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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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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06/13 出处: |
陈兴良
一、引言
2004年4月16日,我收到一封寄自上海的来信,写信人名叫蔡翔,一个公民,也是我 主编的《中国死刑检讨》一书的读者。在这封信中,蔡翔系统地陈述了他对死刑的一些观点, 并自称是一名坚定的“严格限制死刑论”的支持者。2003年11月,我曾经收到一位名叫李 倬才的死囚来信,信中李倬才谈了他对死刑的亲身感受,尤其是对死刑核准程序的看法。作 为死刑的适用对象,李倬才对死刑的立场不会引起我们更大的诧异。而读完蔡翔来信,使我 惊讶于他对死刑这样一个专门问题的深入分析,这是我所见到的法律圈外之人对死刑最深刻 的见解。在一片喊杀的喧嚣声中,蔡翔的声音也许是微弱的,但绝对是令人深思的。同时也 使我对中国死刑限制乃至最终废除的前景有了更为乐观的期许。
二、来信
尊敬的陈兴良教授: 您好! 我读了您所编著的《中国死刑检讨》一书,感想极多。在此,我把自己的一些观点呈现 给您,供您参考。我的水平有限,而且您工作也很繁忙,我的来信恐怕要担(耽)误您不少 时间了,在此先表示歉意吧! 我是一名坚定的“严格限制死刑论”的支持者。我阅读了不少死刑方面的法学著作,作 者有您,还有高铭暄,赵秉志,邱兴隆,胡云腾,李云龙,沈德咏……,和你们理性的论述 不同,我对死刑所带的感情因素要多些。 触(促)使我关心这一沉重话题的起因很偶然。1995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我的眼球 被报上一段文字抓住了,一个年仅27岁的幼儿园女出纳为了男友贪污公款被判处死刑。临 刑前,这个本来活泼可爱的女孩拉着看守的手,哭着嚷着:“救救我!”于心不忍的看守替她 穿上洁白的羊毛衫,并几次“违反”规定打开手铐让她最后活动活动。把女孩送上开往刑场 的囚车后,几位看守忍不住泪水长流…… 这是个真实的悲剧,发生在我的故乡——上海。随信附上一份材料:《一个政法女记者 的手记》(著者:陆萍),其中“生命透支的悲哀”一文,是发生在那个姑娘身上的悲剧再现。 您如果抽出时间读读它,一定会被深深震撼的! 我第一次读到“生命……”一文时,泪水难抑,以后每次读它,心中都痛苦不已。我为 发生如此悲惨的悲剧感到非常难过。有理由相信,那个姑娘要是能活下来,一定能够忏悔赎 罪,改过自新的。要是判的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死缓”就好了! 陆萍老师是上海优秀的作家,诗人,政法类新闻记者,象她那样,对死囚给予了极大的 人道主义角度的关注的记者其他地方也有。如果您进入google网站,打入“刘伊平”并搜 索,会有几条关于“刘伊平,周小瑾”的信息。周小瑾是在广东工作的政法记者,她和陆萍 老师一样有着一颗怜悯、人道的心。而网页上的文字同样让人悲哀。 广州:易芳27,刘伊平22,西藏拉萨:扎西措姆23。这三个名字属于民航系统的工作 人员,都犯了贪污重罪(数额的确是巨大的),并都在90年代初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高潮时 期被处决,没有得到悔罪改造的机会,数字是她们死时的年龄:27,22,23,这些数字难道 不让人悲哀么? 这里,请允许我插入一段题外话。广州的易芳和刘伊平(当然还有许多其他死囚)被处 决之时,是广东原高院院长麦崇楷主持工作之时。曾有文章描述麦的优秀事迹,我感到难以 理解的是,麦犯罪时是否也曾想到过签发过的那些死刑判决书?他是否心中有愧?(以他犯 罪的案值和所受惩罚来看,他是够幸运的)。 今年年初,有一本潘军先生所写的小说《死刑报告》深深打动了我,其中和您在一些刑 法(死刑)著作中引用的案例相类似。当然他采用了文学艺术的形式表现了出来。那是一部 好作品啊! 我支持您所提出的“严格限制死刑”的观点,是的,我坚决支持您,和您的同事们所大 声疾呼的“限制死刑”的观点。我相信你们并不是在简单讨论一个学术上的问题,而是带着 强烈的,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对生命被毁灭的惋惜来讨论这一问题,是带着强烈的人道主义 的关注的。 我从网上看到:既有对您的支持和理解,也是有对您的攻击的。我愿意相信反对您观点 的人们是完全因为痛恨犯罪,“疾恶如仇”。但我站在您的一方,我相信您绝非同情犯罪和罪 犯,而是站在更高的起点,思考什么是真正的惩罚,到底怎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伸张正义, 以及最重要的人道主义! 经过反复思考,我支持您在书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对于贪利型的经济罪犯,不处死而长 期监禁并处财产刑。这从逻辑上是有说服力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用无价的生命赔偿有价 的物质有很大的不合理性。我和其他人一样痛恨腐败,但我不认为一定要用毁灭生命的最极 端形式。严格监管,堵住漏洞更加重要。北欧国家和香港新加坡可以成为我们学习的对象, 而断头台不是最好,最有效的选择。 为了研究,思考死刑问题,我查阅了许多案例和记载。从建国前的斗争岁月到建国初的 一长段时间,“镇反”常常是和死刑紧密相联的。“镇反”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敌我斗争 的确是残酷啊!人与人象动物一样互相杀戮)。但是“死刑扩大化”似乎从来就不是新鲜的 话题。死刑扩展到长期放弃敌对活动的原敌对人员,已悔罪人员,有不同观点的人,乃至敌 对分子家属,无辜者就不用说了(似乎每次运动都会产生无辜者被冤杀),和平时期处决的 犯人数量不亚于又一场战争造成的死亡!在非常的“文革”时期经过司法程序和没有经过任 何程序的处决真正体现了“红色”恐怖。在国家重新走上正轨后,刑事犯罪的确有增多的现 象。从这个情况来说,“严打”有合理性,符合人民的利益。但是“死刑扩大化”的现象又 一次出现。看看当时的死刑数量! 我读到一些案例,(非致人死伤)的抢劫,盗窃的案值即使以当时的标准来说,也难以 称之为巨大,而罪犯依然被处死。在80年代,有一条让许多犯人被处决的罪名是“流氓罪”, 许多案例显示,这个罪涉及了淫乱,集体乱交……是的,这些行为即使以现在的道德标准来 衡量,也毫无疑问是极不道德的,但是以死刑来惩罚,也许符合我们这个民族的文化传统, 但实在是太非人道了。有不少性罪错的死囚,其罪行是淫乱,(非强暴)恐怕不一定有害人 之心吧!更多的是处于年轻时那种冲动,消除空虚……,那么,动用死刑,这难以让人信服 吧! 我不得不提到一点,被处决的死囚中,许多人的年龄低的让人心颤呀!有的刚满18岁! 潘军先生的《死刑报告》中提到的涉外死刑案件,在我所在的城市上海同样发生过:80年 代末,一个小偷潜入美国领事馆,偷窃物品价值数万元,最后他被处决。 非常坦率地说,我对这种漠视生命价值的死刑极为厌恶,尽管它以法律的名义。我认为 这种死刑也无助于我国的国际形象。 