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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行政权力如何对民众保持谦卑
    时间:编辑时间:2005/08/16 出处:新京报
      新华社昨日报道,《行政许可法》实施已一年有余,安徽省人大前不久专门组织了对这项法律的执法检查,结果发现诸多新“怪”现象:各地方政府设立的政务中心,实际上是文件“收发室”,民众办事反而多了一道手续;各部门设立的的行政许可相互矛盾,无法衔接,民众无所适从;部门审批乱收费由明变暗,民众敢怒不敢言;等。

      《行政许可法》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指望单靠一部法律就能约束权力并不现实。很少会有政府部门愿意主动放弃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待权力和民众的心态,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发生根本转变。尤其是,假如行政制度漏洞较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较容易滥用权力为个人谋取好处,则权力更具有巨大诱惑力。

      因此,一种权力只能用外部的权力和权利来约束。

      规范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令民众满意,也只能借助这两种机制。

      第一种机制是权力之间的制衡,也即在人大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起权力之间互相制约、监督的机制。比如,一旦不同部门的规章发生冲突,上级行政部门或者人大就应当承担起责任,将之化解。

      当然,人大所能发挥的作用远不止于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理应代表民众的利益,运用法律赋予的预算及其他监督程序,控制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但遗憾的是,对于下级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和规章,有的地方上级行政机关很少干涉。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也没有完全承担起法律赋予的权能。这样,由于没有其他权力为自己设定界线,有的行政部门在自己的领地上,似乎就享有相当广泛而任意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自身的权利意识就至关重要。

      这也就是约束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第二个机制,即以权利来约束、监督权力。舆论监督是有效的途径,但更为重要的途径是,民众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借助法院的力量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不过,目前,在人事、财政等方面,法院在某些地方已行政化、地方化。因此,假如民众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法院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从而,在一些时候,民众受到侵害的权利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反之,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就不断被放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就很难养成尊重民众权利的习惯心态。

      因此,权利要能约束权力,就需要以司法权力来约束行政权力。这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根本入手之处。当然,透明性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性力量。而目前行政许可的程序、标准及时限,都比较模糊。

      原因在于,这些事项通常是行政机关自己确定,而明文规定越模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一旦遭到民众质疑和监督,行政人员又可以轻易推卸责任。一个可以考虑的改进之策是,对于行政不许可的项目、许可程序、审批标准及办理时间限制,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毕竟,如果这些事项让行政机关自行确定,它容易会让其对自己有利。

      行政权力是一种最容易膨胀、最容易被拥有权力者滥用、但又与民众关系最密切的权力,行政许可则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因而,《行政许可法》执行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新“怪”现象,所反映的是值得审视的现实:人大、司法等方面的权力,还缺乏强有力地制约行政权力的机制。只有通过强化人大及司法力量,方可使行政权力在面对民众时知道保持谦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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