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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主流红学研究的全面破产
    时间:2005/08/13 出处:新浪文化
    陈林

    一、余英时“红学革命”的悖论

       1979年6月,时任耶鲁大学教授的余英时先生在香港
    《中文大学学报》第二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近代红学的
    发展与红学革命》的论文,将“红学”、“甲骨学”以及
    “敦煌学”并称为20世纪中国的“显学”。他写道:“由
    于胡适的提倡,《红楼梦》的考证工作已和近代中国学术
    的主流——乾、嘉考据学到‘五四’以后的国故整理——
    汇合了。因此,从学术史的观点来看,‘红学’无疑地可
    以和其他当代的显学如‘甲骨学’或‘敦煌学’等并驾齐
    驱,而毫无愧色。”[1]

       可是,“红学”之“显”,似乎只是表现为研究人数
    之众、延续时间之长、投入规模之大,以及论文和论著产
    出之多等方面,在学术的方法论上并未很好地继承和发扬
    乾嘉考据学的优良传统;在答疑解惑的功效实绩方面,“
    红学”甚至连这门学科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有解决。
    余先生在论文中写道:“索隐派之所以能重振旗鼓,主要
    原因之一是由于考证派红学对于几个基本问题尚没有确切
    的答案。举例言之,《红楼梦》的作者究竟是不是曹雪芹
    ?前八十回和后四十回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脂砚斋又是
    谁?他(或她)和原作者有什么特殊渊源?这类基本性的
    问题在考证派红学中虽有种种的解答,但由于材料不足始
    终不能定于一是。”[2]

      不但如此,关于曹雪芹的生卒年,以及曹雪芹究竟是
    曹颙还是曹頫的儿子等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不同的说法
    。刘梦溪先生在《红学》一书中将“脂砚何人”、“芹系
    谁子”、“续书作者”并称为红学的“三大死结”,他写
    道:“脂砚何人?无论说是(曹雪芹)叔父也好,舅父也
    好,曹頫也好,棠村也好,曹雪芹自己也好,史湘云也好
    ,都不过是一种猜测,而且是证据并不充分的猜测,不仅
    在研究者中间达不成一致,更主要的是每一种立说本身就
    没有实证的支持,……这三个死结,从已经知道的材料看
    ,无论从哪个角度立说,对材料作怎样的分析,都无法对
    脂砚何人、芹系谁子、续书作者这三个问题,作出确切的
    答案,除非发现新的材料,否则这三个死结就将继续下去
    ,谁都休想解开。”[3]

      余英时先生将材料的不足归结为导致考据派红学遭遇
    “重大危机”,面临“技术崩溃”的一个原因,他在分别
    评述考据派和索隐派各自的得失之后,提出了第三种研究
    的理论和方法——余先生称之为“新的‘典范’”和“红
    学革命”——即“把红学研究的重心放在《红楼梦》这部
    小说的创作意图和内在结构的有机关系上”。他认为在这
    种新的“典范”的指导下,“红学研究可以从‘山穷水尽
    疑无路’的困途,转到‘柳岸花明又一村’的豁然开朗的
    境界”[4]。

      然而,余先生似乎没有意识到这种“文学的考据”从
    一开始就会陷入无法自拔的困境:当前80回和后40回的关
    系并不明朗时,我们究竟要以前80回的内在结构还是以全
    部120回的情节来探究作者的“原义”或“本义”呢?当小
    说真正的作者还没有确切答案时,我们究竟如何根据作者
    及其家世背景、撰述情况来把握作品的“全部意义”呢?
    简而言之,在考据研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余
    先生所推重的这种文学批评就缺乏合理的文本基础和史料
    基础。

      余先生绕开这个困境的办法是坚持红学考据派的主流
    观点,即认为《红楼梦》的原作者是曹雪芹,小说后40回
    是续作。这一立场与他此前所说的“种种解答”“不能定
    于一是”的论断是相矛盾的。看来,在乐观预言“红学革
    命”的光明未来之前,我们还是必须首先回到“历史的考
    据”,为《红楼梦》自乾隆中后期广泛流传的二百多年来
    悬而未决的基本问题寻找确切的答案,为余先生所倡言的
    新的“典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红学考据必须遵循的学术规范

      20世纪的红学研究新论频出,往往成为研究者追逐和
    争议的热点,可是红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必须遵循的学术研
    究原则和方法却鲜有人论及。

      1972年5月,美国威斯康辛大学资深教授周策纵先生在
    香港《明报月刊》第七十七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红
    楼梦〉研究的基本态度》的论文,言辞敦厚恳切地提出我
    们应该改进研究的基本态度和方法。他写道:“三十年以
    前我就常想到,《红楼梦》研究,最显著地反映了我们思
    想界学术界的一般习惯和情况,如果大家不在基本态度和
    方法上改进一番,可能把问题愈缠愈复杂不清,以讹传讹
    ,以误证误,使人浪费无比的精力。而‘红学’已是一门
    极时髦的‘显学’,易于普遍流传,家喻户晓,假如我们
    能在研究的态度和方法上力求精密一点,也许对社会上一
    般思想和行动习惯,都可能发生远大的影响。”[5]