作为一名“死刑严格限制论”的支持者,我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对死刑的成效过于夸大, 过于把死刑作为一种工作成绩,而对于死刑给死囚,及其家属带来的巨大肉体、精神痛苦过 于漠视,对生命价值过于轻视,把死刑所必然包含的非人道主义因素过于淡化了! 这样一种推崇死刑的文化,继承的封建主义因素过多,与社会主义倡导的刑罚文化,刑 罚本质不相符合,不能算是先进的和文明进步的。 前党中央总书记****同志提出: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完全支持这一论断,从尊 重人权的角度说,应当严格限制死刑!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我发现国家领导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巨大的。正如伟大的毛 主席号召开展了各种暴风骤雨的政治运动那样,他虽然提出了“杀人要少”的原则,但仍然 要求坚决杀掉那些敌对分子。在80年代初,伟大的邓小平同志也提出要“严打”,坚决主张 “杀一批人”。老一辈革命家都极为强调死刑的正面意义,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经历过那 么残酷无情的敌我斗争岁月,很自然会接受国家暴力的合理一面。 当然,无论是镇反,还是严打,政策本身的目的是正确的,愿望是美好的,符合绝大多 数人民的利益。但是,政治家不可能关注每一个死刑案件,特别是象我国这样死刑数量惊人 的国家,这就对司法官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死刑针对的绝不仅是抽象的整体概念:敌对分 子,反革命,犯罪分子,而更是针对个体,单个的,活生生的生命,司法官员有义务对生命 的毁灭慎之又慎。客观来说,罪犯一旦被捕,犯罪行为即被中止,就停止了继续危害国家利 益和他人利益。司法官员有职责慎重思考:罪犯是否邪恶到非杀不可,是否无药可救,是否 有悔罪改过的可能……。“从重从快”的提法,若针对的是非死刑的刑罚,没有什么大问题。 一旦涉及死刑,就应慎重慎重再慎重! 从我国的刑罚文化传统来说,历代都是极为推崇死刑的,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几乎就是 多余的奢侈品。这种情况在建国后似乎没有太大的改观。一项(带有暴力色彩的)政策的执 行从上到下,似乎有一只无形的晶体管在起“放大”的作用。死刑所造成的冤案就不必说了, 即使罪犯真的有罪,“死刑扩大化”现象远比“死刑谨慎论”来得普通。这不仅反映在我国 的死刑数量,也反映在司法官员的政策阐述中,无论是向人大提交的报告,还是在一些会议 上,高级司法官员都坚持了“动用死刑绝不手软”的原则,似乎从来不讨论死刑所涉及的非 人道主义问题。当然,从我国国情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其工作职务对工作人员的要 求之一就是强化死刑意识,淡化生命价值吧! 从资料来看,国外有不少国家在整个社会这一层面都进行过有关死刑的讨论:上至政治 家、议会,下至平民百姓,当然包括法律学者,而且司法官员也既从执法者,也从自然人的 角度来进行讨论:关于死刑的功效性,人道主义矛盾,是否与人权理念宪法精神相符……, 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这里,我想提及一个似乎与死刑不相关,但实际上极说明问题的话题。尊敬的前最高 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的林准同志已经去世了,《林准文集》收录了他的一系列工 作讲话和文章。其中有一篇文章,谈到了他参加的一次外事活动:在91年末,向日本来访 者赠送了一本书《正义的审判》,此书描写了日本战犯是怎样受到宽大处理,怎样被“改造 好”的! 非常坦率地说,尽管这一宽大政策是由伟大的毛主席和敬爱的周总理作出的决策,我仍 然表示坚决的反对。这一审判根本和正义与公正无关,是完全的政治宣传上的需要。 退一步说,即使宽大这些日本战犯是有利于我国形象的,那么有一个问题就是非常值得 商讨了。既然在对外政策上,我国可以给那么凶残的日本战犯以宽大,既然在司法实践中, 日本战犯被改造的“很好”,那么在国内政策上,在死刑方面,为何会采取如此明显的双重 标准?我不否认,从政治宣传的角度看,日本战犯的价值大于国内罪犯,那从生命价值的角 度来说,谁轻谁重,从改造的可能性来说,谁大谁小? 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么? “生命透支的悲哀”一文中那个已被处决的姑娘死在93年初,冬天尚未过去,春天尚 未来到的二月。“九三年”,也是一部伟大的文学作品的名字。雨果是伟大的,他的著作也是 伟大的,作品的伟大之一就在于它深刻反映了作者本人的人道主义理想,闪耀着人性的光芒。 郭文是一位优秀的统帅,一名勇敢的战士,他不是,也不愿成为一名行刑者。是否应该释放 朗德纳克我们暂不讨论,但他这一释放敌人的行为与战场上英勇的拼杀一样震撼人心。他在 死牢中与恩师的彻夜长谈闪耀着理性、人道的光辉,他是一个真正的英雄,真正的革命者。 真正的革命者为胜利和正义而战,但他不会象罗伯斯比尔那样对断头台狂热崇拜,不认为罪 恶只有用鲜血才能洗去……。 比较一下,我们已处于二十一世纪了,难道我们比古人更缺乏怜悯和人道精神么? 死刑不一定代表正义,但一定代表(国家)权力。对断头台鼓掌当然比向它质疑更保险。 但是,“死刑”是有理由让人们来讨论的。 有一点我承认,我国在死刑制度上有一个巨大进步的地方:一个人如果有了不同的观点, 不大可能会被处死了。我并没有经历过非常的文革时期,我间接地了解到发生在林昭,遇罗 克,张志新,李九莲,钟海源身上的事。他们总算在我国追求法治的漫漫长路上留下了自己 的名字。更多的人有着同样的遭遇,他们默默无闻地被虐杀,消失无踪,有的人所犯的“罪” 只是说“错”了一句话…… 的确,现在宽容多了(宽容,不也是一部优秀著作的名字吗?) 我相信,犯罪是丑恶的但也是悲剧性的。而死刑同样是一场悲剧。可以相信,未来这种 悲剧会越来越少,因为它不属于自然规律,而是可以避免的,希望越来越大。今年的人代会 中,人大代表提出了死刑复核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的提案,高级司法官员也作出了相应的积 极答复;人权保障也明文入宪,最近,人民陪审员又有可能加入实质性的审判过程……,这 些措施,都是有助于严格限制死刑的啊! 陈教授,不瞒您说,我在95年初读到上海那个因贪污而被处决的姑娘临刑前哭救的文 字后,也收集了一些关于限制死刑的论述,再加上我自己的一些感想,寄给了一些司法机构 和新闻机构,呼吁限制死刑,不过结果嘛……,我是一个普通人啊! 学者,作家,记者理应成为一个社会的良心。因为他们手中的笔显示着正义感,具有强 大的社会召唤力!笔的力量大于剑!您的著作和您所举办的研讨会决不会白费,人们会思考, 反省,最终,您会得到大家支持的!您和您的同事们会被证明是正确的! 生命是多么宝贵啊!难道不应被好好珍惜么? 此致 敬礼 公民、读者:蔡翔 2004.4.8
陈教授的回信(上)
