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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林彪集团窃夺文物纪略》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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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8/16 出处: |
文物无价。其本身价值是包含于其内在的文化含量之中的。在市场上,其价格 主要决定于两类人的哄抬和追捧:一类是文人雅士或附庸风雅之士;一类是为挣这 些文人雅士和附庸之士的钱的财富追逐者。在全民性财富积累的热潮中,它成为公 众追逐的品种,从侧面衬托出文明“鼎盛”时代的繁荣景象;在“改朝换代”之际 ,强梁对它的劫夺活动,则是打印在这些“文明”遗物上的野蛮污迹。在文革中, 这类劫夺活动曾演为高峰,尤其是一批根本不懂文物的“武人”的介入,使这一丑 剧更披上荒诞的色彩。本期《开放》转载的《林彪集团窃夺文物纪略》(以下简称 “章文”),就是一个直接的证据。
文革中的另类“血腥”
文革是一场以“革命”名义进行的大规模权力易手运动,期间伴随着对公民生 命的戕害、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对国民经济的破坏和对文明的摧残。但作为文革时 期的一个小学生,笔者得知文革“破四旧”运动中窃夺文物这一幕,还始于林青山 的《康生外传》。以后,又从文聿的《中国“左”祸》中得窥这一“浩劫”的规模 。文聿说: 据统计,仅在北京市,……各炼铜厂抢救出的各类金属文物达117吨之重, 造纸厂抢救出图书资料达320多万吨,在各个抄查物资集中点里,挑拣出的字画 有18·5万件,古旧图书达235·7万册,其他各类文物为538万件。 那些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红卫兵的心目中是“活着的四旧”,是“封资修 ”的“最大的代表人物”,所以必须对他们实行最严厉的革命行动。结果,除民建 以外,其他所有民主党派在京中央委员有100人被红卫兵斗争或抄家…… 八、九两月中,仅北京市,被赶出城市轰回原籍者竟达85198人!被抄家 者竟有33695户!在上海,从8月23日到9月8日,全市共抄家84222 户,其中高级知识分子、教师1231户;在有“东方威尼斯”之称的苏州,被抄 家者为64056户,抄走文物达17万件之多,那些被抄走的东西,很多并不是 文物,而是家具、化妆品、鞋袜、衣服、电视机、钢琴等,堆积如山,最后被廉价 变卖掉。……仅在一个多月时间里,北京市在抄家过程中就抄出10·31万两黄 金、34·52万两白银,5545·99万现金,61·36万件文物和玉器, 枪支268支,子弹1·1万发。而这,相信只是已上交部分的不完全统计。 据目睹者称,每次毛泽东接见红卫兵过后,天安门广场上一片狼籍,有鞋、帽 、红宝书,而且竟然还有不少闪闪发亮的金银制品…… 由于作者与前北京市委要人的关系,辅之以晚近出版的吴德的回忆录的相关印 证,笔者相信,这是事后官方掌握的统计数据。 从这些叙述中,我们可知,文革的所谓“破四旧”运动,在“正史”中是一场 针对意识形态、文化观念及其承载物的“革命”运动,但参照“野史”、“外传” 、的记载,就会发现,其中有不少活动,是为“夺宝”而设计的、有既定目标的匪 盗行为,即使按当时律法,也是严重罪行。
两桩自杀案背后的“夺财之恨”?