      自周先生发出这番议论到如今,30多年过去了,而在
    此期间,“以讹传讹,以误证误”的研究不知凡几。今年
    6月30日,《南方都市报》发表了一篇对著名红学家胡文彬
    先生的访谈报道《勿以〈红楼梦〉欺世盗名》,胡先生在
    访谈中尖锐地指出了目前红学研究中出现的弊病:“现在
    所谓的‘红学热’是一种发高烧,是虚热,繁而不荣,是
    塑料花装饰出来的繁荣。从学理上来说,这些书能进入学
    术性研究的不多,戏说的成分太多。……至少我认为不是
    真正的繁荣,而是一些所谓的红学家在那里高谈阔论摆龙
    门阵。”胡先生在访谈中提出了一个学术研究的原则,他
    说:“研究当然不只是一种考据,而应该是百家争鸣,但
    百家争鸣是必须在一种学术规则之下的,你不能胡说八道
    。……红学研究我们要百家争鸣,但不管是什么动机,必
    须维护一个原则,那就是可验证的。”

      胡先生提出的这个“可验证”的原则,就是考据学的
    核心要义,是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也是科学赖以发生和
    发展的起点。梁启超先生在《清代学术概论》中总结了乾
    嘉“正统派之学风”的十大特色,其中第一条就是:“凡
    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摈。”[6]
    这就是要求每一个论点都必须得到切实可靠的证据的支持
    和验证。此外,另有两条特色值得特别提出来作为红学考
    据研究的原则和方法:

      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
    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

      隐匿证据或曲解证据,皆认为不德。

      周策纵先生在《论〈红楼梦〉研究的基本态度》一文
    中指出,红学专家有时不喜欢为自己的主张提出反面证据
    ,他因此提出了一条有针对性的意见,作为思考、研究和
    写作的态度和习惯:“不惜以当下之我,难当下之我。”
    他的这个意见,与胡适先生所论的考据方法,即“假设对
    方有律师在打击我,否认我所提出的一切证据”,其精神
    实质是相互贯通的[7]。

      周先生还引用国学大师章太炎先生的话来作为红学研
    究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昔吴莱有言:“今之学者,非特可以经义治狱,乃亦
    可以狱法治经。”莱一金华之业师耳,心知其意,发言卓
    特。近世经师,皆取是法:审名实,一也;重佐证,二也
    ;戒妄牵,三也;守凡例,四也;断情感,五也;汰华辞
    ,六也。六者不具而能成经师者,天下无有。(一九一九
    年刻本《太炎文录》一,《说林下》)

      周先生认为:“这段话正好可作我们研究《红楼梦》
    的人最重要的格言,也是一般治学、思考、行事最好的规
    条。”[8]

      周先生的议论,是可以见证于史的。太炎先生所谓的
    “经师”,指的是有清一代致力于经学研究的学者;所谓
    “以狱法治经”,就是乾、嘉“朴学”的最大特点。梁启
    超先生总结了当时学者在这种学风的影响下作出的巨大成
    就:“一,吾辈向觉难读难解之古书,自此可以读可以解
    。二,许多伪书及书中窜乱芜秽者,吾辈可以知所别择,
    不复虚糜精力。三,有久坠之绝学,或前人向不注意之学
    ,自此皆卓然成一专门学科;使吾辈学问之内容,日益丰
    富。”[9]

      由章、梁二位先生所总结、周策纵先生所推重、胡适
    先生所贯通的“朴学”治学原则和方法,是对“实事求是
    ”内涵的精辟注解,同时完全符合文明社会法律诉讼对合
    法取得证据和使用恰当证据以证明案情真实情况的要求。
    因此,这些治学原则和方法,就应该成为红学考据必须遵
    循的学术规范。可是,当我们仔细考察当前“主流红学”
    的研究过程及其结论,就会发现:“主流红学”严重背离
    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方法,实实在在是“以讹传讹,以误
    证误,使人浪费无比的精力”。


    三、曹雪芹的著作权没有实证

      “主流红学”第一个重要的论点就是认为曹雪芹是《
    红楼梦》的原作者。余英时先生说:“再就考证派和索隐
    派双方的研究成绩来看,我们也得承认,《红楼梦》作者
    断归曹雪芹是一个到目前为止能使人心安理得(即矛盾最
    少)的结论。”[10]这是对待疑难问题所采取的一种非常
    奇怪的、不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曹雪芹是作者”这一
    结论存在矛盾,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个结论,那么我
    们无论如何不能对这个结论感到“心安理得”。