蔡翔先生: 您好! 来信收悉,你对“严格限制死刑论”的坚定支持使我感动。信中系统地阐述了你对死刑 的见解,尽管如同你在来信中所说,这不完全是理性的论述,更多的是带有感情因素的理解。 但我认为,这丝毫也不影响你的这些见解的深刻性,甚至比某些对死刑的空洞议论意义更大。 因为这些见解都是发自你的内心,是你的真情实感之流露。 死刑问题本来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与公民休戚相关的问题。然而,当死刑没有落到我 们自己头上的时候,我们总以为那是一个“他者”的问题。一个与自身并没有直接关联的问 题。更由于长期以来正统意识形态的熏陶,我们对死刑已经熟视无睹甚或麻木不仁了。没有 对其正当性产生任何质疑。总以为被判处死刑者均是一些十恶不赦者--“死当其死”。我们 没有认真地思考过:国家有权力剥夺一个公民的生命么?被判处死刑的是一些什么人——他 们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么?说到麻木,我不禁想起鲁迅在“药”这篇小说中对死刑看客 的生动描述:“——一阵脚步声响,一眨眼,已经拥过了一大簇人。即三三两两的人,也忽 然合作一堆,潮一般向前赶;将到十字街口,便突然立住,簇成一个半圆。老栓也向那边看, 却只见一堆人的后背,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担住了的,向上提着。静 了一会,似乎有点声音,便又动摇起来,轰的一声,都向后退,……”。至于吃人血馒头, 更是惊人的一幕。如果你看过莫言的小说《檀香刑》,一定会对中国古代凌迟的场面,也就 是千刀万剐的死刑执行场景留下深刻的印象。 我总是在想,鲁迅描述的是一个世纪以前的“故”事,100年过去了,人们对死刑的看 法会有所改变。可惜,这种改变并不显著。当一个社会的公民对死刑停留在一种肤浅的认识 水平上时,这个社会对于死刑就会有高度的认同。在这样的社会里废除死刑就是一种天方夜 谭。因此,在我们这个社会,需要的是死刑的启蒙。 今日国际上死刑废除运动之所以蓬勃发展,与250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关于死 刑的启蒙是离不开的!贝卡里亚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对死刑进行了发聩震聋的抨击,认为 死刑是一种酷刑,指出了死刑制度的一个悖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贝卡里亚认为, 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贝卡里亚对于死刑不仅有理性的思考,例如首次提出死刑不是一种 权利。而且,贝卡里亚更是从感情的角度,对死刑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贝卡里亚指出:刑场 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 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的强度做出限制。 这里的怜悯感,是指观众对死刑的残酷性的情 感反应。正是这种观众的反感,才是死刑废除的社会心理基础。对此,日本学者大谷实也有 十分深刻的论述:当死刑冲击一般人的感情,使其感到残忍时,便应当废除死刑。 对于这 一观点,我深以为然。确实,在一个死刑不能引起公众的残忍感,甚至还会引起公众的观赏 欲的社会,是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心理基础的。 显然,死刑涉及社会心理。以往我们对死刑的思考,大多是从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入手 的,对于死刑的社会心理基础关注是不够的。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指出了“死刑是为了 正义吗?”这样一个天问式的问题,指出:在这里,人们常常产生的疑问是,国家为什么可 以杀死一个公民?有充分的道理吗?国家在道德上有这种权利吗?还有,国家有那项任务和 必要吗?启蒙时期以来,250年里,这个问题被哲学家、法学家、政治家谈论不休,也成为 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的对象。但是,争论来争论去,都没能得到满意的答案。就是说,最终 把死刑问题嵌入现代的世界形象中是不可能的。其理由为,人们常把死刑问题当做法律问题 加以谈论,然而,实际上,它远不止是法律问题。它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在这里,不用说它 与正义无关,而是与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心理的欲望相联系的。因此,在法院里,死刑问题 往往是过于沉重的负担。从现代的一般观念来说,主持正义需要冷静的合理性和客观性。然 而,对死刑的需求出自情绪的深层。无论怎样想对死刑进行理性的思考,但遇到这种事态时 常都无法应付。 这种死刑存在的社会心理,起源于远古时代的以血还血为内容的复仇心理。 恩格斯曾经指出:死刑只不过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习俗的文明形式而已。显然,血亲复仇在 古代社会具有社会整合作用,为个人提供保护。当然,血亲复仇形成复仇的恶性循环,同样 具有一种社会破坏作用。血亲复仇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而逐渐受到限制乃至于最终废弃,但 复仇心理却沉淀在人们心中,成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心理结构,并以死刑来满足这种社会心理。 对此,赖德尔深刻地指出:正因为以血复仇在人类意识的原始初期为复杂的精神冲突提供了 宣泄口,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它通行古今东西。正因为这种精神冲突是人类普遍的现象, 所以每个人对它的反应都一样。随着人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发现了个人和个人责任 后,以血复仇也最终被放弃。但是对替罪羊的需求仍未改变,并企图变换形式来实现这一目 的。所以,国家执行的死刑也是一种以血复仇,是改换形式的对替罪羊的需求。 因此,死 刑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复仇的社会心理。 正因为复仇是死刑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因而死刑的最终废除,有待于复仇心理的淡化 乃至于祛除。而要做到这一点,应当在社会上宣扬宽容心。宽容是一种社会的美德,仁政就 是建立在宽容基础之上的,而专制是以残暴为特征的,宽容恰恰是与残暴相对立的。在一个 缺乏宽容的社会里,死刑必然有其存在的心理基础。长期以来,宽容这种美德是不见容于我 们这个社会的,尤其是在斗争哲学的影响下,对抗是受到赞扬的,宽容是受到祗毁的。“对 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样的语录同样可以引申为:“对罪犯的宽容,就是对被 害人的残忍”。