世人都知道,在那场浩劫序幕拉开前,首先被推上“祭坛”的两位才子——田 家英和邓拓——是因为不满毛泽东发动的大跃进、对彭德怀抱有同情的“路线之争 ”,而遭受迫害自杀身亡的。但很少有人知道,他们同时又都是“文物收藏迷”; 他们也因此而遭到陈伯达、康生的嫉恨。而后面这两位,“恰巧”分别是毛泽东发 动文革所倚重的两个“亲信集团”的军师。 关于田家英搜集文物字画的故事,在传记文学作家叶永烈《毛泽东的秘书们》 、田家英的亲友、同事编辑的纪念文集中,都有颇为详尽的记载。据他的长子曾自 说,八十年代田家英平反后,中央办公厅退回的抄家物资中,光是书籍字画就有一 卡车。其中文物字画究竟有多少?曾自说:“除‘文革’中陈伯达等人掠去一些精 品遗失外,现存的还有一千几百件”。据今年《开放》二月号刊登陈伯达儿子陈晓 农的文章披露,这些“真伪藏品”的较准确的数字,应是“一千五百多件”。这些 “劫后余生”的藏品,曾令当时的中国历史博物馆馆长、全国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主 任史树青都感到汗颜。他说: “过去知道家英收藏清人墨迹,只当是收收而已,想不到竟这样齐全、系统, 他的鉴赏能力之高,收藏之丰,令人佩服。……搞了一辈子文物鉴定,有些名家只 知其名,未见其字,这次从家英藏品中大饱了眼福。” 而周恩来的秘书、也是田家英的诗文旧友梅行说,家英收藏的“规模之大,用 心之深”,他只是后来才知道的。 田家英搜求文物字画的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尤其是文化重镇的北京、上海和杭 州。那里的古旧书店、古玩店、文物商店和文物保管委员会,都是其稔熟之地。凡 有动静,就会有人通风报信。据曾自说,北京琉璃厂松古堂老板就“经常帮父亲选 购一些好书,有时还亲自送到中南海门口”…… 那么,田家英是如何为此事开罪于陈伯达的呢?一直有传闻说,是为一幅“海 为龙世界,天(云)是鹤家乡”的对联。不久前,陈烈先生的一篇回忆文章,披露 了相关细节,才使故事的全貌浮出水面: 原来,田因工作之便,曾多次随毛到杭州小住,通过那里的古旧书店搜集了不 少江浙一带的清代名人墨迹。1961年,大概是因为经济困难,不少人将祖传的 文物珍品拿出来换钱糊口,所以,过去一些只能在画册上看到的文物,这一时期都 流散到市面上来了。碰“巧”,这时田又奉命到杭州搞“农村搞调查”,“意外” 发现了清代著名篆刻家、书法家“完白山人”的这幅对联,立即买了下来。田回京 后,曾向毛泽东展示过收获,毛看了好,就借去挂了一段时间。此事,梅行和范用 都知道。毛泽东喜欢此联,大概除了邓石如的名气和字以外,大概还因联中的上阙 所说的“龙”,是他的属相;而江青原名就是“云鹤”!田花了多少钱买这幅联没 有披露,但他的儿子说,1963年田再次去杭州时,曾托史莽寻找一幅丁敬的字 ,以补“西泠八家”之缺。在送来的两张中,田不惜“重金”——花了六十元人民 币买下了其中一张。此事为家人记载,可见有“史无前例”的意义。所以,据此推 测,前述邓石如的名联,应是用少于这个价格买下的。 陈伯达是在毛泽东处看到此联的,随即要求参观了田家英的收藏。不知是出于 什么心理,这位“老夫子”当时说了一句: “家英,你有那么多的字画,可得当心点,别让小偷偷了。” 田却回了一句:“我的字画如果被偷,第一个贼就是你!” 当时,两人“哈哈”一笑而过,但不幸的是,田氏的玩笑话,竟也“一语成谶 ”…… 邓拓与康生的过节,没有遭到这么多人的议论,也没有如此清晰的过程披露, 但据去年十月《纵横》杂志杨泽南的文章介绍,早在1963年,邓拓就因介入一 批数量庞大的文物易手活动,以“抢购争购倒卖国家文物字画、非法获利几千元” 的罪名,被“中央某部”发了“通报”。由于北京市委彭真力挺,刘仁挂帅,亲自 组织专案组调查“澄清”,此事并未把邓整垮,但他们不幸都没能逃过文革这一劫 ——邓拓自杀,刘死在秦城狱中,北京市委成了毛泽东眼中“盘根错结”的、第一 个要炸毁的“桥头堡”。 林青山称,文革“破四旧”运动中,邓拓的收藏顺理成章的就成了康生觊觎的 第一目标。
凸显“两案”缺陷
章文所披露的情况,在笔者有限的眼界中,是第一次以史料、言证而不是野史 、外传的形式,揭发出了那场劫夺的令人震惊的一幕。它填补了宏观叙事与野史、 外传之间的空白,使前者的数字赋予了生命的故事而有了下文,使后者的“演义” 变得可信,并有了相当的证据。所以,它应是揭露文革罪恶的系列工程中难得的材 料。 但是,读罢该文,笔者心中升起的一个问题是:如此“证据确凿”的“窃夺” ,为什么没有反映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法律审判中?按照“两案”的 审理标准,亦即《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 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 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 轻的,适用本法。” 