      著名红学家朱淡文女士所著的《红楼梦论源》用一小
    节文字简要而集中地列举了主流红学关于“曹雪芹是作者
    ”的9条证据[11]。这些证据分为三类:(1)小说文本的
    证据;(2)“脂批”的证据;(3)乾嘉时期的文献记录
    。我们只要细致地分析一下这些证据,就会发现它们并不
    可靠,根本不足以支持“曹雪芹是原作者”这个结论。

      先说“脂批”的证据。所谓“脂批”,主要指的是小
    说早期抄本上署名“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也包
    括未署名但被认为是出自这两个人手笔的批语。由于“脂
    批”不但对小说的艺术手法作了评点,而且看起来对于小
    说作者的身份和创作情况知根知底,因此大多数红学研究
    者将这些批语当作考察作者身份的重要证据。从法律的角
    度来看,这些批语是“证人证言”。可是大多数红学家们
    似乎从来就没有想到过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我们对这两个
    证人的身份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们怎么可以对这些证言
    全盘采信呢?如果主流红学家们要为曹雪芹的著作权打一
    场官司,他们向法庭出示的这些身份不明的人所作的批语
    ,根本不会被任何一位公正的法官接受。

      另外,从批语的内容上来看,“脂砚斋”和“畸笏叟
    ”的批语是相互矛盾、不能同时成立的。畸笏叟称小说原
    著迷失了不少章回,又说脂砚斋早已去世,然而脂砚斋的
    批语却可以推翻畸笏叟的说法。例如,小说第二十二回写
    到贾母为宝钗庆祝生日,命凤姐点戏,庚辰本对此情节有
    两条并列的眉批:

      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今知者聊聊矣,不怨夫?
      前批书者聊聊,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宁不痛乎![12]

      前一条批语通常被认为是出自脂砚斋之手,而后一条
    被认为是畸笏叟所作。也有人认为两条眉批都是畸笏叟所
    作。毛国瑶先生所辑录的所谓“靖藏本”批语这两条眉批
    拼在一起,写作:

      凤姐点戏,脂砚执笔事,今知者聊聊矣,不怨夫?前
    批知者聊聊。不数年,芹溪、脂砚、杏斋诸子皆相继别去
    。今丁亥夏只剩朽物一枚,宁不痛杀![13]

      且不论谁写了这两条批语,从内容来看,在畸笏叟的
    笔下,脂砚斋已于“丁亥夏”(1767年夏)之前去世了。
    可是,甲戌本上脂砚斋的最后两条批语却作于“甲午八日
    ”(1774年):

      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壬午除夕,书未成
    ,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每意觅青埂峰再
    问石兄,余不遇獭头和尚何!怅怅!
      今而后惟愿造化主再出一芹一脂,是书何本,余二人
    亦大快遂心于九泉矣。甲午八日泪笔。[14]

      脂砚斋不但没有早死,而且最后还“哭成此书”。从
    这个情况来看,要么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全部都是造假
    ,要么他们两个人的批语一个为真一个为假,反正两个人
    的批语不可能同时为真。

      在“靖藏本”的批语中,“甲午八日”变成了“甲申
    八月”(1764年农历八月),看起来解决了上述矛盾。可
    是毛国瑶先生辑录的“靖藏本”批语是复制品,所谓的“
    正本”、“原件”亦只有毛先生声称见过,因此又属于“
    孤证”。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靖藏本”批语的这两个
    特点,决定了它完全不具有作证的资格。

      上述情况充分说明,在对脂砚斋和畸笏叟的批语作出
    彻底的辨伪存真之前,这些批语根本不可以拿来作为考察
    小说著作权的证据。

      再进一层说,“脂批”关于小说著作权的说法语意是
    含混的,可作歧义解释。例如甲戌本第一回脂砚斋的批语:

      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后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
    撰?足见作者之笔狡猾之甚。后文如此者不少。这正是作
    者用画家烟云模糊处,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蔽了去,方是
    巨眼。[15]

      如果第一回的“楔子”是曹雪芹所撰,那么我们可以
    认为小说作者是曹雪芹。可是,如果第一回的“楔子”是
    脂砚斋所撰,那么脂砚斋就是那个“狡猾之甚”的作者了。

      从批语的整体情况来看,脂砚斋的确更像小说作者。
    如上文所引的批语:“能解者方有辛酸之泪,哭成此书。
    壬午除夕,书未成,芹为泪尽而逝。余尝哭芹,泪亦待尽
    。”从内容上来看,脂砚斋也有辛酸之泪,因此也是能充
    分了解小说全部情况的人;既然曹雪芹对小说初稿“披阅
    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小说还未最终
    定稿(即“书未成”),那么最终定稿看来就是脂砚斋哭
    着完成的(即“哭成此书”)。惟其如此,脂砚斋“再出
    一芹一脂”的临终希冀才合情合理。