在这样一种以二元对立为理念的意识形态中,复仇之心进一步得到强化。因 此,从长远计,为最终废除死刑,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培育宽容,培育人道主义精神。 为培育宽容,我们应当揭露死刑的残酷性。死刑是一种杀人,而且是一种“合法”的杀 人,它在本质上与“非法”的杀人并无二致。如果说,“非法”的杀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激 愤性的,而“合法”的杀人则是国家理性的体现,具有国家暴力的特征。你作为一个普通公 民,并没有亲眼看见死刑的执行,为什么会对死刑的残酷性有如此深刻的体验?你的来信说 明了这一切,你还给我寄来了记者陆萍所写的“生命透支的悲哀”一文 ,正是读了该文以 后,才使你开始关注死刑,并成为一个死刑的严格限制论者。该文的主人公孙某,是上海长 宁区某幼儿园的出纳,因贪污16万元公款而被判处并最终执行死刑。陆萍在文中详尽地描 述了死刑执行前后的情况,由于记者本身也是女性,又兼作家与诗人,富有更多的同情心, 因而她的描写打动了你,也打动了我。尤其是临刑之前打扮的那一段:“她梳洗一新,从里 换到外,空气里有一股香皂的芳香。她用热水洗过,两颊显得青春红润;洗过后的湿发,黑 乌乌的梳得整整齐齐;紧贴在额前的一绺刘海有点参差,但很显秀雅。她红肿的眼泡,发青 的眼窝,有点浮肿的脸面以及整个苗条的身架,却一点也没有消退勃发生命期中的光彩。她 里面露出棉毛衫粉红色的领子,外套一件红碎纹的羊毛衫,早上那件被手铐磨破袖口的腈纶 衫已经换去了,里面一件新腈纶衫的小方领子整整齐齐地翻在外面的羊毛衫圆领上,她站在 铁栅前的小空地上,神情沮丧又无奈地望着我……”。面对此情此景,陆萍的感想是:“为一 个将赴黄泉的女囚,作毫无价值的精心准备梳理,抑或是女人的天性使然?我这样想着的时 候,马上又感到在这种场合下作这类别实在过于冷漠。我的脑海中不是黑云白浪翻滚就是一 片沙漠一片空白。有很多次我对自己说等她这段话说完我马上离开此地。但是又不知是一种 什么原因,使我的采访又连缀到下一段时刻。我与所有的人一样,很想知道有关罪恶深处以 及生死交界地的神秘境遇与心态,但一旦身临其境时,我的灵魂与躯壳常常会出现背道而驰 状。”在此,陆萍描写的是一个女囚临死之前对美的追求与向往。死亡结束了这一切。 这个真实的案件之所以使人对孙某同情,不仅仅因为她是一个女囚,更因为她犯的不是 杀人罪,而仅仅是贪污16万元。尽管在1993年,16万元还是一个天文数字,但今天它也 只不过是中产阶级一、二年的收入而已。但它却要了一个人的命。显然,象孙某这样的案件, 现在已经是不可能判处死刑了,现在贪污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贪官,判处死缓的也不 是多得很么?前不久号称“安徽第一贪”的尹西才,法院认定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90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尹西才的家庭财产中,尚有人 民币1901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尹西才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尹西才归案后, 能够催要120万元欠款用于退赃,因此判处尹西才死缓。 尹西才贪污的数额差不多是孙某 的60倍之多,仅仅在10年以后,尹西才贪污900万元可以不处死,孙某却为其16万的贪 污款而命丧黄泉。当然,从法律上说,不能认为对孙某判处死刑是错了,因为法律规定贪污 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死刑。但经济犯罪判处死刑,其正当性确实是值得怀疑的。我在1990 年出版的《经济刑法学(总论)》一书,就提出了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观点。 其中一个重 要理由就是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刑罚的等价观念。如果说,杀人者死是刑罚等价观念的体 现,它为杀人罪保留死刑提供了正当性根据。那么,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即使与等价报应的观 念也是有悖的。如果说,在一般情况下,报应观念是死刑存置论的根据;那么,就经济犯罪 而言,报应观念恰恰是死刑废止论的根据。这里存在一个生命的价值问题。生命是无价的, 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就是使生命物化为一定的价值,是对生命的贬毁。 更为重要的是,物质价值是处于变动之中的,并且总是贬值的,而生命价值是永恒的。 不仅物质价值如此,某些道德价值也是如此。你在来信中叙及80年代以死刑惩罚淫乱的往 事,现在想来幌若隔世。我清楚地记得在83年严打当中,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 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死刑判决,这王姓女子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 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以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 不幸而被言中,在20年后的今天,尽管性自由仍未成为主流的社会道德,但人们对于性行 为已经宽容多了。在刑法中流氓罪已经取消,与多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不妨害公共秩序,连 犯罪也构不上了,更不用说判处死刑。我们可以将王姓女子的命运与时下网上流行的木子美 比较一下。木子美不仅放纵性行为,而且在网上公开记载**体验的日记名曰《遗情书》。 据《遗情书》记载,木子美性放纵的方式多种多样:不仅频频更换性伴侣,还曾经当着朋友 的面与朋友的朋友性交。此外,日记内容显示,木子美并不拒绝参加多男多女集体性派对。 著名社会学专家李银河在听说木子美其人其事后,认为这标志着“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道德 根深蒂固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模式发生了剧烈的变迁”。 木子美性滥交而走红一时,名利 双收。但王姓女子却为此丧失了生命,这真是一种悲哀。你在信中谈到,现在一个人如果有 了不同的观点,已经不太可能会被处死了。相比之下,这确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这表明我们 这个社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宽容,但宽容应当是更广泛的,道德宽容,法律宽容 都应是题中之义。死刑,恰恰是不宽容的产物。 ........