这就是说,章文揭示的行为,要么适用于文革前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也就是 当年据以对邓拓行为立案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要么适用于文革期间的法律、法令 和政策,除非这两条都不适用,而《刑法》又“不认为是犯罪”的,才可以免于起 诉。 章文揭示的暴行未与起诉,究竟是属于哪一类情况呢?笔者基本上是一个“法 盲”,在此提出,希望能得到专家指点和知情者的进一步揭示。不过,显然的是, 1980年举行的“两案”审判,本来有两个重大的缺陷: 其一,是“主犯”的缺席和用主犯制定的“规则”审判从犯; 其二,是漠视普通人遭受的不幸。 而章文所披露的情况,则将其第三个重大缺陷揭示出来,那就是“财产权”概 念的缺席。正是这一点,更加凸现出:当年的“两案”审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司 法活动,而在很大意义上具有“政治审判”的性质。
是“力证”,不是“铁证”
当然,以笔者的陋见,仅就章文所提供的“证据”,仍是不够论罪的: 第一,它不是事发当时的“原始物证”。它所产生的时间是1974年3月2 日。这个时间意味着,它是“林彪事件”爆发三年以后,“四人帮”组织的“专案 组”的遗留物。那个时代的法治状况,是不能使人放心的。 第二,材料上书“记录”二字,可见它既不是“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原件”,也 不是“手续经办人写的揭发材料”,而可能是专案人员根据口述和某种原始记录归 纳整理出来的材料。尽管上面都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但却是未经法庭核实与 对证的记录。 第三,没有林彪本人光顾的记录。材料中“最高首长”究竟指的是谁?是假托 还是实指?无法确定 第四,把退还物品的时间、次数与取走物品的时间、次数混为一谈。如材料说 到1970年庐山会议以后,林彪、陈伯达做贼心虚,已指使其喽罗“逐渐”退回 物品,如在1971年的2月、3月就开始退物,但材料又说他们直至1971年 的7月、8月,甚至“九一三”事件后的9月15日、18日还来“拿东西”。这 就显得自相矛盾了。 第五,物品的价值不确,价格参照的是何时的标准?不清楚。 第六,除叶群、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和林彪的 某秘书、叶群的某秘书、陈伯达的某秘书、陈伯达的儿子、李作鹏的老婆、邱会作 的老婆、戚本禹等人外,所谓“随从”、“喽罗”都无姓名和身份。其中还有如下 一些叙述令人生疑: XXX说,“凡是好的,都留下一人给一份”,“最高首长一份,黄……”X XX给每个人起了代号。XX来了以后问过陈伯达,“我们不写名字,丢了不好” ,从此用代号,陈伯达是104,因为他是第四号人物,XX用107、叶群10 8、李作鹏124,邱是…… 众所周知,林彪在自己的办公室曾使用过101的代号,但也只有林办主任— —他自己的老婆叶群这样称呼他,而且这并不是标志他是第几号人物的代号。即使 按照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地位排序,在1970年庐山会议之前,陈伯达应排在 第五位而不是第四位。而毛泽东则应是101号。因此,上文关于代号的编派之说 ,疑似信口开河之说。更何况就事理而言,其内部如何“分赃”,是没有必要对文 管会的人说的。当众说出这样的话来,很可能是“打着领导的旗号来进行窃夺”的 。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章文所依据的材料,是揭示康生、陈伯达,叶群和黄永 胜等人“贪官”嘴脸,尤其是他们假“革命”之名以徇私的“力证”,但还不是“ 铁证”。 以一位法律界朋友之见,林彪集团究竟“窃夺”了多少文物,应以事发后查抄 的物品为证。这大概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物证”的作用。显然,这个案子至今还没 立案、审理。根据文聿披露的北京市一地抄家物资中“挑拣出的字画有18.5万 件,古旧图书达235。7万册,其他各类文物为538万件”这个数字,林彪集 团抢走的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据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尚有大量在“文革”中 被抄走的物品尚未被追回,或下落不明,有的追回物品则被以假换真。这说明,政 府和法制机关应当履行的追讨“文革”侵害私人财产的义务,并不能因“两案”的 了结而画上句号。 (陈小雅2005年4月9日于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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