      此外,脂砚斋的批语常常将自己与小说主人公贾宝玉
    相类比,庚辰本第二十一回回前一条未署名的批语所引用
    的“有客题《红楼梦》一律”,更是明明白白地将贾宝玉
    和脂砚斋相提并论,并且暗示了脂砚斋既是作者又是批语
    者:

      自执金矛又执戈,自相戕戮自张罗。
      茜纱公子情无限,脂砚先生恨几多。
      是幻是真空历过,闲风闲月枉吟哦。
      情机转得情天破,情不情兮奈我何?[16]

      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如果我们强行以“脂批”作证,
    那么一个自然的结论就是脂砚斋写了现存的120回《红楼
    梦》,脂砚斋才是小说的真正作者,贾宝玉以脂砚斋为文
    学原型。并且,这个结论才真是“矛盾最少的”。

      我们再来看看乾嘉时期的文献记录。朱淡文女士首先
    引富察明义《题红楼梦》组诗小序为证,认为其中“曹子
    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这句话明确指出了曹雪芹是
    作者。可是,朱女士以及很多红学家大概没有明确地认识
    到,“撰”不止有“写作、著述”之意,还有“编集”的
    意思,如曹丕《与吴质书》:“顷撰其遗文,都为一集。
    ”[17] 意思是曹丕收集整理“建安七子”的遗文,编成一
    本文集。曹雪芹对小说《石头记》“披阅十载,增删五次
    ,纂成目录,分出章回”的工作,完全可以被称为“撰”。

      朱女士又引宗室诗人永忠《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
    说吊雪芹》三绝句来作证,其一为:“传神文笔足千秋,
    不是情人不泪流。可恨同时不相识,几回掩卷哭曹侯。”
    粗看这首诗,被永忠悼念的曹雪芹似乎就是写下千秋传神
    文笔的“曹侯”。可是,我们细细考察一下“侯”这个称
    谓的用法,就知道这里有蹊跷。

      《辞海》对“侯”的一个解释是:

      古时也用作士大夫之间的尊称,犹言“君”。杜甫《
    与李十二白寻范十隐居》:“李侯有佳句,往往似阴铿。
    ”[18]

      《辞海》对“士大夫”的解释是:

      古代指官僚阶层。《考工记•序》:“作而行之,谓之
    士大夫。”郑玄注:“亲受其职,居其官也。”旧时也指
    有地位有声望的读书人。[19]

      我们知道,曹雪芹根本就是一个“举家食粥酒常赊”的
    穷困潦倒的书生,既无官职,也无名望,因此他是绝不可以
    被尊称为“侯”的。由于曹雪芹是小说初稿的“高级编辑”
    和“传书人”,永忠当然可以悼念他,但永忠用这首诗明吊
    曹雪芹,实际哭的却是另一位能被称为“曹侯”的小说的真
    正作者。

      朱女士又引袁枚《随园诗话》卷二“曹练亭为江宁织造
    ,……其子雪芹撰《红楼梦》一书”的说法来作证。可是,
    袁枚的说法早为不少研究者指出大漏洞。首先,曹雪芹是曹
    寅(字楝亭)之孙;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袁枚根本没
    有看过《红楼梦》,他以为明义所题咏的林黛玉是一个妓女
    (“校书”),直把红楼当青楼。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袁
    枚的说法根本就是“以讹传讹”的“传闻证据”,不具有作
    证资格,必须予以排除。

      朱女士最后引用了四条文献证据,其中指称曹雪芹是小
    说作者的西清、沈赤然、周春和许兆桂等人都是晚于曹雪芹
    ,并且跟曹雪芹没有丝毫亲友关系的人,他们的说法仍然属
    于“传闻证据”,同样必须予以排除。此外,朱女士在强调
    这些资料的时候,隐瞒了另一些证据。例如,与上述四人差
    不多同时代的宗室人物裕瑞在《枣窗闲笔》中根本不认为曹
    雪芹是作者:

      闻旧有《风月宝鉴》一书,又名《石头记》,不知为何
    人之笔。曹雪芹得之,以是书所传述者,与其家之事迹略同
    ,因借题发挥,将此部删改至五次,愈出愈奇,乃以近时之
    人情谚语,夹写而润色之,借以抒其寄托。曾见抄本,卷额
    本本有其叔脂研斋之批语,引其当年事甚确,易其名曰《红
    楼梦》。[20]

      程伟元作为《红楼梦》的高级“发烧友”,在1791年刊
    印“程甲本”时作序说:“《红楼梦》小说本名《石头记》
    ,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惟书内记雪芹曹先生删
    改数过。”[21]这才是《红楼梦》著作权的真实情况。诚如
    著名红学家曾扬华先生在其专著《红楼梦引论》中所述:整
    个清代,《红楼梦》的作者是谁的问题一直是个悬案[22]。
    因此,朱女士所列举的乾嘉时期的早期文献记录根本不足为
    据。