陈教授的回信(中)
注:这里有一个小误会:孙某是林懿姑娘的“男友”,尽管林懿姑娘的钱基本上被他花光了,但是根据“法律”,他被判处七年徒刑,估计他现在早就“自由”了!!!
孙某这个案件还使我想到文学作品在死刑启蒙中的作用。以往我们的文学作品都是为阶 级斗争服务的,充满意识形态色彩,培育的是人们的仇恨心理,一有温情便是资产阶级人性 论受到批判。及至十年浩劫,在造反有理的名义下暴力以一种赤裸裸的形式在我们这个社会 张扬。政治斗争以侮辱人格的方式展开,有多少人象老舍那样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而自 杀?至于他杀,在武斗中更是司空见惯。1967年我正好10岁,在家乡一个仲夏夜的街头, 曾经亲眼目睹一名老者在乌合之众的残酷虐杀中呻吟并死去。他是完全无辜的,之所以被群 殴弃尸街头,仅仅因为他儿子是对立派参与了一场武斗 致使人命。在这样一种氛围中长大 的人,从小在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这种仇恨的种子象革命样板戏《智取威虎山》中小常 宝所唱的那样:“要发芽,要开花”。这种仇恨的芽、仇恨的花使我们这个社会缺乏宽容,缺 乏同情,并成为死刑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你对死刑的残酷性的认识来自于陆萍“生命透支 的悲哀”一文,对死囚临死之前生活状况的真实描述。我也看了该文,发现陆萍仅仅以一个 生者的姿态表达了对一个即将死去的人的一种人道意义上的同情。文中言及面对女囚执行死 刑之日的临近,作者的心情格外沉重:“因而对一个生命同类的即将消失,不管这消失是属 于自然意义上的还是社会意义上的,我们都从生命消失本身的折射中,清清楚楚切切实实地 读到了死亡的阴影,这震撼是这样强烈这样深刻,这样无可逆转。当她为她所犯下的罪恶, 已经交付出她的全部生命;当她走到了人生的终极,已经受到了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时,活着 的人往往会站在生命的断崖处,以生命同类的人道眼光,给以象征式的关怀、安慰与温情”。 我在这里说陆萍“仅仅”是一种同情,尽管这种同情已属不易,但并未涉及对死刑的更深 层次的思考。在“生命透支的悲哀”一文中,陆萍点题的话是这样说的:“她的死原本罪有 应得,但这份透支生命的悲哀,在当今社会变革、观念交替冲撞的生活大背景前,是可以演 绎成一种财富,也可以重复一种灾难的,问题全在于或目睹或耳闻这场生命悲剧的人的自身 的思考了。” 因此,作者是在“罪有应得”的前提下来表示对死者的同情的,这种同情尽管 是有意义的,但又不能不说是肤浅的、廉价的。陆萍对死刑存废问题并非没有任何思考,在 文中有一情节,当她听到孙某已被处死时,愣在电话机边,久久无语。想起有个叫韩述之的 人在一篇对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的文章中所阐述的主题:杀其必杀,才能少杀。 陆萍基本 上是以这样一种死刑观为前提表达其对死囚的同情之心的。韩述之是上海的一位老法学家, 他的死刑观其实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死刑观是一脉相承的,可以说是一种功利主义死刑观,这 就是韩非所说的“以杀去杀,虽杀可也”的命题。死刑,只要是为止杀,其杀就是正当的。 这是一种典型的以目的的正当性论证手段的正当性的谬误逻辑。 你在信中提到了作家潘军和他的作品《死刑报告》,并对该作品予以赞赏。潘军在《死 刑报告》出版后给我寄来一本,并在信中谈到因为该书的写作,阅读了一些中外关于刑罚, 尤其是死刑方面的著述,包括我的著作。因此,在《死刑报告》一书中可以看到潘军作为一 名作家对死刑的深刻思考。在与潘军见面时,我曾对他说,就我所知,《死刑报告》是中国 第一部对死刑从正面加以思考的文学作品,该书的意义就在于以文学作品的形式将法学家关 于死刑存废的思考表达出来,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正如内容简介所言:“这是当代 中国第一部关注死刑的小说。小说通过对一个叫落城的地方几宗死刑案件的解析,对当代中 国的死刑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以文学的方式第一次近距离地探讨死刑问题。某种意义 上,作家潘军这回是以文学的形式探讨法学的课题,但就小说文本而言,依然有着可贵的探 索。小说以女警官柳青、记者陈晖和律师李志扬的视角展开故事,与之并行的是多年前美国 那宗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件的审理过程,如此的交织,形成了两种司法体系和刑 罚观念的比照,同时也不得不对似乎恒定不变的刑罚观念和今天的死刑的适用进行深思。作 家娴熟的叙述方式,使作品洋溢着人类终极关怀的精神,而显示的思辨色彩和独特视角,更 让人心灵震撼”。《死刑报告》对死刑制度作了全方面的探讨,将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曾经引起 轰动的案件以文学形式表现出来,涉及错杀问题、死刑复核程序问题。尤其是作品穿插叙述 美国辛普森案,表明作家是更想在证据与程序上讨论死刑案件。从错杀角度讨论死刑当然是 有意义的,但它还不能从根本上动摇死刑制度。死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人性与人道的 问题。《死刑报告》结尾处言及法国雅克·德里达教授在北大的一场讲演,题为“宽恕:不 可宽恕与不受时限”,德里达指出:“宽恕的可能在于它的不可能,宽恕不可宽恕者才是宽恕 存在的前提条件,宽恕的历史没有终结,因为宽恕的可能性正来自于它看似不可能、看似终 结之处。” 因此,只有宽恕以及建立在宽恕之上的人道精神,才能真正克服死刑的悖论:对 犯罪人的仁慈就是对被害人的残忍。其实,德里达2001年中国之行,在香港中文大学曾经 作过一场“关于死刑”的讲演,对死刑进行了历史的解构,这是我所见到的关于死刑的最深 刻的思考之一。在这篇讲演的末尾,德里达阐明了死刑与宽恕的对立性:尽管宽恕语义与法 律及刑法的语义存在着极端的异质性,我们还是禁不住认为正是基于死刑作为合法机制,作 为法制状态下由国家管理的刑罚,死刑在其概念、目地、断言中企图成为,我强调它企图成 为不同于杀戮,不同于犯罪,不同于一般杀人的别的东西,禁不住去思考死刑对于被判者的 生命来说,不可逆转地终止了任何改正、赎罪,即便是懊悔的前景。因此,在德里达看来, 死刑意味着无可补偿或不可宽恕,不可逆转的不宽恕。 欧洲,恰恰是欧洲,成为国际死刑废除运动的策源地。这也许与欧洲的文化传统有关。 除了在《死刑报告》中提到的法国著名学者雅克·德里达,另一位同样是法国著名学者利科, 也在北大作过讲演,其题目是“公正与报复”,在这篇讲演中论及报复之于公正的意义。此 外,在“从道德到制度”的座谈中,同样论及死刑。利科将取消死刑归结为国家的自制。 因 此,死刑存废是一个国家理性的问题。当然,国家又是由人民构成的。因此归根结底,死刑 存废还是一个人民的选择问题。但人民又需要有人代表,这里就涉及一些伟大人物对于死刑 废除的推动作用。往前追溯,在法国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伏尔泰,在其一生中,曾经为三起 案件的死刑犯辩护,房龙在《宽容》一书中对此作了描述。尤其是卡拉斯案,在整个社会都 认为审判是合法和公正的时候,伏尔泰敢于单枪匹马,面对整个社会。