手枪"有时还是挺管用的。顾雏军去年就曾以在香港法院控告郎咸平相威胁,厉以宁也曾以香港高等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的判决为依据,为自已家族在国内的"暴富"作辩护。这些都已经充分表明,中国的一些暴富者已经率先学会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为自已的利益服务。《瞭望东方周刊》去年在采访郎咸平时曾提问:你认为顾雏军为何会在香港起诉,而不是在内地起诉呢?郎咸平回答说,"顾雏军选择诉我,其实本质上想用诉讼行为来证明他这些年商业操作行为的清白。这本身就不合逻辑,甚至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另外,为什么他会选择在香港打官司呢?因为香港的法制系统是保护既得利益者,律师收费不但贵——每小时在4000元以上,而且必须按小时收费。他的企图即在于此,如果我不能够应付律师费用,那么不管我的论据是否有理,也必定败诉。而且顾雏军为了提高我的成本负担,他找了香港屈指可数的几个最贵的御用大律师(Senior Counsel)和我打官司。虽然我只是一个穷学者,但是按照程序,我也必须相对应的聘请御用大律师和一般律师,估计每一小时的收费可以达到上万元。这就是顾雏军的如意算盘,他想提高我的诉讼成本而打垮我。"

       郎咸平在上面一段话中已经非常清楚地揭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所以,张维迎此次发出的所谓"律师函"也不过是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惯用的一种"工具"而已。所幸的是,中国大陆现在毕竟还没能成为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张维迎出钱所雇用的"律师函"这类"东东"目前还并不太多。然而,这种现象的出现确实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之所以撰写此文,就是希望能让正直而又善良的人们增强一些辩别能力,不要让这种变了味的"东东"能够常常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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