      最后我们来看一看小说文本的证据。朱女士说,只能以
    小说第一回中曹雪芹“披阅十载”代“创作十载”。这个论
    断太勉强了,这是以预设的结论来曲解证据。小说第一回明
    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小说作者就是“石兄”,“因曾历过一
    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之说,撰此《石
    头记》一书”;“石兄”所经历的离合悲欢炎凉世态,就是
    贾宝玉的生平经历。因此,贾宝玉的文学原型就是小说的真
    正作者。这是一个非常自然而合理推论。

      然而,曹雪芹根本不可能是贾宝玉的文学原型。如果要
    坚持“曹雪芹是作者”这个得不到任何实证支持的论断,那
    么就必然要荒唐地否认小说具有自传性质这一显见的事实。
    由于小说是一部自传性的作品,因此曹雪芹就不可能是作者。

      另外,小说中的元春和探春分别以曹寅的长女曹佳(平
    郡王纳尔苏王妃)和次女(嫁康熙某侍卫,亦为王妃)为原
    型,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既然贾宝玉是元春的弟弟,那么
    他的原型、小说作者就是曹佳的弟弟——这同样是一个自然
    而合理的推论。由于曹佳惟一长大成人的弟弟是过继的曹頫
    ,因此曹頫才是小说真正的作者!我们只要稍作对比就会知
    道,只有被雍正皇帝骂为“原不成器”的曹頫才能最大程度
    地符合贾宝玉的身份和经历,只有担任过江宁织造并曾受四
    品大夫的曹頫才能被尊称为“曹侯”,只有获罪后潜踪匿迹
    的曹頫才能作出脂砚斋的批语!


    四、后40回续作说没有实证

      “主流红学”第二个重要论点就是现存《红楼梦》后40
    回是续书。198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艺术研究
    院红楼梦研究所校注的三卷本120回《红楼梦》,出版《前言
    》写道:

      现存《红楼梦》的后四十回,是程伟元和高鹗在公元一
    七九一年即乾隆五十六年辛亥和公元一七九二年即乾隆五十
    七年壬子先后以木活字排印行世的,其所据底本旧说以为是
    高鹗的续作,据近年来的研究,高续之说尚有可疑,要之非
    雪芹原著,而续作者为谁,则尚待探究。续书无论思想或艺
    术较之原著,已大相悬殊,然与同时或后起的续书相比,则
    自有其存在之价值,故至今仍能附原著以传。[23]

      由研究《红楼梦》的权威学术机构写下的寥寥数语,明
    确地宣判了现存后40回是“续作”而非“原著”,并且判决
    “续书”在思想性和艺术性上相当低下。可是,这个“判决
    书”所下的断语是不实事求是和不负责任的,它既不符合学
    术研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凡立一义,必凭证据”的学
    术规范。

      早在1935年5月,宋孔显先生就在《青年界》第七卷第五
    号上发表了《红楼梦一百二十回均曹雪芹作》的长文,有力
    地反驳了胡适先生在《红楼梦考证》中提出的认为高鹗续书
    的四条证据,同时还根据后40回的情节内容反驳了俞平伯先
    生所提出的文本证据。宋先生提出:“(曹雪芹)披阅、增
    删,都是修改时的工作;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尤为成书后
    的手续。假使《红楼梦》全书未曾写完,哪能披阅、增删、
    纂目、分章呢?”[24] 他指出,胡、俞二位先生提出的证据
    都不可靠,既然没有有力的证据,就不能一味指称程伟元和
    高鹗说谎。

      1957年,林语堂先生发表《平心论高鹗》的长文,从“
    高本”(即后40回)的情节、人物文笔、“脂批”和史料等
    方面详细地反击了高鹗续作说。他认为,后40回对于前80回
    的伏线“都有极精细出奇的接应,而此草蛇灰线重见于千里
    之外的写作,正是《红楼梦》最令人折服的地方。在现代文
    学的口语说来,便是结构上的严密精细。这是评高鹗者(适
    之平伯鲁迅)所公认”;“高本人物能与前部人物性格行为
    一贯,并有深入的进展,必出原作者笔下”;“高本作者才
    学经验,见识文章,皆与前作者相称”;“高本文学手眼甚
    高,有体贴入微,刻骨描绘文字,更有细写闺阁闲情的佳文
    ,似与前八十回同出于一人手笔”[25]。