房龙指出:伏尔泰打 击的这一点已经开始奏效了,它即使不是为了宽容,至少也是为了反对不宽容。 在欧洲, 法国并不是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甚至是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法国死刑的废除经历了 艰难而曲折的过程,对此,法国前司法部长罗贝尔·巴丹戴尔在《为废除死刑而战》一书中 作了精彩而详尽的描述。巴丹戴尔长期担任律师,曾经为多名死刑犯辩护,此后成为一名废 除死刑运动的中坚分子,在其担任司法部长期间卓有成效地推动了死刑在法国的废除。巴丹 戴尔自述其在担任司法部长后,为时还不到两个月,在大多数法国人的心目中,其中也包括 左翼的心目中,已经成了宽容的化身,是犯罪的保护人。就是在这样的气氛中,准备着废除 死刑的法案” 现在欧盟正在东扩,今年5月1日又有10国加入东盟。而加入东盟的前提条件之一就 是废除死刑。欧洲正在以这样一种方式国际废除死刑的进程。欧盟逐渐扩大的版图,也就成 为无死刑国家的版图。当废除死刑如同禁烟,禁酒一样深入人心的时候,距离死刑制度的死 期也就不远了。你在来信中谈到政治家与司法官在死刑废除中的作用,谈到原广东省高院院 长麦崇楷犯罪时是否也曾想到过签发过的那些死刑判决书?他是否心中有愧?答案当然是 否定的,签发死刑判决书对我们的司法官员来说只是一种例行公事,甚至用不着自己亲自动 手,办事人员把院长的大印给盖上就可以了。相比之下,外国的司法官员对于死刑判决又是 一种什么心态呢?我在“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的讲演中,曾经谈到这样一段话: “我记得,在欧洲的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当时是保留死刑的,死刑的执行令是由这个国家的 司法部长签署的。在这个国家,死刑都是夜间在监狱里面执行的。就在签署死刑命令的这个 晚上,这个签署死刑令的司法部长一个晚上都睡不着觉。他想到经过自己签署的死刑执行令 今天晚上就要执行,一个活生生的人经过他的手被执行死刑了,他的心里总是有一种挥之不 去的郁闷,心里总是忐忑不安。第二天早上他碰到了一位贵妇,这位贵妇看到这位部长满面 憔悴,就问怎么回事。这位部长就说,因为昨天晚上执行了我所签署的死刑执行令,所以一 个晚上都没有睡好觉。这时这个贵妇就对部长说,你真可怜,要签署死刑执行令,而我不用。 这样一个描述,已经记不清从哪本书上看到的了,当时我看了之后有很深的感触,这就说明 了像这些国家它们的官员,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官员,他们由于心理上对死刑的这么一 种抵触,而不愿意判处死刑。” 上面这段话中涉及的那个故事的出处记不清了,但我在巴丹 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一书中看到有两段与此相关的描述。第一段是1970年时任法国 总统的蓬皮杜所说的:“每一次当我面对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犯,每一次当我并且只有我一 个人做出决定时,对我都是一场良心的演示。”另一段是1976年时任法国总统的德斯坦,因 收到被害女子的母亲来信,请求不要反对处决那个杀害她女儿的凶手,否则她将永远不再相 信司法,从而促使德斯坦总统作出不特赦杀人犯拉努奇的决定,该年7月的一天晚上,拉努 奇在监狱被处死。德斯坦在其回忆录《权利和死亡》第1卷中,对于执行拉努奇死刑当天黎 明的情形作了以下叙述:“我呆在爱里舍宫。我看了看有着日出时间计算内容的日历,将闹 钟调到日出时间。在清晨4时,虽然在这个季节,仍然是黑夜。街道上没有任何声音。我打 开了窗帘。在远方,有市政清洁车在街道上轻缓滑行。我试图在模糊不清和充满睡意的大脑 里对执行事件进行排序:打开牢门,穿过走廊,来到院子……突然,我发觉天空已经变得灰 白,在树的边缘已经出现了亮色。我看了看闹表:6点钟了!也许我又重新入睡了。死刑应 当已经执行了!我划了一个十字。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我只是将我做过的记下来罢了。我打 开了收音机,听6点的新闻。记者念了一张贴在监狱门上的通告:死刑犯已于今晨4点多被 执行。我直躺着,很疲倦,心中波澜不惊。” 有这样尽管未能赦免死刑犯,但对死刑的执行 有着强烈的负疚感的总统,此后法国终于废除死刑就不难理解它是逻辑之必然。 你在信中提到了罗伯斯比尔,他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的革命党人。罗伯斯比尔对待死 刑存废态度的变化及其最终被推上断头台的命运是耐人寻味的。在法国大革命胜利的初期, 罗伯斯比尔是一个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主张“把规定杀人的血腥法律从法国人的法典中删 去,因为公共利益比起理智和仁爱更禁止杀人”。罗伯斯比尔还提出:从人道和正义的观点 看来,社会所如此看重的那些令人厌恶的场面(指死刑执行的场面——引者注),只不过是 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而已的。 但后来在处置路易十六的问题上,罗伯斯比尔主 张判处死刑,此后又主张将死刑适用于叛国罪。罗伯斯比尔在论述关于改组革命法庭时指出: “这个法庭必须由十个人组成,这十个人只应担任侦查犯罪和运用刑罚的工作。增加陪审员 和法官的人数是无益的。因为这个法庭只是处理一种犯罪,即叛国罪,只是运用一种刑罚, 即死刑;对于这种犯罪行为让人们去选择刑罚,那是荒谬的,因为对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只有 一种刑罚,并且也正在运用这种刑罚。” 这样,法国就进入了一个红色恐怖的时代:这种恐 怖就是以断头台为象征并通过死刑而制造的,其始作俑者就是罗伯斯比尔。房龙以“革命的 不宽容”为题对此作了生动的描述:一七九四年五月七日早晨,法国人民被正式告知说上帝 又重新确立了,灵魂的不朽又一次被公认为是一种信仰。六月八日,新上帝正式向盼望已久 的信徒们亮相了。罗伯斯比尔身着一件崭新的蓝色马甲,发表了欢迎词。他得到了一生中最 高的地位,从一个三流城市里的默默无闻的法律执事变成了法国革命的高级教士。……为了 确保万无一失,两天后他又通过了一项法律,法律规定,凡被怀疑犯有叛国罪和异教罪的人 (二者又一次被视为一体,就象宗教法庭时代一样)都被剥夺一切自卫手段。这个措施非常 奏效,在后来的六个星期中,就有一千四百多人在断头台倾斜的刀下掉了脑袋。 最后,死 刑终于降临到罗伯斯比尔头上。尽管法国大革命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政治遗产,但它给后人 留下了值得思索的问题。著名作家林达在论及伯斯比尔之死时指出:由于罗伯斯比尔,从象 征激进革命开始,已经走到了象征恐怖,他也就失去了同情者。巴黎人似乎早已在期待这一 天,期待他的断头。他们隐隐地感觉,这将预示着恐怖时期的结束。他们也没有去想,这样 的以牙还牙又意味着什么?不论是对于旧制度的终结,还是对于大革命恐怖时期的终结,独 立的、不受上层操纵也不受公众舆论操纵的司法公正,从来也没有真正出现过。法国大革命 始终宣称自己在追求实质正义,可是,并不那么动听的、保障实质正义真正实现的程序正义, 却被忽略了。 后人的沉思当然已经与死去的罗伯斯比尔无关,我所感兴趣的是在罗伯斯比 尔被送上断头台的时候作何感想?这使我想起李斯,秦始皇的第一任丞相,曾建言制定“有 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的酷法虐刑。司马迁以 这样生动的笔触描述了李斯临死前的情形:“(秦)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 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如同罗伯斯比尔一样,李斯也是一个历史上的悲剧人物, 得势于死刑,失势于死刑。岂非报应乎。 死刑存废的思考始于200多年前,可以说是学者首先发难。但死刑真正废除则有赖于政 治家的决策。因此,政治家在死刑存废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当需要冒与民意相抵触 的危险时,政治家的更需要巨大的勇气。这里我们终于涉及一个敏感的话题:民意。在传统 的死刑理由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似乎最具有政治上的正确性和道义上的正当性。这句 话虽然不是刑法术语,但在我国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它却是死刑判决书中不可或缺的一句 判词。因此,民愤成为支持适用死刑的一种民意基础。从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来看,几乎没 有哪一个国家是在民意的支持下废除死刑的。当法国1981年废除死刑时,当时民意测验表 明,三分之二的法国人反对废除死刑,如果采用全民公决的办法,采取全民公投肯定通不过。 因此,当弗朗索瓦·密特朗在竞选的电视演说中指出:“在我的意识中,在我的意识信条里, 我反对死刑”。紧接着,他补充说:“我没有必要去解读那些持相反意见的民意调查。大多数 人的意见是赞成死刑,而我呢,我是共和国总统候选人。我说的是我所想的,我说的是我所 认为的,我说的是我的精神契合,是我的信仰,是我对文明的关注。我不赞成死刑。” 如果 仅仅把废除还是赞同死刑作为当选总统的唯一根据,那么密特朗是肯定当选不了总统的。好 在当选总统涉及政治、经济、内政、外交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密特朗还是当选了总统。在这 种情况下,废除死刑的理由不是尊重民意,而是履行诺言,这是耐人寻味的。在这种情况下, 密特朗作为一个大国政治家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胆识是值得赞赏的。 陈教授的回信(下)
当然,中国的情况与法国又有所不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5年进行的 关于死刑的问卷调查,主张废除死刑的仅占0.78%。 尽管这次调查的栏目设计不尽合理, 调查人数也只有五千人,但这一调查结果大体上反映了中国民众对于废除死刑的态度。在这 种赞同死刑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要想让我国政治家做出违背民意的废除死刑的决定无 乎是痴人梦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说政治家在死刑问题上可以完全无所作为,至 少削减死刑罪名是存在极大余地的,关键的问题是:做还是不做。关于政治领袖如何对待死 刑问题上的民意,从而承担起政治责任,梁根林博士在“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 的讲座中提出了“善解民意”这样一个颇具创新意味的命题:“政治领袖应当是善解民意, 这也是考验你这个政治领袖是不是一个成熟的政治家;是不是有一个政治家的风范的重要标 志。我们的政治家要体察民意,要尊重、体现、顺应并理性地引导民意,在这个过程当中我 们要特别注意,强调所谓的民主不等于民粹主义,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政治领袖在体现民 意的过程中不应当简单地盲目地附和、迎合、迁就民意,简单的复制民意”。 此言极是,在 死刑存废问题我们应当寄希望于政治家。 相对于政治家而言,学者是更为超脱的,因此也可以走得更远一些。但再怎么远,总还 是不能离开中国这个现实。在“死刑存废之议”一文中,我明确地指出了我之死刑存废观: 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 切地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 因此,在应然性上主张废除死刑的时候,我是站在学者的 立场上;而在实然性上主张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时候,我是站在政治家的立场上。我的这 种说法,似乎是一种讨巧或者折衷。但也往往两面不讨好:既不见容于死刑废除论,又不见 谅于死刑存置论。当然,死刑在目前中国是否可能马上废除,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张宁 先生对我关于现阶段中国不具备废除死刑之社会条件的论证观点提出了批评。 但也并没有 见到他对死刑目前在中国已经具备废除的社会条件之论证。我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 面展开对死刑存废的分析,这只是一种大致的分析思路。当然,死刑存废还有其他一些因素 在起作用,比如宗教因素、文化因素,甚至还有一些偶然因素。宗教等因素可能会超越物质 与制度的制约,这一点也是不可否认的。但宗教与死刑的关系又同样是受物质与制度制约的,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性。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在讨论亚洲精神以及政治性风土与死刑的废 止时指出:在亚洲生根的最大的宗教,我首先可以举佛教。佛教是以慈悲为根本。这么说, 佛教与死刑的废止在本质上必定有互相强力连结的东西存在。团藤重光以日本在王朝时代有 长达350年之久没有执行死刑的时期为例,说明这可能是日本国民温和的国民性使然,但其 背后的佛教的影响不容忽视。 我国学者邱兴隆也以佛教的影响解释唐代两次大幅度削减死 刑,以至死刑的适用数量微乎其微的历史事实,指出:在中国的唐代,佛教的重要戒律之一 是忌杀生,而死刑与忌杀生的戒律相抵触。作为削减死刑的指导思想的“承大道之训,务好 生之德”,很难说不是佛教忌杀生的戒律的折射。 尽管如此,我们很难解释佛教流行的亚洲, 恰恰是在各大洲中死刑废止最为滞后的洲,亚洲各大国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的。由此 可见,宗教因素也不是决定性的。另就民意因素而言,支撑死刑的民意占60%,甚至70%的 情况下,废除死刑尚不至引起民意哗然。但在支撑死刑的民意占90%,甚至95%的情况下, 废除死刑就缺乏明显的社会认同,对此不能不加以注意。 