      林先生又说:“续《红楼梦》书是不可能的事。这是超
    乎一切文学史上的经验。古今中外,未见有长篇巨著小说,
    他人可以成功续完。高鹗是个举人(后成进士),举人能当
    编辑,倒不一定能写小说。除非我们见过高鹗有自著的小说
    ,能有相同的才思笔力外,叫他于一二年中续完四十回,将
    千头万绪的前部,撮合编纂,弥缝无迹,又能构成悲局,流
    雪芹未尽之泪,呕雪芹未呕之血,完成中国创造文学第一部
    奇书,实在是不近情理,几乎可说是绝不可能的事。”[26]

      王蒙先生在《红楼启示录》一书中对后40回的艺术性和
    思想性有着跟林语堂先生相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后40回不但
    从纵的方面接续、收拢和温习了前80回,而且在横的方面补
    充了前80回的不足。“所以,我宁愿设想是高鹗或某人在雪
    芹的未完成的原稿上编辑加工的结果,而觉得完全由另一人
    续作,是完全不可能的,没有任何先例或后例的,是不可思
    议的。”[27]

      红楼梦研究所所长、著名红学家冯其庸先生一向坚持认
    为后40回为续作,并认为后40回难与“云雾天外,高不可攀
    ”的前80回相比肩[28]。可是,《北京日报》于今年2月21
    日发表的对冯先生的访谈《我对〈红楼梦〉有更进一步的理
    解》却显露了与其一贯立场相矛盾的一面。冯先生谈到,关
    于《红楼梦》“争论的永恒性”在于它“创造了一系列不朽
    的典型形象,因为它的悲剧性的故事情节催人泪下,令人不
    忍卒读而又不能释手”,“《红楼梦》里宝黛爱情的悲剧是
    震撼人的灵魂的悲剧,是唤醒人们自我意识的悲剧,是中国
    古典文学史上处于巅峰的爱情悲剧,是古典爱情最高最新升
    华的悲剧,是具有近现代生活意义的悲剧,是对社会后世影
    响无比深远的悲剧”。请问冯先生,如果没有后40回,哪来
    什么“催人泪下”的“宝黛爱情的悲剧”呢?冯先生既然对
    “宝黛爱情的悲剧”作出了“最高”和“影响无比深远”的
    评价,这难道不是在说后40回已经超越了前80回吗?

      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无论读者对后40回的思想性和艺
    术性作出何种评价,都不足以证明后40回是否为续写。这些
    评价在证据法上属于“意见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
    的证据采纳。要证明后40回是续作,必须找出来历清楚、语
    义明确、确凿可信的文献史料,否则不能定案。拿不出证明
    程、高撒谎作伪的切实证据,那么就不能认定他们二人撒谎
    续书。

      著名红学家蔡义江先生在《红楼梦》浙江版前言《努力
    接近曹雪芹原著的面貌》中写道:“我颇怀疑甲辰本底本的
    整理加工者,就是那位不知名的后四十回续书的作者,而程
    伟元、高鹗只是在它的基础上的修补加工,正如他们自己在
    刻本序文中所说的那样。”[29] 像这样一方面否认了程高
    撒谎续书,同时又不能证明其他人续书,却认定后40回为续
    作,这当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要证明后40回不是续作,目前发现的几条史料已足以定
    案。上文所引的宗室诗人永忠《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
    吊雪芹》三绝句作于曹雪芹死后5年,永忠在诗里没有表达半
    点小说不完整的遗憾,如果他看到的《红楼梦》缺少了现存
    的后40回,就绝不可能写下“传神文笔足千秋,不是情人不
    泪流”这样的诗句。

      与曹雪芹同时并可能有过交往的富察明义在其《题〈红
    楼梦〉二十首》中根本没有提到《红楼梦》只有80回,相反
    ,明义读到的肯定是120回全本《红楼梦》。《题〈红楼梦〉
    二十首》第十八首:

      伤心一首葬花词,似谶成真自不知。安得返魂香一缕,
    起卿沉疴续红丝。[30]

      这首诗显然题写的是小说第九十八回林黛玉悲惨死去的
    情节,“安得返魂香一缕”显然是从小说中“香魂一缕随风
    散,愁绪三更入梦遥”化用而来的。

      《题〈红楼梦〉二十首》第十九首:

      莫问金姻与玉缘,聚如春梦散如烟。石归山下无灵气,
    纵使能言亦枉然。[31]

      这首诗显然题写的是贾宝玉离家出走的情节,“石归山
    下”显然来自于最后一回“那僧道仍携了玉到青埂峰下,将
    宝玉安放在女娲炼石补天之处”这一描写。

      清人周春在其《阅红楼梦随笔》中写道:

      乾隆庚戌(按,指1790年),杨畹耕语余云:“雁隅以
    重价购抄本两部:一为《石头记》,八十回;一为《红楼梦
    》,一百二十回,微有异同。爱不释手,监临省试,必携带
    入闱,闽中传为佳话。”时始闻《红楼梦》之名,而未得见
    也。壬子冬,知吴门坊间已开雕矣。[32]