胡云腾博士曾经提出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这一百年又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阶段 是从现在起到公元2010年左右,为大量废除死刑的阶段,届时争取达到的目标是:(1)将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限制在15个左右(军职罪死刑除外);(2)全部死刑案件的复核 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3)死刑实际适用的数量降为现在的十分之一左右。 当胡云腾提出 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时,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一种悲观的看法,废除一个死刑难道需要一百 年时间?当时,对此我也有同感。但现在我已经不这么认为,就以胡云腾提出的废除死刑的 百年梦想的第一阶段而言,如期实现就极为困难。胡云腾的观点是在1994年提出的,距今 已经10年过去了,距离2010年也只有5年时间。在胡云腾提出的三个目标中,大概只有死 刑案件的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一项有可能实现,至于其他两项均根本不可能实现,死 刑罪名与10年前大体上相同,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虽经1997年修改刑法对盗窃罪死刑适用 条件严格限制后,死刑数量有所减少,但远远未减到十分之一左右的程度。因此,如果没有 重大转机,要想在百年内废除死刑,还真是一个“梦想”!由此可见死刑废除之途的漫长且 艰难。 贝卡里亚在论及死刑时曾经指出:“同信守蒙昧习惯的众人发生的喧嚣相比,一个哲学 家的呼声确实太微弱了。然而,那些分散在大地上的少数明智者,将在内心深处向我发出共 鸣”。 贝卡里亚的这句话似乎有民愚论的色彩,但我们也不能不承认民众是需要启蒙的,因 而就会有明智者的存在。而明智是知识分子的使命,在死刑问题上更是如此!同时,我也为 有你这样明智的公民而高兴。另外,我还想说,陆萍、潘军这样一些作家也是值得我们尊敬 的。 诚挚的 陈兴良
2004年5月3日 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参见(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参见(德)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郭二民编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页。 参见(德)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郭二民编译,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页。 参见 陆萍:《一个政法女记者的手记》,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 参见:《法制与新闻》2004年第5期,第59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经济刑法学(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页以下。 参见木子美:《遗情书——我的**日记》,长江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参见陆萍:《一个政法女记者的手记》,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参见陆萍:《一个政法女记者的手记》,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参见陆萍:《一个政法女记者的手记》,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参见潘军:《死刑报告》,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参见杜小真、张宁主编:《德里达中国讲演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页。 参见杜小真编:《利科北大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参见(美)房龙:《宽容》,迮卫、靳翠微译,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340页。 参见(法)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 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7-58 页。 参见(法)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 43页注①。 参见(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8、69页。 参见(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6-157页。 参见(美)房龙:《宽容》,迮卫、靳翠微译,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359-360页。 参见林达:《带一本书去巴黎》,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78页。 参见(汉)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载《二十四史》(第1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 页。 参见张宁:“死刑:历史与理论之间”,载《读书》2004年第2期,第112-113页。 参见(法)罗贝尔·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 页。 参见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法治的言说》,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参见张宁:“死刑:历史与理论之间”,载《读书》2004年第2期,第174页以下。 参见(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林辰彦译,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202页。 参见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参见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3页。 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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