      这就是说,在程伟元、高鹗于1791年刊行程甲本之前,
    已有120回本《红楼梦》在社会上传抄流行。这印证了程伟元
    在程甲本序言中“是书既有百廿卷之目,岂无全璧”的想法
    是正确的,同时也证明了程伟元能搜集到完整的后40回绝非
    谎言。


    五、全面破解红学悬疑的新证据

      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曹雪芹是《红楼梦》原作者”
    和“后40回是续作”都是毫无证据的论断;“曹頫是原作者
    ”和“现存120回是一个有机整体,出自一人之手”这两个
    论断依靠的都是“间接证据”。而且即使后两个论断完全成
    立,关于曹頫和曹雪芹的生死年份,以及两人的确切关系,
    学术界历来没有定论。

      笔者于今年年初完成的红学论文《破译红楼时间之谜》
    (《新京报》3月30日文化版对该文做了两个整版的报道)
    向红学界出示了崭新的“直接证据”:在小说120回情节之
    下,隐藏并且暗示了一条从1706年到1724年的真实的年代序
    列,这是全面破解两百多年来红学悬疑的关键。这个真实的
    年代序列长久以来寂寞地存在于小说之中,同时又被作者用
    八字命理、天文历法、老太后去世和下葬,以及黄河在河南
    境内大决口等情节充分地暗示出来。验证这一切并不需要复
    杂高深的专业知识、权威机构或专家学者,任何具有大学文
    化程度和上网能力的红学爱好者都可以很方便地从互联网下
    载合适的万年历软件和八字命理软件,以及通过检索《四库
    全书》和《清史稿》的电子版本来检验笔者的论证。

      由于这个真实年代序列的客观存在,我们就可以将贾宝
    玉真实的出生时间“还原”出来,即1706年6月8日(康熙四
    十五年丙戌四月二十八乙卯日,“药王圣诞”);也可以将
    贾宝玉的“遗腹子”贾桂真实的出生时间“还原”出来,即
    1725年6月6日(雍正三年乙巳四月二十六日,芒种节)。

      我们拿贾宝玉的真实生日去对比信史文献,就可以发现
    :惟一与之符合的就是曹頫。这个真实的年代序列确凿无疑
    地直接证明了小说作者就是曹頫。由于这个真实的年代序列
    从第1回一直贯穿到第120回,并且第120回还用了皇帝赏赐
    道号“文妙真人”给贾宝玉的情节来暗示他生于“药王圣诞
    ”日(药王孙思邈道号“妙应真人”),这充分证明现存120
    回小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全部出自于曹頫之手。

      著作权以及前80回和后40回关系的确证,使“脂批”的
    真伪立即显示出来:脂砚斋毫无疑问是曹頫的化名,而畸笏
    叟和所谓的“靖藏本”批语妄称小说章回迷失,妄拟根本不
    见于现存120回小说的情节,因此毫无疑问是彻头彻尾的谎言。

      曹雪芹不是曹颙的遗腹子,就是曹頫的儿子,二者必居
    其一。由于小说人物贾珠以曹颙为原型,贾兰以曹颙之子为
    原型,而曹雪芹绝不是贾兰那种谨小慎微、虚伪世故的形象
    ,因此曹雪芹必定是贾宝玉之子贾桂的原型,必定是曹頫的
    儿子,贾桂的生日就是曹雪芹的生日,曹頫所写的“壬午除
    夕”(1763年2月12日)就是曹雪芹确切的去世时间。由于
    “壬午除夕”已过立春,因此属于癸未年。曹雪芹生于乙巳
    ,死于癸未,按传统的虚岁计算方式,其存年数为自甲辰至
    癸未,一共40年。这个存年数正好符合曹雪芹生前至友敦诚
    挽诗中所写的“四十年华付杳冥”和“四十萧然太瘦生”[33]。

      著名红学家周汝昌先生认为脂砚斋“误记”了干支,“
    壬午除夕”当为“癸未除夕”[34],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对
    敦诚挽诗中的小注作了错误的理解。敦诚写于甲申年年初的
    挽诗中有“孤儿渺漠魂应逐(前数月,伊子殇,因感伤成疾
    ),新妇飘零目岂瞑”,以及“肠回故垅孤儿泣(前数月,
    伊子殇,因感伤成疾),泪迸荒天寡妇声”[35]的句子。周
    先生以为敦诚的诗注表明曹雪芹因为其子夭殇而感伤成疾,
    数月后死于癸未除夕[36]。很遗憾,周先生没有仔细考虑“
    孤儿”这个词的用法。古时父死曰“孤子”,母死曰“哀子
    ”,父母俱死曰“孤哀子”,敦诚将曹雪芹的儿子称为“孤
    儿”,当然是因为曹雪芹已死。故敦诚的诗注实际上是在说
    :癸未年某月,亡友曹雪芹的独子也夭折了,敦诚因而“感
    伤成疾”。

      曹雪芹生前友人张宜泉《伤芹溪居士》一诗有自注:“
    其人素性放达,好饮,又善诗画,年未五旬而卒。”[37]
    胡适先生、王利器先生和冯其庸先生等红学家据此都认为曹
    雪芹活了45至48、49岁,然后由卒年逆推生年。周汝昌先生
    有力地反驳了这种谬见,他说:“在旧社会里,是没有人肯
    为亡友‘减寿’的,如果挽一个四十八九岁死去的人不说‘
    五十年华’而偏说‘四十年华’,那就是太没情理,迹近开
    玩笑了。”[38] 周先生又在《曹雪芹传》的“补注”中对
    “年未五旬而卒”作了合理的解释,他写道:“旧社会以五
    十岁为‘中寿’,有‘五十不算少亡’的谚语。所以反过来
    说,就是凡没有能活到五十的,都属于‘少亡’之列。……
    今天的人不懂得了,以为‘年未五旬’就等于四十八九岁。
    ‘少亡’的人,‘未及五旬’,可以是四旬,甚至可以是三
    旬。”[39]

      可是,周先生在逆推生年时却给曹雪芹减了寿。他根据
    曹雪芹死于“癸未除夕”,存年四十,推定曹雪芹生于甲辰
    年(1724年)四、五月间 [40]。按照这个生卒年,曹雪芹的
    存年数应为自癸卯至癸未,一共四十一岁!

      《破译红楼时间之谜》不仅以确凿的证据解决了120回
    《红楼梦》的著作权问题,揭示了曹頫、曹雪芹父子确切的
    生卒年,而且为红学研究提供了更多确切的新结论。例如,
    论文通过讨论八字命理和“还原”真实的年代序列,论证了
    元春真实的出生时间必定是康熙三十一年“壬申年壬寅月壬
    子日辛亥时”,即1692年2月18日。这个生日就是曹寅长女、
    曹頫之姐曹佳的确切生日。论文还论证了探春的真实生日是
    1707年4月5日(三月初三,清明节)。探春的原型也是曹頫
    之姐、曹寅次女,因此探春的真实生日透露了其原型的生日
    特征,即“三月初三,清明节”。我们在1692年至1706年之
    间寻找符合这个时间特征的日期,就会发现1696年4月4日恰
    好是“三月初三”和“清明节”,这个日期就是探春原型的
    确切生日。以上两个生日都可以被有关曹佳姐妹出嫁时间的
    史料所验证。

      根据论文所揭示的真实年代序列和人物原型,我们可以
    做更多的推论。例如,小说中被作者极力称颂的北静王水溶
    ,其原型一定是对曹頫“甚疼怜”(雍正语)的雍正之弟、
    怡亲王允祥。小说真实的年代序列跨越康熙、雍正两朝,因
    此小说的描写就是对所谓康雍乾“盛世”谎言的绝妙讽刺和
    彻底否定。

      互联网上著名的红学爱好者论坛“悼红轩”[41]有一个
    小调查:“您认为新版电视剧该如何处理80回后的情节?”
    到笔者撰文时为止,共有237人投票,其中72.6% 的投票者
    认为,应该“根据脂批和前80回中线索另写剧本”;13.5%
    的投票者认为应该“只拍前80回”;只有13.9% 的投票者
    认为应该“按程高本后40回”。

      这个小调查未必科学(因为存在重复投票的可能性),
    但它至少反映了一个令人震撼的现象:绝大多数红楼爱好者
    认为小说后40回是他人“续作”而非“原作”。这样看来,
    主流红学研究的方法论、论据和论点必须对严重损害《红楼
    梦》这部伟大的作品负主要责任,它对于广大读者鉴赏和批
    评的兴趣、方法以及标准的严重扭曲难辞其咎,它实实在在
    愧与“甲骨学”、“敦煌学”等“显学”并驾齐驱,相反却
    沦为20世纪中国最大的学术丑闻。

      今年6月3日至5日,由河南教育学院和中国红楼梦学会
    共同主办的“百年红学的回顾与反思——2005年全国中青年
    学者《红楼梦》学术研讨会”在河南教育学院隆重召开。据
    《大河报》报道,与会的冯其庸先生动情地说:“红学研究
    是没有尽头的,我曾说可以再研究一千年,这个一千年只是
    个概念,红学是无穷无尽的,有开头,什么时候结尾谁也不
    能说;非但没有尽头,还在不断地发展。”[42]

      笔者对这种情绪化的意见只有一句评论:不!主流红学
    研究已经全面破产,由国家财政拨款资助的红学研究应该立
    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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